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至2026年,中国无人机出海市场持续呈现高速发展态势,出口量额齐升。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仅2026年上半年,无人机累计出口16.33亿美元,同比增长27.6%;出口量达242.5万架,同比增长25.9%,出口额已连续21个月实现同比增长。
与此同时,出口管制政策持续收紧,对于无人机出口,现行管制清单已呈现“整机与核心部件并管”的鲜明特征,监管重心逐步从整机延伸至核心部件、软件技术、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呈现申报精细化、对特定目的国差异化管理的趋势。对无人机产业链企业而言,出口合规成本显著上升,不具备合规能力的小型出口企业将加速出清,因此准确识别无人机及其零部件的出口管制合规要点已成为在行业中生存与发展的核心环节。
一、为什么企业必须重视无人机及其核心零部件出口管制
结合最新政策、产品属性与执法实践来看,当前出口管制重心已从“整机管控”转向“整机+核心零部件+配套技术”的全链条管控。相较于整机出口,零部件出口长期存在监管隐蔽性强、企业认知薄弱、违规高发的特点。
(一)监管政策升级,零部件纳入重点管控
2026年两项政策需重点关注:
- 《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第78号),将无人机整机、飞艇、相关部件及反无人机系统统一纳入规范申报——无论是否属于两用管制物项,无论以样品、分拆件、无偿赠送等形式或一般贸易、跨境电商等通关方式出境,均须申报。
- 《公布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4号)明确关键零部件、配套技术对美出口纳入逐案从严审核,取消许可便利措施,零部件与整机、技术同等管控,显著提升对美业务的合规成本与交付不确定性。
(二)无人机模块化设计,零部件存在用途异化风险
无人机系典型模块化集成产品,由飞控、导航、动力、数据链路等模块组合而成,拆装、替换和改装属性极强。民用制式无人机的核心零部件经简单组装、改装升级,可快速具备侦察、远距离作业与抗干扰能力,极易造成军民两用技术外泄。相较整机,零散出口的零部件用途更难约束、技术溢出风险更高,这是监管加码零部件管制的深层考量。
(三) 执法重心下沉,拆分零部件出口成为高频违规类型
拆分核心零部件分批出口、伪报普通配件、通过跨境电商零散出境的情形呈增长态势,部分市场主体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出货,在境外重新组装成完整无人机,以此规避整机出口管制。海关通常将此类行为按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处理。
二、无人机及核心零部件管制内容
无人机通常由机架结构、飞行控制系统、动力与能源系统、通信与控制系统、任务载荷及地面控制设备等组成。开展管制识别时,应当将产品的实际名称、功能、技术参数和设计用途,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下称《管制清单》)的条目描述逐项对照核查。以下从无人机整机到核心部件、配套技术逐层梳理管制范围与认定标准:
(一) 无人机整机
无人机整机是出口管制的基础标的,核心管制条目为《管制清单》9A012.a和9A501项。
9A012.a覆盖的是性能较高的消费类和工业级无人机。关于9A012.a项下的“在大于等于46.3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管制要求,目前行业有两个相关标准,分别为“最低安全抗风能力”和“最低作业抗风能力”,目前标准没有明确采用哪一种口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议,因此企业需同时考虑两种情况下的抗风能力是否达到管制参数标准。
9A501则是非9A012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务中多见于植保类无人机。企业需特别关注经设计或改进后能够配备容量20L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无人机。
(二) 飞控与导航系统
飞控、导航系统是无人机的核心控制中枢,也是出口管制的重点物项,核心管制条目包括7A101-7A106、9A012.c.4,涵盖加速度计、陀螺仪、导航装置、高度表等部件。
实践中需特别注意未列明管制参数的物项,例如7A103.b“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动驾驶仪”,从文义看似乎覆盖全部无人机自动驾驶仪,但结合《管制清单》通用说明第3条,企业仍需核实其是否具有可用于投送500千克以上有效载荷、射程300千米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这类特定场景的能力。
(三)通信与控制系统及反无人机系统
无人机通信系统是实现人机交互、数据传输的核心链路,反无人机系统核心在于管制“反制无人机的能力”本身,二者核心管制条目包括9A012.e和0A903,分别为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企业识别时需核实实际技术能力与专用性限定,不能仅凭“图传”“自组网”等名称认定受控,也不能将地面站、显示终端、被动天线一概纳入管制范围。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旨在防止高性能反无人机系统被转用于军事目的。该管制物项须符合“专门用于”与“1.5kW阈值”双重要件。
(四)任务载荷
任务载荷是无人机作业的核心功能设备,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激光指示设备、喷雾或雾化系统及其组件等载荷,均为重点管制对象,企业可核查9A012.c、2B352.h和6A108项下的管制条目。
实务中无人机红外吊舱多为集成式复合设备,企业不应仅核查整机外观与品名,还需拆解核验内部成像、探测、激光、增稳装置的真实参数。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管制条文中的“专门用于受管制无人机”这一限定条件,在实践中,有企业出口红外热像仪,虽然参数达到了管制要求,但海关认为其不满足“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要求,因此未被认定为该条目项下的受控载荷。[1]海关总署2026年第78号公告完善了无人机的报关规则,针对达到管制参数却因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而不属于两用物项的,企业即应主动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声明其“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相关技术资料等,以支持这一判断。这一规则也要求企业对“参数达标但用途不符”的判断需要更加谨慎。“专门用于”的判定需穿透表层适配性,重点核查产品设计初衷:若设备的结构接口、重量重心、通信协议、供电散热、系统耦合均针对特定无人机定制,无通用兼容属性,则被认定为受控物项的风险较高。
(五) 动力与能源系统
无人机动力系统直接决定飞行性能与作业半径,是两用物项管控的核心部件,《管制清单》9A012.b、9A101和9A111项对发动机进行专项管制。
企业研判时需严格区分峰值功率与最大持续功率,同时不得将无刷电机、电调、螺旋桨等通用动力部件盲目纳入管制范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管制清单》删除了此前“专门用于特定飞行器”的限定条件,管制范围有所扩大,企业需及时更新判定标准,避免沿用旧规引发违规风险。
(六)改装设备与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
改装设备以及无人机相关零部件的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也纳入了专项管制,核心管制条目为9A012.d以及7B101-7B103。
9A012.d并非管制所有无人化改装设备或部件,而仅限于专门设计的能够将有人驾驶航空器改装为9A012.a[2]项下受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备或部件。9A012.d不管制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
(七)软件与技术
无人机配套软件与技术和硬件同等重要,属于核心管制客体,涵盖飞控软件、固件、源代码、控制算法、仿真模型、设计图纸及OTA远程升级配套技术服务,核心管制条目为7D、9D、9E等。
企业需要注意线上传输、OTA远程升级、境外人员现场技术交底、参观培训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技术出口。企业向境外主体交付受控软件、技术资料或提供技术支持,无论是否有形载体出境,均需依法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从执法实践看无人机及零部件出口管制风险
梳理近年海关行政处罚案例可以发现,无人机出口违规已从传统整机无证出口,延伸至成套散件拆分申报、零部件属性误判、伪报品名、特殊贸易方式违规等多元场景。以下结合海关处罚案例,梳理无人机核心零部件出口面临的合规风险。
(一)拆分整机规避管制的风险
(1)典型案例
2024年,上海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的导航装置等8项货物,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碳纤维管组等7项大型无人机成套散件,出口需许可证。经海关核定,涉案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038,285.45元。最终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3,000元罚款。[3]
2023年,义乌市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包括游戏机等8项商品。经海关查验,发现其中有20个未申报的农用喷洒无人机配件,属于依法需要取得出口许可证的管制物项。海关认定该公司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最终处以人民币22,400元罚款。[4]
(2)注意事项
上述案例表明,对依法需取得出口许可的无人机,企业不得通过拆分为机架、机臂、动力装置等部件,以普通零配件名义分批、分票申报规避许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九条也明确禁止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如果企业明知相关物项整体出口需要取得许可,仍通过人为拆分、改变产品形态、分散报关或者借用不同主体出口等方式掩盖物项的真实属性,监管部门仍可按照受管制物项的实质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未经许可出口的责任。
(二)民用产品、农业用途不豁免出口管制
(1)典型案例
河南某公司出口6台V3型号“自动驾驶仪”,未依法办理出口许可证。虽然相关产品最终用于农业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但海关仍认定其属于7A103.b项下的管制物项。涉案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745元,最终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5]
2022年,上海某贸易企业向尼日利亚出口4架植保无人机。经海关核查,相关产品配备容量超过20升的布撒装置,并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属于依法需要取得出口许可证的管制物项。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46,760.86元,海关最终处以人民币320,000元罚款。[6]
(2)注意事项
上述两起案件所涉零部件均搭载在农业植保领域的无人机。尽管涉案产品主要应用于农业生产等民用场景,但其民用属性并不当然排除出口管制的适用。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受控物项,仍需根据出口时适用的《管制清单》进行判断。
企业不应将“民用”“消费级”“农业用途”等产品定位或商业用途直接等同于非管制属性,而应结合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功能配置及适用管制条目开展物项识别。特别是对于兼具民用与潜在军事用途的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应建立技术参数核验与管制清单比对机制,并结合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信息开展必要的合规审查,以降低物项误判及无证出口风险。
(三)核心零部件独立受到出口管制
(1)典型案例
重庆某贸易公司分两批出口“X7+Pro飞控”配件,经认定属7A103.b自动驾驶仪管制物项,企业未申办出口许可,最终没收违法所得30余万元并处罚款22万元。[7]
深圳某企业申报出口“云台相机”,经海关核查,该货物实际属于受出口管制的红外成像任务载荷,企业因未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被处以5万元罚款。[8]
深圳某公司出口的可一机控制400架无人机进行灯光表演的控制器属于9A012.e项所管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企业未申办出口许可,最终被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9]
(2)注意事项
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红外成像任务载荷、集群控制设备等核心零部件及配套设备具备独立的出口管制属性,无需装机搭载即可触发管制义务。在实际出口业务中,此类核心零部件既可作为无人机整机配套组件,也可单独作为独立产品对外出口,多数企业存在认识误区,误认为未装机的零散零部件不属于管制范围,进而忽视其独立管控要求。
此外,很多零部件产品的申报名称可能与《管制清单》并不完全一致,例如,飞行控制设备可能以“自动驾驶仪”“飞控配件”等名称申报,红外成像任务载荷可能以“云台相机”等普通商品名称销售。企业如果缺乏必要的技术识别能力,或者仅依据商品名称、海关编码及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说明判断管制属性,便容易忽视相关物项的出口许可要求,进而产生违规出口风险。
因此,无人机出口企业应当重视核心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出口管制识别,不能仅将合规审查范围局限于无人机整机。对于飞控系统、导航设备、红外成像载荷及集群控制设备等产品,企业需依托产品实际功能、核心技术参数逐条匹配管制清单条目,穿透核查产品设计用途与配套应用场景,精准判定物项管制属性,避免因核心零部件管制属性识别不当而导致违规出口。
(四)维修出口等特殊安排不豁免出口管制
(1)典型案例
2025年,四川某企业即以修理物品方式出口一台160千瓦航空发动机,该参数符合无人机受控发动机管制标准,属于现行9A012.b.2管制范围,企业未办理许可证,最终被海关处以罚款8.1万元。[10]
(2)注意事项
企业采用修理物品等特殊贸易方式,并不意味着相关货物可以当然豁免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中明确,出口管制不仅涵盖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还包括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及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
因此,企业不能仅以“非商业销售”“临时出境”“维修检测”或“展览展示”等交易性质,直接认定相关物项无需履行出口管制义务。对于无人机及其零部件涉及的维修、检测、暂时进出口等特殊业务,应首先核实相关物项是否受控,并进一步判断是否适用相应的许可、登记或其他管理规定,避免因对特殊贸易方式的理解偏差而产生合规风险。
四、无人机出海企业的合规能力建设
(一)建立两用物项合规判定机制
企业需按产品型号逐一建立两用物项合规判定台账,完整登记产品参数、对应管制编码、判定依据与复核记录,产品迭代后同步更新研判结论。重点关注临界阈值产品,该类产品是监管稽查重点。对无法自行判定的产品,及时通过商务部官方渠道申请咨询。
(二) 穿透核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企业需建立常态化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尽调机制,排查合作客户背景、终端流向及使用场景,严禁向军事用途、敏感主体供货,在合同中增设出口管制条款,加入用途与改装限制条款(不得改装、不得转用于军事目的、不得通过软件升级突破阈值),并保留对下游的询问、告知与承诺等记录。
(三)搭建常态化内部合规体系
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岗位职责,将物项判定、许可办理、单据留存、异常上报等流程制度化、标准化,并定期开展岗位合规培训、留存培训记录。建立政策动态跟踪机制,专人跟进《管制清单》、商务部及海关新规、管控名单更新,及时更新产品判定标准与合同条款,避免沿用旧口径引发违规。完善档案管理与内审纠错机制,对许可文件、判定资料、技术参数、最终用户证明、报关单据等归档保存;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止损、主动整改。
结语
我国无人机出口管制体系已完成结构性升级,正式迈入“整机+核心零部件+配套技术”的全链条、闭环式监管新阶段。随着监管精细化、执法穿透化、追责全链条化趋势持续深化,出口合规已不再是企业可选的程序性工作,而是无人机涉外经营的前置性底线要求。相关企业应主动适配监管规则,全面完成产品合规排查,建立覆盖物项研判、客户尽调、规范申报、证据留痕的常态化合规机制,从源头化解各类法律风险,保障跨境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脚注:
[1] 北京本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出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首关缉违字〔2025〕342号。
[2]《管制清单》9A012.a下的管制内容为: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h。
[3] 上海奥希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出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沪外港关缉违字(2024)235号。
[4] 义乌市元漾进出口有限公司违规出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甬北关缉违字(2023)453号。
[5] 河南健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出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阳海关,安关缉违字(2026)1号。
[6] 上海畅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出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沪浦东关缉违字(2025)19号。
[7] 重庆森瑞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出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渝州海关,渝州关缉违字(2025)11号。
[8] 思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违规出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圳关查缉违字(2024)241号。
[9] 深圳市高巨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出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机关缉违字(2025)811号。
[10]四川鸿鹏航空航天装备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违规出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53号。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冯晓鹏,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规业务部;业务领域: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与贸易合规、出口管制合规及争议解决;邮箱:fengxiaopeng@cn.kingandwood.co
- 邓惠,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业务领域:进出口贸易合规、跨境电商、海关 (含商检) 监管、外汇管理等合规咨询及争议解决案件处理等;邮箱:denghui@cn.kingandwood.com
- 邱长能,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海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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