中国企业赴泰新机遇:九类业务取消外资许可要求_贸法通

中国企业赴泰新机遇:九类业务取消外资许可要求

发布日期: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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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概要

泰国内阁已原则上批准了商务部提案,依据《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简称 FBA),豁免九类业务办理外商经营许可证及外商经营证明的法定义务。

本次豁免的核心目的是减少监管重叠:部分业务已纳入专项法律法规管辖,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独立监管,无需再依据《外商经营法》重复审批。除此以外,本次豁免清单内部分业务仅面向企业关联方及集团内部提供服务,另有部分业务属于员工配套福利类服务。本次政策调整旨在消除法律监管冗余,优化外国投资者在泰营商环境。

二、详细内容

本次拟豁免外资经营许可的九类业务,按照监管逻辑分为三大类别,明细如下:

(一)受专门法律和机构监管的业务

该类业务已由专门法律及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再适用《外商经营法》审批被认为构成重复监管,因此予以豁免。

  • 持有第一类许可证、自身未建立电信网络的经营主体开展的电信服务(适用电信业务经营法律监管)
  • 资金管理中心(适用外汇管制法律监管);
  • 作为代理人、交易商、顾问或资金管理人的服务业务(其商品或参考变量不受《衍生品法》管辖的衍生品交易);
  • 在衍生品交易中心进行农产品期货交易(在衍生品交易中心指定的仓库交割或接收农产品);
  • 其他受证券及交易所相关法律规制的业务(本次豁免涵盖的具体业务范围尚未明确)

(二)关联企业及集团内部配套服务业务

此类服务仅对关联企业及集团内部提供,不面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对泰国本土经营者造成市场竞争冲击有限。

  • 为关联企业及集团公司提供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管理服务;
  • 为关联企业提供债务担保服务(仅限泰国境内担保)。

(三)其他配套服务业务

此类业务属于辅助性或运营必需服务,对市场竞争影响有限。

  • 为便利员工使用,租赁场地用于安装金融服务机、自动售货机等电子设备;
  • 石油钻探业务,仅限向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提供。

上述豁免草案将提交泰国国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征询意见。草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最终审定、呈报内阁备案后,各界需重点关注最终获批的豁免业务具体范围。

三、对中国投资者的提示

对于在泰开展或计划开展相关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本次拟议调整有助于在特定业务领域降低合规门槛,简化准入流程。但鉴于相关豁免范围及具体适用情形尚待最终明确,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模式,持续关注后续立法进展,并在项目推进前对是否仍需适用《外商经营法》相关许可要求进行审慎评估。

(原标题:【出海律动】中国企业赴泰新机遇:九类业务取消外资许可要求)

来源:奋迅贝克麦坚时法律天地

作者:
  • Sumet Orsirivikorn,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曼谷)合伙人,
  • Waratchaya Tungsuwan,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曼谷)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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