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雨露:老挝投资新规解读——外国自然人应依法选择公司或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_贸法通

顾雨露:老挝投资新规解读——外国自然人应依法选择公司或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

发布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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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老挝工贸部印发第2270号通知,对企业登记工作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其中,最受中国投资者关注的一项内容是:企业登记机关将不再为外国自然人办理个体经营者登记,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应当依法以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虽然2270号通知属于企业登记管理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未修改《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但其反映出的政策导向,值得所有拟赴老挝投资以及已经在老挝开展业务的中国投资者高度关注。

一、2270号通知的主要内容

根据通知内容,其核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进一步统一全国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标准,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 企业登记机关不再为外国自然人办理个体经营者登记,外国投资者应依法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 对已经登记的外国个体经营主体,要求按照通知及相关规定在1年内变更企业注册形式,否则企业注册将被暂停,后续企业登记事项应按照新的管理要求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在法律依据部分引用了《企业法》以及2025年9月9日颁布的《工贸部组织和活动决定》,说明此次调整属于工贸部依法履行企业登记管理职责过程中作出的统一管理要求,而非单纯的窗口操作变化。

二、此次调整意味着什么?

此次调整的重点,并不是增加新的市场准入限制,而是统一外国投资主体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老挝企业法》,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以及公司等不同类型。2270号通知实际上是将外国自然人排除在个体经营者这一组织形式之外,但仍然允许其依法选择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形式开展经营。

因此,此次调整更多体现的是企业登记制度的规范,而不是外国投资政策的全面收紧。未来,企业不仅需要依法完成设立登记,更需要持续履行财务、税务、劳动用工、年度报告等合规义务,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升。

三、对中国投资者有哪些影响?

对于拟赴老挝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主体的选择需要重新规划

今后,外国自然人在老挝开展经营活动,应根据《企业法》的规定,结合投资规模、经营模式以及行业特点,依法选择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不能再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办理企业登记。

对于多数中资企业而言,由于涉及股东责任、融资能力、公司治理以及后续投资安排,有限公司仍将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投资形式;但对于部分专业服务、联合经营或特定商业模式而言,合伙企业仍然可能是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

(二)投资成本和合规要求有所提高

公司设立后,需要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或管理机构,规范财务管理,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及年度报告等义务。虽然企业初期的管理成本有所增加,但从长期来看,更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和风险控制。

(三)存量项目应关注政策衔接

对于已经以外国个体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持续关注企业登记机关后续出台的实施要求,必要时及时调整企业组织形式,并同步核查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及合同主体是否需要相应变更,以降低法律风险。

四、律师观察:此次调整释放出的政策信号

2270号通知虽然针对的是企业登记事项,但如果结合今年以来老挝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观察,可以发现一个较为明显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老挝持续完善企业登记制度、优化税收征管、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并不断推进政府职能改革。这些变化表明,老挝营商环境正在由过去侧重市场准入,逐步向规范经营、持续监管和依法治理转变。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未来竞争的重点将不仅是完成企业设立,更重要的是建立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企业治理和合规管理体系。

五、律师建议

结合近年来办理老挝投资项目的实践经验,笔者建议中国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 在投资前充分了解最新法律政策,避免继续沿用过去的投资经验。
  • 在企业设立阶段同步完成投资主体、股权架构、税务安排及行业准入等法律合规设计。
  • 对于已经在老挝投资经营的企业,可结合此次政策变化,对企业登记、许可证、合同主体及税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合规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

结语

2270号通知虽然属于企业登记管理文件,但其反映出老挝企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外国投资管理更加法治化的发展趋势。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应更加重视投资前的法律筹划和投资后的持续合规管理,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依法优化投资架构,以更好地适应老挝营商环境不断完善的新要求。

来源:法律服务Laos

作者:顾雨露,执业领域:投资调研与评估、市场准出与准入、 老挝公司设立、老挝投资并购咨询服务、老挝海外建筑工程、海外领事权益保护;电话:+861357705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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