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持续发展目标
背景
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基于千年发展目标制定了17个相互关联的可持续发展目标(SDG),并于2016年生效[1]。可持续发展目标反映了经济、社会和环境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描绘了一个应对经济排斥、社会不平等和环境退化等关键全球挑战的蓝图,确保所有人享有和平、繁荣和机会。国际商会在制定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并将继续与我们的网络和众多的合作伙伴合作,确保以适用于企业和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和以承认企业在促进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方式来实施政策框架。创新、协作和良好的治理将是在2030年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并确保不让任何人掉队的关键驱动力。
现状
主要由私营企业参与和投资推动的创新和创造性活动将在协助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的支持性框架条件对于支持和激励此类活动至关重要。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一个有效的获取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支持创新方面发挥核心作用,为创新和创造性活动的投资者从创新中产生的无形资产(如品牌、技术、外观设计和创意内容)提供合法权益,从而帮助他们保障其投资。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另一个重要催化剂就是合作。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框架支持合作以及知识和信息的交流,这对于开发新的工艺、产品、服务和技术至关重要。
可持续发展目标概括了国际社会承诺开展工作的具体目标。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下,将为实现其中许多目标做出重要贡献。例如,农业创新将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力和粮食安全;更清洁、更高效、可负担的能源技术将有助于提高安全性和获取可持续能源;改善水利和水管理技术将保护供水,并协助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清洁水和卫生设施。与环境管理有关的目标也同样需要创新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在气候变化领域、生物多样性还是海洋保护领域。医疗领域的创新也将在为更健康的人口和更广泛的医疗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信息通信技术(ICT)已经彻底改变了以前孤立的社区与世界其他地区进行通信和互动的能力,开辟了新的经济、教育和其他方面的可能性。品牌保护以知识产权、外观设计和著作权为支撑,推动企业当责和社会责任,并有助于鼓励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模式,这是另一个2030年议程的目标。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相互关联性意味着当知识产权有助于推动一个目标的实现时,它也间接有助于推动所有其他目标的实现。
在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层面上,知识产权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创造繁荣和加强经济基础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经济和全球贸易的很大一部分是由品牌、技术、设计和创意内容等无形资产驱动的。在很大程度上,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对发展这些资产的投资进行约束,也支持其使用、交易和交流。当市场充分开放、竞争激烈时,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层面得到加强,为各国企业提供参与全球市场的机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助于吸引外部投资和合伙关系,从而帮助提高当地的技术能力和技术传播能力,也有助于支持当地企业寻求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
技术相关知识产权(如专利、商业秘密和软件保护)支持的绿色技术发展很可能对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参见 D.II. 环境保护部分)。不断变化的消费习惯和生产方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以商标、外观设计和著作权为支撑的商品和服务的品牌化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了联系,可以鼓励后者进行更可持续的生产而前者转向更负责任的消费。
关于知识产权在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层面上的作用的许多讨论,集中在从技术上更先进的国家向技术上不太先进的国家的技术转移,以及后者的技术能力建设。除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之外,联合国在多个政府间论坛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审议,包括在发展融资论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后续流程、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讨论。在2015年底,还启动了技术促进机制,其作为发展融资论坛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成果,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2]。
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支持技术转让和传播的法律框架,其所提供的法律保障鼓励技术合作以及由此产生的知识交流和能力建设。企业积极参与并在相关国际讨论中贡献其在发展和传播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未来展望
为了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取得进展,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作至关重要。企业随时准备与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并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处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其他有关政府间进程作出积极贡献。然而,联合国有多个论坛致力于解决类似的问题,尤其是在技术开发和转让领域,这种重合可能使有意义的参与变得困难。对其进行简化工作,并明确每个论坛的具体目标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将是受欢迎的。对这些不同平台的全球商业利益进行协调和融合是一项重要挑战,但是整合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层面的挑战也是如此。很明显,企业需要在这样的未来到来时发挥核心作用。
各个国家的企业也将继续进行创新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此,企业需要一个支持性且连贯性的政策环境来创造和培育创新生态系统,并建立对创新活动投资所必需的信心。这包括可预测的透明的和强大的法律和监管制度、稳定的宏观经济框架、熟练的劳动力、开放的市场以及有效和可预测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将鼓励国际研发、传播、合作和伙伴关系,帮助建立本地能力以及跨国界传播知识。在发展政策上,政府应有意识地建立必要的管理和经济基础设施,包括知识产权制度,支持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企业创新者,并鼓励国际间的合作交流。
制定对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层面公正的政策并不简单。在处理其中任何一个层面时,各国应该注意不要破坏其他层面。在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制定中,政府不仅要注意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层面的重要贡献,也要注意其对环境和社会层面的重要贡献,应该通过鼓励创新的解决方案来应对环境和社会挑战。
总而言之,各国政府和所有类型(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政府间论坛应承认并尊重全球知识产权框架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知识产权应被视为一个工具,是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问题的一部分。
国际商会的贡献
国际商会通过参与讨论、组织活动和出版物对知识产权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的讨论做出了贡献。此种多重和多学科的方式包括积极领导全球企业,不仅参与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联合国发展融资论坛进程,还参与了构建未来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政府间论坛,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构建未来可持续发展环境和其他层面的主要政府间论坛,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及其背景下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的后续流程。
有关国际商会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更多信息,以及关于这一主题的最新出版物,请访问我们网站的可持续发展门户网站[3]。
II、环境保护
1. 生物多样性
背景
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价值,因此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1993年)。公约的目的是维持生物多样性,促进其可持续利用及公平分享利用的利益。《生物多样性公约》确认了成员国对其境内发现的遗传资源(GRs)具有主权,并规定了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可获得遗传资源的原则。
目前,一共有195个国家和欧盟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美国是唯一一个已签署但却没有批准该公约的大国。自《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生效以来,已尝试过多种方式来规范和明确应如何在实践中落实获得和惠益分享的原则。2010年10月,经过艰难谈判的《名古屋议定书》(《议定书》)得以通过,才使这一问题有了进展[4]。该《议定书》于2014年生效,要求希望调整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缔约方制定明确的规则。另一方面,利用这些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各方必须采取措施监督这种使用,以确保提供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国家的获取和惠益分享(ABS)法律得到尊重。该《议定书》还承认符合其原则可以作为专门性文书的其他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际协定。该《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仍在讨论详细的标准,一旦达成一致,其标准可涵盖例如《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5]和世界卫生组织《大流行性流感防范框架》(PIP),其中规定了特定类别的遗传资源规则。
现状
虽然该《议定书》现在已得到许多国家的批准,但并非所有缔约方都已将所有条款落实到国家/区域法律。例如,到目前为止,只有欧盟、瑞士、挪威和日本等少数国家将合规措施纳入国家法律。该《议定书》设立的一个关键手段是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ABS CH),其旨在成为一个中央门户,向用户和主管部门提供所有信息,以便他们能够遵守义务并跟进合规。然而,由于信息不完整且用户使用不方便,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目前还不是一个可靠的合规工具。
在国际层面,该《议定书》缔约方仍在处理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如上文提到的关于接受其他国际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作为《议定书》下专门性文书的标准。此外,另一个未决的问题是:是否需要制定一种全球性多边惠益分享机制,以便在跨境情况下或无法给予或征得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确保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6]。另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是数字序列信息(DSI)与《议定书》范围之间的关系,或者更笼统地说,数字序列信息是否应该成为惠益分享的触发事件[7]。
除了所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和《名古屋议定书》之外,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对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制度进行了谈判,其不仅涉及利益分享和技术转让的问题,而且还涉及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另一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在《议定书》的谈判开始之前已经对其进行了讨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的国际文书的谈判有关,谈判重点集中在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的起源/来源的专利披露要求。该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发展中国家的青睐。企业反对这种要求,是由于这将对基础专利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可能与专利制度不兼容,从而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这种制度最终导致生物多样性较少用于研发,导致分享惠益较少,这将违反《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的惠益分享目标。最后,如果该《议定书》获得批准,已经存在的防止盗用体系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专利披露要求的谈判变得多余[8]。
未来展望
除了上文提到的正在进行的讨论之外,发展中国家由于产生和分享的惠益有限,而发达国家由于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仍然不明确和行政准入程序有分歧、过于官僚,两方都感到很挫败。因此未来可能会重新考虑整个获取和惠益分享体系[9]。争论的另一个要素是对于将对遗传资源的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分享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的误解。这给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下的惠益分享带来了不必要的附加压力。关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所需的资金可以探索其他创新的筹资机制。
企业将继续建设性地参与这些辩论,倡导更人性化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解决方案,并明确表明知识产权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议定书》的目标并不矛盾,都需要得到保护,从而就不需要新的专利披露要求。
国际商会的贡献
国际商会作为业务中心,对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以及《名古屋议定书》在关键市场上的国家层面上的实施,参加了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讨论和谈判。此外,国际商会还继续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谈判作出了贡献。
2. 气候变化
背景
气候变化是当今时代最紧迫的全球性挑战之一,需要全球性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可以在推动投资和创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协助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需要所有国家的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努力。气候变化的全球性使得国际层面根据共同商定的条款进行持续的创新、利用和技术转让,以实现全球适应和减缓的目标,这需要大量投资。对投资和创新的最大贡献来自私营部门,而政府的作用是提供适当的制度框架和有利的政策环境,以加速和扩大在技术开发、利用和合作上的商业投资。知识产权和相关制度框架对于任何技术开发和利用过程都至关重要,并为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了为社会福利而向持续技术改进投资的基础。因此,知识产权和相关制度框架是实施《巴黎协定》和其他气候相关科技活动等国际努力不可或缺的基础,应该得到维护和加强,以支持政府、企业和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知识产权和相关制度框架也可以在找到和匹配技术需求与可用技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现状
按照共同商定的条款进行的技术转让和气候融资是针对缓解和适应的国际气候政策的基石。讨论和磋商气候变化全球解决方案的主要政府间论坛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生效,目前共有196个缔约方外加欧盟。2015年,国际气候政策取得实质性突破。《巴黎协定》[10]于2016年1月4日生效,同其他与气候有关的多边决定和协议(如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一起,标志着国际气候政策的新方向,对技术和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即便在《巴黎协定》中没有特别提及知识产权。
《巴黎协定》的总体目标是“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C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11]。为了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我们必须“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此后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排,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12]。”
2018年,评估气候变化相关科学的联合国机构,即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了关于1.5°C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特别报告,其中明确陈述:“全球升温1.5°C对自然系统和人类系统的气候相关风险高于现在,但低于升温2°C”。换句话说,即使升温半度都至关重要,全球升温必须控制在1.5°C以内,这样才能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最坏影响。根据最新科学成果,要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就需要企业和社会进行前所未有的体制改革,尤其是在能源供应和使用方面。技术开发和利用可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巴黎协定》的两个主要杠杆是技术转让和气候融资。技术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任何需要的地方必须确保其可用性。还需要大量的融资和投资,每年的担保也高达1,000亿美元以上,即使实际的转让不超过这一数额。对气候变化的有效应对要求在未来几十年中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创新。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弥合技术差距,协助各国共同制定政策和手段以鼓励与气候有关的创新和开发以及进一步传播和商业化新技术和现有技术。
知识产权在支持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特别是专利,为推进必要的私营部门投资开发和利用重要技术,特别是清洁技术,提供了主要手段。知识产权和相关工具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也承担了相应角色。以专利为例,专利为确定技术和技术持有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公开信息源,以促进和加速技术转让。因此,知识产权权利是获取或转让技术的先决条件而不是障碍。稳定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清洁技术开发和传播至关重要,削弱知识产权框架将对这些目标起到反作用。
《巴黎协定》及其通过案中均没有提及知识产权。尤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抵制引入新的知识产权灵活性的所有提案,使投资变得更加困难和不可预测。这表明知识产权权利不再被视为是有效的气候政策的主要阻碍或障碍。展现知识产权的分布和可用性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技术需求评估》(TNA)等文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为成功实施的障碍也证明了这一点。
事实上,应该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权利对于气候政策快速有效实施所需的许多技术的获取并没有产生负面影响。所涉技术可能根本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过期[13],或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获取,即使受知识产权的约束,也没有因知识产权保护而造成重大的成本溢价。气候变化适应技术尤其如此,因为许多这些技术(即便不是大多数)已经出现在市场上并使用了很长时间,尽管标签不一定是“适应气候变化”,而是根据其功能的“防洪”、“灌溉”、“建筑技术”等。
从法律和制度一致性的角度出发,基于讨论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必要专门知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是进行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讨论的适当场所。这符合《巴黎协定》将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交给相关机构和专家组的规定。事实上,关于绿色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讨论数年来一直被列入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的议事日程。
按照共同商定的条款,在尊重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同时,应该加强努力将清洁能源技术转移到欠发达国家,但这取决于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日益增长的创新能力的发展和维持。
像知识产权一样,自由贸易和存在利于投资和气候融资框架的市场准入,对于确保获得所需的气候技术是至关重要的,它们的缺席将是一个重大的障碍。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一致,以此作为鼓励和保障畅通自由贸易的手段。WIPO Green等专门的市场也可以在促进可持续技术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4]。
未来展望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之后,政府和企业现在正在着眼于制定所需的体制框架,并确保切实执行《巴黎协定》。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CTCN)和技术执行委员会(TEC)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一业务部门的例子。
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依然存在。限制或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质疑的任何努力(无论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还是以其他形式)对于履行《巴黎协定》的承诺和挑战将产生不利影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技术转让和气候融资,必须通过适当的手段和专门的政策予以确定。必须创造这些必要条件,不仅要考虑到当今技术的要求,而且还要维护或创造有利于开发和利用未来技术的有利环境。《巴黎协定》加强了技术框架,并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如技术需求评估(TNA)和技术指南。
为了提供最佳的创新和技术环境,所有国家都需要制定和实施政策,鼓励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教育(特别是弱势群体教育),激励创新者,鼓舞研发,鼓励在国内和国际间投资创新和协同技术合作伙伴关系。坚实、可靠、协调和稳定的法律和行政环境,辅以适当的财政措施、熟练和多样的劳动力、实体基础设施(道路、港口、管道和运输、可靠的电力供应或高速互联网接入)以及强大的国家和全球投资和融资基础设施,对于允许创新者和企业家投资于技术开发和商业化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和实现外国直接投资(FDI)的政策和强大的全球市场机制作为联合融资工具,可协助将国家纳入全球供应链,将有助于公司、消费者和整体经济在创新价值链上升。
先进技术的创新还需要对教育(特别是先进的研究机构)进行持续的投资、持续的劳动力培训以及有效的保证移民和允许技能型外籍劳工融入劳动力的政策。促进创新的措施还应包括建立分析专利和专利数据库的能力,以确定现有技术和潜在合作伙伴。培训和教育当地决策者、工人和消费者也将是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键的创新基础设施使公司能够进行创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奠定基础。
最后,通过技术解决方案将《巴黎协定》的积极态度和雄心转化为具体的可行方案对《巴黎协定》的可持续执行至关重要。随着各国制定他们的气候计划和长期气候战略,私营部门可以帮助政府了解有助于实现《巴黎协定》目标的必需的技术解决方案和框架条件,成为宝贵的资源。
国际商会的贡献
作为全球4500万家公司的机构代表,国际商会意识到迫切需要将全球温度上升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下并在2050年前实现净零排放。国际商会长期参与气候领域的工作,在倡导落实《巴黎协定》和制定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
国际商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官方业务中心。我们还是绿色气候基金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观察员,可以将企业观点带入这些论坛。这些角色,再加上国际商会在联合国大会上的观察员地位[15],意味着我们在将企业观点带入联合国气候谈判上有独特的优势。
在技术和知识产权方面,国际商会提供投入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专门机构,如技术执行委员会(TEC)、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CTCN)以及绿色气候基金(GCF)等。在国际和国家层面的讨论中,国际商会主张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向绿色经济转型所需的总体有利条件。我们分享了开发、传播和使用环保技术的积极例证,并发表了立场文章,强调了为这些进程创造有利环境的政策。更广泛地说,我们致力于倡导一致的政策框架并为其提供投入,以符合《巴黎协定》和最新的气候科学,并致力于提高全球企业追求和进行大规模动员行动。
国际商会继续向政府和政府间组织(IGO)提供重要反馈意见,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角色和有利环境,包括环境税收原则和国际商会世界贸易议程关于环境商品和服务的建议[16]。国际商会在2017年关于信息通信技术、政策和可持续经济发展的文件中强调了有利的政策环境的重要性[17]。
有关国际商会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的更多信息,以及有关该主题的最新出版物,请访问我们网站的“气候行动”门户网址[18]。
III、竞争
背景
竞争法律(美国《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对立自然存在[1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2条和第40条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国在知识产权基础上采取控制反竞争行为的措施。世贸组织、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立了专门研究各国的实践的小组,但是,主要的立法活动和反垄断执法发生在国家和欧盟层面。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显著增加,执法机关已经确认了知识产权可能被用于反竞争的几种不同方式:
a) 拥有知识产权导致的支配地位可能被其所有人滥用,例如拒绝将知识产权授权给受保护技术的竞争对手或实施者,寻求对标准必要专利(SEP)侵权者的禁令,或者误导专利局以防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b) 许可人可能在许可中向被许可人强加反竞争许可条款,限制品牌内部或品牌间竞争,例如限制被许可人决定其产品或服务价格的能力、限制某些领域的使用、客户和地域限制、“搭售”或非竞争安排。
现状
与欧盟委员会相反,美国当局在技术许可协议方面传统上采取了一些不那么严格的做法。例如,联邦贸易委员会2003年的报告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2007年的联合报告认为,从反垄断的角度,知识产权几乎不会导致垄断,专利持有人一般可以拒绝将其技术授权给他人,而不违反反垄断法。最近的执行指南和执行政策声明确认了这一立场。
相比之下,欧盟委员会在例外的市场情况下长期以来一直推行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早期案件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电视节目单的许可、市场研究结果的构建和废物回收。此外,欧盟委员会已经对针对微软不发布技术信息采取了执法行动,并警告制药行业如果“保护性专利”(即所有人不再寻求相关创新努力的专利)被用来阻止竞争对手的创新,那么欧盟委员会有意针对“保护性专利”采取行动。在2009年对制药部门进行调查之后,欧盟委员会已成功地对专利药公司和仿制药公司之间的有偿延迟或反向支付协议进行了一些调查,并对一些知识产权所有人实施了大额罚款。
美国的竞争执法机构已经发布了有关潜在反竞争许可协议评估的指南,并基本采用“合理原则”的方法[20]。根据这种方法,只有不合理地约束交易的协议才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因此可能不能执行并被处以罚款。在这方面,法院分析协议的反竞争效果是否超过其有利竞争的惠益。例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个限制被许可人同许可人的竞争对手签订许可协议的规定可能是被允许的,如果该协议有必要限制许可人的竞争对手免费利用许可人之前的研发成果。同样,专利许可中的搭售在美国可能是被允许的,如果专利没有占据支配地位。此外,对被许可人根据许可生产的产品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制也要进行“合理原则”分析。
在欧盟,欧盟委员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潜在限制性协议非常感兴趣。对于搭售,欧盟技术转让指南比美国相应的法律更严格,即使专利没有占据支配地位,搭售也可能被认为是反竞争的。欧盟委员会还认为,基于欧盟竞争规则,原则上设定依据知识产权许可制造的产品的最低价格是不合理的。
欧盟委员会已经颁布了关于特定类别协议的集体豁免条例,这些协议中的“避风港”条款规定,基于《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1条自动免除禁止反竞争协议。
与知识产权协议有关的两个关键的欧盟集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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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和开发合作协议的第1217/2010号法规,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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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第316/2014号法规,直到2026年4月30日有效。
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第316/2014号法规规定,对于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按类别”免除TFEU第101(1)条关于反竞争协议的禁止。但是,避风港的定义十分狭窄,只有当双方的市场份额不超过某些限度并且协议不含有“核心”或“黑名单”的竞争限制时才适用。重要的是,豁免范围取决于协议各方是否在受影响的相关技术和产品市场中被视为竞争对手。例如,如果技术转让协议当事方被视为竞争对手,则豁免仅适用于以下条件:当事人的合并市场份额不超过相关市场的20%;该协议不规定固定价格或一些具体的市场和客户分配;而且不包括限制一方的产出、被许可人利用自己的技术的能力或是各方进行研究和开发能力的条款,除非这是为防止将被许可的技术诀窍披露给第三方不可缺少的。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发布了评估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指南,这些指南不在避风港法规的范围之内[21]。
本法规及其附带的指南,相对于以前针对回授条款、专利池许可以及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就被许可专利的有效性受到挑战时终止许可协议的欧盟避风港规定要严格得多。特别是,之后的规定不再受避风港规定的涵盖,可能是不可执行的,需要根据指南进行个别评估。发生这些变化的原因是为了尝试“消除”无效的知识产权,这是欧盟委员会过去几年越来越关注的一个风险。
在包括亚洲在内的许多其他法域中,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合同法方面面临越来越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并且所采取的立场有时可能与美国和欧盟公认的做法大相径庭。
未来展望
在欧盟,欧盟委员会可能会继续采取针对知识产权相关交易的反垄断执法行动,特别是在标准必要专利(SEP)领域。早在2014年,其已经在与三星相关的移动电话部门就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和寻求禁令做出和解决定,还针对摩托罗拉作出了禁令。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的第C-170/13号判决中也提供了标准必要专利/FRAND领域的相关指南,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法院也在使用这一指南,例如英国上诉法院在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件中的判决(该案件目前正在英国最高法院审理),以及一些德国和荷兰法院。此外,2017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通讯。欧盟委员会以及国家竞争执法机构将继续调查制药行业和其他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的潜在限制性协议,其中包括需要根据欧洲兼并控制规则批准的合并和合资企业。在欧盟委员会对物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调查(2020年7月成立)和审查《横向合作协议指南》(将在2022年进行修订)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许可成为热点。目前的指南涵盖了“标准化协议”,其中包括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指南,以确保公平使用标准。
预计越来越多的美国和欧盟以外法域的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被要求就涉及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的问题做出裁决。
国际商会的贡献
国际商会对欧盟有关研究和开发的各种提案和技术转让发表了评论,并继续监测这一领域的发展[22]。
机构简介
国际商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来自50多个国家的400多名工商界和法律界代表组成,主要研究全球工商界所面临的重要知识产权问题。
委员会旨在促进高效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而支持国际贸易,鼓励创造和创新,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关注领域
宣传知识产权是社会的积极力量,通过发布出版物和举办活动阐述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全球经济发展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通过与政策制定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以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确保知识产权制度运作良好且具备成本效益,确保法律的确定性,鼓励为创造创新投资。
参与同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关于知识产权和新挑战的国际性讨论,探讨知识产权在数字经济、环境、健康、发展、竞争等政策领域所发挥作用。
通过发布报告和交流活动帮助工商界了解技术等相关领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有关活动
委员会发布的旗舰政策报告——《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等多份知识产权相关出版物均借鉴了来自全球各国专家的意见,向工商界和政策制定者概述了关键知识产权政策问题。国际商会创新与知识产权系列研究报告阐述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知识产权以支持创新和技术推广的观点。
国际商会在全球各国召开其工作会议和研讨会,加强了与各国政策制定者的讨论,帮助来自各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就信息交流和知识产权最佳实践等议题展开交流。
加入国际商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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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知识产权发展最新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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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国际商会引领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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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会议及加入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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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各国家和地区的各领域专家建立联系并开展业界交流
[1] 参见 sustainabledevelopment.un.org/post2015/transformingourworld 。
[2] 参见sustainabledevelopment.un.org/TFM。
[3] 参见iccwbo.org/global-issues-trends/responsible-business/sustainability/。
[4]《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https://www.cbd.int/abs/ 。
[5] 参见 https://www.planttreaty.org/ 。
[6] 参见iccwbo.org/publication/the-need-for-and-modalities-of-a-global-multilateral-benefit-sharing-mechanism/。
[7] 参见 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digital-sequence-information/ 。
[8] 参见国际商会文件《关于遗传资源的专利披露要求:它们会起作用吗?》
[9] Laird, S., Wynberg, R., Rourke, M., Humphries, F., Muller, M. R., & Lawson, C. (2020). 重新考虑扩大获取和惠益分享,《科学》,367(6483),1200-1202。
[10]《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巴黎协定》(2016年):unfccc.int/paris_agreement/items/9485.php。
[11] 同上,第2条。
[12] 同上,第4条。
[13] 参见《专利与清洁能源:弥合证据与政策之间的差距》(201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欧洲专利局、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cc5da4b168363477c12577ad00547289/$FILE/patents_clean_energy_study_en.pdf。
[14] 参见 www3.wipo.int/wipogreen/en/ 。
[15] 参见iccwbo.org/global-issues-trends/global-governance/business-and-the-united-nations/。
[16] 参见国际商会世界贸易议程:巴厘岛后商业优先事项iccwbo.org/publication/icc-world-trade-agenda-post-bali-business-priorities/。
[17] 参见iccwbo.org/publication/ict-policy-sustainable-economic-development/。
[18] 参见iccwbo.org/global-issues-trends/responsible-business/climate-change/。
[19] 专利和标准之间的关系在 A.II.2.2专利和标准部分中有所涉及。
[20]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17年1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修订版。
[21] 参见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14_299 。
[22] 参见 http://www.iccwbo.org/advocacy-codes-and-rules/areas-of-work/competition/technology-transfer/ 。
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