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 Matthias Meyer、姚捷等:统一专利法院(UPC)诉讼风险预警:延误送达程序,中国企业或面临“意外判决”?_贸法通

Dr. Matthias Meyer、姚捷等:统一专利法院(UPC)诉讼风险预警:延误送达程序,中国企业或面临“意外判决”?

发布日期: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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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进入其运行的第四个年头,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开始接触这一目前已覆盖欧洲18个国家的专利诉讼体系。

近期UPC多个地方分庭的裁判实践显示,一个过去较少受到关注的问题正在逐渐浮现:当诉讼文件无法有效送达中国企业时,法院是否会等待送达完成后再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对于在欧洲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这并非一个单纯的程序性问题。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在尚未及时获悉相关诉讼的情况下,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甚至面临判决作出乃至执行启动的风险。

一、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

自统一专利法院(UPC)2023年6月1日成立以来,跨境送达起诉状一直存在实践上的困难,尤其是在向中国被告送达时更为明显。根据UPC规则,诉讼文件通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送达中国被告:

  • 经当事人同意,通过电子邮件向授权接收人送达;
  • 依据《海牙送达公约》,通过中国中央机关(CCA)完成跨境送达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中国企业并未指定授权接收人,而通过中央机关完成送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并且会出现送达延迟或对送达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当送达无法完成,UPC法院如何推进诉讼程序?

在此背景下,近期UPC部分地方分庭(Local Divisions)越来越倾向于寻求替代方式解决送达问题 - 采用“公告送达”(Service by Public Notice)的方式。该方式在德国国内法中有依据,但目前并未在UPC《程序规则》(UPC Rules of Procedure)中得到明确规定。

例如,UPC慕尼黑地方分庭曾认为,对于起诉状的送达而言,公告送达应属于“最后手段”。然而,如果中国中央机关在六个月内未采取行动,或明确拒绝送达,法院则认为在UPC官方网站公布判决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被告,可以视作有效的送达方式。

曼海姆地方分庭则在送达被拒绝后,甚至直接作出了判决,而相关判决仅在事后予以公布。

此外,汉堡地方分庭近期还作出了一项新的裁定:获授权代表当事人申请临时措施的律师,并不会自动获得授权在后续涉及同一专利的侵权诉讼中继续代表该当事人,即便两个程序之间存在关联(LD Hamburg, UPC_CFI_688/2025: “A lawyer authorised to represent a party in a proceeding on provisional measures is not automatically authorised to represent the same party in a subsequent infringement action concerning the same patent, even if there is a link between the two proceedings.”)。

三、中国企业需要关注什么?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最大的风险或许并非被起诉本身,而是:企业可能在尚未充分知悉相关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甚至面临判决和执行。

一旦企业未能及时获悉诉讼文件,可能影响其准备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以及行使程序性权利。

对于在欧洲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我们建议:

  • 提前建立欧洲专利争议预警机制;
  • 考虑指定授权接收待送达的法律文件的联系人;
  • 建立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法律文件的机制;
  • 提前制定欧洲专利诉讼应对策略;

从而确保能够及时获悉相关诉讼并做好相应法律准备,更有效地管理欧洲专利诉讼风险。

我们的观察 

UPC成立时间虽不长,但相关程序规则和司法实践不断快速发展。从近期案例可以看出,送达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程序性或技术性的问题,而可能直接影响企业在诉讼中的有效应对能力。

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参与欧洲市场竞争,特别是在新能源汽车、储能、通信、半导体、生物医药等技术密集型行业,这类风险值得提前关注。

来源:鸿鹄律师事务所

作者:

  • Dr. Matthias Meyer,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邮箱:Matthias.Meyer@twobirds.com;电话;+4921120056136
  • 姚捷,中国知识产权业务联席负责人;邮箱:Christine.Yiu@twobirds.com;电话:+862123121288
  • 梁敦瀚,中国知识产权业务联席负责人;邮箱:Hank.Leung@twobirds.com;电话:+8522248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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