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鉴于当前中东地区局势或将对贸易金融业务运营造成的影响,国际商会(ICC)编发了《国际商会贸易金融规则在中东冲突背景下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重申国际商会规则体系内现有的指导文件立场。
指南指出,即使中东地区局势对贸易交易的商业环境产生影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等国际商会跟单贸易结算工具以及相关电子补充规则(如适用)的法定效力不发生改变。
如本次冲突对国际商会规则下的银行运营或交单业务产生扰动,现行国际商会规则体系中的以下条款均可适用:
- 国际商会相关规则已对银行间单据传输延误或丢失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 国际商会规则中包含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于银行的运营因超出自身可控范围的事件影响而中断的情形。
- 若突发业务中断影响单据提交、审核流程,交易各方可协商确定替代性安排。
- 若交易各方拟约定电子交单模式,可参照《跟单信用证电子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或《托收统一规则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RC)执行。
为帮助商会广大会员单位了解指南具体内容,按照常规流程适用相关的国际商会规则开展业务,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现发布《国际商会贸易金融规则在中东冲突背景下的应用指南》中文版。感谢委员会翻译专家组成员招商银行李晓丽、中国银行徐珺、中国银行吴丹在本报告翻译、校对、译审过程中的辛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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