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引_贸法通

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发布日期: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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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防范跨境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升海外风险应对能力,保障品牌资产与创新成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GB/T 39550-2020)、《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国内法律法规、官方指引文件及相关国际公约,参考国内外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与行业惯例,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中国企业及其海内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站企业、跨境物流服务商、海外仓运营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

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模式(B2B、B2C、D2C、直播电商等)、业务规模、目标市场及产品品类,参考本指引制定个性化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方案。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合规,指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中,围绕商品研发、上架、物流、销售、售后等环节开展的知识产权权属确认、风险评估、权利布局、争议处置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本指引所称平台通知 - 删除规则,指跨境电商平台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及平台规则,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采取的通知、下架、删除等处理机制,是跨境电商领域最常见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本指引所称平行进口,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进口并销售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合法投放市场的带有相同知识产权标识的商品的行为,各国法律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认定存在差异。

第四条【基本原则】

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应以尊重知识产权、践行合规经营为核心,遵循依法有序、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合规管理需与企业业务发展适配,平衡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与避免过度负担,兼顾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遵守国内法规及目标市场法律与行业惯例。

第五条【合规价值导向】

知识产权合规是跨境电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通过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可有效降低侵权纠纷导致的商品下架、账户冻结、罚款、诉讼等风险,保护自身品牌与技术成果,提升消费者信任度,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知识产权基础管理体系

第六条【合规组织架构搭建】

企业可根据自身规模与业务特点,搭建适配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一)大型跨境电商企业宜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统筹负责全公司的知识产权合规工作;

(二)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可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或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日常合规服务;

(三)企业可建立跨部门合规协同机制,明确法务、研发、采购、运营、物流、客服等部门的知识产权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第七条【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宜结合跨境电商业务特点,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知识产权权属管理制度,明确员工职务发明、委托创作、合作开发等成果的权利归属;

(二)商品上架知识产权审核制度,规范商品信息发布前的合规审查流程;

(三)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制度,定期监测目标市场知识产权动态与竞争对手行为;

(四)知识产权争议处置制度,明确各类纠纷的响应流程、责任分工与处置策略;

(五)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知识产权文件与证据材料。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属管理】

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权属管理,确保权利清晰、有效:

(一)及时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核心技术、品牌标识、原创内容进行全面保护;

(二)对于通过受让、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应核实转让方、许可方的权利证明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范围、使用期限、地域限制等条款,并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定期核查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及时办理年费缴纳、续展、变更等手续,避免权利失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企业宜提前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应对潜在的撤三风险。

第九条【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企业宜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知识产权文件进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一)档案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书、申请文件、授权合同、FTO 分析报告、合规审查记录、争议处置文书、沟通记录等;

(二)纸质档案应存放于安全、干燥的场所,明确保管责任人与借阅权限;

(三)电子档案应采用加密存储,制作不少于两份备份,分别存储于不同物理介质,防止数据丢失、篡改或泄露;

(四)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知识产权类型、权利有效期、纠纷处置状态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少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后 3 年。

第三章 商品上架前知识产权合规

第十条【专利合规审查】

对于涉及技术创新的商品,企业宜在上架前开展专利合规审查,防范专利侵权风险:

(一)开展专利自由实施检索(FTO),委托目标市场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对商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全面检索,分析是否落入他人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企业采取建构关键词与专利分类号结合的检索方式,检索范围应覆盖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已授权专利、公开未授权专利申请、失效专利等全法律状态文献;

(三)对于高风险品类(如消费电子、机电产品、医药健康等),建议开展两次及以上独立检索复核,最大限度降低漏检风险;

(四)经评估发现存在较高侵权风险的,可考虑进行技术规避设计,调整产品技术方案,使其不再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可与专利权人洽谈专利许可,获得合法授权;

(五)对于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应及时在目标市场申请专利保护,利用《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制度,在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内(外观设计)提交海外专利申请,最大限度保留在先申请的时间优势。

第十一条【商标合规审查】

商标是跨境电商企业重要的品牌资产,企业应高度重视商标合规管理:

(一)提前在目标市场进行商标布局,优先注册核心类别,并根据业务拓展需要,逐步覆盖关联类别。可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进行注册,降低注册成本与管理复杂度;

(二)对拟使用的商标进行侵权风险检索,排查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避免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信息作为店铺名称。检索渠道包括目标国家或地区商标主管部门数据库、专业商标检索平台等;

(三)经评估发现存在较高侵权风险的,应调整商标标识,避免使用可能引发混淆的商标;对于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可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四)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的标识、类别与范围使用商标,正确标注注册标记®,未注册商标可标注TM。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不得跨类别使用商标。

第十二条【著作权合规审查】

跨境电商经营中涉及大量著作权客体,企业应做好著作权合规管理:

(一)对商品详情页、宣传图片、视频、文案、产品说明书、软件界面等原创内容,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明确权属;

(二)使用第三方作品(如字体、图片、音乐、视频片段等)时,应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许可,明确授权使用的范围、方式、期限与费用。避免使用盗版或未经授权的作品,尤其是商用字体、图库素材等;

(三)排查商品本身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如玩具、文具、服装上的卡通图案、动漫形象等,确保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

(四)在商品描述中,避免抄袭他人的原创文案、产品介绍等内容,防止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应加强跨境电商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防止核心信息泄露:

(一)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包括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价格策略、销售数据、技术参数、工艺流程等;

(二)对商业秘密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核心商业秘密应限制知悉人员范围,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

(三)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在员工离职时,应办理工作交接,收回涉密文件与设备,重申保密义务;

(四)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对电子形式的商业秘密进行加密、权限控制、水印等处理,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复制或传播。

第十四条【平行进口合规提示】

平行进口是跨境电商领域常见的经营模式,但各国法律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认定存在差异:

(一)欧盟采用欧洲经济区区域权利用尽原则,商品经权利人或其授权人在欧洲经济区(欧盟成员国及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境内首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无权禁止该商品在欧盟境内的转售;商品若首次投放于区域外国家,不适用权利用尽;

(二)美国采用区分式 “首次销售原则”,版权认可国际用尽,商标平行进口存在实质性差异例外,若商品配方、质保、包装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权利人可禁止进口;专利经专利权人授权在境外首次销售的,同样适用权利用尽原则(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Impression Products诉Lexmark案确认专利国际用尽),但未经授权进口的专利商品仍可能构成侵权;

(三)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平行进口整体态度较为宽松,但仅允许正品平行进口,若商品与本土在售产品存在实质品质差异、误导消费者,则权利人可制止;

(四)企业在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前,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相关法律规定,评估法律风险。建议与权利人沟通,获得明确授权,避免因平行进口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章 物流与海关知识产权合规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企业可将在目标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向当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借助海关执法力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一)在中国境内,企业可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备案有效期为10年。备案后,海关可在进出口环节主动查扣侵权货物;

(二)在海外市场,企业可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向海关部门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例如,美国企业可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通过电子备案系统(e-Recordation)提交申请;欧盟企业可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运营的IP Enforcement Portal(IPEP)提交欧盟统一海关行动申请(Union application),覆盖全部成员国;

(三)海关备案有助于防止侵权货物进出境,同时也可为企业应对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侵权投诉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进出口申报合规】

企业在办理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申报手续时,应遵守海关知识产权监管规定:

(一)如实申报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应在报关单上注明知识产权名称、权利人、授权情况等信息;

(二)提供真实、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授权许可合同等;

(三)企业在申报时,可重点排查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因涉嫌侵权导致货物被查扣;

(四)对于海关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应及时提交,配合海关开展查验工作。

第十七条【侵权货物处置应对】

若企业的商品被海关查扣涉嫌侵权,可按以下方式妥善处置:

(一)及时向海关了解查扣原因、涉及的知识产权、查扣货物清单等信息,索取《扣留凭单》;

(二)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商品不侵权或已获得合法授权。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授权许可合同、采购合同、发票等;

(三)若商品确实存在侵权风险,可与权利人协商和解,争取通过支付赔偿金、销毁侵权货物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责任;

(四)若对海关的扣留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商品采购与审核流程,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海外仓知识产权合规】

海外仓是跨境电商物流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加强海外仓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

(一)选择合规经营、信誉良好的海外仓服务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责任条款,要求服务商保证其提供的仓储、配送等服务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对存入海外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审核,确保商品不侵权;

(三)定期对海外仓的库存进行盘点,排查是否存在侵权商品、过期商品或不合格商品;

(四)了解目标市场关于海外仓运营的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规定。若海外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应及时委托当地律师处理。

第五章 平台运营知识产权合规

第十九条【平台规则遵守】

不同跨境电商平台有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企业可仔细阅读并遵守:

(一)入驻平台前,认真学习平台的《知识产权政策》《卖家行为准则》等规则文件,了解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罚措施;

(二)按照平台要求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完成品牌备案。品牌备案有助于平台识别正品,防止他人假冒品牌,同时也可获得平台提供的更多维权工具;

(三)规范商品信息发布,避免在商品标题、描述、图片、视频中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发布侵权商品信息;

(四)配合平台的知识产权审核与调查工作,及时回复平台的通知与询问。

第二十条【平台通知 - 删除规则应对】

平台通知 - 删除规则是跨境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主要方式,企业应掌握正确的应对方法:

(一)收到平台的侵权投诉通知后,可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首先核实投诉方的身份、主张的知识产权权利基础、侵权指控内容与相关证据;

(二)若认为商品不侵权,应及时向平台提交申诉材料,说明不侵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诉材料应清晰、准确、有针对性;

(三)若商品确实存在侵权风险,可立即下架侵权商品,删除相关信息,避免平台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如账户冻结、资金扣押等;

(四)若对平台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平台申请复核,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2号),平台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适当、合理,与侵权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企业可据此要求平台不得采取超出必要范围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一条【恶意投诉反制】

跨境电商领域恶意知识产权投诉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应识别并采取有效措施反制:

(一)恶意投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投诉方虚构权利基础、伪造证据、超出权利保护范围投诉、多次重复投诉、以索取高额和解金为目的等;

(二)收到恶意投诉后,应系统固定相关证据,包括投诉函、平台处理文书、沟通记录、企业损失证明等;

(三)向平台提交反投诉材料,说明投诉方的恶意行为,请求平台驳回投诉,并对投诉方进行处罚;

(四)向目标市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举报投诉方的滥用权利行为,请求予以规制;

(五)必要时,可依法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恶意投诉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可主张赔偿。

第二十二条【跨境直播电商合规】

随着跨境直播电商的快速发展,相关知识产权风险也日益凸显,企业可重点关注:

(一)直播中使用的背景、音乐、图片、视频等素材,应确保获得合法授权,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二)直播中介绍商品时,避免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避免进行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

(三)直播带货的商品应经过严格的知识产权审核,确保商品不侵权;

(四)对直播内容进行录屏存档,保存至少6个月,作为发生纠纷时的证据。

第六章 知识产权维权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平台内维权】

当发现他人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侵犯自身知识产权时,企业可优先通过平台内维权渠道解决纠纷:

(一)利用平台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工具,如亚马逊的Brand Registry、速卖通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eBay的VeRO程序等,提交侵权投诉;

(二)按照平台要求提交投诉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侵权商品链接、侵权对比说明等;

(三)跟踪投诉处理进度,及时回复平台的询问。若平台处理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升级处理;

(四)对于多次侵权的卖家,可要求平台永久封禁其账户。

第二十四条【境内维权途径】

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境内,或侵权主体在境内的,企业可通过以下境内途径维权:

(一)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行政查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假冒专利、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行为,还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等,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跨境维权基础路径】

跨境维权难度大、成本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一)委托目标市场当地的知识产权律师代理维权。当地律师熟悉当地法律与司法实践,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提高维权成功率;

(二)向目标市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执法机构投诉,请求行政查处;

(三)向目标市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应充分评估诉讼成本、胜诉概率与执行难度;

(四)利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地方分中心的资源,获取维权指导与援助。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可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企业出海搭建的官方支持平台。

第二十六条【境外典型诉讼程序应对】

针对跨境电商企业高频遭遇的境外特殊诉讼程序,企业可按以下方式针对性处置:

(一)美国SAD诉讼应对

SAD诉讼全称Schedule A附表批量诉讼,集中出现在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法院,是权利人批量起诉跨境卖家的单方快速处置程序,依托《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5 条(FRCP Rule 65)的 TRO 临时限制令制度,权利人可不经事先通知被告,申请法院冻结平台店铺、收款银行账户。大量行业案例显示中小卖家因不熟悉程序、错过窗口期,最终形成缺席判决、资金被扣。企业可按以下步骤处置:

(1)收到法院文书、平台冻结通知后,第一时间下架全部涉案商品,防止侵权持续扩大损失;

(2)尽快委托具备美国跨境知产案件执业经验的本地律师介入评估案件胜诉概率、和解区间;

(3)TRO法定基础有效期最长14天,律师需在该周期内提交撤销临时限制令动议,同步提交不侵权、涉案权利不稳定等佐证材料;

(4)主动与原告律师开展和解协商,以合理和解金换取撤诉、账户解冻,规避缺席判决导致全额资金划扣。

(二)美国337调查应对

337调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管辖,针对进口商品知识产权侵权,具有审理周期短、制裁力度极强的特征,一旦签发普遍排除令,同类产品永久无法入境美国。2026年多类消费电子、家居品类已批量发起调查,企业应对要点:

(1)收到ITC立案通知书后,美国本土被告 20日内提交答辩,境外企业可适用30日答辩宽限期,逾期视为缺席应诉;

(2)组建复合应诉团队:美国本地行政诉讼律师+产品技术专家+专利代理师,同步开展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无效检索;

(3)与原告协商专利许可、和解撤案,规避排除令对全品类出口的长期限制;

(4)可对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获取官方应诉咨询、行业协同支持。

(三)欧盟紧急程序应对

欧盟各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设有不同的紧急处置程序,是跨境电商企业赴欧参展、销售时的高频风险点:

德国临时禁令(Einstweilige Verfügung):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PO)第935条、第940条,该程序启动门槛低、紧急情形下法院可当日签发禁令,拒不履行将处以高额强制罚款;企业收到文书后,可尽快委托当地律师对临时禁令提出异议(Widerspruch),同步遵守禁令执行要求。

法国紧急程序(Refere d’ urgence):依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6-4-6 条,单方紧急请求程序(référé)可在短时间内(实践中快则数小时至数日)出具临时禁令裁定,拒不执行将被法院判令持续性日罚金(astreinte);企业收到禁令后,可第一时间委托当地律师,在法定15日上诉期内提起上诉(appel),配合法院各项执行措施。

意大利描述性令状(Descrizione):依据意大利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相关规则,属于诉前单方证据保全程序,法院可指派法警、技术专家不经提前通知进入展台、经营场所勘验取证;企业可全程在场见证取证过程,针对超出侵权关联的商业涉密资料提出排除异议,限制涉密信息调取披露

第二十七条【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企业可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多元化解机制,高效解决纠纷:

(一)和解:和解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不伤和气等优点。企业可在律师的协助下,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调解:可请求平台、行业协会、知识产权调解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对于合同纠纷,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程序灵活、一裁终局等优点。

第七章 合规能力建设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八条【合规培训与宣传】

企业可定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与能力:

(一)培训对象包括管理层、法务、研发、采购、运营、物流、客服等所有与跨境电商业务相关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基础知识、跨境电商相关法律法规、平台规则、风险识别与应对方法、典型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形式可采用线下讲座、线上课程、案例研讨、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培训效果;

(四)将知识产权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入职培训与年度考核,确保培训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合规案例库建设】

企业宜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合规案例库,积累经验教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一)案例库内容包括企业自身经历的纠纷案例、行业内的典型案例、国内外的司法判例等;

(二)每个案例应详细记录基本情况、风险点、处置过程、经验教训、合规要点等;

(三)定期对案例库进行更新与分析,总结规律,为企业的合规管理提供参考;

(四)组织员工学习案例库中的案例,提高员工的风险识别与应对能力。

第三十条【外部专业资源合作】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合规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业性强,企业可加强与外部专业资源的合作:

(一)与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检索、维权、合规咨询等服务;

(二)对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知识产权局、商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获取政策支持与维权援助;

(三)加强与其他跨境电商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分享合规经验,共同应对行业共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合规审计与持续改进】

企业可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计,查找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持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一)合规审计可每年开展一次,也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开展;

(二)审计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商品上架审核流程、平台运营合规情况、物流与海关合规情况、争议处置情况等;

(三)审计结束后,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

(四)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根据审计结果与业务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指引效力】

本指引为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一般性指导文件,不具有强制性。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平台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内部操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提示】

本指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与官方文件,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各国、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平台规则、执法实践存在差异且可能随时更新,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时,可委托当地执业律师对属地法律及最新司法实践进行核查确认,确保经营行为合法有效。

来源:盈科北京律所

作者:余飞峰,盈科北京律师、专利代理师、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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