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5月17日,澳大利亚财政部部长吉姆·查默斯(Jim Chalmers)依据澳大利亚《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Cth),下称“FATA”)第69(2)条[1],对澳大利亚上市矿业公司Northern Minerals Limited(股票代码:ASX: NTU,以下简称“北方矿业”)的六名外国股东签发了强制处置令(Disposal Order),要求被处置的股东在处置令生效后14日内,将合计持有北方矿业的1,678,895,78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7.58%)股份,出售给非关联方[2]。该等处置令已于2026年5月18日在联邦立法登记册登记,并将于登记后第31日生效。本次被强制撤资的六名股东(Qogir Trading & Service Co., Limited、Hong Kong Ying Tak Limited、Real International Resources Limited、Chuanyou Cong、Vastness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Zhongxiong Lin)中,共有五名股东注册地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名股东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3]。
澳洲主流媒体称本次处置令系澳大利亚政府针对中国资本“强硬的”资源安全干预,且澳大利亚政府将投资政策作为经济安全工具的做法已经成为趋势[4]。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多次就其本国矿业公司中的中国资本的准入以及持股进行干预,仅对北方矿业就已发布多轮目的各异的命令(详见本文第二部分“澳大利亚的关键矿业外资监管沿革”)。由此可见,澳大利亚政府对澳洲本土关键矿业公司外资审查的监管逻辑,已逐渐从交易前准入和持股比例的审查,进一步扩展至对于现有股东颁布强制处置令,直接要求其退股以实现减少中国资本占比之目的,行政举措的强度与广度日渐提升。
在该等监管背景下,综合了解与澳大利亚关键矿产相关的投资监管法律,对中国企业赴澳进行矿产投资、维持资本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重点解析上述以FATA为核心的澳大利亚关键矿业投资制度,并通过过去澳洲政府颁布的重大监管指令,梳理澳大利亚监管范式的演进,为中国投资者提供实践参考。
一、澳大利亚关键矿业的监管规制
(一)FATA的监管概览
澳大利亚关键矿业的外商投资制度以FATA为基础,并辅以《201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条例》[5](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 (Cth),下称“FATR”)作为实施细则。FATA授予了澳洲财政部部长在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以下简称“FIRB”)的监督与建议下,以广泛的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为由,审查并酌情对外国投资施加限制的权利[6]。FATA对外资的监管规制可依适用阶段区分如下:
1. 拟交易完成前的禁令(Prohibition Order)
根据FATA第67条,拟议交易完成前,若财政部部长认定拟议交易行为的实施将违背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可作出命令予以禁止,该等禁令必须在应申报行为[7]被申报后的30日内作出。
2. 禁令审查期间的临时令(Interim Order)
根据FATA第68条,在考虑是否作出第67条的禁令期间,财政部部长亦可依据第68条作出临时令,在最长90日的期间内维持监管状态,90日到期后临时令自动解除。
3. 交易已完成后的处置令(Disposal Order)
根据FATA第69条,交易业已完成,投资者权益已经取得后,如财政部部长认为相关行动满足第69条规定的判断要件,即(1)存在重大行为(Significant Action)[8];(2)财政部部长认定行为的结果违背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可命令相关主体在指定期限内将权益处置给一名或多名非关联方。
4. 随时可发出的临时指令(Interim Direction)
FATA第79条第V款规定,对于审查或执法期间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反FATA的行为,如延迟处理将有悖国家利益,财政部部长还可依据第79条第V款第(1)项作出临时指令,要求相关主体在指定期间内采取或不采取指定行为。
5. 行为复审(Action Review)
根据2021年新增的FATA第79条第A款,即使某行为已获得无异议通知或豁免证书,但财政部部长认定自通知/证书作出后出现了新的国家安全风险,可决定对该行为启动复审,复审后可视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或安全颁布处置令。启动复审的门槛必须满足以下三者之一:(1)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获得了原批准;(2)当事人改变了原批准披露的活动;(3)业务、资产或情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产生了新的国家安全风险。
(二)相关命令的法律效果
如前所述,FATA第三编规定了澳洲财政部对于澳大利亚关键行业的外商投资活动可采取的限制措施,各类命令贯穿了外资企业在澳的关键矿业交易活动的全周期。以北方矿业一案的处置令为例,该等命令一旦签发,将对投资者已经投入的资本造成直接威胁,且投资者依照命令必须在处置令生效后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撤资。
此外,北方矿业一案中的处置令对原股东与股权受让方之间关系的阻断极其严格,即要求股权受让方在法律和事实层面均不能与原股东构成关联关系。原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自身控制的公司、唯一董事、家族成员或不具备独立商业实质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均无法满足该等处置令的要求。这一标准系2026年1月澳洲联邦法院在Treasurer v Indian Oce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Service Company Ltd & Anor (NSD1066/2025)一案中确立的实务规则,该案中,Indian Ocean作为被2024年6月首轮处置令要求转让股份的股东之一,未将股份卖给独立第三方,而是先后转给其唯一董事兼唯一股东Ms Jing Tian,以及随后新任的董事Ms Ning Lyu。因此,联邦法院Perram法官认定,由于Ms Tian是Indian Oce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Service Company Ltd(以下简称“Indian Ocean”)的唯一董事和股东,依据FATA第6条构成Indian Ocean的“关联方”(associate),故法院裁决该等转让违反了Indian Ocean处置令第7条“向非关联方处置”的核心要求[9]。
在FATA框架下,违反处置令可能产生如下若干法律后果:
第一,民事处罚。依据FATA第89(1)条,违反处置令的,自然人最高可处5,000罚款单位[10](约为165万澳元)的民事罚款,法人罚款上限则为50,000罚款单位(约为1,650万澳元)[11]。
第二,刑事责任。依据FATA第86条,故意违反FATA第三编的命令(包括处置令)的,自然人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并处或单处15,000罚款单位(约为495万澳元)的罚金。该等刑罚上限在2021年FATA修订时由原3年监禁大幅提高至10年监禁。[12]
从监管功能上看,处置令与前述FATA第79V条规定的临时指令在实践中可以组合使用,使得所涉股份的所有权与其经济利益、股东权利被分离处理。具体而言,在处置令未被完全执行前,所涉股份可能仍登记于投资者名下,但财政部可通过临时指令冻结相关股份的投票、转让或处置的权能,从而导致原股东在股权处置完成前无法继续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同时,在执行层面,当处置令逾期未被实质履行时,财政部部长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强制执行。
二、澳大利亚的关键矿业外资监管沿革
梳理澳大利亚近几年的司法改革与执法实践,可以发现,澳大利亚对关键矿业的外资监管在规制和执行方面,在近几年均呈现出愈发严格的趋势。
2020年6月5日,时任澳大利亚财政部部长Josh Frydenberg宣布对FIRB框架进行改革,该等改革经立法程序后,以《2020 年外国投资改革(保护澳大利亚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Reform (Protecting Australia's 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0 (Cth))形式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13]。该次改革被视为 FATA 自1975年立法以来最具系统性的重塑,在FATA中引入了“国家安全业务”(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的法律概念,并规定了任何外国人取得“国家安全业务”的直接利益(例如10%以上的持股),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须事先申报并获得FIRB的审批的限制[14]。
2023年6月20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发布《关键矿产战略2023-2030》(Critical Minerals Strategy 2023–2030),系统性确立了澳大利亚关键矿产产业的国家战略地位,并将关键矿产供应链安全明确纳入“国家利益”判断要素。该等国家战略文件的发布,为后续FIRB将关键矿产纳入重点审查领域奠定了政策基础[15]。
在前述战略文件的政策基础上,2024年5月,Jim Chalmers发布政策声明,进一步表明FIRB已将关键矿产明确列为五大重点审查领域之一[16]。
以北方矿业为例,澳大利亚政府已围绕北方矿业的中资股东多次发出FATA项下的各类命令。具体如下:
(1)2023年Yuxiao Fund Pte Ltd禁令
Yuxiao Fund Pte Ltd(以下简称“Yuxiao Fund”)系一家新加坡注册的私募投资基金,其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公民吴宇晓(Yuxiao Wu)。该基金自2021年8月起,逐步取得北方矿业股份,截至2022年中持股约9.92%,成为当时北方矿业的第一大股东。2022年8月,Yuxiao Fund依据FATA第81条向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申报,拟将其在北方矿业的持股比例由约9.92%进一步增持至19.9%。
2023年2月15日,财政部部长Jim Chalmers依据FATA第67条作出禁令“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Northern Minerals Limited) Order 2023” [17],禁止Yuxiao Fund将其在北方矿业的持股比例进一步增加至9.98%以上。
在本案例中,财政部部长依据FIRB的审查建议,认定拟议增持行为一旦实施,将直接违背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具体而言,该项审查建议的作出系基于北方矿业拥有澳大利亚境内少数具备商业化开采能力的重稀土(镝、铽)资源、属于关键矿产供应链中的战略资产这一事实。澳方欲避免该等关键矿产资产进一步被中资影响而“导致国家利益被违背”[18],故以禁令的形式直接阻止了中方投资者的增持活动。
(2)2024年第一轮处置令
如前文第(二)节“相关命令的法律效果”所述,2024年6月2日,财政部部长Jim Chalmers依据FATA第69(2)条签发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Disposal of Interests in Northern Minerals Limited) Orders 2024(联邦立法编号F2024N00475),对五名外国投资者作出处置令,要求五名外国投资者自处置令生效后60天内处置持有的股份,被处置的五名外国投资者注册地或国籍有1名来自中国大陆,2名来自新加坡,1名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1名来自阿联酋:(i) Yuxiao Fund Pte Ltd;(ii) Black Stone Resources Limited;(iii) Indian Oce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Service Company Limited;(iv) Ms Ximei Liu;(v) Mr Xi Wang[19]。
FIRB后续公告说明,财政部部长依FIRB的审查建议,认定上述五名投资者持有北方矿业股份所形成的持股结构对澳大利亚“国家安全”构成风险。
该处置令是澳洲政府根据FATA第69条针对关键矿产领域的中资投资的首次狙击。从监管意图上看,监管的重心不再仅限于中资企业进入关键矿业并取得股份的监管,而是延伸至了对现有股东持有股份的强制处置,甚至是一种集中的、针对多个中资股东的共同审查。自此,对于关键矿产投资者而言,进入股东名册已不再意味着投资关系的法律稳定性已经形成,投资者在持股阶段的关联关系、行权方式、与其他股东的协同安排等因素,仍可能引发监管机关的后续审查,并可能被处置令要求退出持股。
(3)2026年4月Hong Kong Ying Tak Limited临时指令
Hong Kong Ying Tak Limited(以下简称“HKYT”)系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有限公司。根据北方矿业2026年4月1日发布的ASX公告,2024年首轮处置令执行期间,被处置股东中的Black Stone Resources、Xi Wang及Ximei Liu三方所持的部分股份,经场外交易转让至HKYT名下,HKYT由此持有北方矿业361,538,264股(约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的4%)[20]。但澳洲财政部部长Jim Chalmers认为其有理由相信,该等股权取得行为违反了处置令关于“向非关联方处置”的要求,故其有权依据FATA颁布临时指令,冻结其股东权利。[21]
因此,2026年4月1日,财政部部长依据FATA第79V(1)条向HKYT及北方矿业作出临时指令(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Interests in Northern Minerals Limited No. 1) Directions 2026),具体内容包括:(i) 北方矿业不得承认HKYT在该公司下次年度股东大会(AGM)或在此之前的任何股东大会上就该等股份行使投票权;(ii) 北方矿业不得登记该等股份在下次AGM召开前的任何转让[22]。
本案例中,澳洲政府的行为体现了其对于澳洲关键矿业采取外资监管行动的灵活性,即在正式的处置作出之前,监管机关可以先行切断股份的治理功能与经济归属之间的关联。在该临时指令的影响下,虽然股份的法律所有权仍登记在HKYT名下,但其作为股东的核心权利(投票权与转让权)已然被冻结。
(4)2026年5月第二轮处置令
如引言所述,2026年5月17日,财政部部长再次对北方矿业的六名外国股东签发新的处置令,要求处置合计约17.58%的北方矿业股份。
2026年处置令涉及六名主体及其处置义务如下:Hong Kong Ying Tak Limited持有95,328,713股(约1.00%);Real International Resources Limited持有619,071,000股(约6.48%);Qogir Trading & Service Co., Limited持有523,463,250股(约5.48%);Chuanyou Cong持有130,056,866股(约1.36%);Vastness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持有271,250,091股(约2.84%);Zhongxiong Lin持有39,725,860股(约0.42%);合计1,678,895,780股(约17.58%)。被处置的股东在处置令生效后14日内,将合计持有北方矿业的1,678,895,78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7.58%)股份,出售给非关联方。
本轮处置令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六名单独持有的股份比例都极低,也不存在违反先前处置令的情况,但财政部部长仍认为每一名股东都已满足FATA第69(1A)条判断要件,足以影响国家利益,因此可依据FATA第69(2)条对全部六名主体一揽子发出处置命令。该等监管措施更加表明,FATA的监管标准已经从“股份由谁持有”或“股份持有多少”扩展至“相关股份权利能否被行使”,且当前适用的判断标准“国家利益”相较2024年第一轮处置令的“国家安全风险”更加宽泛,股东对其权益的处置时限也较2024年处置令确定的60日更短,对日后中资企业涉及多主体联合持股的关键矿产投资具有参照意义。
回顾澳大利亚就北方矿业中资股东所采取的五次干预,从2023年针对Yuxiao Fund增持的事前禁令,到2024年首轮处置令的事后强制退出,到2026年1月联邦法院对违反处置令行为的判罚,到2026年4月对HKYT治理功能的事前冻结,再到2026年5月覆盖六名股东的扩大化处置令,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监管机关对FATA项下工具的运用已经形成成熟的执法思路。从禁止增持到强制退出,结合法院判罚与股东权利冻结,相关处置令的事由变得更为宽泛,给予股东处置权益的时长要求也变得更为严苛,澳大利亚政府对关键矿产领域的监管力度正日益加强。
三、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与建议
(一)拟进入澳大利亚关键矿产市场的投资者
对于拟进入澳大利亚关键矿产市场的投资者,我们建议事先评估FIRB审查的潜在风险,并判断目标公司的业务属性。具体而言,如果目标公司涉及FATR第8AC条列出的国家安全因素,涉及关键矿产的开采、加工、关键基础设施、敏感数据持有、国防供应链等业务,则任何直接利益的取得都会触发相应的申报义务。此外,投资者亦应当对自身身份与交易结构进行前置评估。具体如下:
1. 外国政府投资者(Foreign Government Investor)
依据FATR第17条及我们的实践经验,存在中国国资背景、政府基金参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多层SPV架构或共同融资来源的投资者情形,均存在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政府投资者”,进而触发更严格的审查流程。
2. 关联关系(Associate)
依据FATA第6条,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投资者存在共同控制、行动一致、家族关系或商业合作的情形。在拟议的股权交易中,一旦投资人与其他股东被认定存在关联关系,则该投资者的实际持股可能与关联方被合并计算,在后续流程中可能面临澳洲政府对于“合并持股”的集中审查。
3. 治理权利安排
根据FATR第48条(关于公司、信托及有限合伙重大权益的追溯规则)之规定,澳大利亚的外资审查并不只关注股东名册上的直接持股关系,还会层层穿透,追溯至投资人背后的最终受益人。具体规则为:若A实体持有B实体20%或以上的股权,则A实体就被视同直接持有B实体所持有的下一级实体的对应比例股权。这一规则可逐层向上叠加适用,直到追溯至最终母公司或最终受益人[23]。实务上,多层SPV、家族信托、代持安排或一致行动协议虽可能在私法层面分离登记股东与实益所有人,但在FATA项下并不影响穿透认定。面对澳洲外资审查时,投资者应提供清晰呈现自身至最终受益人的完整链条的相关材料,并对可能在FATA穿透规则下被认定为外国主体或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情形作出预判。
(二)对于已持股的投资者
对于已持有澳大利亚关键矿产或其他敏感资产权益的投资者,风险管理应从“交易时的审批合规”转向投后持续性的合规监控。监控重点至少应覆盖:自身及全部关联方的合计持股变动;实益拥有人链条透明性;资金来源与外国政府的关联;董事任命、董事会观察员、一致行动协议等治理安排;股份质押、代持或非公开回购安排;以及通过经纪商、托管人进行的连续交易是否呈现协同效应;关键矿业政策的变化等。
投资者应当注意,FIRB的监管风险并不随交割完成而自然消失。增持、行权、融资、承购或治理安排的变化,均可能在持有期间重新引发审查关注。
(三)收到FIRB或财政部通知的投资者
收到FIRB或财政部通知后,投资者须识别通知的法律性质并以此作出不同的应对,例如在收到信息请求、披露的通知时,按期完整回复、保留沟通记录;收到临时指令时,立即停止指令范围内的行为,并评估是否需要申请复审;如收到处置令,应优先着手寻找独立买方,并评估是否需要复审;如果收到复审通知,准备实质性的陈述,并评估是否需要司法审查路径的救济。
需要注意,收到处置令的股东,处置义务的实质履行须围绕与受让方的“实质切断”展开,如本文第(二)部分关于Indian Ocean案的分析所示,处置令的合规标准是受让方与原股东在法律与事实层面均不构成FATA第6条项下关联关系,而非简单的股东登记变更。
(四)交易文件的合规配置
在涉及澳大利亚关键矿产或其他敏感资产的交易中,交易文件应将FIRB风险作为重大监管风险处理,并加入相应的风险应对条款。
通常来说,在交易的协议中,防范该等风险的条款往往会包含:
(1)以FIRB审批或无异议通知作为交割先决条件;
(2)监管问询配合义务与审批失败终止权;
(3)监管要求触发的结构调整机制;
(4)实益拥有人变化与关联方变化的通知义务;
(5)禁止未经批准增持与向关联方转让的约束条款;
(6)处置令风险分配条款及强制处置情形下的损失承担安排。
若交易文件同时包含后续增持、董事提名、收购、融资支持或供应链安排,相关协议亦应明确这些安排与FIRB审批、持续合规及投资者退出机制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合同约定与监管要求的冲突,并尽最大可能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四、结语
北方矿业系列事件呈现了澳大利亚关键矿产外资监管的范式转换。从2023年的事前禁令,到2024年的首轮处置令,到2026年初联邦法院的判罚,再到2026年HKYT临时指令与扩大化处置令的接连签发,澳大利亚已经构建出覆盖交易准入、持有监控与强制退出的完整监管体系。监管视角不再局限于中资进入的门槛,而是延伸至中资的影响力能否持续被接受,交割完成并不意味着投资关系的稳定形成。结合2025年美澳关键矿产框架的政策背景,足见澳大利亚的关键矿产外资监管裁量思路已与西方供应链同盟的战略导向息息相关。
对中国投资者而言,传统的“以持股比例不超过引起重点关注的门槛”为核心的合规思路已不再适用,决定监管风险的是投资者影响力的整体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持股、治理权利、承购与融资安排的协同效应,且FIRB合规已然是贯穿投资全周期的持续性义务。中资企业在关键矿产投资这一领域所面临的,已经不仅是法律审查,更是法律与地缘政治交织的系统性风险,需要中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即作出谨慎、清醒的判断。
注释:
[1] FATA第69(2)条规定:"If the Treasurer makes a disposal order in relation to an action, the order must specify the period within which the person to whom the order is given must dispose of the interest, and may also specify other things the person must do or not do in relation to the interest.(财政部部长作出处置令后,命令应明示受令主体处置该等权益的期限,并可同时明示受令主体就该等权益应作或不作的其他事项)" 参见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Cth), s 69(2)”,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1402/latest/text ,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2] 非关联方,指FATA第6条“associate”的反义概念,即在法律和事实层面均与原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参见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Disposal of Interests in Northern Minerals Limited) Orders (No. 1) 2026”,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2026N00326/asmade/text,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3] 同上注。
[4] 参见ABC News,“Federal treasurer orders more Chinese-linked investors to offload shares in Australian rare earths mine”,https://www.abc.net.au/news/2026-05-18/northern-minerals-chinese-linked-investors-jim-chalmers/106692558?utm_campaign=abc_news_web&utm_content=link&utm_medium=content_shared&utm_source=abc_news_web,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5] 参见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Cth), s 69(2)”,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1402/latest/text ,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6] 参见FATA第66条,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1402/latest/text,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7] 参见FATA第47条及第55条,必须申报的行为是:(1)外国主体取得澳大利亚实体证券权益达 20% 以上;(2)外国主体取得 澳大利亚农业用地、商业土地达金额门槛;(3)外国主体起设、收购澳大利亚农业企业达金额门槛;(4)外国政府投资者取得一定持股或政策影响的直接利益;(5)外国政府投资者设立澳大利亚公司;(5)设立澳大利亚国家安全业务(包括关键矿产业务);(6)取得国家安全业务的直接利益;(7)取得国家安全土地的权益。详见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1402/latest/text,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8] 参见FATA第40条至第43条,重大行为的定义为:(1)外国主体收购或增发澳大利亚公司股份使得控制权改变;(2)外国主体收购澳大利亚业务资产并改变业务控制权;(3)外国主体取得澳大利亚土地权益;(4)外国人取得澳大利亚关键行业股权/业务的直接利益。详见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1402/latest/text,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9] 参见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Concise Statement, Treasurer v Indian Oce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Service Company Ltd & Anor, NSD1066/2025, filed 26 June 2025,https://foreigninvestment.gov.au/sites/foreigninvestment.gov.au/files/2025-11/court-stamped-concise-statement-indian-ocean.pdf ,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10] “罚款单位”(Penalty Unit)是澳大利亚联邦法律体系中统一的罚款计量单位,由澳大利亚《1914年刑法》(Crimes Act 1914 (Cth))第4AA条规定,并同样适用于民事责任。澳大利亚法通过该等规定以更便捷地根据经济、社会的情形调整法律的罚款金额,即澳联邦各部法律不必直接规定具体澳元金额,而是规定处罚某一数量的罚款单位,统一规定每一单位的价值并定期调整。自2024年11月7日起,每一罚款单位的价值为330澳元。参见Crimes Act 1914 (Cth), s 4AA,“In a law of the Commonwealth or a Territory Ordinance, unless the contrary intention appears: penalty unit means the amount of $330.”(在联邦法律或领地条例中,除明示相反外,罚款单位指330澳元的金额。)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1914A00012/latest/text ,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4日。
[11] 参见FATA第89条第(1)款,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1402/latest/text,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12] 参见FATA第86条,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1402/latest/text,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13] 参见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Foreign Investment Reform (Protecting Australia's 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0 (Cth)”,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20A00114/latest/text,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14] 参见Gilbert & Tobin, “New changes to 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framework”, 5 June 2020, https://www.gtlaw.com.au/insights/new-changes-to-australias-foreign-investment-framework,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15] 参见Department of Industry, Science and Resources, Critical Minerals Strategy 2023–2030, 20 June 2023, https://www.industry.gov.au/publications/critical-minerals-strategy-2023-2030 ,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16] 参见Australian Treasury, “A stronger, more streamlined and more transparent approach to foreign investment”, 1 May 2024, https://treasury.gov.au/publication/p2024-516678,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17] 参见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Northern Minerals Limited) Order 2023 (Cth)”,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2023N00026/asmade ,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18] 同上注。
[19] 参见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Disposal of Interests in Northern Minerals Limited) Orders 2024 (Cth), F2024N00475, Part 2 (Disposal orders),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2024N00475/asmade ,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20] 参见Northern Minerals Limited, “Treasurer's Directions regarding Hong Kong Ying Tak shares, ASX Announcement, 1 April 2026”, https://www.listcorp.com/asx/ntu/northern-minerals-limited/news/treasurer-s-directions-regarding-hong-kong-ying-tak-shares-3335243.html,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21] 同上注。Northern Minerals 在ASX公告中引述FIRB来函原文:"the Treasurer advised he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transfers of the Relevant Interests contravened the Disposal Order"。
[22] 参见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Interests in Northern Minerals Limited No. 1) Directions 2026 (Cth),https://www.legislation.gov.au,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2日。
[23] 参见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 (Cth), reg 48,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2015L01854/latest ,最后访问于2026年6月13日。
来源:律商视点
作者:
- 董亮,国浩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邮箱:lyon.dong@grandall.com.cn、电话:13918921698
- 潘云哲,国浩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邮箱:laurance.pan@grandall.com.cn
- 许育祯,国浩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邮箱:kiera.xu@grandall.com.cn
- 万乐儿、覃若晞对本文章亦有突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