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上半年中国出口管制执法和行政处罚综述及合规启示_贸法通

2026年上半年中国出口管制执法和行政处罚综述及合规启示

发布日期: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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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伦视界,作者:于治国、张雯琦、王雨珂

本文梳理2026年上半年我国出口管制行政执法案例,围绕涉案物项、主要违法行为及执法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执法特点提出合规建议。

一、引言

2026年上半年,中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持续完善,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主管部门陆续出台配套规则,相关申报要求也有新的变化。与之相应,出口管制执法案件数量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海关在2026年上半年至少公布了373份涉及出口管制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披露的案件数量已超过2025年全年317件[1]的总量。

在此背景下,本文系统梳理2026年上半年出口管制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整理当前执法机关重点关注的物项类别、常见执法手段及执法尺度,以期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合规参考。

二、核心特点

2026年上半年海关行政处罚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涉案物项重点突出

2026年上半年,涉案物项高度集中于战略矿产、化学品、化学品生产设备及机床四个领域。其中,战略矿产最为突出,相关案件量占案件总量的57.10%,主要涉及稀土物项(92起)、非稀土金属(81起)及石墨(40起)。

(二)违法行为类型集中

无证出口仍是最主要违法类型,且多源于企业合规疏漏。常见情形包括误判样品出口豁免、产品归类错误、政策跟踪不及时等。

(三)海关处罚宽严相济

94.64%的案件中,当事人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被不予处罚。走私类案件的处罚力度明显高于一般无证出口案件。

三、涉案物项

373份处罚决定中,350份涉及两用物项,15份涉及军品,另有8份未披露具体涉案物项。从查获物项种类看,案件高度集中于战略矿产、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及机床。

(一)战略矿产两用物项

战略矿产两用物项事关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是海关执法实践中的重点领域。自2025年5月以来,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持续推进;与此同时,相关配套制度也在跟进完善。2026年6月,商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6号),进一步拓宽了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渠道。2026年上半年,涉战略矿产案件共213起,占案件总量的57.10%。

(1)稀土物项

目前,现行有效的出口管制依据是《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该公告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等部分中重稀土进行了管制。对于稀土生产加工设备、稀土相关技术、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及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暂停期至2026年11月10日。

稀土相关案件中,违规出口主要集中于镝、钐、铽等物项,案件数分别达到67、15、14起。当事人多为磁体出口企业,常见情形为出口磁体中含中重稀土元素。值得注意的是,稀土物项以受管制元素种类而非含量阈值为主要依据,实践中出现货物含管制元素0.01%仍认定属于两用物项的情形。[2]

(2)非稀土金属

此类案件共81起,涉案物项主要集中于铋(20起)、锗(18起)、铝合金(15起)等。查获形态以金属单质为主,如金属铋块、含铋焊锡膏,以及应用于镜片、窗口等光学元件的锗材料;少部分案件涉及化合物形态,如磷锗锌、二氧化锗、锗酸铋、氮化镓、砷化镓等。此外,钨、锑、铍、钼、铪等其他非稀土金属物项也在案件中有所涉及。

(3)石墨及其制品

石墨及其制品历来是海关的重点监管品类。相关案件共40起,占案件总量的10.72%,涉及天然石墨、人造石墨材料及熔模铸造炉加热器组件、石墨模具、石墨坩埚、石墨板材等天然或人造石墨制品。

(二) 化学品两用物项

(1)易制毒化学品

相关案件共14起,涉及异丙醇、乙酸乙酯、硫酸、盐酸等物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品种,向特定国家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2)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相关案件共16起,其中10起案件涉及三乙醇胺。目前涉三乙醇胺物项中,仅有部分符合条件的货品可适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豁免政策,豁免范围主要包括特定消费品及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3]本次样本中,多数案件因涉案货物中三乙醇胺浓度超过10%,不符合豁免条件,被海关认定构成违法出口。

3. 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下称“《管理目录》”)中2B350项[4]对与化学和生物武器相关的测试、检验和生产设备进行管控。2026年上半年,海关共查处相关案件52起,其中17起由青岛海关查获,13起由上海海关查获。

查验重点在于设备中与化学品直接接触表面的材质;本次案件样本中,涉案生产设备多为搪玻璃材质。除材质外,不同类型设备还各有相应的技术门槛,例如泵类设备需满足最大流量等指标。2B350项的常见申报品名包括泵、反应釜、反应罐、储罐、冷凝器等。

4. 机床

《管理目录》中2B201项[5]对与核不扩散相关的测试、检验和生产设备进行管控。该项对车床、铣床和磨床进行了区分;其中,车床需满足能够加工件直径及定位精度两个指标;铣床和磨床则仅需满足定位精度、成形旋转轴数量及可以同时协调进行“成形控制”的轴数量中任一指标即可。2026年上半年,海关共查处相关案件24起,其中17起由深圳海关查获。2B201项的常见申报品名包括精雕机、加工中心、雕铣机等。

5. 军品

军品相关案件15起,数量较2025年同期有所下降。披露案件中,军品仅涉及《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1项军用被服与13.1.1.2项军用装具。

图1 查获管制物项类别统计

四、主要违法行为

2026年上半年,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仍是主要违法情形;此外,还有少部分案件涉及走私、许可证申领及使用不合规等其他情形。

图2 主要违法行为类型

(一) 无证出口管制物项

2026年上半年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类案件中,多为公司未尽审慎义务导致合规疏漏。典型情形包括:

  • 样品出口。有地方海关观点认为,尤其是长期从事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的企业,负有主动了解并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义务。出口商明知相关物项出口需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仍主观认为少量样品出口可以豁免许可要求,对于违规出口存在重大过失;[6]
  • 产品分类错误。部分案件中,出口商仅通过互联网搜索等方式确定税则号、或仅根据货物的合同品名确定税则号,导致无证出口国家管制物项;[7]此外,内部合规管理混乱也可能导致产品分类错误。一案件中,公司采用自研系统进行申报;但系统申报品名匹配规则不完善,仅依赖采购名称关键词自动识别且未设置人工复核,导致管制物项被错误归类为非管制物项;[8]
  • 未及时掌握最新政策要求。某公司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将涉案货物列为出口管制物项后12天出口相关物项,未有效跟踪政策变化导致合规疏漏;[9]
  • 未对产品分类进行独立核验。一是参考国内其他出口商做法。当事行业内有其他出口商将该商品申报为不受管制物项[10]或存在出口未领证情形[11],当事公司遂参考同行业出口商做法进行申报,未进行二次核验;二是仅依据某一型号货物的检测报告结果进行申报,未对其他不同型号产品成分进行独立核验;[12]
  • 其他疏忽行为。典型案例包括:当事公司不是磁条的专门生产或出口企业,而含有磁条的整体设备不涉及出口管制,因此没有关注国家有关磁条出口的管制规定;[13]货物在集团内部流转,未提供许可证;[14]就涉案货物提交商务部咨询后、未获明确答复前,仍继续出口。[15]

(二) 许可证申领及使用不合规

此类案件共11起,其中6起为超出许可范围出口,包括超出许可数量、申报型号规格与许可不符等。另有少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已申领获批许可证但未申报并交验;[16]或只申领了一般出口许可证,未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17]

(三) 走私

2026年上半年,走私相关案件共31起,其中17起案件为伪报品名或规格,11起为瞒报;有案件中,当事人就部分货品申领许可,部分货品瞒报。[18]瞒报情形主要包括:

(1)瞒报货物材质或成分;

(2)以客带货。例如从口岸客运车道出境、由员工携带出境,未向海关申报;[19]

(3)夹藏。典型情形如夹藏石墨于家具等合规货物中,以拼柜方式走私出境;[20]将金属镓装在白色塑料瓶里再夹藏在氧化铁红中[21]等。

五、执法情况

(一)监管渠道

出口查验仍是海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最主要渠道。350起案件中,海关在出口查验环节发现违法行为,占案件总量的93.83%;22起案件中,海关在处罚决定中明确表明系在事后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1起案件中,当事人主动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并报告违法行为。

(二) 执法力度

绝大多数案件中,海关在处罚决定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共和国海关办理⾏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对当事人减轻或从轻处罚;上半年相关案件共315起,占案件总量约84.45%。常见减轻或从轻情形包括:认错认罚、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及时补办相关出口证件、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等。

在38起案件中,海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该类案件涉案违法经营额集中于0-5000元区间;不予处罚案件中,涉案违法经营额最高为13300元。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样本中,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案件共73起,其中不予处罚案件30起,因此,违法经营额小于5000元并非认定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充分条件,海关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在另有的20起案件中,海关作出一般行政处罚。该20起案件中,走私类案件占10起。

值得注意的是,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仅出现在走私类案件中;且走私类案件的罚款比例分布于40%至1700%之间,整体明显高于无证出口等违规行为,反映出海关对走私行为更强的处罚力度。

 

图3 罚款比例

 

图4 处罚类型

六、合规建议

(一)重视合规审查

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管制名单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新管制物项清单、相关制裁清单及配套政策。同时,厘清产品归类逻辑,避免仅凭简单搜索判断货品是否受管制;对于依赖自动化申报系统的企业,应审慎评估辅助分类工具的分类准确性及分类逻辑的可靠性,并建立人工复核机制。针对规格或成分复杂的产品,如磁铁、机床等,企业应结合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对出口货物进行逐项核验,确保物项识别准确。

(二) 关注重点领域

从本次样本数据看,2026年上半年,战略矿产、化学品生产设备及机床类案件较为集中。鉴于海关执法重点具有动态调整特点,企业应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及时关注重点管制领域变化。

(三) 积极配合调查

从本次样本数据看,认错认罚、主动配合海关调查、及时补办出口证件、主动缴纳保证金等情形,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均获得了海关的减轻或从轻处罚。企业发现自身可能存在无证出口、申报不实等不合规行为,应在被调查过程中保持积极配合的姿态,以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注] 

[1] 《2025年中国出口管制执法和行政处罚综述及合规启示》,https://mp.weixin.qq.com/s/GJb6v33DBi4OfxXF0shMrQ

[2] 参见南关缉违字〔2026〕91号

[3] 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

[4] 2B350项: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

[5] 2B201项:用于切削或切割金属、陶瓷或复合材料且根据制造商的技术说明书,可以配备沿2个或多个轴同时进行“成形控制”的电子装置的机床及其任何组合

[6] 参见机关缉违字〔2026〕96号;大机关缉违字〔2026〕12号;大邮关违字〔2026〕1号

[7] 参见金港关缉违字〔2026〕3号;金港关缉违字〔2026〕5号

[8] 参见淮关缉违字〔2026〕3号

[9] 参见焦关缉违字〔2026〕1号

[10] 参见星关缉违字〔2026〕2号

[11] 参见东关缉违字〔2026〕1号

[12] 参见东关缉违字〔2026〕452号

[13] 参见大机关缉违字〔2026〕34号

[14] 参见抚关缉违字〔2026〕1号

[15] 参见扬关缉违字〔2026〕4号

[16] 参见锡关缉违字〔2026〕5号;锡关缉违字〔2026〕6号

[17] 参见石关法缉违字〔2026〕3号

[18] 参见甬鄞关缉查字〔2026〕1号

[19] 参见宝机关缉缉查字〔2026〕7号;圳关查缉查字〔2026〕13号

[20] 参见蛇关查一缉查字〔2026〕9号

[21] 参见石关法缉查字〔2026〕7号

作者:

  • 于治国,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合伙人;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
  • 张雯琦,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 王雨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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