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曼静、禹力:欧盟禁止强迫劳动指南与强迫劳动单一门户网站实务解析_贸法通

李曼静、禹力:欧盟禁止强迫劳动指南与强迫劳动单一门户网站实务解析

发布日期: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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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2026年6月26日欧盟正式发布了《欧盟禁止强迫劳动条例实施指南》(以下称指南),比《欧盟禁止强迫劳动条例》(以下称FLR、条例)规定的2026年6月14日发布晚了12天。在发布的同时,欧盟亦正式上线了欧盟强迫劳动单一门户网站(以下称FLSP、单一门户网站)供公众查阅。

本文旨在从实务角度对上述两项内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重要提示:

指南包含的关于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的子指南取代欧盟2021年发布的《欧盟强迫劳动尽职调查指南》(European Commission and 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2021), Guidance on due diligence for EU businesses to address the risk of forced labour in their operations and supply chains.),后者不再适用;

欧盟就《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或CS3D)实施指南启动的对公众征求意见程序已于2026年7月24日午夜(布鲁塞尔时间)结束,相关指南近期将公布。

指南不具备法律效力,欧盟可根据情况随时修订与更新。

一、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指南规则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地域

指南依据FLR第11条规定的内容、时限制订并发布,它是多个相关子指南的合集,内含FLR适用范围(强迫劳动定义、类型、识别)指南、调查程序指南、执法与处罚指南、经营者尽职调查指南、举报强迫劳动风险提交资料指南5个子指南,全面覆盖了FLR第11条规定的10项指南应涵盖之内容。

指南适用范围广,其项下所指的“欧盟或欧盟市场”不仅包括欧盟27个成员国,还包括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以及英国的北爱尔兰地区。指南中所有与欧盟地域有关的内容,比如最终用户的确定等,都需做此广义理解。

(二)强迫劳动定义范围缩窄

1. 只包括产品,不含服务

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29号)第2条中关于强迫劳动的定义包含产品与服务,但是条例FLR仅包含产品,指南第3.1款与第3.2.1项均明确指出,条例项下仅包括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而不包括“服务”,因此即使是与产品投放相关的,如运输、仓储和物流等服务,皆不在条例规制的范围内,这一点是与条例前言说明第(18)项相对应。只有凝结在最终产品之上且该凝结物作为最终产品可辨识的一部分或产品本身的强迫劳动才是条例定义下的强迫劳动。

2. 同时产品的范围又进行两方面收窄

  • 对于条例第3条规定的在欧盟进口、销售或出口的三类产品中,指南明确指出皆不包括已经达到最终用户手中的产品。
  • 三类产品中“从欧盟进口、出口的”两类产品,指南5.1.2.1项又进行了进一步缩窄,即条例仅适用于向海关申报为“放行自由流通”和“出口”海关程序的产品,而申报为其他海关程序下的产品不受条例约束,比如因特殊原因进口但不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产品或申报为过境的产品。

(三)经营者强迫劳动尽职调查指南

经营者强迫劳动尽职调查指南在6月26日FLR指南合集中是放在主管部门主导的强迫劳动调查指南等之后的,但作为国内经营者现阶段应该对其更感兴趣,因此本实务解析将其放在了前部。

1. 尽调目的与利益相关方

FLR并没有像CSDDD等欧盟法规一样强制经营者进行尽职调查,但显然是推荐开展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的,指南第4.7款也是将其他措施定性为尽职调查的替代方法。

强迫劳动尽职调查(FLDD)的目的是为了识别、预防、减轻或消除面向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产品的强迫劳动因素,鼓励与指南第2.2款引用的国际相关尽职调查规则以及欧盟的其他尽职调查规定相结合开展尽调工作。首要目标是“预防”。

FLDD参与者包括受影响的各利益相关方,包括员工、其家属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可包括地方、区域或社区和政府、民间社会组织、工人代表、国家人权机构、商业伙伴、行业组织、投资者、股东和消费者等。经营者应识别和消除弱势或边缘化的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FLDD的障碍,并确保利益相关方不会受到报复或惩罚,包括保证机密性或匿名性。

2. FLDD六步调查法  

(1)第一步:将强迫劳动尽职调查内化为公司制度并纳入风险管理系统

(a)制定、发布并审查公司的强迫劳动政策并适时更新

根据指南要求,强迫劳动政策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内容:

    • 承诺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劳工权利和原则、国际公认的强迫劳动标准及其运营所在国的国家劳动法律和政策;
    • 描述公司的尽职调查方法及其实施流程(即识别、预防和减轻、消除风险,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并在必要时提供或合作进行补救等);
    • 对员工、子公司和商业伙伴遵守国际公认标准的期望,以及监督和执行这些期望的机制。

强迫劳动政策应公开可获取(例如发布在公司网站上并以运营所在国当地语言提供),且以易于理解、可获取和文化上适当的方式在公司内部传达给所有员工,例如在公司内联网上发布,部署内部沟通和培训措施等。

(b)将相关政策具化为公司制度并纳入监督和管理体系

公司应将实施强迫劳动尽职调查政策各方面责任分配至各相关部门,比如风险管理或合规部门、产品开发部门、生产部门、销售/市场部门、采购部门等(特别关注采购方面),并要求各部门将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相关要求与其内部制度相融合并加以实施。同时在公司治理层面明确管理层或董事会监督这些制度的落实实施。公司应通过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培训,帮助员工理解并执行与其岗位相关的制度内容,并确保内部制度与公司政策的一致性。

公司应开发或调整现有沟通和记录保存系统,以用于识别、评估、减轻和预防强迫劳动风险,以便在管理层和执行部门之间同步强迫劳动相关信息。

(c)将政策与要求外延至供应商及其他商业伙伴

在与供应商和其他商业伙伴的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如供应商行为准则)中,公司应纳入关于强迫劳动问题的要求和期望,例如:遵守国际公认标准,透明度、监督和报告,将尽职调查要求级联至其自身商业关系的规范,以及因未能达到期望而脱离关系(暂停或终止合同)的理由。

公司可在建立新商业关系前将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纳入其评估范畴。若供应商或商业伙伴服务于多个客户和行业,则可能还需考虑是否与其他客户或商业关系的现有或潜在要求存在冲突。在可能情况下,公司应考虑合作式尽职调查方法。

公司还应提供适当资源和培训,使供应商和其他商业伙伴能够理解适用的强迫劳动政策要求并实施有效的尽职调查系统。公司还应评估其自身运营、商业模式或商业实践中可能无意中导致强迫劳动风险或阻碍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的方面。

(2)第二步:识别、评估公司运营、供应链和商业关系中的强迫劳动风险

(a)进行公司强迫劳动风险范围界定

公司应对其运营以及其商业关系进行广泛的范围界定,以识别强迫劳动风险最可能发生且最显著的领域与节点。

(b)对最严重的强迫劳动风险进行深入评估

评估形式包括文件审查、供应商自我评估、现场检查和审计、工人访谈和利益相关方参与。公司应参考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指标指南和经合组织关于深入评估来源的指南。

(c)评估公司对已识别的强迫劳动风险的参与程度

公司在强迫劳动风险中的参与程度是作为整体评估时确定公司应如何应对风险以及是否应提供补救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评估该强迫劳动风险是由公司引起的,共同引起的或由其促成的。

(d)优先处理最严重的强迫劳动风险

公司应基于识别出的强迫劳动风险的严重性和可能性,优先解决最严重的风险;并应识别出可立即全部或部分解决的风险,立即采取行动。

(3)第三步:预防、减轻和终止强迫劳动风险

面对评估出的强迫劳动风险,公司可采取的预防、减轻和终止强迫劳动风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制定并实施预防或纠正行动计划

计划应明确相关强迫劳动指标、描述已识别问题及其根本原因、规定解决风险所需的预防或纠正行动、分配责任至适当人员或部门、制定明确实施时间表,并在适当情况下制定衡量改善的定性和定量指标。

(b)调整或修改商业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公司业务计划、战略和行为(包括采购、设计和分销等)、运营流程(包括生产流程、订单时间表)、内部管理体系、设施和基础设施等。

(c)利用和增加影响力以促使其他公司改变

包括但不限于将尽职调查期望纳入合同条款、将商业激励与尽职调查表现挂钩,以及与商业伙伴或强迫劳动风险发生国沟通等。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相关主体的保证在尽职调查程序中是可行的,但应同时伴随适当的后续行为和核实措施,因此仅合同约定、保证本身是无法被视为采取了充分的措施。

公司不能援引其影响力有限来减轻其预防或解决强迫劳动风险的责任。当影响力有限时,公司应积极寻求通过合作方式(如集体行业纠正或补救计划)、能力建设和支持,或与对识别出强迫劳动节点拥有影响力的供应链伙伴合作来建立影响力。

对于和公司无合同关系的商业伙伴的强迫劳动风险,公司可要求其将采购或其他活动导向已经合规或有可信供应商尽职调查流程的伙伴,或要求其供应商这样做,也可直接与非合同关系的高风险商业伙伴进行沟通。

若强迫劳动风险源于公司无法控制的系统性问题(如高贫困率、对少数群体的系统性歧视等),公司应通过与政府沟通或行业合作等寻求解决这些问题。

(d)向商业合作伙伴提供支持

支持供应商和其他商业伙伴识别、预防和减轻、消除强迫劳动风险。支持措施包括与他们合作制定和实施预防或纠正行动计划、向其提供技术指导或培训、促使其参与和接触该领域相关倡议及商业伙伴,或促使其获得本地服务供应商、能力建设、培训、管理系统升级,并在适当时提供财务支持和采购承诺。

(e)脱离商业关系

公司应确保根据所在国法律法规、国际劳工标准和集体谈判协议等进行负责任脱离。经营者不能援引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未到期或供应商是关键商业伙伴等来规避对欧盟禁令的遵守。

(4)第四步:监测和评估实施情况及结果

监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司申诉机制和利益相关方反馈的信息,并基于定性和定量指标来衡量进展情况,例如:在计划时间表内已完成的预防或整改行动比例;认为风险已充分解决或申诉机制有效的利益相关方的比例;或与之前识别风险相关的重复问题频率等。公司随后应根据监测结果对公司的强迫劳动尽职调查流程进行调整、改进。

(5)第五步:对外公布强迫劳动风险的解决进程

(a)对外公布公司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的相关情况

包括将尽职调查纳入内部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信息、识别出重大强迫劳动风险的领域、优先排序标准、预防或减轻风险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结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司还应公布整改时间表和基准、监测实施和结果的方法,以及公司如何提供或合作进行补救的信息等。

公司应确保发布的信息可获取且适当,足以证明公司对具体强迫劳动风险应对措施的充分性。

(b)注意对敏感信息的特殊沟通方式

公司应评估是否涉及受国内法或合同保密条款约束的敏感信息(如客户身份、价格信息、供应商关系等)或是否对利益相关方或员工构成潜在风险。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考虑使用特殊的沟通形式,如仅限特定主体访问或匿名化来源等。

(6)第六步:单独提供或合作进行补救

(a)具体的补救措施

公司负有的补救责任的程度取决于其对强迫劳动影响的参与程度。补救涉及将受影响个人或社区恢复至与未发生强迫劳动时相当或尽可能接近的状况,并解决诱发强迫劳动的根本原因和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尤其是强迫劳动影响的性质和程度),指南第6.4.6.1项列举了补救行动示例,比如恢复原状、身体康复、经济赔偿、非经济赔偿、不再重犯的保证、精神补偿、赔礼道歉、内部问责及纪律处罚等。

(b)补救机制制度化

公司可制定强迫劳动影响补救或申诉常态化机制来实施补救或预警。受影响的员工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和权利持有者可通过该机制就强迫劳动进行投诉。具体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层面申诉机制、公司与工会之间的框架协议、多利益相关方倡议、社区申诉机制、集体谈判协议、公司供应链申诉机制、公司供应商伙伴关系机制等多维度机制。

其中运营层面的申诉机制包括内部工人投诉机制或第三方投诉机制。公司应确保有明确的接收和处理投诉流程,包括明确范围和授权、配备适当人员和资源、解决投诉和提供补救的明确时间表,以及有效的转介流程等。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投诉人、受害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全和权利,避免报复风险,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对提交投诉的个人或组织的身份保密。

(四)牵头主管部门主导的官方调查

大陆法系的逻辑在此处得以充分体现,像法国法官主持法庭调查一样,此处的涉嫌强迫劳动风险调查是由欧委会或各成员国牵头主管部门主导的官方调查,收集证据确定是否违反了条例第3条的规定(即强迫劳动禁令),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1. 方法论

为确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强迫劳动禁令,牵头主管部门必须同时开展以下两个方面的调查,同时也要围绕这两个方面收集证据:

  •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和强迫劳动指标,被评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强迫劳动;
  • 经营者是否已将该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

牵头主管部门在整个调查过程中需始终贯彻条例第14条规定的风险基准法(risk-based approach)。此处的风险基准法(risk-based approach)指的是牵头主管部门对强迫劳动情况(产品、经营者)进行优先级划分以确定其优先调查的顺序;与CSDDD语境中的风险基准法(risk-based approach)是不同的,在CSDDD项下的风险基准法指的是企业对产业链不同领域(节点)进行优先级划分以确定其需要投入的尽职调查的深浅程度。

2. 识别产品并进行优先级划分

指南规定了以下用以识别产品整体强迫劳动风险的三项评估指标,并据此将产品进行优先级划分,对高优先级的产品首先启动调查。

  • 涉嫌强迫劳动的规模和严重程度,包括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
  • 投放或提供欧盟市场的产品数量或规模(包括经济价值);
  • 最终产品中涉嫌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部分所占该产品的份额(性能、经济价值等的重要性)。

3. 识别经营者并进行优先级划分

牵头主管部门不仅要确认哪些产品需要优先调查,同时也需要根据风险基准法(risk-based approach)对该产品供应链涉及的各个经营者进行优先级划分,以确定需要聚焦于哪些经营者开展调查,指南提供了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 与涉嫌强迫劳动情形的接近程度和其影响力;
  • 如强迫劳动发生在欧盟境外,则欧盟进口商、分销商将成为欧委会的切入点。
  • 经营者的规模和经济资源;
  • 供应链的复杂性。

供应链越复杂,强迫劳动风险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可追溯性通常越低,强迫劳动可能在此类供应链的多个节点皆有发生,主管部门需要关注的经营者就越多。

4. 评估获取的信息

牵头主管部门的信息来源很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公众通过单一信息提交点(Single Information Submission Point)提交的信息,欧委会公布的区域与产品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Database of forced labour risk areas or products)中的信息,强迫劳动风险指标(指南第3.4款)以及欧盟、各成员国之间交换共享的各种信息等。

5. 启动调查

牵头主管部门对信息初步评估后判断存在违反欧盟强迫劳动禁令的可能性后,可启动调查程序。调查分为两个阶段:预调查阶段与正式调查阶段。

(1)预调查阶段

预调查阶段的主要程序为牵头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其为预防、减轻和终止其运营中强迫劳动风险所采取的行动的相关证明材料。该阶段主要是为经营者提供了举证的机会,相关信息资料主要围绕以下两点之一进行组织:

    • 经营者如何应对与被评估产品相关的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风险的,或
    • 为何牵头主管部门的关切与经营者产品无关。

所有可以证明以上两者之一的证据都可以,指南第4.7款详细列出了经营者须提供的资料内容。经营者所采取的措施除了普遍认为有效的供应链尽职调查之外,产品可追溯性、负责任采购实践、认证计划以及工人主导的监督等皆可。

如果牵头主管部门认为联系经营者时证据有高度消失风险,同时进行的刑事调查可能受到损害或者强迫劳动潜在受害者或申请人可能面临报复风险等情形时,可决定不联系经营者并进入正式调查阶段,当然在正式调查阶段需要给予被调查对象提供信息进行辩护的权利。

这个阶段的证据提交需引起重视,因为如果提供的证据表明不构成违反强迫劳动禁令,或者证明了认为构成强迫劳动风险的原因已经被消除了,则随后牵头主管部门可不启动正式调查;但如果经营者不配合调查,不提供相关信息的,牵头主管部门可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需要注意的是,不合作本身原则上即构成相关证据(指南第4.8.1.1项),指南第4.8.2项列举了一些不合作的示例,经营者不可对号入座。

在欧盟或主管部门确定存在条例第2条第(16)项规定的“充分理由”(substantiated concern),即欧盟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基于客观、真实且可核实的信息,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一产品由强迫劳动生产的,应启动正式调查。“客观、真实且可核实的信息” 是指有证据支持且基于可靠来源的信息,指南第4.8.1.1项列举了一些该等证据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依据指南第4.10.2项的规定,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的成员国牵头主管部门应首先联系负责调查人口贩运犯罪的部门,以协调时间并评估其将启动的调查对未决刑事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但条例下的调查和决定不以刑事调查为条件,可与刑事调查平行进行。

(2)正式调查阶段

正式调查启动后,牵头主管部门须向被调查经营者告知调查程序及可能的后果等相关信息(指南第4.6.1项)。在此阶段,牵头主管部门有权进一步收集相关评估信息,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开展现场检查(指南第4.6.3项)。

在正式启动调查后,牵头主管部门必须确定是否发生违反禁令的行为,要么作出存在违反强迫劳动禁令的决定(第4.8节),要么在合理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自启动调查之日起9个月)结束调查,无论做出何种决定都需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需要注意的是,结束调查不排除若有新证据出现,可就同一产品和经营者启动新调查,且不影响同一事项的未决或未来刑事调查。

(3)经营者需提交的证据

经营者被要求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指南第4.7款规定的三方面内容:

    • 关于其为识别、预防、减轻、终止或补救其运营和供应链中与被评估产品相关的强迫劳动风险所采取的行动的信息;
    • 关于涉嫌强迫劳动场所(产品制造地或来源地)工作条件的信息;
    • 关于被评估产品的信息。

指南第4.7.1、4.7.2和4.7.3项分别对应上述三方面内容列举了该等信息的说明性、但非详尽性清单。需要注意的是:该清单列举的信息并非按重要性排序,哪些信息重要需要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同时,经营者提交了列举的信息,哪怕是全部都提供了,也并不保证经营者将会免责或产品不会被禁,最终是牵头主管部门根据这些信息以及其他考量因素做出决定。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经营者面对牵头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信息时,都可以提出合理的延期申请,以便可以更好地准备资料。另外,若被调查经营者的住所地设在另一成员国,且该国主管部门请求参与调查的,牵头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同意该请求。

6. 做出决定

正式调查后,牵头主管部门确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存在违反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禁令的,应当做出相关决定,该决定必须包含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指南第4.8.3项)。所有决定都必须在欧盟强迫劳动单一门户网站(Forced Labour Single Portal)上公布。

牵头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具体内容包括:

  • 禁止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相关产品,并禁止出口

决定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产品,因此该决定不仅适用于决定中点名的经营者,也适用于任何其他将此类产品投放、提供欧盟市场或出口的经营者,具有普遍适用性。

  • 要求从欧盟市场撤回相关产品

撤回亦包括删除被禁产品的任何在线界面内容(指南第5.1.1.1项),但撤回义务不涵盖已到达最终用户的产品。

  • 处置决定所涉的产品或替换部件

收到该类决定时,尤其是替换相关部件的决定,当经营者事后能够证明决定所涉产品已无强迫劳动因素,即可将其重新投放欧盟市场(指南第4.9款)。

  • 扣留产品并剔除强迫劳动因素

如果产品属于对欧盟具有战略意义或关键性供应链一部分的,牵头主管部门为避免扰乱欧盟市场,可在决定中要求经营者自费在指定期限内扣留该产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并消除已识别的强迫劳动后,牵头主管部门撤销该决定,产品随后重新投放欧盟市场。但如在规定期限内,相关强迫劳动因素未剔除的,则该产品将被要求进行处置。

  • 其他要素

决定中除上述主要内容外,还会包含其他相关内容,比如遵守决定要求处置产品的合理期限、请求主管部门复审或撤回决定的程序(指南第4.9.1和4.9.2项)以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欧委会做出的决定由欧盟法院负责管辖,成员国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由成员国相关法院负责管辖(行政法院或其他法院)】上诉的程序,例如是否可以上诉、上诉类型及上诉截止日期等信息(指南第4.9.3项)。

经营者违反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禁令的举证责任在牵头主管部门,指南第4.8.1.1项列举了一些可用于确定违反禁令的证据示例,这些示例虽然是对牵头主管部门举证的要求,但是对经营者向牵头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亦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五)救济途径

强迫劳动决定的救济途径有三类:行政复审(指南第4.9.1项)、合规整改后申请撤回决定(指南第4.9.2项)以及司法上诉(指南第4.9.3项)。

1. 行政复审

可申请行政复审的主体不仅包括禁令决定明确针对的经营者,还包括可以证明其直接且单独地受到影响的经营者。

复审请求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 发现了正式调查时未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新证据,
  • 经营者消除了强迫劳动因素。

复审请求包括修改决定涉及的范围或撤回决定。强迫劳动决定被撤回的,撤回效力只及于将来,并不能溯及既往,但牵头主管部门必须从强迫劳动单一门户网站中删除该决定。

2. 合规整改后申请撤回决定

提交的合规整改证据需同时满足两方面要求:

  • 已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将相关产品撤出欧盟市场,进行了处置、扣留等;
  • 已从自身运营或供应链中剔除了强迫劳动因素。

具体相关证据示例可参见指南第4.9.2.1项与4.9.2.2项。

3. 司法上诉

直接且单独受到决定影响的经营者皆可向有管辖权的司法系统提起上诉,欧委会作出的决定由欧盟法院管辖(一审、二审),各成员国作出的决定由该成员国司法系统中对相关牵头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比如法国是行政法院)受理案件。

(六)执法与处罚

无论是欧委会作出的决定或是成员国作出的决定,皆由各成员国在各自的领土范围内负责执法,并对违反决定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1. 执法

决定将通过ICSMS系统传达给欧盟以及各成员国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主管部门负责欧盟市场内以及进口和出口的总体执法,海关部门须从进口或出口的产品中识别受决定约束的产品,并与主管部门合作在边境执法。

欧盟境内的执法,除包括撤回、处置、替换、扣留外,还包括将产品移交主管部门处置,即对于某些产品的回收和捐赠可能具有较大经济价值且海关部门会销毁此类产品的情况,主管部门可要求海关部门将拒绝放行自由流通或禁止出口的产品置于其支配之下,以便按条例第25条处置,比如捐赠给慈善机构,相关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欧盟边境的执法,需要注意的是,欧委会有权根据条例第11条(d)项的规定发布相关指南,用以明确经营者须向海关部门提交的关于进、出口产品的额外信息,这些信息可包括识别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商及产品供应商的详细信息。海关部门通过ICSMS系统收到某产品违反强迫劳动禁令的决定后,首先中止放行疑似产品并通知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相关产品是否受已传达的决定约束,如果主管部门在条例规定的期限与条件下未作出任何回应,则海关部门须放行该产品自由流通或出口。

2. 经济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违反强迫劳动禁令本身并不会导致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对任何不遵守牵头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而施加的。这里主要就是指罚款。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了核定处罚金额的基本原则,在此框架内,成员国在选择如何设定和适用处罚方面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指南第5.2.2项详细规定了计算处罚金额的五个步骤,并配以举例加图表来示明,其中涉及全球营业额的部分可以和2026年2月修订后的CSDDD结合着看,同时需要关注减轻与加重情节。

二、欧盟强迫劳动单一门户网站

2026年6月26日在对外发布强迫劳动指南的同时,欧盟对外开通了条例第12条规定的欧盟强迫劳动单一门户网站(Forced Labour Single Portal,FLSP),除了强迫劳动风险区域与产品数据库(Database of forced labour risk areas or products)正在组建外,其他相关模块已经上线,公众可查、可用。

(一)FLSP概览

FLSP为欧委会网站单一货物市场项下的一个子网站,包括五部分内容:什么是强迫劳动、条例实施时间表、工具与资源、各主体对应的资源、线上培训会。什么是强迫劳动简单列举了ILO的几个典型案例,涉及债务奴役、无薪工作、严重超时加班。

1. 工具与资源

工具与资源是FLSP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共包括五大模块:禁止强迫劳动条例介绍、产品风险评估、报告强迫劳动(举报)、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用资源。五大模块将强迫劳动条例实施指南合集中的子指南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归类、拆分,以方便查阅者使用。

(1)禁止强迫劳动条例介绍模块

该模块所含内容最多,含7个子模块,包括:

    • 什么是强迫劳动(强迫劳动条例、指南、欧盟强迫劳动说明)
    • 条例适用范围(含FLR适用范围子指南)
    • 条例如何执行(含欧盟各主管部门合作子指南、调查与执行程序表、步骤概览(含各个步骤对应的子指南)
    • 尽职调查(含CSDDD、尽职调查子指南)
    • 监管(含欧盟及成员国主管部门会议纪要、欧盟专家库及会议纪要)
    • 法律法规
    • 征求意见(含已结束与未来将要发布的指南、应用工具的征求意见入口)

(2)其他有用资源

该模块包括4个子模块:

    • 防范强迫劳动准备清单(中小企业防范强迫劳动准备清单暨怎样避免在欧盟市场销售或出口强迫劳动制品)
    • 网上免费供应链溯源工具
    • ILO资源(强迫劳动核心资料)
    • OECD资源(普通与特殊行业的各项指南、尽职调查)

2. 各主体对应的资源

本模块将相关资源进行整合,按照经营者、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组织三个群体进行了分类配置。

  • 经营者链接含有资料:强迫劳动条例实施指南、风险数据库、溯源工具、成员国主管部门名单以及中小企业防范强迫劳动准备清单;
  • 主管部门链接包含资料为:成员国主管部门名单、反强迫劳动网格化机制、强迫劳动条例指南、欧委会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数据库;
  • 社会组织链接所含资料为:强迫劳动条例指南、单一举报点以及风险数据库。

3. 线上培训会

从2026年9月至2026年11月,欧盟共安排了8场线上培训会,时间都是当地时间14:30-16:30,北京时间20:30-22:30(11月后为21:30-23:30,因为卢森堡夏令时10月底结束)。

培训主题包括:

  • FLR整体介绍与欧委会的准备工作(9月14日)
  • 中小企业准备FLR的实务指南与支持工具(9月16日)
  • 太阳能产业链的透明度、供应商合规、战略合规(10月13日)
  • 纺织行业供应链的透明度、供应商合规、战略合规(10月20日)
  • 电子及半导体行业供应链处理强迫劳动风险实务指南(11月12日)
  • 生鲜农产品的行业特殊风险与合规实用措施(11月17日)
  • 汽车行业产业链透明度以及供应商合规性的实用标准(11月19日)
  • 渔业产业链关于识别和处理强迫劳动风险特殊行业指南(11月24日)

读者可根据自己需求向欧委会提交邮件参会申请,获得批准后参会。

(二)公众提交强迫劳动的信息(举报)

根据条例第11条第(h)项以及第9条的规定,欧盟在FLSP设立了单一信息提交点(Single information submission point,SISP)模块,任何人都可以且原则上仅可以从该提交点向欧盟提交疑似强迫劳动的相关信息(举报)。SISP自2027年12月14日起,即条例全面生效之日在FLSP正式对外开放。为了使举报的信息得到欧盟认可,需要通过SISP提交以下四类信息:联系方式、指控内容、证据、关于经营者和产品的信息。

联系方式,虽然可以匿名举报,但是为了后续联系以及进一步的材料沟通,还是留下联系方式为宜,如不方便自己出面,可以委托律师,随后欧盟将一直与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关于证据,参见经营者面对主管部门调查时需要提交的证据,此处就不再赘述。经营者与产品的信息,指南第7.5款进行了详细列示,按照要求提交即可。

关于指控内容,根据指南的相关规定,在通过SISP提交资料的过程中,举报人在系统中会被引导逐步说明其提交的背景和原因,鼓励尽量全面地解释其关于产品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指控。指南第7.3款详细列举了在SISP可能需要提交的与指控相关的信息,主要涉及强迫劳动施加主体的性质(国家或私人企业)、发生的地点与工作内容、持续时间、与强迫劳动定义及风险指标的匹配度、受影响的规模、证人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信息是否已经向其他部门或新闻媒体披露等。

欧盟收到相关信息后会按照牵头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相关信息进行初步评估,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便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沟通,并决定是否开展调查。举报人的信息会按照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关于欧盟机构和团体数据保护义务的条例(EU) 2018/1725、刑事保密要求等进行保密处理。

作者:

  • 李曼静,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合伙人;专业领域:劳动与人力资源、争议解决、资本市场、金融;邮箱:limanjing@dentons.cn 
  • 禹力,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顾问;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重组、合规与风险控制、破产重整与清算、资本市场;邮箱:yuli.bj@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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