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海外投资布局中,税务成本是决定项目投资回报的核心变量,税务筹划应当前置贯穿项目前期决策,而东道国法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更是跨境税务筹划至关重要的基础抓手。
目录
一、背景
二、CREATE MORE法案:菲律宾税收激励制度的系统重构
三、CREATE MORE法案下的税收激励体系
四、CREATE MORE法案下所得税激励组合体系的确定机制
五、CREATE MORE法案下交易税/进口税激励措施的确定机制
六、审核权限:分级审批机制
七、结语
一、背景
2024年11月菲律宾总统签署了CREATE MORE法案(Republic Act No.12066),该法案并非一部全新独立的税收优惠立法,而是针对菲律宾《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税收激励制度的系统性修订法案。该法案通过新增、修订多项法条,对菲律宾原有投资激励体系进行彻底重塑。2025年2月17日,CREATE MORE法案配套实施细则(IRR)也正式签署发布。
CREATE MORE法案及IRR正式出台前后,网络及行业平台曾涌现出大量相关政策解读,但多数内容较为碎片化,系单点规则科普,缺乏对整套激励体系的系统性、逻辑性梳理,部分解读甚至存在偏差与误区,难以支撑企业形成完整、准确的投资合规认知。基于法案落地一年有余且配套细则全面落地、官方实操口径趋于稳定的成熟节点,本文结合菲律宾监管官员权威对笔者的口头答疑,对CREATE MORE法案下核心税收激励规则进行全方位、体系化梳理,重点厘清所得税激励与交易税、进口税激励的底层判定差异、适用边界与期限规则,为拟赴菲投资企业提供全面、精准、贴合实操的政策参考。
二、CREATE MORE法案:菲律宾税收激励制度的系统重构
CREATE MORE法案的出台,不局限于税收优惠政策层面的调整,更折射出菲律宾投资促进理念的重大转变。相较于过往侧重企业出口属性、以企业身份分类为核心的激励模式,CREATE MORE法案更加聚焦投资项目本身产生的经济价值,将税收激励与国家产业发展战略、战略性产业布局、技术升级、就业创造、本土供应链建设深度绑定,引导资本流向契合菲律宾长期经济发展目标的重点领域。从政策导向来看,菲律宾近年来的投资促进思路,与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亚洲经济体推进战略产业布局、开展高质量招商引资的改革方向具备一定共通性。
三、CREATE MORE法案下的税收激励体系
CREATE MORE法案在承袭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对投资激励规则重新整合优化,搭建起全新的税收激励制度体系。该体系下政府可动用的政策工具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 所得税激励(Income Tax Incentives)
- 企业所得税免税期(ITH,Income Tax Holiday)。
- 特殊企业所得税(SCIT,Special Corporate Income Tax):企业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在特定期限内适用5%特殊企业所得税税率。
- 强化税前扣除制度(EDR,Enhanced Deductions Regime):
-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企业就符合条件的支出,作出超出实际发生额的额外税前扣除,以此降低应税所得,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 强化税前扣除的所得税税率是20%,比常规所得税税率低5%。
(二) 增值税激励措施(VAT Incentives)
1. 增值税零税率制度(VAT ZeroRating):符合条件的注册经营企业,针对直接用于注册经营活动、适用于零税率销售的合格本地采购,可在采购环节直接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无需先行缴纳增值税再申请退税,有效降低企业资金占用,缓解现金流压力。
2. 进口增值税豁免(VAT Exemption on Importation):符合条件的注册企业,进口直接用于注册活动的合格资本设备、原材料、备件、配套附件及其他合规进口投入品,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Import VAT)。
(三) 进口关税激励措施(Customs Duty Incentive)
注册企业进口直接用于注册项目/注册经营活动的资本设备、原材料、备件、配套附件等货物,同时满足菲律宾国内无法以充足数量、同等质量、合理公允价格实现供给的法定条件,即可享受关税豁免(Duty Exemption)。
四、CREATE MORE法案下所得税激励组合体系的确定机制
前述各类政策工具在实务中相互搭配,形成差异化的激励组合。CREATE MORE法案以产业层级、企业类型、投资地点、投资规模四大维度,为每一个投资项目划定激励体系下的适用基准,据此确定项目可适用的激励工具组合、优惠存续期限以及审批层级。
(一) SIPP产业层级
SIPP全称系Strategic Investment Priority Plan(战略投资优先计划),是由菲律宾投资委员会(BOI)牵头,会同财政激励审查委员会(FIRB)、各投资促进机构(IPA)、其他负责税收优惠的政府机构等部门,根据菲律宾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就业、进口替代、出口、技术升级、区域发展、国家安全等需要进行调整制定,然后提交总统批准的战略投资计划。SIPP有效期为三年,原则上每三年审查、修订一次。
菲律宾于2026年6月正式批准了新版SIPP,该新SIPP(2026-2028)内容较之2022 SIPP进行了更新,但可享受激励的投资产业仍划分为三个层级(Tier):
- Tier1(第一层级):基础需求与广泛优先发展产业;
- Tier2(第二层级):产业链补缺与国家战略能力建设产业;
- Tier3(第三层级):前沿技术、研发创新与经济结构转型产业。
产业层级的定性将直接决定企业所得税免税期(ITH)的时长,以及后续SCIT/EDR可适用的优惠期限。
(二) 企业类型(出口企业或国内市场企业)
首先要区分出口企业(REE)与面向国内市场经营企业(DME),划分标准为企业出口占比是否达到70%以上。
针对国内市场经营企业,则需进一步识别其是否属于高价值国内市场企业(HV-DME,High Value DME),若属于,一般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 项目投资额大于150亿比索;
- 产品实现进口替代,或企业年出口额大于1亿美元。
(三) 投资地点
除产业引导目标外,CREATE MORE法案还承载着推动投资从经济高度集中区域向全国分散布局的政策导向。同一产业、同一类型的企业,落地菲律宾不同区域,能够取得的优惠期限亦存在差异。
(四) 所得税优惠政策总结
综上,CREATE MORE法案项下不同类型企业、不同审批层级对应的所得税优惠期限及组合规则,可归纳如下:

针对上表优惠规则,核心补充说明如下:
1. 表格中4-7年、14-17年、24-27年的优惠年限区间,并非固定数值,需结合项目所属SIPP产业层级(Tier1/Tier2/Tier3)与投资落地区域综合判定确定;
2. 优惠工具适用存在主体差异:
- 出口注册企业(REE)可根据自身经营及税负情况,自主选择适用5%税率的特殊企业所得税(SCIT)或强化税前扣除制度(EDR);
- 国内市场注册企业(DME)仅可适用强化税前扣除制度(EDR),无权选择SCIT优惠。
此处存在极易被忽略的地方税核心差异:
- 企业适用的5%特殊企业所得税(SCIT)替代国家税、地方税以及地方费用和收费;
- 选择强化税前扣除制度(EDR)的企业除应按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所在地方政府还可对其注册项目或活动的毛收入征收最高2%的注册企业地方税(RBELT)。一旦地方政府依法开征RBELT,该税即替代包括地方营业税和不动产税在内的相关地方税费。
3. 优惠周期组合可自主选型:企业可结合自身投资回报节奏、盈利周期、成本结构与经营规划,自主二选一选定优惠路径:
- 优先选择「第1栏:ITH免税期+后续专项优惠」的组合模式;
- 或直接选用「第2栏:无ITH、直接长期适用SCIT/EDR」的优惠模式,适配企业不同阶段的税负筹划需求。
4. 选型锁定与变更限制(官方明确规则):根据CREATE MORE法案及配套IRR、FIRB官方合规口径,企业一旦正式申报并获批选定某一套优惠组合方案,在该项目整体激励存续周期内不可撤销、不得变更。无论是SCIT与EDR之间的切换,还是两种优惠周期模式的互相更改,均不被允许。因此企业在初始选型阶段,需结合长期经营数据审慎决策,避免后期无法调整导致税负成本增加。
五、CREATE MORE法案下交易税/进口税激励措施的确定机制
企业在投资前需重点厘清:在CREATE MORE法案框架下,交易税与进口税类激励的资格判定逻辑、适用期限规则,均与所得税激励存在本质区别。前文所述的交易税、进口税优惠体系,主要包含本地采购零增值税、进口增值税豁免、进口关税豁免三项核心优惠。区别于有明确固定优惠年限的所得税激励(ITH、SCIT、EDR均严格限定优惠存续周期),前述交易税、进口税类激励无固定适用年限限制。该类优惠不适用所得税激励的产业、投资规模、投资地点判定标准,而是采用“企业类型准入+交易要件合规”的两步式专属判定机制,具体规则如下:
第一步:以企业类型划定优惠权限范围
根据法案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仅注册出口企业(REE)与高价值国内市场企业(HV-DME)两类主体,可全额享受三项税费优惠;普通国内市场企业(常规DME)不具备增值税优惠准入资格。
第二步:核验单笔采购/进口交易的法定合规要件
无论何种企业类型,拟享受对应税费优惠的本地采购或进口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核心法定条件:
1. 用途合规:所采购或进口的资本设备、原材料、备品备件、配套附件等货物,专门、直接用于企业已注册的项目或经营活动,包含项目运营所需的合理配套支出,不得用于非注册业务;
2. 供给受限:前述货物无法在菲律宾国内市场,以充足数量、同等质量、合理公允价格完成采购,存在国内供给缺口。
实务合规提示:上述交易税、进口税优惠虽无固定年限,但属于单笔交易专属优惠,不会随企业注册身份自动永久生效。企业需全程留存货物用途证明、国内供给不足佐证材料等全套合规文件,持续满足法定适用条件,应对菲律宾税务局(BIR)、海关署(BOC)的事后审计与合规核查;若交易要件不达标、材料不全,将被取消当期优惠资格并面临追溯补税风险。
六、审核权限:分级审批机制
CREATE MORE法案按照项目投资资本规模设置分级审批规则:
1. 对于投资资本不超过150亿比索的注册项目或注册经营活动,由BOI、PEZA等投资促进机构(IPA)在自身授权范围内完成审批,授予对应税收激励;
2. 对于投资资本超过150亿比索的项目或活动,由对应投资促进机构(IPA)开展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财政激励审查委员会(FIRB)作出最终审批。
七、结语
本文从制度底层逻辑出发,厘清CREATE MORE法案下所得税激励与交易税、进口税激励的核心差异、准入标准与期限规则,搭建起完整的税收激励基础框架,以供企业投资前期税务筹划决策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相较于法案刚落地时的框架性规定,经过一年多的实操运行,菲律宾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实施细则、专项通告与官方答疑文件,针对性填补了立法初期的规则空白、模糊地带与实操争议,解决了大量企业落地过程中遇到的申报口径、边界认定、合规留存、新旧政策衔接等实务难题。后续将专门撰文聚焦CREATE MORE法案落地一年多以来的配套新规迭代与实操演变,系统梳理新增配套法令的核心内容,拆解新规解决的行业痛点与落地堵点,结合官方实操口径与真实落地案例,进一步细化企业合规操作要点与风险防控建议。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蔚,国浩苏州合伙人;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投资与并购;邮箱:wangwei_sz@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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