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亚洲各地的工作时间制度不仅规范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长,也涉及加班、休息日以及雇主的灵活安排。尽管法定限制是普遍的,但不同司法辖区相关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具体实施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对于跨国雇主而言,这些差异可能带来合规及人力规划方面的挑战,尤其是在员工适用灵活或非标准工作安排的情况下。
本文对新加坡、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泰国及中国内地的主要工作时间制度进行比较概述。
问题一:工作时间是否受到限制?
(一)新加坡
《雇佣法令》第四部分员工
如果员工属于以下类别,则受《雇佣法令》第四部分规管(“第四部分员工”):
- 月收入不超过 4,500 新加坡元的劳力工人;或
- 月收入不超过 2,600 新加坡元的非劳力工人。
第四部分员工不得被要求在无休息的情况下连续工作超过六小时、每日工作超过八小时或每周工作超过 44 小时。不过,《雇佣法令》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雇佣合同约定对上述限制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每隔一周的工作时数少于 44 小时,则另一周的工作时数可以超过 44 小时,但前提是任何员工在一周内的工作时数不得超过 48 小时,或在任何连续两周期间的工作时数不得超过 88 小时。
在以下情况下,雇主可以要求第四部分员工工作超过工时限制,或在休息日工作:
- 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事故;
- 相关工作对社区生活至关重要;
- 相关工作对国防或安全至关重要;
- 需要对机器或设备进行紧急工作;
- 出现不可预见的工作中断;或
- 拟从事的工作属于对新加坡经济至关重要的任何工业企业,或属于任何基本服务。
除上述情形或经新加坡人力部批准豁免外,任何第四部分员工每日工作不得超过 12 小时。
轮班员工适用特别规则。轮班员工每日可被要求工作最多 12 小时,但前提是,在任何连续三周期间,其平均每周工作时数不得超过 44 小时。
非《雇佣法令》第四部分员工
对于不受《雇佣法令》第四部分规管的员工,并无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定限制。
(二)中国香港
目前,对于 18 岁或以上的员工,并无关于工作时间的限制。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规定,在工业环境中工作的青年人(即 15 岁至 18 岁之间的人士)(若干例外情况除外)适用最高工作时间限制,通常为每日八小时、每周 48 小时及每周六个工作日。
(三)印度尼西亚
标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 40 小时,并且:
- 如每周工作六天,则每日不得超过七小时;或
- 如每周工作五天,则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
某些业务或工作岗位可通过部长法令豁免适用上述要求。
(四)泰国
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及每周 48 小时;如工作性质依法被认定为危险工作,则不得超过每日七小时及每周 42 小时。
在确定正常工作时间时,如果某一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可将剩余时间增加至其他工作日(如该安排为经常性安排,而非临时安排),从而将单个工作日的最高工作时间延长至九小时。但是,对于超过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员工仍可能有权获得加班费。每周 48 小时的上限仍继续适用。
(五)中国内地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每周 40 小时。
如果雇主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如适用)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根据《劳动法》,如果雇主因生产特点无法实施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安排,但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该等其他安排包括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如未取得上述批准,雇主仍须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二: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加班费?
(一)新加坡
《雇佣法令》第四部分员工
对于第四部分员工,凡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均构成加班。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或每周 44 小时,除非根据《雇佣法令》另有约定。
每月允许的最高加班时数为 72 小时,但新加坡人力部可以批准延长该上限。
加班费须按不低于基本小时工资 150% 的标准支付。
非《雇佣法令》第四部分员工
对于不受《雇佣法令》第四部分规管的员工,并无法定加班费权利。
(二)中国香港
员工并无法定加班费权利。加班费由雇佣合同双方约定。
有关限制仅适用于在工业环境中工作的青年工人,即 18 岁以下人士。
(三)印度尼西亚
雇主必须取得员工同意,方可安排员工加班。一般而言,加班在任何单日不得超过四小时,在任何单周不得超过 18 小时。某些工作类型可豁免适用该要求。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人,雇主有义务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加班的,加班费标准如下:
- 第一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的 150% 支付;
- 其余加班时间按员工小时工资的 200% 支付。
第 35 号政府条例(2021 年)(“GR 35”)还规定了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标准,该标准视员工适用每周六天工作制或每周五天工作制而有所不同。员工的小时工资按其月工资除以 173 计算。
如员工符合以下情形,则无权获得加班费:
- 担任特定岗位,并负有作为雇主经营活动的 “思考者、规划者、执行者及 / 或控制者” 等职责;
- 其工作时间无法被 “封顶”(例如管理岗位员工);及 / 或
- 获得较高薪酬。
雇佣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集体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哪些岗位不享有加班费权利。如未明确规定,则不适用豁免,员工有资格获得加班费。
除支付加班费外,雇主还必须确保加班员工获得充分休息;如员工某日加班超过四小时,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至少 1,400 千卡的食物和饮品,且不得以金钱替代。
(四)泰国
除非工作性质或条件要求连续作业且停工可能损害工作,或存在其他规定情形,否则雇主不得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加班。
法规规定,加班每周不得超过 36 小时。
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后加班两小时或以上,通常有权在开始加班前获得至少 20 分钟的休息时间;但持续性工作性质或条件所要求且员工同意从事的工作,或紧急工作除外。
一般而言,管理人员(即有权代表雇主作出招聘、薪酬 / 奖励支付或解除雇佣决定的员工)、按佣金制受雇的销售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某些工作性质的员工(例如外勤工作员工),无权获得加班费。
根据所从事工作的类型,员工有权按正常工资标准或正常工资标准的 150% 获得报酬;如在假日加班,则按正常工资标准的 300% 获得报酬。
(五)中国内地
对于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雇主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加班费应根据加班法规及标准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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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情形 |
应支付的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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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 |
在正常工资之外,按员工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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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且无法安排补休) |
在正常工资之外,按员工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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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 |
在正常工资之外,按员工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
在安排员工于休息日加班时,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员工补休。
对于处于法定哺乳期的女职工,或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国家规定,上述加班费支付规则不适用于已取得政府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雇主,但各地实践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 如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其工资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不产生加班费;及
- 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雇主有义务按其正常工资的 300% 支付加班工资。
- 如果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数超过标准工作时数,超过部分应按员工正常工资的 150% 支付。
问题三:员工是否有权享有休息日?
(一)新加坡
《雇佣法令》第四部分员工
第四部分员工有权每周享有一个休息日,未经其同意,不得被要求在休息日工作。
休息日可以是星期日,也可以是雇主通过合同或月度轮班表确定的其他任何日期。
对于轮班员工,休息日可以是任何连续 30 小时的期间。
对于休息日工作的工资计算,适用特别规则;其费率取决于该工作是应雇主要求进行,还是应员工要求进行。
非《雇佣法令》第四部分员工
对于不受《雇佣法令》第四部分规管的员工,并无法定休息期间权利。
(二)中国香港
根据《雇佣条例》,每名员工每七日期间有权享有不少于一个休息日,法定假日另计。
(三)印度尼西亚
员工连续工作每四小时后,有权享有 30 分钟休息时间。
此外,员工有权享有以下每周休息期间:
- 每周六天工作制下,享有一个休息日;或
- 每周五天工作制下,享有两个休息日。
(四)泰国
一般而言,员工工作五小时后有权享有至少一小时的休息时间,除非双方另有对员工有利的约定。休息时间通常不计入工作时间;但如果员工一日内累计休息时间超过两小时,则超过两小时的部分应计入工作时间。
雇主通常必须向员工提供每周至少一个假日或休息日。
(五)中国内地
员工有权每周至少享有一个休息日。
来源:史密夫斐尔凯迈律师事务所
声明:本文包含的信息并非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