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勋、方楚钰:美国BIS发布ICTS网联汽车通用授权,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机制_贸法通

张国勋、方楚钰:美国BIS发布ICTS网联汽车通用授权,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机制

发布日期: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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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贸易与合规,作者:张国勋、方楚钰

当地时间2026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发布《保障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网联汽车——第3号通用授权:合格供应商名录》(General Authorization No. 3 Approved Supplier Registry,以下简称“第3号通用授权”)。该文件在美国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ICTS)网联汽车规则(15 CFR Part 791, Subpart D)框架下,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Approved Supplier Registry)机制,允许向BIS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及相关产品列入名录。在供应商及相关产品被列入名录后,下游VCS(Vehicle Connectivity System)硬件进口商或网联汽车制造商可依据该通用授权开展原本可能被禁止的进口或销售活动。

一、核心机制

根据第3号通用授权,BIS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经批准的公司及产品将被纳入该名录。应注意,该机制并非对某一供应商作出概括性豁免,而是强调“供应商+具体产品”共同列名。具体而言,该机制主要覆盖两类场景:

  • 即使没有特别授权(specific authorization),若特定VCS硬件及其对应供应商均被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则VCS硬件进口商可以进口该等VCS硬件,即便该等进口原本属于被禁止行为。
  • 即使没有特别授权,若特定受辖软件(covered software)及其对应供应商均被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则网联汽车制造商可以进口或销售包含受辖软件的网联汽车整车(completed connected vehicles),即便该等进口或销售原本属于被禁止行为。

第3号通用授权同时规定,网联汽车制造商和VCS硬件进口商在特定情形下不得使用该通用授权,包括:

  • BIS已直接通知该网联汽车制造商或VCS硬件进口商,或已通过公开发布的咨询意见通知其不具备使用通用授权的资格;或
  • 该网联汽车制造商或VCS硬件进口商由特定外国政府(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俄罗斯)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但获得特别授权的除外。

二、申请要求

根据第3号通用授权,VCS硬件进口商和网联汽车制造商的供应商,如其根据网联汽车规则不具备申请特别授权的资格,则可以申请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方案,使BIS能够判断相关受辖软件或VCS硬件是否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申请材料通常包括:

  • 申请列名的理由说明
  • 相关受辖软件或VCS硬件的具体情况
  • 防止或缓解潜在风险的具体安排
  • 其他足以支持BIS作出国家安全风险判断的信息

申请将逐案进行审查,并由BIS酌情决定。BIS在收到申请后,如认定申请中所陈述的事实表明并不存在对美国国家安全的不当或不可接受风险,则可以将供应商及相关受辖软件或VCS硬件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BIS可在作出决定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信息或进行情况说明,并要求申请人出具保证函、签署风险缓释协议,或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作出列入决定。BIS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相关决定,在没有重大新信息或情况变化的情况下,BIS通常不会重新审议有关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的申请。

三、名录移除

BIS可以在多种情况下将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移除,包括但不限于:

  • 供应商未遵守保证函或风险缓释协议的条款,或未满足已约定的条件;
  • BIS收到或获悉新的信息,表明该供应商的VCS硬件或受辖软件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当或不可接受风险;或
  • 该等新信息与其申请中提供的信息相矛盾等。

此外,BIS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利益,随时自行决定将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移除。在考虑国家安全风险并在可行范围内,BIS将向供应商通知其被移出“合格供应商名录”的理由。

四、持续监测

网联汽车制造商或VCS硬件进口商应持续监测“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任何变更。在发现情况变化后30日内,网联汽车制造商或VCS硬件进口商应评估其是否仍符合通用授权的条件;如否,则应停止任何被禁止行为,开展内部调查并向BIS提交报告。

此外,BIS可自行决定要求网联汽车制造商和VCS硬件进口商核实其是否依据通用授权行事;如是,BIS可要求其提供文件,以核实其是否符合该通用授权的要求。BIS还可以直接对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任何供应商开展核查,包括核查其是否符合列入名录的条件。

证明符合通用授权条款的相关记录,应由使用该通用授权的主体保存10年,并应BIS要求向其提供。

五、总结

第3号通用授权并非对美国网联汽车供应链监管的实质性放松,而是在既有禁止性规则下建立“供应商+产品”共同列名的名录管理机制。对于汽车软硬件供应商而言,该机制为其提供了主动申请将公司及相关产品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合规路径;对于网联汽车制造商和VCS硬件进口商而言,如相关供应商及产品已被列入名录,其可依据通用授权开展相关进口或销售活动,但仍需履行合规声明、名录监测、记录保存、情况变化评估和报告等持续合规义务。

作者:

  • 张国勋,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执业领域:贸易管制和经济制裁、合规与政府监管;电话:010-50872905;邮箱:zhangguoxun@zhonglun.com
  • 方楚钰,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领域:贸易管制和经济制裁、合规与政府监管;电话:010-59572531;邮箱:fangchuyu@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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