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印度尼西亚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以下简称“MEMR”)颁布第365.K/MB.01/MEM.B/2026号决定,即关于矿产和煤炭矿业服务领域使用子公司和/或关联企业审批实施技术指南的决定(以下简称“MEMR第365/2026号决定”)。该决定正式废止矿产、煤炭和地热总局局长第376.K/30/DJB/2010号条例,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MEMR第365/2026号决定落实经修订的2009年第4号矿产和煤炭采矿法(以下简称“《矿业法》”)第126条,原则上禁止使用子公司和/或关联矿业服务公司。该规定的目的之一,是推动优先使用相关矿区周边县或市范围内的矿业服务公司。
因此,采矿经营许可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以下简称“IUP”)和特别采矿经营许可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 Khusus,以下简称“IUPK”)持有人仅可在事先取得MEMR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子公司和/或关联矿业服务公司。
MEMR第365/2026号决定规定了矿业服务公司被视为IUP或IUPK持有人之子公司和/或关联企业的情形,具体如下:
- IUP或IUPK持有人直接持有矿业服务经营许可证(Izin Usaha Jasa Pertambangan,以下简称“IUJP”)持有人的股份;或
- 存在共同受益所有权,即IUP或IUPK持有人的一名或多名受益所有人同时也是IUJP持有人的受益所有人。
与《矿业法》所规定的情形相比,MEMR第365/2026号决定收窄了IUP或IUPK持有人可以使用子公司和/或关联矿业服务公司的适用情形。《矿业法》所规定的情形包括:相关地区不存在同类矿业服务公司,或者不存在有意愿或有能力提供相关矿业服务的矿业服务公司。
根据MEMR第365/2026号决定,如IUP或IUPK持有人正在执行政府交办任务,则可批准其使用上述子公司和/或关联矿业服务公司;相关政府交办任务包括实施国家战略项目、建设矿产加工和/或精炼设施或开展煤炭开发和/或利用活动,以及/或者满足国内矿产或煤炭需求。
相关批准申请必须提交MEMR。MEMR应在收到完整且符合提交要求的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该批准的有效期持续至相关IUJP有效期届满,并应与获批的矿业服务业务领域及子领域保持一致。对于由省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发的IUP,相关申请可改向有关省长提交。
目前正在使用子公司和/或关联矿业服务公司的IUP和IUPK持有人,应依据新要求审查现有安排,并评估相关使用安排是否需要事先取得批准。在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考虑及时提交相应的批准申请,以确保持续符合新的监管框架。
来源:印象尼海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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