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诗佳:一文解读沙特《政府招标和采购法》最新修订要点_贸法通

尤诗佳:一文解读沙特《政府招标和采购法》最新修订要点

发布日期: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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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沙特内阁审议通过《政府招标和采购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对现行《政府招标和采购法》(以下简称“原法”)作出实质性修订,系沙特推动公共采购监管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立法举措,该法规范了政府主体的采购行为,适用范围覆盖各部委、政府机构、公共机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实体,以及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支持的实体。

本次修订对沙特公共采购规则作出系统性调整,改革着力点在于简化采购流程、提升行政效率,进一步释放私营部门参与政府项目的空间,对原法项下部分程序性繁琐的条款予以优化,确立更为灵活的采购制度。本次重点修订内容涉及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调整、开标评审组织架构重塑、投标与废标重招程序优化、保证金制度修改、合同变更与违约罚则重构、财政审批时限压缩、供应商异议与申诉机制调整,同时增设规制政府主体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相关规定。

鉴于修订案正式法律文本尚未对外公布,本文仅基于已披露的修订要点形成初步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现将本次修订值得关注的核心要点梳理如下:

一、采购门槛

(一)直接采购金额调整 

原法第32条规定,除武器采购、单一来源、国家安全等法定情形外,小额直接采购的适用门槛为项目预估金额不超过10万沙特里亚尔。修订后将该门槛提高至100万里亚尔,政府机构的采购灵活度明显提升。

同时,修订案新增多项可直接采购的法定情形,包括研发创新、软件许可及订阅、专业科学期刊、展会场地租赁、政府人员培训、自由职业者服务等。需要提示的是,修订案要求政府机构采用直接采购时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且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和支出效率原则。

(二)有限竞争规则收紧 

原法第30条曾规定,项目预估金额不超过50万里亚尔时,政府机构可采用有限竞争,定向邀请供应商投标,应邀请尽可能多的投标人且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五家,并优先面向本地中小企业。修订案删除了该金额门槛,意味着政府实体不能再仅凭金额大小而径行采用有限竞争,必须书面解释公开招标为何不适用于本项目。此外,修订案明确,向自由职业者采购可适用有限竞争。

二、评审机制

(一)开标与评标委员会合并 

原法第43条、第45条分别设立 “开标委员会” 与 “评标委员会”,并要求开标后3日内移交材料。修订案将两委员会合并为 “开标与评标委员会”,取消了3日移交期限。本地内容与政府采购局代表可参与评审讨论,享有与委员会成员同等权利;属于经济与发展事务理事会战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员亦可参与。

(二)投标有效期 

原法第39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个自然日。修订后调整为90个工作日,实际日历周期相应拉长。投标人需同步调整保函有效期设置,延期操作将由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三)废标与重招 

原法下招标作废后重新招标,原则上须完整走完前置流程。修订案明确,若投标有效期届满未授标、全部投标人撤标或全部投标文件被否决,重新招标时可豁免统一采购机构审核、特定商标或原产地审批等部分前置程序,缩短项目重启周期。

(四)应急备用金 

原法仅要求预估成本时调研市场价格。修订案明确,预估成本须包含全部费用、税费,并加计实施条例规定比例的应急备用金。后续评标中,“预估成本与备用金” 成为价格谈判和授标的重要标尺,例如,最佳报价超过该标尺时可启动谈判以及单一投标情形下报价不得超过该标尺方可授标。

(五)签约顺延规则 

修订案新增规定,中标人收到签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政府可取消其中标资格,顺延至下一位投标人,或径行废标。同时,政府可没收其最终担保(如有);若该中标人依法免于提交最终担保,则须支付相当于其报价5%的违约金;60日内未支付的,政府须将事项提交违规处理委员会。

(六)本地化

本次修订进一步提升了本地内容与政府采购局在采购全流程中的法定地位。原法并未强制要求政府机构在采购前期规划阶段与该主管机构对接。修订后,政府实体开展采购前置规划工作时,负有与本地内容与政府采购局开展协调的法定义务;财政部在制定采购相关政策、指引文件,或对法规规章作出修订时,亦必须征求该机构意见。

(七)保证金制度

(1)最终担保

原法第61条规定,项目金额不超过10万里亚尔可豁免最终担保;国家持股51%以上的公司自动豁免。修订后将金额门槛提高至30万里亚尔,新增自由职业服务、紧急及紧迫情形等豁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修订案取消了国有控股企业自动豁免最终担保的特权,国有持股51%以上企业须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对待。

此外,修订案作出补充: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且其依法免于提交最终担保的,须支付相当于最终担保金额的违约金;60日内未支付的,政府须提交违规处理委员会处理。

(2)初始担保

 修订案新增自由职业者、紧急情况、紧迫情形可免交初始担保。同时规定,免于提交初始担保的供应商,若出现应没收担保的情形,须支付相当于其报价2% 的违约金;60日内未支付的,同样须提交违规处理委员会。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变更 

原法第69条对合同变更仅作笼统规定,允许合同价值上调不超过10%或下调不超过20%。修订案对此作了分层细化:

  • 就新增项目而言,合同或框架协议采购订单的价值可增加至10%,但须取得承包商同意;
  • 就既有项目加价而言,最高可增加至20%,其中10%以内的部分无需承包商同意,超出10%的部分则必须取得承包商同意;
  • 就既有项目减价而言,下调幅度以20%为限,超出该比例的亦须取得承包商同意。

同时,无论新增项目还是既有项目加价,合计总增幅均不得超过合同或采购订单价值的20%。此外,合同中的非财务条款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

(二)违约罚金上限 

原法第72条、第73条分别规定非供货类项目延期违约金、持续服务合同履约不足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金额的20%。修订后将两类上限统一下调至15%。

四、审批与救济机制

(一)审批时限 

原法第60条规定财政部合同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逾期视为批准。修订后缩短至4个工作日,逾期同样视为批准。

(二)政府对拖欠款项的限制 

修订案新增规定,若政府机构拖欠承包商款项,经财政部通知后仍不处理的,该机构不得作出新的授标决定。例外情形限于:拖欠系因财政部流程所致,或政府已履行程序但预算拨款不足。

(三)异议期

原法第53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布后暂停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修订后将最低期限压缩至 3 个工作日,部分特殊情形可依条例豁免。

(四)申诉机制 

原法第86条、第88条要求投诉与违规处理委员会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且申诉无需缴纳保证金。修订后最低人数降至3人,并设立总秘书处。针对资格预审决定的申诉,申诉人须缴纳投标金额的0.5%或15000里亚尔,二者取较高金额作为保证金,申诉成功后方予退回,具体实操细节由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综上来看,本次修法的核心逻辑在于向政府采购主体放权、提升采购执行效率;在部分事项上适度减轻供应商的履约负担。需要注意,本次修订大量实操细则有赖后续配套实施条例予以明确。建议计划参与沙特政府投标的市场主体持续跟进条例的正式出台,结合新规动态调整自身投标策略。

来源:文森律师事务所

作者:尤诗佳,文森律师事务所沙特办公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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