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建、邓梓珊等:沙特《数据二次使用通用规则》与中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对比与简评_贸法通

潘永建、邓梓珊等:沙特《数据二次使用通用规则》与中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对比与简评

发布日期: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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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框架概述

(一) 沙特《数据二次使用通用规则》

沙特数据与人工智能管理局(SDAIA)于2025年12月25日正式通过《数据二次使用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Secondary Use of Data)。[1]该规则旨在建立政府与私营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合规框架, 推动数据在采集初始用途之外的二次利用。规则以SDAIA此前发布的《数据共享政策》(Data Sharing Policy)为基础, 进一步明确了数据二次使用的管控机制与操作流程。

(二) 中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

2025年1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数据规〔2025〕26号)、《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 并于1月16日发布《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 初步形成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制度框架。[2]与此同时, 浙江、北京、江苏、河北、贵州、重庆、上海等省市陆续发布了地方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形成了“国家规范+地方办法”双层制度体系。

二、两国规则对比

三、关键差异分析

(一) 制度逻辑的根本差异: 共享与运营

沙特规则的核心逻辑是 “共享” ——即数据从持有方向需求方流转, 强调的是数据使用的许可与管控。数据二次使用的定义明确指向“将数据用于初始收集目的之外的用途”, 申请人须向数据持有方提交请求并获得批准。这是一种请求—审批—使用的线性模式。

中国授权运营制度的核心逻辑是 “运营” ——即公共数据资源不直接向社会主体开放, 而是通过授权给专业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后, 以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这是一种授权—开发—产品化—市场化供给的链条模式。浙江省对这一逻辑的定义更为直观: “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 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5]

两种制度逻辑的差异决定了适用场景的根本不同: 沙特规则适用于个案化的数据共享请求, 中国规则适用于制度化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

(二) 营利性定位的对立

沙特规则明确排除以营利为目的的数据二次使用申请。数据二次使用的目的被严格限定为“服务公共利益或支持研究、开发与创新”, [6]这本质上是一种非商业化的数据共享机制。

中国规则则明确允许“合理收益”, 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7]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被定位为一种可持续的市场化机制, 运营机构可以通过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获得合理回报, 但同时受到价格管控以防止形成垄断利润。

这一差异反映了两种制度设计的不同政策目标: 沙特规则更接近开放数据(Open Data)的公益逻辑, 中国规则更接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经济逻辑。

(三) 申请主体的包容性差异

沙特规则对申请主体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态度——不仅包括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 还包括科研人员、创业者等自然人, 但自然人须通过所属院校或研究机构统一申报。

中国授权运营制度中, 申请使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主体通常是各类经营主体(企业、社会组织等), 但运营机构本身须为法人组织, 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运营机构获得授权。这体现了两国在数据治理中对“主体资格”的不同设定, 即沙特更注重需求导向的个案准入, 中国更注重供给导向的机构化运营。

(四) 数据范围的公私边界

沙特规则的适用范围涵盖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持有的数据, 是一种跨公私部门的数据共享框架, 既包括政府向私营机构共享数据, 也包括私营机构向政府共享数据。

中国授权运营制度严格限定于公共数据资源, 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私营机构的数据不在授权运营的范围之内。这反映了中国制度设计中对“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严格区分, 以及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公共资产的属性定位。

四、简评

沙特《数据二次使用通用规则》与中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代表了数据治理的两种不同范式。

沙特的路径是“共享导向型”

以《数据共享政策》为基础, 建立跨政府与私营部门的数据二次使用申请与审批机制。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关切在于如何在保障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 为研发创新和公共利益目的开放数据访问通道。非营利性要求和对个人研究者的开放态度, 使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一种“受控的开放数据”模式。

在行业应用层面, 沙特已在地球观测领域进行了初步探索——Neo Space Group推出的沙特首个地球观测市场平台, 向政府机构和企业提供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产品, 服务于基础设施开发与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场景。[8]

中国的路径是“运营导向型”

以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公共资产, 通过授权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化开发, 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向社会供给。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关切在于如何通过市场化机制释放公共数据的经济社会价值。合理收益机制和国家—地方双层制度体系, 使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一种“公共数据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这一路径已在多行业落地见效: 在金融服务领域, 山东济南依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泉融通"平台, 整合公积金、社保等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风控服务, 累计放款308亿元; [9]在医疗健康领域, 浙江杭州授权企业基于门诊就诊信息开发医疗就诊服务应用, [10]广东建立院企协同机制推动静态医疗数据向动态产业价值转化; [11]在交通运输领域, 浙江、贵州等地已上架网约车出行、道路安全等数据产品, 服务于城市出行规划与交通管理。[12]

以上两种路径各有侧重, 并无优劣之分, 而是基于各自国家的数据治理传统、经济发展阶段和政策目标作出的差异化选择。对跨国企业而言, 在沙特运营需重点关注数据二次使用的申请流程、非营利性限制和知识产权条款; 在中国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则需重点关注运营机构资质、公平竞争要求和价格形成机制。

注释:

[1]  قالب المستند باللغة العربية 【官方文本-英文版】

SDAIA issues rules for secondary use of data in Saudi Arabia

Saudi Arabia: Saudi Data and AI Authority adopted General Rules for Secondary Use of Data establishing data governance framework - Digital Policy Alert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__2025年第6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__2025年第6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4]  江苏省人民政府 最新公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总则(一)总体要求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总则 (三)用语含义

[6]  《沙特数据二次使用通用规则》第五条1.a

[7]  【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  Neo Space Group - Neo Space Group (NSG) Launches Saudi Arabia’s First Earth Observation Marketplace, Powered by UP42

[9]  https://www.quanrongtong.com/#/

济南市综合融资服务平台“泉融通”: 数据赋能, 为经济发展注入金融活水_中国网

累计放款308亿元!“泉融通”平台让企业尽享“一站式”金融服务

[10]  关于公布医疗健康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通告

[11]  第二批公共数据“跑起来”典型案例之四 | 卫生健康数据赋能生物医药器械设备校准优化-国家数据局

[12]  浙江交通运输首批5个省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集中发布

公共数据下场看贵州 | 贵州省第二批88个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产品上架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来源:通力律师

作者:

  • 潘永建,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86 136 2172 0830;邮箱:david.pan@llinkslaw.com
  • 邓梓珊,通力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电话:+86 135 6406 4086;邮箱:susan.deng@llinkslaw.com
  • 毛娜丽莎,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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