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蕾:优惠原产地规则解析(上):以《中澳自贸协定》为例_贸法通

朱蕾:优惠原产地规则解析(上):以《中澳自贸协定》为例

发布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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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服务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后者则专门用于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本文讨论的是后者。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难点,在于它是一套以技术标准表达的法律规则。它不使用“实质性改变”这样的抽象概念去涵摄个案,而是将判断标准具象为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与特定加工工序,再辅以累积、吸收、微小含量等一系列补充规则。这些规则分散于协定正文、附件与国内实施办法之中,彼此交织。

为使讨论具体可循,本文以《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为分析样本。《协定》于2015年6月签署,同年12月20日生效。海关总署以第273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协定》约定的是缔约双方的国际法义务,《办法》则是中国单方面的国内实施措施。

二、《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分析

要理解《协定》项下原产地制度,首先需要知道:一是货物从澳大利亚进口至中国,不代表该货物是澳大利亚原产的;二是货物是澳大利亚原产的,不代表该货物就能享受《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要使货物获得《协定》项下享惠资格,需要满足实体以及程序两方面的条件。实体方面,即符合《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但在符合该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满足“直接运输”的条件,获得原产地证书或取得原产地声明(某些条件下),并按要求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一)《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规则

《协定》第三章第二条规定:“除非本章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视为原产于一方:

  • 该货物是根据本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方领土内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 该货物是完全在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仅由原产材料生产;或者
  • 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本协定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产品特定规则以及其所适用的本章其他条款的规定。”

该条款提供了三条路径:完全获得或生产,如矿产、农牧渔等初级产品;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以及虽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但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或加工工序要求)的,即通常所说的“实质性改变”。“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实际上还包含了“视为原产”的情形,而这就涉及原产地认定的一系列补充规则:累积规则、吸收规则、微小含量规则等。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在《中澳自贸协定》的附件二中有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二)《协定》项下“实质性改变”的判断标准

1.税则归类改变

税则归类改变(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CTC)以协调制度编码的变动作为加工程度的判断标准。其逻辑是,如果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在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经过加工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说明其已发生实质性改变。

《协定》下的税则归类改变分为三种,具体适用何种标准要看《协定》附件二第三节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简称

含义

HS编码层级

章改变(简称CC)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

2级

品目改变(简称CTH)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

4位

子目改变(简称CTSH)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

6位

 

判断是否发生税则归类改变时,需尤其注意几点:

  • 用于生产货物的每种非原产材料经过生产后均要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只要有一种非原产材料未实现所规定的归类改变,即不符合标准;
  • 归类的改变必须以物理变化为基础,因此通过归类调整、拆分申报、组合报验等方式人为制造编码变动的都不符合标准。

归类改变标准的优点是客观、可核查、无需披露成本数据;缺点是完全依赖协调制度的编码结构。但HS的编码逻辑本不是为衡量加工深度而设计的,因此同样是深加工,有的税号天然跨章,有的则始终停留在同一品目内。这一结构性缺陷,是区域价值成分、微小含量标准等判断标准存在的理由。

【案例1】三级税则归类改变(RCEP项下,此处仅作类比)

  • 章改变(CC):中国企业将进口的燕麦(HS 1004)加工成燕麦片(HS 1104.12),商品由第10章改变至第11章,满足“章改变”。
  • 品目改变(CTH):中国企业将进口的印度棉花(HS 5203)纺织加工成棉纱(HS 5205),发生四位数品目改变,满足“品目改变”。
  • 子目改变(CTSH):主要集中于第84、85、90、94等章,要求六位数子目发生改变。

2.区域价值成分

区域价值成分(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从价值构成的角度衡量加工程度。《协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式为:RVC=(V−VNM)/V×100%。不过《协定》正文并未规定统一的RVC标准,而是在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针对不同产品设置不同的RVC数值要求。如税号0901.21(HS 2012)的未浸除咖啡碱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60%”,而税号1806.10(HS 2012)的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则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50%”。

RVC计算公式中的V为按《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离岸价(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VNM为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在计算RVC时,也有几点需要注意:

  • 计算公式分子中的V为FOB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其包含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的境内运输与保险费用,因此境内物流成本越高,V越大,在VNM固定的情况下RVC反而越容易达标。
  • VNM的价值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进口材料的到岸价(CIF);或者当非原产材料是在该方领土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价值,但不包括将非原产材料在该方领土内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 不明原产地材料一律按非原产计入,也就是说供应商需要提供充分的成本及原产地证明资料。

《协定》所采取的RVC计算方法为扣减法,即以货物价格为基数,扣除非原产部分的价值。除此之外,还有累加法和净成本法。累加法不作扣减,而是归集区域内的各项投入,包括原产材料价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管理费用、运费、利润及其他成本作为分子,计算RVC。净成本法不采用交易价格而采用净成本,从中剔除销售推广、特许权使用费、运输与包装等费用,主要见于北美地区协定,适用范围窄,此处不展开。

【案例2】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以遮阳伞为例(RCEP项下,此处仅作类比)

由中国某企业生产出口到泰国的遮阳伞,FOB价为6.9美元每把,具体生产成本如下:

遮阳伞(HS6601.91)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之一为区域价值成分40%。

  • 根据扣减法计算:RVC=(6.9–2.85)/6.9*100%=58.7%
  • 根据累加法计算:RVC=(3.55+0.05+0.04+0.41)/6.9*100%=58.7% 

通过两种计算公式得出结果区域价值成分为58.7%,大于40%,所以可以判定遮阳伞为中国原产。

  • 特定加工工序,《协定》赋予经过特定加工工序的产品原产地资格,如品目0306(HS 2012),其原产地特定规则就包括“在一方领土内经过熏制工艺”。

《协定》中以特定加工工序为原产地认定标准的产品较少,但《协定》对于化工产品设有单独的“化学品章节原产地规则”,其规定“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通过化学反应获得的第27章至第40章的货物应视为原产货物,如果该化学反应在一方领土内发生”。也就是说,只要相关工序在一方领土内发生,该货物即取得原产资格,无需再进行税则归类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的判断。

三、本篇小结

至此,货物取得原产资格的三个判断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特定加工工序,已梳理完毕。但这三个标准并非孤立适用,实践中往往需结合累积规则、微小含量规则等补充规则综合判断。此外,即便货物在实体上取得了原产资格,仍须满足直接运输条件并完成申报程序,方能获得关税优惠。这些内容,详见下篇。

注:

[1] 案例1、案例2引自商务部中国贸易信息救济网《RCEP原产地规则还不了解?这9个案例为你解答!》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研究

作者:朱蕾,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兰迪深圳出口管制业务部、涉外海关业务部成员;执业领域: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原产地认证与关税策划、进出口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电话:1861614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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