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公司减资程序通常发生于如下情形,例如股东希望收回部分已实缴资本、公司拟通过减资弥补累计亏损,或因企业重组、业务剥离等需要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由于减资程序会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以及股东权益平衡,因此印尼公司法对减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取得股东大会(GMS)决议、向债权人发布公告、处理债权人异议,取得法律部长的最终批准等。本文将逐一拆解上述流程:
一、减资的含义
印尼公司法所规定的减资包含两种形式:
(一)注册资本的减少
注册资本减少,是指降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上限,即公司获准发行股份的票面总额上限。由于注册资本并不代表股东已经持有或实际缴足的股份,因此减少其不涉及撤回任何特定股份。因此该等减少仅需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即可完成。按照公司法章程修改流程进行。
(二)已认缴及已实缴资本的减少
印尼公司法规定两种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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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通过收回并注销股份的方式实施减资。
该方式适用于1.公司已回购股份或2、股份类型属于可赎回类型,即依据印尼《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被收回并注销的股份。股份一经撤回并注销,通常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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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亦可通过降低股份面值的方式实施减资。
根据印尼公司法第47条,降低股份面值原则上应当对每一类别股份中的全部股份按比例进行。如果不按比例降低面值,则需要取得所有被降低股份面值的股东同意。此外,如果公司存在多个股份类别,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其他特殊类别股份,且某一类别股东的权利会因减资决议受到损害,则减资决议应当事先取得该受损类别全体股东的同意。
二、减资程序及关键注意事项
根据印尼公司法第44条第(1)款,减资决议应当符合本法或公司章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出席比例及赞成票数。因此,减资适用的并非普通股东大会决议规则,而是章程修改事项下的特别多数决规则。
(一)股东大会(GMS)批准
根据印尼《公司法》第44条第(1)款,减资决议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或公司章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定人数及表决要求。具体以章程规定为准。
如章程无特殊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各阶段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及表决比例要求如下:

(二) 董事会公告
减资由于可能削弱公司的资本基础,并影响债权人的清偿保障。因此,印尼公司法要求,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告。让债权人知悉公司正在进行减资,给与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机会。
根据印尼《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董事会应当自股东大会通过减资决议之日起七(7)日内,在一家或多家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批准减资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债权人异议
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答复。若异议未能解决,或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债权人有权向对公司注册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即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法院)。
实务上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不能直接跳过书面异议程序向法院起诉。债权人的起诉权并非自动产生,而是以其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为前提。若债权人未先完成异议程序,其诉讼可能被认定为“过早”提出,即存在程序瑕疵。
(四) 法律部长批准
由于减资属于特定章程修改事项,公司最终须取得法律部部长批准,减资方能生效。
而法律部长仅可在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批准减资:
-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任何债权人提出书面异议;
- 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已经得到解决;
- 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已被具有终局且法律约束力的法院判决驳回。
这意味着,只要债权人的异议或诉讼尚未解决,法律部长通常不会批准减资。因此,实践中债权人提起诉讼可能导致减资程序长期延宕。
而债权人对减资提出异议的法定救济途径为提起民事诉讼。一旦债权人提起诉讼,案件将进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并可能经历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一审、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起上诉、向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起终审上诉,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再审。因此,整个诉讼程序可能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减资决议可能长期处于待决状态,从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拟进行的交易安排造成延误。
三、案例延伸
印尼鹰航 PT Garuda Indonesia (Persero) Tbk 的减资程序
根据印尼鹰航(PT Garuda Indonesia (Persero) Tbk)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公司为消除累计亏损,实施了准重组(Quasi-Reorganization),并通过降低股份面值的方式完成减资。在2012年6月2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EGMS)上,股东批准将每股面值由500印尼盾(IDR 500)降低至459印尼盾(IDR 459),但已发行及流通股份数量保持不变。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认缴资本及已实缴资本均相应减少,而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并未发生变化。
由于本次减资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因此须依据2012年第AHU-66159.AH.01.02号法律与人权部长决定取得法律与人权部长批准后方可生效。此外,由于印尼鹰航属于国有企业(Persero),政府持股比例的减少还须依据2012年第114号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114 of 2012)获得批准。该案例表明,根据印尼《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降低股份面值而非注销已发行股份的方式实施减资,从而在不减少股份数量、亦不改变股东持股比例的情况下,实现公司资本的减少。
- 王梦豪 ,拓维雅加达办公室主办律师;邮箱:wangmh@topwe-law.com
- Hugo Satryo,拓维雅加达办公室 印尼律师;邮箱:hugo@topw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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