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念春等:当前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分析——以无人机及相关设备为例_贸法通

张念春等:当前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分析——以无人机及相关设备为例

发布日期: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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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所谓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1]。当前我国对于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管制制度。无人机出口时,如果符合一定的性能指标和用途,就可能被归为两用物项而纳入管制范围。

一、我国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最早始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2],其将军用舰载无人机发射及回收设备、侦察无人机、电子战无人机、攻击无人机等纳入出口管理,对其出口实行专营,出口需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当时还未有针对非军用无人机的管制措施。

2015年7月,我国开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军用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31号公告等),明确了起飞重量、续航时间等技术指标。202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下文简称《出口管制法》)正式施行,明确了出口管制领域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无人机等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自此有了统一的上位法依据。

2023年以来,随着国际安全形势变化,部分高规格、高性能民用无人机转用于军事目的的风险不断上升,无人机出口管制进入密集调整期。2023年7月31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2023年第27号公告,对无人机专用发动机、部分重要载荷(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激光器等)、无线电通信设备及民用反无人机系统实施出口管制;同日发布的2023年第28号公告,对特定规格的消费级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系《出口管制法》施行后首次启用临时管制措施(上述两公告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31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2024年第31号公告,在整合前述公告的基础上作出“有保有压”的调整:一方面将部分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等纳入管制范围并细化技术指标,另一方面取消对消费级无人机的临时出口管制(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第27号、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上述专项管制措施其后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整合吸收。

202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下文简称《管制条例》)正式施行,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制定、调整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为确保《出口管制法》和《管制条例》顺利有效实施,便利出口经营者合规经营,提高出口管制治理效能,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联合出台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3](以下简称《管制清单》)。《管制清单》整合了多部法规、规章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以及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10余个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公告。随着《管制清单》的出台,此前施行的多部针对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出口管制的专项规定同步废止。

同时,商务部、海关总署依照每年更新一次的惯例,如期更新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4](下文简称《许可证管理目录》)。《管制清单》《许可证管理目录》与《管制条例》配套实施,作为出口经营者申请相关物项出口许可,以及商务部等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目前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出口管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以来,无人机出口管制在军品与两用物项两条线上均有新的动向:一是2026年2月23日,新版《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施行,将作战无人机、舰载无人机、无人水下航行器等明确纳入军品出口管理范围,进一步厘清了军品出口管制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边界;二是2026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78号公告[5],从申报环节强化对无人机等两用物项出口的监管,明确通过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出口相关物项的,不得简化申报,对于技术指标接近管制标准的物项,出口经营者申报时应当主动声明其不属于管制物项;三是2026年8月5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34号公告,对列入《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实行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系首次专门针对无人机领域对美出口作出的管制安排。可见,无人机及相关设备的出口管制仍处于持续加密、动态完善的进程之中,出口经营者应当及时跟踪管制清单及配套监管要求的更新。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出口管制的对象狭义看主要包括军品和两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上位法依据主要为《出口管制法》,在行政法规层面,军品适用《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两用物项主要适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物项管制实施清单化管理,其中军品适用《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两用物项则主要适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本文主要探讨非军用领域无人机的出口管制即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问题。在出口实务中,每一项货物均对应一个商品编码;对于可能被认定为两用物项的货物,还须对照《管制清单》确定其是否受管制及相应的管制编码。在无人机及相关设备的出口管制中,商品编码与管制编码各自发挥何种作用、二者之间如何协调适用,是下文所要分析的核心问题。

二、商品编码(HS CODE)

(一)何为商品编码

商品编码(HS CODE)源于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于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HS CODE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如农业、化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等划分为21类(Section),“类”下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分为97章(Chapter,其中第77章为空章预留),一般加工程度深的编排在后面,章以下再分为目和子目。这6位数即为HS国际标准编码,是全球通行的贸易语言,在此基础上,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实际可扩展更多位数。

(二)我国的商品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2024年经第273号令修正,以下简称《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此外,该规定2021年初版第二十七条也曾明确提到: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综上所述,我国的商品编码是在《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税则》为基础建立的编码体系。《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是世界海关组织实施《协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官方解释效力。我国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同步制定《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并随《协调制度注释》的修订同步更新。此外,根据本国产业结构、贸易特点和监管需要,我国还制定了《本国子目注释表》,作为对前者的细化和补充。上述三者共同构成我国商品归类制度的重要依据。

(三)商品编码的作用

(1)确定关税税率:这是商品编码最直接、最重要的作用。每个编码对应一个或多个关税税率(如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等)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实施贸易管制:商品编码关联着进出口商品所需的监管证件(如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CCC认证、两用物项许可证等)。海关根据编码来判断商品是否需要特定证件才能通关。

(3)贸易统计:各国海关依据商品编码进行进出口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贸易政策制定提供基础数据。

(4)原产地规则应用:在判断货物是否满足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时,核心依据就是货物的商品编码。

(5)退税计算:我国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也是基于货物的商品编码确定的。

(6)风险管理:海关根据商品编码对高风险货物进行重点布控和查验。

(四)我国商品编码的结构

中国的商品编码采用10位数字,其结构如下:第1~2位为“章”(Chapter);第3~4位为“品目”(Heading,又称税目);第5~6位为“HS子目”(Subheading),此三段均由《协调制度》统一规定,前6位即为HS国际标准编码,各缔约国统一适用;第7~8位为“本国子目”(亦称一级子目),是依据《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和方法、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增设的;第9~10位为“附加码”(亦称二级子目),主要用于海关监管和贸易统计。前8位(章+品目+HS子目+本国子目)称为“主码”,后2位为“附加码”,我国《税则》即在HS六位国际编码基础上扩展编列第7~10位,形成10位报关用商品编码。此外,在报关过程中还可能涉及13位的CIQ编码,即中国检验检疫编码,是在10位商品编码基础上增加3位扩展码(CIQ附加码)。总结来说,8位编码用于海关税则和统计数据、10位编码用于报关单数据细化、13位CIQ编码用于检验检疫管理。

三、《管制清单》及管制编码

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中,最全面且最重要的文件无疑是《管制清单》,《管制清单》为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无人机及相关设备时,首先需对照《管制清单》进行自查。

《管制清单》是以管制编码和管制物项描述的结构呈现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下文简称“管制编码”)采用“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的编码方式进行编排,由“1个阿拉伯数字+1个大写英文字母+3个阿拉伯数字”共5个要素组合而成,如1C351、3A201等。管制编码的第一位代表行业领域,第二位代表物项类型,第三位代表管控原因,第4位和第5位共同用于物项排序,具体如下图所示:

每个编码对应一个或多个管制物项,涉及多个管制物项或者多个编码层级的,采用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轮替使用的方式编制相应层级的编码,如在编码1C111项下进一步编制1C111.a.1、1C111.b.1.a等。

四、商品编码和管制编码的关系

(一) 商品编码与管制编码

综上所述,商品编码主要是为了确定关税,管制编码则用于出口管制之目的,两者分开管理,相互独立。每一种货物都有相应的商品编码,某些商品编码在《税则》中有可能不要求申领《出口许可证》,但该商品在《管制清单》中又属于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货物。当货物根据《税则》和《管制清单》产生不同的管制后果时,具体的出口商品是否应当向商务部申领《出口许可证》,以《管制清单》的列明为准。

(二)《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管制清单》

《许可证管理目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制清单》制定,主要是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以方便出口经营者更好开展出口业务,同时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管理。《许可证管理目录》与《管制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制清单》为准。《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前,海关尚未对《许可证管理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6]

五、当前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

(一) 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出口管制法》及《管制条例》的规定,我国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企业或个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提供两用物项(包含过运、转运、通运和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至境外),如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以及相关设备及部件等,应当根据两用物项出口清单或者出口管理目录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下文简称《出口许可证》),企业持《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二)两用物项的判断标准

判断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需要基于其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以《管制清单》为主要切入点,通过以下三个层级进行判断。

(1)是否为《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

(2)是否为临时管制物项;

(3)虽不属于《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但符合《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

即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 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 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如遇到难以判定出口货物是否为两用物项时,应在贸易拟开展初期,向商务部相关机构进行咨询,相关机构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7]。

以工业搅拌机为例。搅拌机系典型的通用工业设备,广泛应用于食品、化工、制药等民用领域,但特定性能的搅拌机可用于固体推进剂(火箭/导弹燃料)的生产,故属于典型的潜在两用物项,可按前述三个层级进行判断:

第一层级:是否为《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管制清单》1B117项管制“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用于生产1C111.b所管制物项的间歇式搅拌机:a. 总容量大于110L;b. 至少装有一个偏离中心的搅拌轴”;1B118项管制“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用于生产1C111.b所管制物项的连续式搅拌机:a. 具有两个或更多个搅拌轴;b. 具有能够打开的搅拌室”。据此,判断一台搅拌机是否落入管制范围,需同时考察其性能指标(如总容量是否大于110L)、机械结构(搅拌轴的数量及安装位置、搅拌室能否打开等)与用途(是否用于生产1C111.b项下的固体推进剂及其组分)三个要件。若拟出口的间歇式搅拌机总容量为150L、装有偏离中心的搅拌轴,且将用于生产1C111.b所管制物项(固体推进剂及其组分),即落入1B117的描述,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反之,若其性能指标、机械结构或用途中任一要件不符合1B117、1B118项的描述,则不属于本层级所列管制物项,但仍应按下述第二、第三层级继续判断。

第二层级:是否为临时管制物项。若该搅拌机未落入1B117/1B118的描述,还应进一步核查商务部发布的临时管制公告,确认其是否被列为临时管制物项。

第三层级:是否符合《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即使该搅拌机既非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亦非临时管制物项,如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该搅拌机可能被境外买方用于生产导弹固体推进剂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的开发生产,仍应当向商务部申请许可。例如,境外买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将食品加工用搅拌机改装为耐高温、防爆规格,或其真实身份、最终用途存疑的,出口经营者不得以“未列入清单”为由径行出口。

是否为两用物项在海关商品编号上亦有体现,同样以工业搅拌机为例:1B117/1B118项下的管制搅拌机在《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对应海关商品编号8479820010,而同一8位税号项下不受管制的普通混合、搅拌机器则归入8479820090。二者前8位完全相同,管制与否的界分落在第9~10位附加码上。因此,出口经营者对此类设备进行归类申报时,必须准确判断至10位编码层级,否则可能构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三)如未提交《出口许可证》,海关可提出质疑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海关总署2025年第123号文的规定,海关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相关出口管制商品提出质疑时,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件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否则,海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根据海关总署2026年第78号公告,对于技术指标接近管制标准的无人机等物项,出口经营者申报时应当主动声明该物项不属于管制物项;通过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出口的,亦不得简化申报。该等申报要求与海关质疑机制相衔接,进一步压实了出口经营者在申报环节的注意义务。

(四)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保持关注

根据《管制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出口经营者有义务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监管,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作出承诺,未经商务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经营者不仅要在申请许可证前提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证明文件,还要在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异常情况下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

(五)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10号文[8],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健全制度、全员参与、严格执行、规范经营”的方针,建立并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具体应当从以下九个方面着手:拟定政策声明、建立组织机构、全面风险评估、确立审查程序、制定应急措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合规审计、保留资料档案、编制管理手册。

六、管制清单中的无人机及相关设备

当前,我国对无人机及其设备的出口管制涉及产品类型众多,具体散布在《管制清单》中。根据《管制清单》,无人机及相关设备的行业领域主要为“航空航天与推进”,物项类型主要为“系统、设备和部件”,管控原因主要为“与常规武器相关”“临时管制”。为了查阅方便,笔者团队将相关类型产品的管制编码和物项描述集中整理列表如下,供相关进出口经营主体参考:

(一)相关案例

渝州关缉违字〔2025〕1X号

违法行为:A公司成立于2023年初,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当得知其俄罗斯客户想从中国采购无人机配件用于森林巡防,觉得有利可图,故同意开展相关业务。A公司根据外方发送的无人机配件参数在国内寻找供应商,最终确定采购B公司的“X7+Pro”飞控配件。经查,2023年5月26日,A公司与外方签订商业合同,外方向其购买“X7+ProAutopilot”22台,共计273570元。6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国内购销合同,购买“X7+Pro飞控”22台,120978元。6月29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至俄罗斯(报关单第7项货物申报品名“X7+Pro飞控”,数量22台,税号9032899099,总价273570元)。外方收到货后很满意,8月4日,双方签订商业合同,向A公司追加购买“X7+ProAutopilot”70台,共计450016元。8月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国内购销合同,购买“X7+Pro飞控”70台,297430元。10月20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至俄罗斯(报关单第9项货物申报品名“X7+Pro飞控”,数量70台,税号9032899099,总价450016元)。上述92台“X7+Pro飞控”已实际支付并入账,采购金额418408元,销售金额723586元,A公司获利305178元。2025年3月26日,经商务部认定,“X7+Pro飞控”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7A103.b的管制物项,并于4月7日认定,B公司“X7+Pro飞控”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应依法依规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处罚结果:A公司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A公司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海关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517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20000元。

峒关缉查字〔2024〕X号

违法行为:C公司委托D公司向峒中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百杂货到越南,申报货物是自行车训练台、打印机配件等。在货物装车时,C公司主管人员及经办人明知无人机出口需要许可证明,仍抱着侥幸心理将两台无人机藏在货车的中间位置,再用其他货物掩盖遮挡,试图蒙混过关。2024年3月7日,峒中海关监管一科关员在峒中海关口岸查验场查获货车中间夹藏的两台无人机,经清点,其中一台为大疆T40农业无人机(型号:3WWDZ-40A),另一台为大疆T30植保无人机(型号:3WWDZ-30A)。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该公告已于2024年12月1日被废止)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两台无人机属于临时出口管制货物,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评估公司评估两台无人机价值人民币8.5218万元。C公司主管人员及经办人明知海关监管规定,仍以藏匿、瞒报方式将无合法出口证明手续的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货物偷运出境,逃避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该行为构成走私。

处罚结果:

  1. 没收走私货物大疆T40农业无人机1台(型号:3WWDZ-40A)、大疆T30植保无人机1台(型号:3WWDZ-30A)。
  2.  对C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二)相关法规

国际条约

  • WC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 CODE)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正)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其中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此后年年更新)
  • 《关于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的公告》(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1. 无人机专项(已全部被2024年51号《管制清单》取代)

被2024年第51号文废止:

  •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 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告2015年第20号)
  • 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
  • 被2024年第31号文废止:
  •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2. 两用物项

  • 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
  •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
  • 关于发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1号)
  •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通知(商办安管函〔2023〕35号)
  •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的通知(商办配函〔2007〕2号)

3. 一般进出口贸易

  • 关于执行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60号)
  •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2号)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

4. 对特定国家

  • 关于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4号)
  • 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9]
  • 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号)
  • 关于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的公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
  • 关于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公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告2013年第59号)

5. 军品

  •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公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通告(2026年2月23日公布施行)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通知(科工法〔2002〕828号,已于2026年2月23日废止)

注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

[2]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通知(科工法〔2002〕828号)

[3]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1号)

[5]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6]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等问题)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8]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9]该公告第二款已自2025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暂停实施(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2号)

作者:

  • 张念春,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重组、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破产重整与清算;邮箱:nianchun.zhang@dentons.cn
  • 孙兴豪,大成北京律师助理;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重组、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破产重整与清算;邮箱:xinghao.su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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