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劳动合规 | 商业秘密泄露情形下,中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合规指南_贸法通

印尼劳动合规 | 商业秘密泄露情形下,中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合规指南

发布日期: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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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场景

一名员工把公司的客户名单和报价方案,发给了正在洽谈业务的竞争对手。公司发现后,当天就以"严重过错"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公司却收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传票——离职员工主张解除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赔。

这类场景,在印尼投资经营的中资企业并不少见。而这个案例最关键的问题是:员工确实泄密了,企业却不一定赢。在印尼劳动法框架下,"能不能直接开除泄密员工"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简单的"能"或"不能",而是"有条件地可以"——前提要件一旦缺失,企业可能面临解除被认定无效、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甚至承担额外赔偿责任的风险。

一、印尼法律,还允许企业"直接开除"泄密员工吗?

严格来说,"严重过错"(kesalahan berat)已经不是印尼现行劳动解除制度中的正式法律术语。这一概念曾规定于2003年《劳动法》(UU No. 13/2003)第158条,但该条款已被印尼宪法法院第012/PUU-I/2003号裁决(2004年10月28日作出)宣告违宪,理由是该条款允许雇主单方面认定员工构成犯罪性质的"严重过错"并据此解雇,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企业若仍以"严重过错"作为直接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被认定于法无据的风险。

现行的有效依据,是2021年第35号政府条例(PP No. 35/2021)第52条第(2)款规定的"紧急违规行为"(pelanggaran bersifat mendesak)制度。该条款第(i)项将"泄露或披露应保密的公司秘密"(membongkar atau membocorkan rahasia Perusahaan yang seharusnya dirahasiakan)列为紧急违规行为之一——企业可以依据该制度启动即时解除程序(无需按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提前发出终止通知),但仍须满足法定条件、完整履行相应的解除手续

风险提示

印尼法律实务界普遍指出,PP 35/2021第52条第(2)款的措辞与已被宣告违宪的原第158条几乎完全一致,这本身存在合规争议空间。因此,即便现行规定在形式上放开了即时解除的口子,企业操作时仍应从严把握,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有法可依"就等于"万无一失"。

二、企业想合法解除,需要提前做好四件事

结合PP 35/2021的规定与实务经验,中资企业若想以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启动即时解除,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 提前约定,白纸黑字写清楚

紧急违规行为制度并非当然适用——第52条明确要求,该类违规行为须已经在劳动合同(Perjanjian Kerja)、公司规章制度(Peraturan Perusahaan)或集体劳动合同(Perjanjian Kerja Bersama)三者之一中事先列明,企业才能援引该条款启动即时解除、且无需提前通知。换言之,如果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集体劳动合同中均未将"泄露公司秘密"列为紧急违规行为,即便员工确实存在泄密行为,企业也不能直接援引本条款解除,而应当先走警告函(Surat Peringatan)等常规程序。

实务建议

中资企业应尽快对照自身的劳动合同模板与《公司规章制度》,逐条检查是否已将"商业秘密泄露"列为紧急违规行为,并同步明确可适用的离职金(uang pisah)标准。公司规章制度依法需报送劳动主管机关审核并取得批准(pengesahan),后续修订同样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才能对外生效。

(二)"公司秘密"的范围要提前说清楚

"应保密的公司秘密"是一个高度依赖企业自身界定的概念,PP 35/2021本身没有给出统一标准。如果企业是在事后才主张某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很容易在争议中被认定为事后补充解释,难以获得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的支持。

实务中可以参考《商业秘密法》(UU No. 30/2000 tentang Rahasia Dagang)第1条、第3条对"商业秘密"(Rahasia Dagang)的判断标准,即信息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因其保密性而有助于经营活动)、且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企业在界定内部"公司秘密"范围时,可以参照这三个要素来展开。

实务建议

建议企业建立信息分级管理制度(如公开/内部/机密/绝密分级),在劳动合同或独立的保密协议(Perjanjian Kerahasiaan,NDA)中列明具体信息类别,并要求员工在入职时签署确认。

(三)证据要留痕,但"双证人"不是法律强制要求

PP 35/2021现行条文并未像原第158条实务操作那样,明确要求"当场查获、员工本人认可,或有事件报告并经至少两名证人佐证"才能认定违规成立。但鉴于该制度本身存在被质疑"变相复活违宪条款"的争议,实务中建议企业仍主动参照这一较严格的标准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

  • 保留能证明泄密行为发生的直接证据,如邮件记录、聊天记录、文件传输日志、系统访问记录等
  • 尽可能取得员工本人的书面确认或认可
  • 形成书面事件调查报告,建议由相关人员(如直属主管、HR代表)签字确认,以增强证据证明力——这是出于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而非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 涉及刑事层面情形的(如伴随商业贿赂、侵占等),及时报案并留存立案证明
  • 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即使日后员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企业也能够以充分、扎实的证据链,说服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支持解除的合法性。

(四)解雇程序与补偿标准要合规

根据PP 35/2021第52条第(2)款,因紧急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仍有权获得:(a)应得权利的补偿(uang penggantian hak,如未休年假折算、返乡费用等,依第40条第(4)款执行);(b)离职金(uang pisah),具体金额由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集体劳动合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解雇情形不同,因紧急违规行为解除并不适用离职金(pesangon)和任职奖励金(uang penghargaan masa kerja)的一般计算标准——这也是企业倾向于援引本条款的现实动因之一。但企业仍应按照第52条第(3)款完整履行解除手续,并留意员工可能提出的异议及后续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切忌"一辞了之"、不留书面记录,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解除被认定无效、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甚至承担额外赔偿责任的后果。

三、除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能做什么?

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依据《商业秘密法》(UU No. 30/2000 tentang Rahasia Dagang)追究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是两条相互独立、可以并行使用的救济路径。例如员工将客户名单、报价方案、技术图纸等信息提供给竞争对手或对外披露,除构成劳动法上的紧急违规行为外,还可能触及《商业秘密法》项下的民事侵权乃至刑事责任。对于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泄密事件,中资企业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及时评估是否需要同步启动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程序。

四、给中资企业的合规操作建议

  • 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将"泄露/披露公司应保密信息"列为紧急违规行为条款,并完成劳动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含后续修订的重新批准)
  • 建立信息分级与保密制度,以书面形式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 强化访问权限管理,对核心商业信息实行分级授权、访问留痕,便于事后追溯举证
  • 建立事件调查与证据固定机制,形成标准化的调查报告模板,明确签字确认要求
  • 规范解雇文书与补偿计算,解除通知、补偿计算须与公司规章制度保持一致,避免因文书瑕疵影响解除效力
  • 视情况同步评估商业秘密专项救济,涉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民事或刑事追责路径

中资企业合规自查清单

  • 公司规章制度中是否已将"泄露公司秘密"列为紧急违规行为,并完成劳动主管机关批准(含修订后的重新批准)?
  • 员工入职时是否签署了保密协议(NDA)?
  • 是否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了哪些信息属于"公司秘密"?
  • 核心信息的访问权限是否分级管理?系统是否留有访问、传输记录?
  • 是否建立了事件调查机制与标准化的调查报告模板?
  • HR是否有解除文书与补偿计算的标准模板,确保与公司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 涉及重大经济损失的,是否同步评估了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的必要性?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员工把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中资企业能不能把他直接开除?答案是——可以,但不是无条件的"可以"。

印尼现行法律确实为企业提供了即时解除的制度空间,但这一空间的取得,取决于企业是否已经完成了事先的制度建设: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明确列示、商业秘密范围的清晰界定、扎实的证据留痕,以及合规的解雇程序。

对中资企业而言,与其等纠纷发生后再临时补救,不如现在就把上面的自查清单过一遍——把"能不能开除"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来源:印尼投资

作者:

  • 李佳琳,拓维雅加达办公室律师;邮箱:lijl@topwe-law.com
  • 刘欣怡,拓维雅加达办公室律师;邮箱:liuxy@topwe-law.com

声明:本文系印尼投资独家原创内容,文中涉及的政策对比数据、案例复盘、法律条款解析等核心内容均为团队独立研究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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