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动机出口管制政策演进——发动机企业出口合规与走私风险防范_贸法通

中国发动机出口管制政策演进——发动机企业出口合规与走私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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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是各类装备的动力核心,从民航客机、军用战机到运载火箭、无人机,应用场景极为广泛。中国现行出口管制法规对发动机的监管并非采取单一标准,而是构建了分层分类的管理体系,不同用途、不同技术参数的发动机,可能分别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管制范畴,适用差异化的许可程序。

我国发动机出口管制框架历经二十余年演进,从2002年《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对军用飞机发动机的初步管控,到2023年首次将民用大功率无人机发动机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再到2024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统一整合,管制范围持续扩展、日趋精细。我国发动机出口管制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本文梳理其演进脉络,为大家提供参考。 

一、军用发动机出口管制起步阶段(2002年至2014年)

2002年11月15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科工法〔2002〕8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制定。该条例将军品出口定义为“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清单按武器装备分类,设十四大类,涵盖轻武器、火炮、弹药、坦克装甲车辆、军用舰船、军用航空飞行器、火箭导弹等,奠定了军品出口管制的基本框架。

军用飞机发动机方面,清单第7.1节将军用航空飞行器定义为“为军事目的专门设计、改进或装备的航空飞行器”,包括歼击机、轰炸机、侦察机、预警机、军用直升机、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等。第7.2节将军用飞机发动机界定为“为本类7.1节所列军用飞机专门设计或改进的发动机”,涵盖活塞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涡轮轴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冲压喷气发动机(含进气道)、固体火箭发动机、液体火箭发动机及相关设备装置。清单第7.7节同时规定,与上述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等均属于管制范围。

火箭与导弹发动机方面,清单第八类将“火箭”定义为“依靠火箭发动机喷射工质产生的反作用力推进的飞行器”,并将运载火箭发动机、战术火箭发动机及导弹动力系统纳入管制,液体火箭发动机、固体火箭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冲压发动机、组合发动机、等离子发动机等均被列为管制物项。

军用属性的认定标准,核心在于产品是否“为军事目的专门设计、改进或装备”以及“为本清单所列军用装备专门设计或改进”。该标准不以技术参数为门槛,而是看设计意图和最终用途,只要是为军用装备专门设计的发动机,不论推力大小、功率高低,均被纳入军品出口管理,需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但此时民用无人机发动机尚未受到系统性管制。

二、两用发动机出口管制起点(2015年)

2015年8月1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施行。该公告附件1《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管制技术指标》第1.2.2项将“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列为管制物项,并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07102010。这是发动机首次作为独立物项被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由此开启了两用发动机出口管制制度的起点。该公告虽未以发动机功率作为管制门槛,但确立了以“高空飞行能力”为管制条件的技术路径,为后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9A012.b.1(设计用于15420米以上高空飞行的内燃发动机)的管制奠定了基础。

三、两用发动机出口管制体系化构建阶段(2020年至2024年)

接续2015年第31号公告奠定的制度起点,2020年12月1日《出口管制法》施行,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基本制度,两用发动机出口管制由此进入体系化构建阶段。

(一)2023年第27号公告:无人机发动机16kW功率门槛首次设立

2023年9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正式施行。该公告首次将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纳入出口管制范围,采用“功率门槛(>16kW)+专门用途(用于特定无人机)”的双重标准,两者须同时满足方受管制。公告同时提供了涵盖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等20个税号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出口经营者需在出口相关商品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该公告首次以16kW功率为管制门槛,与此前2015年公告以“高空飞行”为标准的管制路径形成了差异化补充。

(二)2024年两公告连发:发动机制造装备管制及发动机16kW标准延续

2024年,两用发动机管制范围连续两次扩展。

其一,2024年7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21号(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实施,将管制范围从无人机发动机扩展至两大领域:一是为制造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而专门设计的超塑成形或者扩散连接工艺装备(工具、模具、夹具等),以及相关软件与技术载体(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二是燃气涡轮发动机或者燃气轮机制造相关的定向晶或单晶铸造设备、精密铸造中间产品(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盘片固态连接装备及相关软件与技术。公告对“超塑成形”“扩散连接”及“高温合金”给出了专门定义。该公告的直接管制对象是制造装备、软件和技术,但均以“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为目标物项划定范围,体现出“管制制造能力以间接管控发动机产能”的立法思路。

其二,2024年9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施行。该公告在发动机管制方面延续了2023年第27号公告的既有标准,第一条第(一)项继续将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同时明确废止2023年第27号公告。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告本身为阶段性管制措施,其发动机管制内容此后由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9A012.b项整合承接。

(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发动机出口管制制度系统化阶段

2024年12月1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1号)同步施行,标志着发动机出口管制从零散的部门公告迈入“行政法规+统一清单”的体系化、制度化阶段。二者功能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条例解决“谁来管、管什么行为、按什么程序管”的问题,清单解决“哪些物项受管制”的问题。

从条例层面看,制度供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 确立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明确商务部作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
  • 系统规定出口许可制度,对管制物项出口实行许可管理,并根据物项风险等级和出口经营者合规状况实行差异化的许可便利安排;
  • 建立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制度,要求出口经营者如实申报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研发生产等情形的出口申请不予许可;
  • 创设管控名单制度,对违反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承诺或者存在风险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禁止或者限制向其出口,并配套出口经营者报告、咨询和合规义务条款。

上述制度安排使发动机出口管制从单纯的技术指标审查,扩展为覆盖物项、主体、用途、流向的全流程风险防控。

从清单层面看,清单按照10大行业领域(第0至9类)与5种物项类型(A系统设备和部件、B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C材料、D软件、E技术)的结构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编码第3位标识管控原因:数字0代表与常规武器相关,数字1代表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相关。清单系统整合了原《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和现行《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以及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10余个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公告,其中即包括2015年第31号公告、2023年第27号公告和2024年第21号公告中与发动机相关的全部内容。就发动机而言,整合后的清单形成了“成品发动机、制造装备、软件技术”三个层次前后呼应的完整管制链条,相关物项主要落入第9类“航空航天与推进”,而为制造航空发动机、航天发动机专门设计的超塑成形/扩散连接工艺装备则按“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的行业属性落入第1类,体现出编码编排以物项行业属性为主的逻辑。

第一层次:成品发动机与推进系统。

无人机发动机纳入管制编码9A012.b,具体包括两类:

  • 设计或改进后用于在15420米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9A012.b.1),直接承接2015年第31号公告确立的“高空飞行能力”管制路径;
  • 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kW的航空发动机(9A012.b.2),承接2023年第27号公告和2024年第31号公告确立的16kW功率门槛。

相较于前两份公告,清单删除了“专门”“特定”字样,管制范围从“专门为无人机设计的发动机”扩大至“凡是用于无人机且满足高空或功率条件的发动机”,管制口径显著放宽,覆盖范围大为扩展;同时9A012.a、9A012.b.1、9A012.d项明确不管制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为消费级产品留出空间。

第二层次:大推力航空发动机、组合循环发动机及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

清单整合承接了原《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附清单中的发动机物项,纳入第9类。

  • 9A101项管制非9A012.b项(无人机发动机)所管制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和涡轮风扇发动机,包括推力大于等于90k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以及涡轮组合式发动机,构成对大推力航空发动机的直接管制。
  • 9A111项管制冲压喷气、超燃冲压喷气、脉冲喷气、组合循环发动机及其燃烧调节装置。

上述条目均设民用豁免:集成到民用飞机、通用航空器等民用航空器上的相应物项不受管制。此外,9B116项规定为9A101、9A106、9A111项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同属管制范围,清单由此实现了从发动机成品向生产能力的延伸管控。

第三层次:发动机制造装备、软件与技术。

2024年第21号公告的管制内容已被清单全面整合承接,具体落位需区分类别。

  • 航空发动机、航天发动机及其专门设计部件的制造专用工艺装备。为制造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或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而专门设计的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纳入第1类项下的1B003;其配套软件、技术分别纳入1D003(为研发、生产或使用1B003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和1E003(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1B003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 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中间产品。定向晶或单晶铸造设备、精密铸造中间产品(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及专用工装、盘片固态连接工艺装备,纳入第9类的9B001(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和9B004(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其配套软件、技术分别纳入9D001和9E001。

由此,发动机制造环节的“铸造设备、中间产品、连接装备、工艺软件、技术资料”均被纳入管制,构成对先进发动机制造能力的体系化约束。此外,清单说明部分的若干通用规则对发动机出口合规具有基础性影响:

  • “技术”被界定为研发、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专门信息和知识;技术资料包括蓝图、图表、公式、工程设计和技术规格、手册与规程等载体形式;技术支持包括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
  • 对任一管制物项的出口许可,均包含对同一最终用户出口该物项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所需最低限度技术的许可。
  • “专门设计”指针对某种特定目的研发且具有独特性能;“可用于”指无需配置、改进或调整即适合特定用途。

这些定义意味着,发动机出口合规不能仅审查硬件本体,图纸、参数、工艺、售后技术服务均可能随物项出口一并触发管制。

经整合后,现行清单中与发动机直接相关及密切相关的管制编码汇总如下表:

编码

物项名称

核心管制指标/范围

备注

 

 

9A012.b

 

 

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

1.设计或改进后用于在 15420 m(50000 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

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kW 的航空发动机。

 

 

第3位0,与常规武器相关;模型飞机/模型飞艇豁免。

 

9A101

 

涡轮喷气发动机和涡轮风扇发动机(非9A012.b项)

a.推力大于等于 90 kN 的涡轮喷气发动机;

b.涡轮风扇发动机;

c.涡轮组合式发动机。

 

第3位1,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相关;集成于民用飞机等豁免。

 

 

9A111

 

冲压喷气、超燃冲压喷气、脉冲喷气、组合循环发动机及燃烧调节装置

a.冲压喷气发动机;

b.超燃冲压喷气发动机;

c.脉冲喷气发动机;

d.组合循环发动机;

e.用于 9A111.a 至 9A111.d 项的燃烧调节装置。

 

 

第3位1;集成于民用飞机等豁免。

9B116

为 9A101、9A106、9A111 项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

/

第3位1,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相关。

 

 

1B003

 

为制造以下任一物项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

“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

a.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

b.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

c.为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专门设计的部件;

d.为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专门设计的部件。

 

 

第3位0,与常规武器相关;按行业属性落入第1类。

 

1E003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 1B003 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

 

第3位0,与常规武器相关。

 

 

9B001

 

 

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

a.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所需“高温合金”的定向晶或单晶铸造设备;

b.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以及专门设计用于制造上述中间产品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

 

 

第3位0,与常规武器相关;

 

9B004

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

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

 

/

 

第3位0,与常规武器相关;

9D001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 9B001、9B004 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

第3位0,与常规武器相关;

 

9E001

9E001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 9B001、9B004 所管制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

 

第3位0,与常规武器相关;

 

概括而言,经《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系统性重构,发动机出口管制实现了三重转变:

  • 在规范形态上,由分散的部门公告升级为行政法规与统一清单;
  • 在管制对象上,由发动机成品扩展至制造装备、软件、技术资料与技术服务;
  • 在审查逻辑上,由单纯的技术指标比对扩展为指标、最终用户、最终用途与流向管控并重的综合风险评估。

四、军用发动机与两用发动机出口管制制度完善阶段(2025年至今)

2025年起,发动机出口管制制度在前期体系化建设的基础上,进入军用管制体系更新与两用配套制度完善并行的阶段。

在军用管制层面,2026年2月23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新版《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取代2002年版。新版清单按武器装备常规分类方法分为十八类,较2002年版增加了水中兵器装备、新域新质武器、列入军品出口管理的警用装备等类别。就发动机管制而言,新版清单与2002年版在管制范围上保持实质一致,均以“为军用装备专门设计或改进”作为认定标准,两版均将活塞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涡轮轴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冲压喷气发动机(含进气道)、固体火箭发动机、液体火箭发动机等列为管制物项,并遵循管制延伸原则,将发动机零部件、相关技术、软件及服务一并纳入管制范围。主要变化在于分类结构的调整:2002年版将火箭、导弹及军用卫星发动机统一归入第八类,2026年版则将运载火箭与卫星发动机归入第九类、导弹发动机归入第十类,分类更为精细。

在两用管制层面,需注意区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功能差异。《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商务部实施出口许可的基本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则依据清单制定,主要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便利企业通关申报和海关监管,每个年度目录详细列明受管制物项对应的商品名称、描述及海关商品编号。

至此,发动机出口管制形成了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为双轨的制度架构,两类管制体系均已进入常态化更新运行阶段。

五、结语

企业在涉及发动机出口时,建议按以下步骤开展合规自检。

首先,应准确识别物项属性,判断拟出口的发动机是否属于军用或为军用专门设计。如属军品,应适用军品出口管制程序,向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申办军品出口许可证。

如不属于军品,则应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判断是否落入两用管制范围,重点核查以下情形:

  • 是否用于无人机且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kW(9A012.b.2);
  • 是否用于无人机且设计用于15420米以上高空飞行(9A012.b.1);是否属于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成品(第9类);
  • 是否为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专门设计的部件;
  • 是否为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的特定装备、软件或技术。

如落入上述范围,应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年度)核查产品的海关商品编号是否落入目录范围,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此外,企业应当重视软件与技术的管制。发动机相关的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技术资料,以及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同样可能属于管制范围,出口时需一并评估。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要求,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合规制度,设立专门的出口管制合规岗位,对出口物项进行逐单审查,确保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从2002年到2026年,发动机管制范围经历了从军用为主到军民全覆盖、从分散公告到统一清单的演进,每一次调整都意味着管制范围的扩展或标准的精准化。目前,中国对发动机的出口管制范围已涵盖两用物项和军品两大体系,涉及航空发动机、航天发动机、燃气涡轮发动机、无人机发动机、军用飞机发动机、火箭发动机等多个品类;管制对象不仅包括发动机成品,还包括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制造装备、软件和技术资料。企业应在准确理解现行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跟踪机制,重点关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修订和年度目录的更新,及时调整内部合规策略,有效防范出口管制法律风险。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作者:谢婷婷,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迪海关与财税团队成员;执业领域:跨境电商,免税商品,技术进出口,加工贸易,边民互市等重点监管行业,针对新型走私手段及海关监管政策变化建立专项研究体系;电话:1874208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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