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百科全书》国际投资法词条(二)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_贸法通

《中国大百科全书》国际投资法词条(二)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发布日期: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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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公约共11章67条,主要内容包括:

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为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

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

③机构的担保业务只限于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

④规定了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东道国条件。

⑤东道国主权控制的范围。

⑥规定了争端的解决,公约将争端分为三类:有关公约的解释和实行而发生的争端,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关被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争端,对于不同的争端应适用不同的程序解决。

⑦法律适用。

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业务包括投资担保业务和投资促进业务两大类,其中以投资担保业务为主。公约第11条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仅限于非商业风险。具体而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以下非商业风险提供担保:

①货币汇兑险,指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至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

②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指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但是政府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歧视措施除外。

③违约险,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毁约或违约提出的诉讼作出裁决,或者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细则订立的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无法执行。

④战争与内乱险,指发生在东道国境内的任何军事行动和内乱。

⑤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并经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的其他非商业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合格投资为任何形式的中长期新投资,投资须具有经济合理性,对东道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所贡献;投资须具有合法性,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符合东道国发展目标。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并且同意担保特定投资风险。能够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的合格投资者为东道国以外会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所有的投资者。基于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扩大到作为东道国国民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但其投资的资产从东道国境外移入。一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非商业风险发生,机构在向投资者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金后,有权代位向东道国索赔。

公约为国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了一种国际保障机制。通过对非商业性风险担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于补充国家及区域性和私人担保的不足,促进国际资本在会员国之间流动,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流动,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转载自:国际经济法评论,条目作者:漆彤,最后更新: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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