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伟、张昭然:美国关税政策调整下中国电池企业第三国产能布局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税负测算、原产地认定与北美市场准入的多重检验_贸法通

张小伟、张昭然:美国关税政策调整下中国电池企业第三国产能布局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税负测算、原产地认定与北美市场准入的多重检验

发布日期: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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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美国关税法律框架经历了近年来最为密集的一轮调整: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的关税被联邦最高法院否定,第122条临时附加税期满终止,覆盖60个经济体的新一组301关税随即生效,《美墨加协定》(USMCA)亦在首次联合审议中未获续展。对于已在墨西哥、东南亚布局或正在评估海外产能的中国电池企业而言,第三国设厂的商业逻辑需要在新的规则下重新检验。

实践中,企业对第三国产能的关税预期往往建立在三个看似合理、实则需要严格论证的假设之上:

  • 海外工厂生产的产品即不再属于中国原产;
  • 不再属于中国原产即可避开对华加征关税;
  • 在墨西哥生产即可享受USMCA零关税。

这三个假设分别对应原产地认定、多层关税叠加与协定优惠资格三个相互独立的法律问题,任何一环判断失误,都可能使项目的预期收益落空。此外,美国客户端的税收抵免合规要求、贸易救济的持续追踪以及东道国的投资条件,也会在原产地问题之外独立影响项目的经济性。

本文结合2026年以来的美国关税政策调整及海关裁定实践,依次分析上述问题,并在最后提出按项目阶段划分的法律确认框架,供企业在投资决策和交易安排中参考。

一、美国关税政策调整:海外建厂的税负预期需要重新测算

(一)关税措施的更替,并不意味着对美出口成本整体下降

2026年2月2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学习资源公司诉特朗普)一案中认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宪法明确国会拥有征税权。[1]同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宣布征收10%的临时进口附加税,该措施自2月24日起实施,至7月24日因150天法定期限届满而终止;其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已于2026年5月7日裁定该附加税超出法定授权,政府上诉期间仍照常征收。[2]这些变化对企业有两层含义:测算现行税负时,应剔除已不再适用的附加税;同时,已缴纳的IEEPA关税及第122条附加税存在依司法程序退还的可能,企业宜妥善留存相关入境记录,并关注退税程序及时限。

对于中国原产锂离子电池,对华技术转让相关301措施(以下简称“原有对华301措施”)仍是最主要的成本因素。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24年公布的措施调整,非电动车用锂离子电池的加征税率自2026年1月1日起由7.5%提高至25%;这是对既有税率的调整,而非在原税率之上再叠加25%。[3]值得注意的是,USTR已于2026年5月启动对该等措施的第二次法定四年期审查,相关措施因收到继续实施请求而继续有效,后续还将进入综合评估程序。[3]因此,25%在现阶段是确定的成本参数,但不宜在长期投资模型中视为不变量。

更直接影响第三国布局的,是USTR于2026年7月23日宣布、7月24日起实施的另一组301关税措施(以下简称“新增301措施”)。该措施以60个经济体未能禁止并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为由,对相关经济体货物加征10%或12.5%的从价关税,并设有按产品、用途、其他贸易措施及协定资格区分的例外。[4]就电池企业而言,以下四点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新增301措施与原有对华301措施可以叠加。两者法律基础和适用条件不同,中国原产货物适用12.5%的新增税率,并叠加于原有对华301措施之上。

第二,税率因生产地而异,直接影响选址比较。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印度等适用10%,越南、泰国等适用12.5%;日本、韩国以普通关税与新增附加税合计12.5%封顶,欧盟以合计10%封顶;符合USMCA规定并依规则申报的墨西哥、加拿大货物可获豁免(见表1)。

第三,新增301措施与232措施不叠加。已适用232措施的钢、铝、铜等货物不再征收该项附加税,这对储能项目以何种形态进口具有实际影响(详见下文(二))。

第四,措施本身存在法律不确定性。新增301措施未设产品排除程序,且已在CIT受到多起诉讼挑战,合并案件已于2026年9月30日开庭辩论,截至本文资料检索日尚未作出判决。[4]企业在长期报价中既不宜假设其必然被撤销,也宜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可能产生的退税利益归属。

表1 新增301措施下主要生产地的适用税率(示意)

生产地

新增301措施税率

备注

中国

12.50%

叠加于原有对华301措施(非车用锂电池25%)之上

越南、泰国

12.50%

—

墨西哥、加拿大

10%

符合USMCA规定并依规则申报的货物豁免

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印度

10%

—

日本、韩国

与普通关税合计不超过12.5%

普通关税已达或超过上限的不再加征;部分经济体另设国别产品豁免,需逐项核对

欧盟成员国(如匈牙利)

与普通关税合计不超过10%

同上

注:税率以CBP《Forced Labor HTS List》及货物入境日有效规则为准;表中不含原有对华301措施以外的232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税等。

以中国原产、归入美国税则8507.60.00项下、用于一般储能等非车用用途的锂离子电池为例,在不适用特定排除或豁免的通常情形下,普通关税3.4%、原有对华301措施25%(9903.91.06)及新增301措施12.5%(9903.05.31)均以同一完税价格为基数从价计征,合计约为40.9%(不含商品处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一数字用于说明多层关税的叠加机制,不代表所有储能产品的实际申报税负。[3][4]

还需注意,8507.60.00项下存在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用途限定豁免,一般储能电池不能援引。此外,2026年美国税则为完整封装于壳体内的电池储能系统设置了单独的统计编号(8507.60.0030),具体产品是否符合定义,应以进口时的客观配置及税则注释判断,而非商业名称。[5]

至于此前延长的178项对华301产品排除,其仅适用于美东时间2026年11月9日23:59前入境的货物,所涉产品绝大多数与电池无关,且不免除新增301措施、232措施及反倾销反补贴税。截至本文资料检索日,尚未见进一步延期的官方通知,企业不宜将排除收益计入长期报价。[6]

(二)进口产品的形态,可能与生产地点同样影响成本

电池企业对美交付的货物可能是电芯、模组、电池包或完整储能系统,也可能是单独进口的电气柜、钢结构件、支架等配套设备。不同货物的税则归类、普通关税、301措施及232措施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

2026年4月和6月,美国先后两次调整钢、铝、铜及其衍生产品的232关税安排,自2026年4月6日起对相关产品按进口货物全部完税价格计征,不再区分金属含量。[7] 结合前述新增301措施与232措施不叠加的规则,同一储能项目的配套钢结构件如单独进口并落入232衍生产品范围,可能适用232税率而不再适用新增301措施;如与电池系统作为整体进口,则需按整体归类另行判断。哪种安排税负更低,取决于具体产品、税率和原产地,无法一概而论;但企业不能为追求特定税率结果而背离货物的真实状态和依法应适用的归类规则。

此外,美国已于2026年1月就加工关键矿物及其衍生产品作出232调查结论,决定暂不加征关税而转为对外谈判,但其界定的衍生产品明确包括电池,后续仍保留采取关税、最低进口价格或配额等措施的可能。[8]

因此,企业需要在报价和投资模型中确认的,不是一个笼统的“美国电池关税税率”,而是具体产品、具体进口形态、具体原产地及预计入境时间所对应的完整税负。对于跨年度交付的储能项目,合同签署日、生产日与实际入境日往往并不一致,规则变化后,固定报价可能难以覆盖新增成本。

二、第三国生产能否改变原产地:需要回答的是“实质性转变”,而非“是否在当地组装”

(一)非优惠原产地判断的核心在于生产活动是否产生实质性转变

从美国对华301关税的适用角度,关键问题并非企业是否在当地设立公司或生产线,而是拟出口货物是否在当地经历了足以改变其非优惠原产地的生产活动。

美国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标准,关注加工后是否形成名称、性质或用途发生实质变化的新产品。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及法院在具体判断时,会综合考察加工前后产品的功能、主要部件的作用、工序的复杂程度、投入材料是否保持原有身份,以及产品用途是否在加工前已经确定等因素。[9]

这一标准不等同于当地增值比例、组装工时或雇员人数。一个在商业上颇具规模的工厂,其产品未必在海关法意义上取得当地原产地;反过来,产品使用了部分中国原材料,也不当然始终属于中国原产。生产方案的具体技术事实,是法律判断不可或缺的基础。

(二)电芯通常是决定电池包原产地的核心因素

CBP在电池原产地问题上的裁定实践相当一致。2021年4月1日作出的总部裁定HQ H316389涉及电动工具电池包,CBP认定其原产地随锂离子电芯的生产国确定。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NY N329847裁定,涉及在加拿大组装、用于电动车电池系统的锂离子电池模组及电池包,电芯分别来自中国、日本或韩国;加拿大的生产过程并非简单包装,而是包括涂胶、对位、压装、等离子清洗、激光处理、引线键合、灌封、螺栓固定及测试等多道工序。[10]

CBP仍然认定,上述组装未使电芯发生实质性转变。理由在于:电芯在组装前已经具备储存和输出电能的基本功能,装入模组和电池包后仍承担同一核心功能,因而赋予成品“主要本质”(essence),即电芯是决定成品基本特征的核心部件。据此,模组和电池包的原产地随电芯的生产国确定。CBP在涉及墨西哥组装、电芯来自中国或新加坡的NY N329305裁定中,亦采同一思路。[10]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在现行CBP实践下,进口中国电芯、在第三国仅完成模组及PACK组装的方案,大概率无法将产品原产地转换为第三国。裁定结论固然建立在特定产品和工序之上,但企业若以此类方案作为规避原有对华301措施的主要依据,需要具备足以区别于上述裁定的特殊事实。

(三)不同生产方案应当分别论证,不能共用一个“本地化比例”结论

对于拟在东南亚或北美落地的项目,至少需要区分以下三类生产安排。

第一,直接进口中国电芯,在第三国完成模组、PACK及常规配套组装。如前所述,该类方案与既有裁定事实高度可比,原产地转换的空间有限。仅在当地安装电池管理系统、壳体或热管理组件,通常不足以改变原产地。

第二,在第三国完成电芯制造,但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部分原材料来自中国。这是第三国布局中商业意义最大、也最需要深入论证的情形。此时,法律评价的对象已不是“将完整电芯组装为电池包”,而是原材料经制造后是否形成新的电芯产品。从实质性转变标准的内在逻辑看,正负极活性材料、隔膜、电解液等投入物本身并不具备储放电功能,而电极制备(配料、涂布、辊压、分切)、电芯装配(卷绕或叠片)、注液及化成等工序,正是使产品首次获得电化学储能功能的环节。如果上述核心工序均在第三国完成,主张发生实质性转变具有较强的法理基础。反之,如果从中国进口的是已完成涂布的极片或已卷绕成型的电芯半成品,第三国仅完成注液、化成或封装,则投入物在进口时可能已具备电芯的基本特征,原产地转换的论证将明显减弱。因此,企业应当以“核心工序在何地完成”而非“电芯在何地出厂”来设计和论证生产方案,并完整保留工艺记录。

第三,在第三国完成电池系统与电力电子设备的深度集成。对于同时包含电池模组、变流装置、配电控制及其他组件的产品,应先依进口时的客观形态确定归类,再考察关键部件的功能与当地加工的实际效果。商业上统称为“储能系统”,不意味着在海关归类或原产地分析中必然作为单一商品处理。

对于以关税优化作为重要投资依据的项目,企业可以在工艺、材料和进口配置确定后,基于真实拟议交易向CBP申请原产地或归类预裁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裁定仅对申请人及其所述具体交易具有拘束力,其他企业不能直接援引他人取得的裁定;裁定效力亦以所提交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为前提,生产安排发生实质变化时应重新评估。[9]

还应注意,CBP关于归类和原产地的裁定,并不能取代美国商务部就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范围或反规避事项所作的判断(详见本文第四部分)。

三、墨西哥及北美布局:避开对华301关税与取得USMCA优惠资格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判断

(一)非优惠原产地与协定优惠原产地具有不同的判断逻辑

墨西哥对服务北美客户的中国电池企业具有特殊吸引力,原因不仅在于区位和供应链,还在于USMCA可能带来的关税优惠。然而,企业在可行性研究中容易将“墨西哥制造”“不再属于中国原产”与“可以零关税进入美国”视为同一件事。

实际上,这里至少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问题:

  • 产品是否属于中国原产,从而是否适用原有对华301措施,这一问题适用前述实质性转变标准;
  • 产品是否符合USMCA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从而能否享受协定优惠,这一问题主要依据USMCA第四章、美国税则通则第11注(General Note 11)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11]

两者不能相互替代:证明产品已非中国原产,不代表其具备USMCA资格;取得USMCA原产资格,也不能代替对301措施适用问题的独立判断。新增301措施对符合USMCA规定的墨西哥、加拿大货物设置豁免,使这一“双轨判断”的经济意义更加突出。[4]

(二)中国电芯能否支撑USMCA资格:CBP裁定呈现的两种结果

CBP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NY N356710裁定,涉及在加拿大使用包括中国产18650锂离子电芯在内的材料组装的电池包。对于该非车用电池包,所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要求非原产材料“自其他品目改变”而来;由于中国产电芯与电池包同属品目8507(且同为8507.60子目),该税则改变要求无法满足,CBP认定该电池包不符合USMCA原产地规则。[12]

但CBP在HQ H316545裁定中得出了不同结论。该案涉及在墨西哥组装、使用中国产锂离子电芯的定制电池包,CBP将案涉电芯归入8507.90子目(电池零件),进而适用“自8507.90子目改变”并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备选规则,最终认定电池包符合USMCA原产资格。[12]

两项裁定的结论差异,关键在于电芯的税则归类及由此适用的规则路径。这一分歧很可能与时间先后有关。2024年11月,CBP在《海关公报》(Customs Bulletin)上提议撤销将锂离子电芯归入8507.90子目(电池零件)的既有裁定,改按8507.60子目(锂电池)归类;此后作出的NY N356710即按8507.60.0020对电芯和电池包一并归类。若该立场全面落地,则“电芯与电池包同属8507.60、税则改变要求无法满足”将成为非车用电池包的常态,HQ H316545所依赖的“电芯归8507.90”这一前提不再成立,其推理路径对新申请难以沿用;电池包能否取得USMCA资格,将主要取决于能否满足区域价值成分等高门槛要求。这提示企业:中国电芯能否取得资格,取决于电芯的归类、所适用的产品特定规则以及区域价值成分能否达标,必须在项目设计阶段逐项验证。企业在测算USMCA资格时,应以电芯的现行归类为前提,并就具体产品申请预裁定确认。

同时,供电动乘用车或轻型卡车使用的电池另有专门规则,不能将汽车动力电池规则套用于储能电池,反之亦然。稳妥的审查顺序是:先确定成品及主要投入物的归类和用途,再核对相应的产品特定规则及其例外,最后检验实际生产和成本数据能否满足要求。[11][12]

(三)USMCA进入年度审议:规则尚未改变,但长期不确定性显著上升

2026年7月1日,USMCA首次联合审议举行。USTR当日声明,美方未同意以现有形式续展协定,理由包括协定存在的“缺陷”及美国对相关国家的贸易逆差,但协定继续有效。依据协定第34.7条,未获续展意味着各方将进入年度联合审议程序,直至达成续展或协定于2036年期满。USTR已于2026年10月就2027年联合审议启动公众意见征集,相关通知于10月5日刊载于联邦公报,意见提交截止日为2027年1月12日。[13]

需要区分谈判方向与现行法律:截至本文资料检索日,USMCA的原产地规则并未改变,不能将相关政策主张表述为“储能电池或关键矿物的原产地门槛已经提高”。但对于投资周期长达数年、持续向北美供货的生产基地,规则趋严的可能性已足以影响项目经济测算。企业宜在现行规则之外,测算原产地规则收紧、关键材料替换、客户采购标准提高等情形下的成本与可行性,并在投资协议及长期采购合同中保留工艺调整与供应链替代的空间。

四、取得第三国原产地之后,项目仍面临持续性的贸易、合规与投资风险

(一)贸易救济风险独立于海关原产地结论存在

第三国制造的意义,不应被理解为一次性的原产地转换。在美国市场,反倾销、反补贴和反规避措施会依据产品范围、原材料来源和加工活动形成独立的风险。

光伏产业提供了清晰的先例。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对在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加工的部分光伏产品作出反规避肯定性认定;2025年6月,又对上述四国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发布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此后,针对印度、印度尼西亚、老挝光伏产品的新一轮反倾销反补贴申请接踵而至。[14]产能向哪里转移,调查就可能追向哪里,这是光伏行业留给电池企业最直接的经验。

电池产业链本身也已进入贸易救济视野。美国商务部于2026年2月对中国活性负极材料(石墨)作出反倾销、反补贴肯定性终裁,但明确将已装入锂离子电芯、模组和电池包中的负极材料排除在范围之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随后于2026年3月作出否定性产业损害裁定,案件最终未形成征税令。[15]这一案例说明,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范围条款,可能直接决定其是否波及电池成品,企业应持续跟踪相关调查的范围界定。

2026年3月,USTR还就16个经济体的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问题启动301调查,被调查对象包括中国、墨西哥、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柬埔寨、韩国、日本、印度等电池企业关注的主要生产地,且USTR明确将电池列为存在产能过剩的行业之一。[16]截至本文资料检索日,该调查尚未公布认定结论或拟议措施,但它表明,第三国选址应当评估的是长期的贸易措施暴露程度,而不仅是当前的税率差异。

(二)美国客户的税收抵免合规要求,可能比关税更直接地决定产品能否进入市场

原产地之外,另一项常被低估的风险来自美国客户端。2025年7月生效的美国《大而美法案》(OBBBA)对清洁能源税收抵免引入“受禁止外国实体”(prohibited foreign entity,PFE)限制。以储能项目为例,2026年开工的项目如申请第48E条投资抵免,其“实质性援助成本比例”(material assistance cost ratio,MACR),即项目相关成本中非来自PFE的部分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5%,并逐年提高至2030年及以后开工项目的75%;未达标准的,抵免资格整体丧失,而非按比例减少。第45X条先进制造生产抵免亦设有类似要求。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已于2026年2月发布Notice 2026-15,对相关规则作出暂行指引。[17]

这一规则与海关原产地完全独立。PFE的判断着眼于供应商的所有权、控制关系及特定合同安排,而非产品在何处生产。中国企业控股的第三国子公司,可能因受中国主体控制而被认定为PFE,其供应的电芯和系统在美国客户的MACR计算中即可能被计入PFE成本。由于电芯在储能项目设备成本中占比较高,美国开发商和业主出于保全税收抵免的考虑,可能在采购条款中限制甚至排除此类供应商。换言之,即使第三国工厂成功实现原产地转换并控制住关税成本,其产品仍可能因客户端的税收合规要求而失去市场。企业在评估面向北美储能市场的第三国产能时,应当将客户的抵免合规需求纳入可行性研究,并就股权结构、技术许可等安排进行专门评估。

(三)供应链合规及原产地证据需要具备持续可验证性

新能源电池产品通常涉及多级供应商、跨境材料流转及多道加工工序。无论是主张原产地转换、USMCA优惠或MACR合规,还是应对贸易救济调查,仅凭供应商出具的一份原产地声明,往往不足以满足主管机关或客户的证明要求。

对于依赖海外产能取得关税优势的企业,应当建立可追溯的证据体系,包括主要原材料及电芯来源、采购和生产记录、工艺流程、设备与产能数据、成本核算资料,以及对关键供应商的审计和资料调取权。这不仅是报关文件管理问题,也关系到企业在供应链变化、客户审计或行政调查中,能否证明自身持续符合原有法律判断所依赖的事实。

同时,新增301措施与美国《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及《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项下的进口禁止制度性质不同。缴纳新增301关税,并不意味着供应链已满足强迫劳动相关的进口要求;反之,满足进口合规要求,也不能免除应当适用的301附加税。[4][18]

(四)东道国因素:投资激励的履约条件与上游进口成本

海外建厂项目通常依赖所在国的土地、税收、财政补贴及设备进口便利等投资激励。这些激励往往附有投资金额、建设进度、投产时间、当地就业、采购比例或持续经营期限等条件。若企业为满足原产地或MACR要求而调整建设方案、迁移工序或更换供应商,可能反过来动摇既有激励的履约基础。

东道国自身的进口关税同样是成本变量。以墨西哥为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墨西哥对来自未与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1,463个税目货物提高最惠国税率,幅度为5%至50%。[19]中国电芯、电池材料或生产设备进入墨西哥是否受到影响,需要按墨西哥税号逐项核对,并结合IMMEX等保税加工制度的适用条件具体分析。

五、从关税节省预期到投资决策:分阶段的法律确认框架

第三国产能布局的可行性由市场、成本、技术、客户及政策条件共同决定。法律分析不替代企业选择投资地点,但应当揭示哪些收益预期尚缺乏可兑现的法律基础,以及哪些不确定性足以改变项目的投资回报。结合前文分析,我们建议企业按项目推进阶段,逐步完成以下法律确认事项(见表2)。

表2 第三国产能项目分阶段法律确认事项

项目阶段

核心法律问题

建议确认事项

选址评估

各方案在现行法律下的完整进口成本

按具体产品和进口形态,测算普通关税、原有对华301措施、新增301措施、232措施及潜在贸易救济措施的叠加税负;比较各候选地的新增301税率及USMCA适用可能;评估结构性产能过剩301调查等待决事项的影响

工艺与供应链定型

原产地能否转换;能否取得协定优惠;能否满足客户MACR要求

明确电芯核心工序(电极制备、装配、注液化成)的完成地;核对电芯及主要投入物的税则归类和USMCA产品特定规则;评估股权结构及供应链安排对PFE认定的影响;必要时申请CBP预裁定

重大资本投入

收益预期是否已有可核验的法律依据

将关键原产地判断、必要监管许可、投资激励取得及主要客户订单,与分期出资或投资进度挂钩;对尚无法确认的关税节省采用审慎假设

量产与交付

法律判断所依赖的事实能否持续维持

建立原产地及成本证据体系和供应商审计机制;跟踪301诉讼、四年期审查、USMCA年度审议、232后续措施等规则变化;定期复核投资激励履约情况

上述安排最终需要落实到可执行的交易文件中。对于对美供货合同,建议重点约定:关税及其他进口税费的承担主体与计算基准;政策变化时的价格调整或重新议价机制及其触发条件;原产地、USMCA资格及MACR相关证明资料的提供义务和准确性保证;已缴关税日后被司法裁决或行政决定撤销时退税利益的归属;以及重大成本变化时的订单调整和退出安排。需要注意,国际贸易术语和商业合同可以在交易各方之间分配成本和风险,但不能改变美国海关法下进口人的法定申报和纳税义务。对于海外合资或投资协议,则应将土地与激励取得、监管许可、关键原产地法律判断及重大客户订单等事项,与分期出资或投资进度适当衔接。

归根结底,第三国设厂是一项能够改变供应链和生产事实的商业安排,并不是一项天然产生关税优惠的法律安排。对中国电池企业而言,真正具有长期价值的海外产能布局,应当同时具备真实、可验证的生产基础,符合规则的原产地及协定资格,满足美国客户合规要求的供应链结构,以及足以应对政策变化的运营和合同机制。只有将这些判断纳入投资可行性研究,关税优化才可能从商业预期转化为稳健、可持续的投资收益。

主要法律依据及资料来源

[1]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607 U.S. 229 (2026) (Nos. 24-1287, 25-250), decided February 20, 2026

[2] Proclamation 11012, Imposing a Temporary Import Surcharge To Address Fundamental International Payments Problems, 91 Fed. Reg. 9339 (Feb. 25, 2026), FR Doc. 2026-03824;Burlap & Barrel, Inc. v. United States, No. 26-01472 (Ct. Int’l Trade May 7, 2026) (Slip Op. 26-47)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26年5月7日关于第122条附加税的判决(政府已提起上诉)  

[3] USTR, Notice of Modification: China's Act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Related to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89 Fed. Reg. 76581 (Sept. 18, 2024), FR Doc. 2024-21217;USTR, Initiation of Second Four-Year Review Process, 91 Fed. Reg. 24636 (May 6, 2026), FR Doc. 2026-08806;USTR, Continuation of Actions, 91 Fed. Reg. 64212 (Oct. 7, 2026);HTSUS 9903.91.06  

[4] USTR, Notice of Actions in 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s ... Goods Produced With Forced Labor, 91 Fed. Reg. 47318 (July 28, 2026), FR Doc. 2026-15181;CBP, CSMS #69326983 (July 23, 2026);In re Section 301 Forced Labor Cases, Ct. No. 26-03555 (Ct. Int'l Trade)  

[5] USITC,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Chapter 85, Statistical Note 2(8507.60.0030电池储能系统统计定义);CBP, Forced Labor HTS List, U.S. note 52(d)/9903.05.88(民用航空器用途限定)  

[6] USTR, Notice of Product Exclusion Extensions, 90 Fed. Reg. 55232 (Dec. 1, 2025), FR Doc. 2025-21671;涉及HTSUS 9903.88.69及9903.88.70  

[7] Proclamation 11021 (Apr. 2, 2026), 91 Fed. Reg. 18201 (Apr. 9, 2026);Proclamation 11032 (June 1, 2026), 91 Fed. Reg. 34085 (June 4, 2026)。  

[8] Proclamation 11001 (Jan. 14, 2026)(加工关键矿物及其衍生产品232调查结论), 91 Fed. Reg. (Jan. 20, 2026), FR Doc. 2026-01045  

[9] 19 C.F.R. §§ 134.1(b), 177.2, 177.9;National Hand Tool Corp. v. United States, 16 C.I.T. 308 (1992), aff'd, 989 F.2d 1201 (Fed. Cir. 1993)

[10] CBP, HQ H316389 (Apr. 1, 2021), Country of Origin of Battery Packs;CBP, NY N329847 (Jan. 10, 2023), 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Battery Modules and Battery Packs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Certain Trade Remedies Under Section 301;CBP, NY N329305 (Nov 29, 2022)

[11] USMCA, Chapter 4 and Annex 4-B(含8507.60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HTSUS General Note 11  

[12] CBP, NY N356710 (Dec. 22, 2025),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 for a Battery Pack;CBP, HQ H316545, Custom Battery Packs; USMCA

[13] USTR, Ambassador Greer Issues Statement on the USMCA Joint Review (July 1, 2026);USTR, USTR Seeks Public Comment on the 2027 Joint Review of USMCA (Oct. 2, 2026);USMCA Article 34.7  

[14]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Fin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s of Circumvention ... Photovoltaic Cells, 88 Fed. Reg. 57419 (Aug. 23, 2023);Antidumping Duty Orders ... Photovoltaic Cells, 90 Fed. Reg. 26786 (June 24, 2025);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s ... Photovoltaic Cells, 90 Fed. Reg. 26791 (June 24, 2025)  

[15]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Final Determinations, Active Anode Material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eb. 2026), Case No. A-570-194;USITC, Active Anode Material from China, Inv. Nos. 701-TA-752 and 731-TA-1730 (Final), USITC Pub. 5719 (Mar. 2026)  

[16] USTR, USTR Initiates 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s Relating to Structural Excess Capacity and Production in Manufacturing Sectors (Mar. 11, 2026);Initiation of 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s, FR Doc. 2026-05214 (Mar. 17, 2026)  

[17] Pub. L. No. 119-21 (2025);26 U.S.C. §§ 45X, 48E, 7701(a)(51);IRS Notice 2026-15 (Feb. 12, 2026)  

[18] 19 U.S.C. §1307;CBP, What Is the 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19] 墨西哥《一般进出口税法》(LIGIE)税率修改法令,墨西哥《联邦官方日报》(DOF)2025年12月29日公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本文系一般法律研究与行业交流,不构成针对特定交易或货物的海关归类、报关申报、税收抵免或投资法律意见。各项关税、排除、协定资格和监管措施应以具体入境日有效规则及项目事实为准。

来源:天元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张小伟,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邮箱:zhangxiaowei@tylaw.com.cn
  • 张昭然;邮箱:zhangzhaoran@ty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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