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进军越南口腔医疗行业: 从市场准入、医疗执业许可到跨境并购的合规分析_贸法通

外资企业进军越南口腔医疗行业: 从市场准入、医疗执业许可到跨境并购的合规分析

发布日期: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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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迪律师,作者:陈馨馨。

摘要:外资企业进入越南口腔医疗行业,往往同时面对投资准入、企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师执业、场地消防、患者数据和跨境并购等多重监管。本文结合越南2026年现行投资法律框架,分析外资新设、合资与收购口腔诊所的主要法律路径,并提出以许可连续性和风险隔离为核心的交易控制建议。

越来越多中国医疗机构、口腔连锁品牌和产业投资者开始关注越南市场,但在法律上,口腔医疗并非普通消费服务,而是典型的“投资准入监管”与“专业执业监管”叠加行业。投资者即使取得投资登记证书和企业登记证书,也不代表诊所已经具备营业条件;反之,标的诊所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也不当然意味着股权收购可以直接交割。

越南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已于2026年3月1日生效,第96/2026/NĐ-CP号法令随后于2026年3月31日生效。对于拟进入越南口腔医疗行业的外资企业,以下七个问题应在投资决策前得到明确回答。

一、外资是否可以在越南投资口腔医疗机构?

原则上答案是肯定的,但属于有条件准入。越南现行《投资法》将诊疗服务列为附条件经营行业,第96/2026/NĐ-CP号法令又将健康及社会服务列入外国投资者附条件市场准入领域。外资企业因此并非被禁止进入,但必须同时满足国际承诺、投资者国籍所适用的条约待遇、越南国内医疗许可条件以及具体项目的登记要求。

根据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提交的服务贸易承诺,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设立外商独资机构、与越南伙伴合资或签署商业合作合同等方式提供医院、医疗和牙科服务,一般不存在统一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对于通常按专科诊所管理的口腔机构,实践中经常以20万美元作为最低投资资本基准之一;但该标准是否适用,仍应结合诊所类别、投资者国籍及适用自由贸易协定逐项确认,不能仅凭工商登记中的注册资本数字作判断。

此外,外资准入审查还会关注最终实际控制人、拟开展的技术项目、经营地点、土地或租赁权属以及投资登记证书所载项目范围。换言之,“允许100%外资持股”回答了能否进入的问题,并未免除投资登记和专业许可审查。

二、新设诊所、合资还是收购现有机构?

绿地新设的优势在于历史风险相对清晰,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股权结构、品牌、场地、人员和内部控制体系;不足之处是通常需要依次完成投资登记、企业登记、场地建设、消防及环境手续、设备配置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项目落地周期较长。

收购现有诊所的核心价值在于经营连续性。若标的法人主体、经营地址、组织形式、专业技术范围和核心医师均保持稳定,股权收购有机会延续原有合同、员工、客户资源和医疗许可。但买方也将承接标的公司的历史税务、劳动、医疗事故、患者投诉、未入账收入、数据保护和行政处罚风险,因此不能把“证照齐全”视为全面合规。

资产或业务收购可以剥离部分历史公司责任,却往往需要重新转移租约、员工、设备、患者资料和商业合同,并可能触发重新申请医疗执业许可。对于许可依赖性强的口腔诊所,资产收购并不必然比股权收购更安全,关键在于能否完成许可证、核心人员和经营场地的连续衔接。

三、收购股权前是否需要办理投资登记或取得批准?

根据新《投资法》第2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出资、购买股份或受让出资额方式投资时,须满足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国防安全及特定土地使用等条件。在外资持股比例增加且涉及附条件准入行业、外资比例跨越或继续增加至50%以上,或者标的涉及海岛、边境、沿海等敏感区域土地使用权时,通常应在变更成员或股东前办理相应收购登记。

如果标的原股东本身就是外国投资者并已持股100%,交易仅表现为一名外国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名外国投资者,标的公司的总体外资比例仍为100%,从比例角度看未必当然触发事前收购登记。但是,受让方自身是否满足医疗服务准入条件、标的投资登记证书是否需要调整、项目地址和租赁权属是否涉及特殊条件,以及所在地投资登记机关的办事口径,仍可能影响具体程序。稳妥做法是在签署具有约束力的收购协议前,以拟定买方主体向主管机关进行预核实,并将所需批准或书面确认列为交割先决条件。

与此同时,中国买方还应并行评估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跨境付款、税务和外汇安排。若买方集团或其关联方在越南已有较大规模业务,还应筛查经济集中申报问题,避免仅以单一诊所的交易金额判断竞争法门槛。

四、股东变更后,原医疗执业许可证能否继续使用?

这是口腔诊所并购的核心问题。越南《诊疗法》要求每一医疗机构持有一份与其机构、地址、组织形式和专业活动范围相对应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原则上无固定期限。法律将首次申请、许可证被撤销后重新申请、组织形式或经营地点变更、分立合并等列为重新发证情形,将专业范围、规模、工作时间及不迁址情况下的名称或地址变化等列为调整情形。纯粹的股东或所有者变更并未被直接列为当然重新发证事由。

因此,在股权收购模式下,只要持证法人持续存在,诊所名称、地址、组织形式、核准技术项目及人员场地条件没有发生触发性变化,原许可证原则上存在延续空间。但这并不等于许可证可以不经核验自动“跟随股权”。买方仍应核对纸质许可证与主管机关在线系统是否一致,确认不存在暂停、撤销、整改或处罚未结事项,并就所有权变更后是否需要更新相关信息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取得明确口径。

交易文件中应当约定:许可证持续有效、获批技术清单覆盖主要收入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核心牙医继续任职、经营场地租约稳定,以及任何必要的许可调整已经完成。上述事项应当构成买方支付主要交易价款的前提,而不宜仅由卖方作一般性陈述。

五、口腔诊所持续经营必须满足哪些专业条件?

第96/2023/NĐ-CP号法令对医疗机构的场地、设施、人员、设备和急救能力作出细化要求。口腔诊所应具有固定地点,并持续满足结构安全、消防、感染控制、环境保护、供水供电和标识导引要求。按照通常适用的诊所标准,接待和诊疗空间应达到规定面积,每张牙椅需配置相应操作面积;开展种植牙的,还需设置符合要求的独立操作空间。若配置牙科X光或CT设备,还涉及辐射许可、设备登记、检测维护和人员资质。

人员条件往往比设备更容易成为交易后的中断风险。专业技术负责人应为全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应与诊所获批范围一致,并通常需要具备相应范围至少36个月的执业经历。其他牙医和技术人员也必须在获批范围内执业。若收购完成后原负责人或核心牙医离职,而替代人员尚未完成登记,诊所可能无法合法开展部分业务。

投资者还应特别核查种植、镇静或麻醉、影像等高风险项目是否列入诊所获批技术清单,实际收费项目是否超越许可范围。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急救药品、设备校准和消防日常记录同样属于持续合规义务;这些条件一旦失效,许可证虽未到期,诊所仍可能被要求暂停整改。

六、收购口腔诊所应重点调查哪些历史风险?

法律尽职调查不能停留在企业登记证书和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形式审查。公司及投资层面,应核查投资登记证书、历次股权变更、章程、实缴资本、资本账户流水、对外投资、股权质押和最终受益所有人,排除代持、抽逃出资或未经批准变更投资项目的风险。

医疗层面,应将主要收入项目与获批技术清单逐一匹配,抽查医生执业登记、处方及病历记录,核验最近的卫生检查、整改、行政处罚、患者投诉、医疗事故和保险理赔。场地层面,应审查租赁期限、续租权、房东同意、用途、装修建设、消防验收或备案、环境及辐射手续,特别关注租约能否覆盖投资回收期以及所有权变更是否触发房东解约。

财税和用工方面,应识别现金收入、账外收入、关联交易、欠税、社会保险不足、奖金佣金、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核心医师竞业限制。对于通过线上平台获客的诊所,还应审查广告宣传、患者评价、价格促销、品牌和社交媒体账号的权属。尽调发现的问题应被转化为价格调整、交割整改、卖方专项赔偿或交易终止条件,而不能仅停留在风险提示报告中。

七、患者数据和交易文件应如何设计?

越南第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病历、影像、联系方式、支付记录和治疗方案均涉及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诊所应围绕告知同意、处理目的、最小必要、保存期限、访问权限、第三方处理者、跨境传输和数据事件建立制度。并购尽调阶段原则上不应直接开放可识别患者身份的完整数据库,应先进行匿名化、脱敏或分层授权,并保留数据室访问日志。

在交易文件层面,建议设置“两道门槛”:签署排他性意向书前完成审查,确认股权、许可证、场地和核心人员不存在致命缺陷;支付大额价款前完成全面尽调,并取得必要的投资登记、许可确认和整改证明。收购协议应就许可证、税务、未入账收入、医疗事故、超范围诊疗、劳动社保和数据泄露设置专项陈述、保证与赔偿。对于难以量化的历史风险,可采用监管账户、价款留置、递延支付或业绩付款。

交割后还应及时完成企业所有者及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更新,按需调整投资登记证书、资本账户和税务登记,办理印章、银行权限、病历系统、域名及社交媒体账号交接,并落实核心医师留任、患者通知和品牌过渡。外资进入口腔医疗行业的真正完成标准,不是股权已经过户,而是诊所能够在新的控制权结构下持续、合规地开展获批诊疗活动。

结语

越南口腔医疗行业对外资总体开放,但开放并不等于低门槛。对新设项目而言,投资者应先完成准入路径、资本、场地和人员的整体设计,再推进建设和申请许可;对并购项目而言,则应以医疗许可证的连续性为主线,把投资登记、核心人员、租赁场地、获批技术项目和历史责任统一纳入交易结构。只有把法律尽调结论真正写入价格机制、交割先决条件和专项赔偿安排,外资企业才能在追求市场进入速度的同时,避免“完成收购却无法持续营业”的根本风险。

注释:

[1]越南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

[2]越南第96/2026/NĐ-CP号《投资法实施细则》

[3]2026年第26/VBHN-VPQH号《诊疗法》

[4]越南第96/2023/NĐ-CP号《诊疗法实施细则》

[5]越南第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

[6]越南加入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WT/ACC/VNM/48/Add.2)

来源:兰迪律师

作者:陈馨馨,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越南办公室负责人;专业领域:跨境收购并购、重大跨境商事争议解决、跨境投融资、国际货运代理争议解决;邮箱:chenxinxin@landinglawyer.com;电话:198839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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