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馨馨:涉越南跨境民商事争议中的资产调查_贸法通

陈馨馨:涉越南跨境民商事争议中的资产调查

发布日期: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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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迪律师,作者:陈馨馨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咨询:夫妻一方怀疑另一方在越南设立公司或者购置不动产;公司股东怀疑资金被转移至越南投资;债权人取得中国生效判决后,得知被执行人在越南经营企业;或者当事人仅凭一个中文姓名和护照号码,希望律师查明其在越南的全部公司、房产、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

这些需求看似都可以概括为“帮我查一下”,但其背后对应的法律任务并不相同。离婚案件关注的是境外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价值;股权纠纷关注资金流向、实际控制和受益归属;债权案件关注债务人是否拥有可处分、可保全、可执行的财产;判决执行则还需要解决中国裁判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因此,境外资产调查不能从“能够查到什么”开始,而应当从“案件需要证明什么、最终准备在哪里实现权利”开始。其真正价值不在于获得多少条境外信息,而在于能否将资产线索转化为来源合法、内容可核验、与待证事实相关,并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权利信息。

一、资产调查不是“查档”,而是四个连续判断

1. 从待证事实出发,而不是从数据库出发

同一项越南企业登记信息,在不同案件中的证明意义并不相同。登记为公司成员,可能用于证明某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名义股东身份,但不能当然证明其已经实际出资、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为最终受益所有人,或者公司名下财产属于其个人。律师在接受调查委托前,首先应确定调查结果拟用于何种请求、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尚缺少哪一段证据链。

2. 判断信息是否依法可以取得

中国律师在越南并不具有行政调查权,也不具有越南公安、法院、民事执行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的公权力调查权限。民商事调查只能在越南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开信息、依法付费查询、当事人授权、当地律师核验、公证或司法记录,以及必要的司法协助程序开展。客户的委托并不能替代越南法上的查询权限。

3. 判断调查材料能否转化为程序证据

调查中取得的网络截图、商业数据库结果、当地访谈记录、律师工作报告和官方登记摘录,具有不同的来源、证明力和程序要求。材料“真实存在”,不等于其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文件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也不等于文件所记载的实体内容当然真实。证据转化需要同时解决来源、原件、出具主体、取得过程、翻译、证明手续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对应关系。

4. 判断发现的权利能否被控制和执行

发现境外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应收账款或者其他财产线索,只解决“可能存在什么”的问题。进一步还要判断权利登记在谁名下、是否存在代持或多层持股、是否已经质押或被采取措施、是否具有可变现价值,以及中国裁判能否通过越南的承认、保全和执行程序实现。调查范围如果没有与执行路径衔接,往往会出现“查到了,但用不了”的结果。

二、越南资产信息获取的制度边界

1. 企业登记信息:可以查询,但不等于可以完成全面穿透

越南已经建立全国企业登记信息系统。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部分企业登记信息,并承担相应费用。但不同公司类型、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登记事项的公开字段并不完全一致。一份企业登记证书或者系统摘录,通常只能反映特定时点的登记状态,不宜被理解为对公司全部历史、实际出资、当前股东名册和控制关系的完整证明。

特别是对于股份公司,公开登记材料与公司内部股东名册、股份转让记录之间可能存在信息层级差异;对于通过香港、新加坡或者其他境外平台持股的结构,还需要继续追查上层主体,直至识别实际控制或受益归属。姓名拼写差异、护照换发、越南文与英文名称不一致,也可能造成检索遗漏。

越南自2025年7月起建立企业受益所有人申报制度,并通过第296/2026/NĐ-CP号法令进一步强化对多层结构、家族共同持有和实际控制的识别。但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未因此转化为普通公众可以任意查询的数据。第168/2025/NĐ-CP号法令明确,一般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企业登记信息,但受益所有人信息原则上由有权国家机关为反洗钱等法定目的调取。

因此,“工商系统没有显示其为股东”不能直接推导出“其未在越南投资”;同样,“登记显示其为股东”也不能直接推导出“其是实际受益人”。调查结论必须说明所用数据库、检索字段、时间范围和未覆盖的信息。

2. 土地与房屋信息:权利形态和查询权限均需区分

越南土地制度中的法律概念不能直接套用中国日常语境中的“买地”或者“房产”。具体案件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附着资产、项目公司的投资权益、租赁权或者开发项目权益。外国个人、越南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持有或使用相关权利的法律依据及限制并不相同。

根据第101/2024/NĐ-CP号法令关于土地信息系统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程序提交信息查询申请并支付费用;但涉及土地使用人、土地附着财产所有人的信息,原则上须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为调查、民事执行、违法行为核查或者有权机关履行国家管理职责而调取的,方可能适用例外。这意味着,普通民事委托并不会当然产生凭护照号码反向查询某人在越南全国全部不动产权利的权限。

3. 银行、税务、海关与身份数据:通常不属于公开调查范围

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纳税申报、海关记录、出入境、居住、通信和精确位置等信息,通常受到银行保密、税务管理、个人数据保护或其他专门规则约束。除本人授权、法定查询主体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调取外,私人调查机构或律师一般不能仅凭民事委托取得。

越南第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提供、公开和跨境传输提出系统要求,并禁止违法买卖个人数据。通过所谓“内部关系”购买银行、房产、身份或者出入境信息,不仅会污染证据来源,还可能使委托人、调查人员和后续使用者共同面临合规风险。律师有义务先判断调查请求的合法性,而不是以客户需求为由回避信息取得边界。

4. 公开网络信息:适合作为线索,不宜被直接等同于权属证明

企业网站、新闻报道、招聘信息、项目照片、社交媒体、地图信息和商业宣传,能够帮助识别公司名称、项目地址、合作伙伴、经营范围及可能的资产位置,但其发布主体、形成时间和内容真实性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网络截图应尽量保留完整网址、访问时间、页面上下文和原始电子文件;如预计发生删除或变更,还应及时评估公证、电子存证或越南当地证据保全方式。

三、从调查结果到诉讼证据:必须完成证据转化

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线索”“可核验材料”“程序证据”和“可执行权利”。四者并非同义词,而是逐级增加程序要求的不同层级。

 表1 境外资产信息的四个层级

1. 中国程序中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审查

中国法院并不会因为材料由境外律师提供、加盖了境外机构印章,或者办理了形式证明手续,就当然采信其所记载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法院需要围绕证据是否为原件或与原件相符、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来源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提供者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综合判断。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违法购买个人数据、绕开法定查询权限取得内部文件,即使内容看似有利,也可能在合法性审查阶段被排除,并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2. 材料在越南程序中使用时,同样受到法定证据规则约束

如果调查材料拟提交越南法院,越南《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108条同样要求证据客观存在,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出示或由法院收集。可阅读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经合法公证认证的副本,或者由有权机关、组织提供和确认的材料;外文证据提交越南法院时,还应附具经合法公证、认证的越南文译本。法院将分别评价单项证据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价值。因此,材料在中国程序中具备形式条件,并不意味着其在越南诉讼或执行程序中无需再次适配。

3. 域外公文书证、身份关系证据与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境外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和外文书证分别规定了相应证明或翻译要求。需要强调的是,现行规则并未要求所有境外形成的证据一律办理相同的公证认证手续。应当根据文件是否属于公文书证、是否涉及身份关系、由谁出具、适用何种条约以及受理法院的具体要求分别判断。

中越两国1998年签署、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对司法协助、文件效力以及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安排。条约适用范围内,由缔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正式签署并盖章的文件和译文,可能无需再办理其他形式的认证。但该规则不能被无限扩大至所有私人文件、商业调查报告或者网络材料。

4. 2026年Apostille机制的过渡提示

越南已于2025年12月31日加入1961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布的状态表,该公约将于2026年9月11日对越南生效。越南政府已发布第293/2026/NĐ-CP号法令,自同日起实施相关Apostille机制。

这将简化公约适用范围内公文书的跨境流转,但“附加证明书”解决的是签名、印章和签署人身份等形式真实性问题,并不审查文件实体内容,也不取代法院对关联性、证明力和取得合法性的判断。对于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材料,或者存在双边条约优先、受理机关另有要求的情形,仍需逐项判断。

5. 越南律师调查报告的正确定位

当地律师报告可以说明委托范围、调查方法、信息来源、核验过程、发现事项、限制条件和专业意见,是组织境外事实的重要载体。但报告通常不能自动替代底层企业档案、登记证明、原始电子数据或机关出具文件。若报告只是转述未说明来源的信息,其证明力更为有限。专业报告应当附列底层文件、检索日期、取得方式及未能核实事项,并明确“未发现”不等于“绝对不存在”。

四、不同争议场景中,调查对象与证明对象不能错位

1. 离婚及夫妻财产案件:查到公司不等于证明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发现一方被登记为越南公司股东,通常只能证明其在特定时间具有登记身份。要进一步主张境外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围绕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实际缴付、代持关系、控制权、收益分配和现有价值形成证据链。公司名下的厂房、账户资金和设备原则上属于公司财产,不能直接视为股东个人财产。

如果仅查到项目照片、办公地点或公司宣传资料,却没有登记文件、出资凭证和银行资金路径,往往只能证明存在经营活动,不能完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反之,即使工商信息未显示当事人姓名,也不能排除其通过关联公司、亲属或协议安排享有实际利益。

2. 股权及公司控制权纠纷:应当穿透资金、文件与实际控制

股权纠纷中的核心通常不是某人在越南“有没有公司”,而是中国境内资金与越南投资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谁作出了投资决策,谁承担投资风险,谁实际行使表决、任免、财务控制和收益取得权。调查可能需要结合境内外汇款凭证、投资协议、章程、成员名册、出资证明、银行收款、会计记录、历史变更、关联交易及通信记录。单一工商登记材料通常不足以证明资金性质和最终受益归属。

3. 债权追索与执行案件:资产存在、权属成立和可执行价值是三件事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越南设立企业,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执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首先要区分债务主体与越南公司的法律人格;其次要核实债务人持有的是股权、对公司的债权、分红请求权还是其他权益;再次还要核查该项权利是否已被质押、冻结,是否存在税款、员工债权、担保物权等优先负担,以及是否具有实际变现价值。

同样,发现债务人使用某处厂房或住宅,并不能证明其享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资产调查应尽量取得权利凭证及负担信息,而不是只记录资产的物理存在。

五、调查与越南承认、保全和执行程序的衔接

1. 中国判决不能直接对越南境内财产发生强制执行效力

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不会自动在越南产生查封、冻结或拍卖效力。根据中越司法协助条约及越南民事诉讼法,通常需要向越南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并满足裁判生效、管辖、合法送达、程序权利保障、不与既有裁判冲突及不违反越南基本原则等要求。越南法院作出承认决定后,方可进入当地民事执行体系。

外国仲裁裁决则主要依照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越南民事诉讼法申请承认与执行。无论判决还是仲裁裁决,资产调查都应当提前考虑申请主体、债务人身份、裁判送达材料、执行时效、财产所在地和保全窗口。

2. 境内调查令或律师调查权不能当然跨越国境

中国法院的调查令、律师调查手续或者执行查询权限,通常不能直接要求越南银行、土地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提供受保护信息。如确需越南有权机关协助调取证据,应评估中越司法协助条约、越南民事诉讼法中的委托取证程序,以及案件所在中国法院是否愿意发出相应司法协助请求。私人调查可以寻找线索,但不能替代公权力取证。

3. 以执行目标反向设计调查范围

有效的跨境调查应当在启动前回答:最终需要控制的是股权、银行资金、不动产权利、应收账款还是其他资产;相关权利登记在哪一主体名下;越南哪个机关或法院具有管辖权;是否存在资产转移紧迫性;承认执行与保全的成本是否与资产价值相匹配。只有这些问题明确后,调查工作才不会停留在信息收集层面。

六、调查收费对应的是证据

境外资产调查的专业费用,并不是购买某个人的秘密信息,也不是以“查到结果”为条件的悬赏。律师工作的核心是确定合法边界、设计检索路径、协调当地专业人员、核验主体和权利、保存信息来源、识别证据缺口,并将材料转化为可以服务诉讼、保全或执行的成果。即使最终在约定范围内未发现匹配信息,只要检索范围和方法明确,该结论仍可能帮助当事人排除错误方向、控制后续成本。

更合理的做法是将工作分为相互独立但可以衔接的阶段:

  • 前置评估:审查案件材料,明确待证事实、调查对象、法定权限、地域范围和预算上限;
  • 信息核查:开展公开检索、付费查询、官方调档和当地事实核验,并记录查询时间、系统及结果;
  • 证据转化:取得原件或适格副本,完成翻译、证明手续、电子数据保全及证据说明;
  • 程序衔接:根据案件需要另行启动司法协助、越南诉讼、财产保全、裁判承认与执行。

上述阶段的工作量和第三方成本可能差异很大,政府规费、数据库费用、翻译、公证、附加证明书、异地核查和越南当地律师费用也应当分别核算。对于尚未明确案件目的、无法提供基本身份及线索,却要求律师先进行全国性免费查询的咨询,往往并不具备启动专业跨境调查的条件。

七、正式启动前,当事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材料

为了避免调查目标失焦,委托人至少应准备以下信息:

  • 争议类型、现有诉讼或仲裁阶段,以及案件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
  • 拟通过调查证明的具体事实,而非笼统表述“查其全部资产”;
  • 被调查人的完整姓名、曾用名、出生信息、护照信息及可能使用的越南文或英文拼写;
  • 已知越南公司名称、企业代码、地址、合作伙伴、投资地区、项目名称或关联主体;
  • 汇款凭证、合同、聊天记录、邮件、照片、宣传资料及其他既有线索;
  • 拟调查的权利类型及时间范围,包括股权、不动产权利、诉讼、经营活动或其他特定权益;
  • 最终成果用途:内部决策、谈判、立案、财产保全、庭审举证还是越南承认与执行;
  • 案件期限、资产转移风险、预算范围,以及对第三方规费和境外专业费用的承受能力。

结语

越南并不是中国案件的一个“境外取证窗口”,也不存在任何主体可以仅凭姓名或护照号码,当然查询某个人在越南的全部公司、银行账户和不动产权利。越南具有独立的登记制度、个人数据保护规则、证据制度和司法程序,任何境外调查都必须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同样,调查人员取得了信息,不等于信息已经成为诉讼证据;证据被中国法院采信,也不等于越南境内资产可以被直接处置。跨境资产调查的完整逻辑,应当始终围绕四个问题展开:信息能否合法取得,取得后能否核验,核验后能否证明待证事实,证明后相关权利能否被控制和执行。

只有从最终程序目标反向设计调查范围,并为证据来源、翻译证明、司法协助和执行衔接预留路径,境外调查才可能真正转化为案件成果。

(原标题:兰迪研究丨涉越跨境民商事争议中的资产调查)

来源:兰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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