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一带一路”持续推进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日渐加快,中国对外投资得到跨越式发展,实现了由利用外资大国向对外投资大国的转变。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对外投资国,吸引外资金额也位居全球第二,企业普遍反映需要专业化、国际化的投资争端仲裁专业解读。鉴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委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牵头相关团队开展投资仲裁案例研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用得到的公共法律服务。
为尽快推广项目研究成果,课题组将挑选部分投资仲裁案例通过公众号定期推送,欢迎读者持续关注并提出宝贵批评意见。
联系方式: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027-68753761。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耿鹏鹏,010-88075539。
本案编者:陈子媛,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8级硕士研究生,电子信箱:chenziy01@163.com。
案情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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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 |
西门子公司诉阿根廷共和国仲裁案 |
案号 |
ICSID Case No. ARB/02/8 |
当事人 |
申请人:西门子公司 被申请人:阿根廷共和国 |
行业 |
电信业 |
双方主要代表 |
申请人一方: Guido Santiago Tawil博士(M. & M. Bomchil律师事务所, 阿根廷) Peter Gnam博士(西门子公司) 被申请人一方: Osvaldo César Guglielmino大使 |
仲裁机构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
仲裁地 |
美国华盛顿特区 |
仲裁依据 |
阿根廷-德国双边投资协定(1991) |
适用的仲裁规则 |
ICSID仲裁规则 |
仲裁庭组成 |
首席仲裁员: Andrés Rigo Sureda博士 仲裁员(申请人指定): Charles N. Brower法官 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 Domingo Bello Janeiro教授 |
日期 |
仲裁程序开始日期:2002年12月19日 最终裁决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
案件裁判来源 |
网址:https://www.italaw.com/cases/1026 |
仲裁请求 |
申请人请求补偿因非法间接征收、未提供公平公正待遇以及任意性措施造成的损失。 |
主要争议点概要 |
核心争议点: A.间接征收 B.公平公正待遇/最低待遇标准,包括司法拒绝要求 其他争议点: A.仲裁庭的管辖权 B.保护伞条款 C.任意、不合理的和(或)歧视性措施 |
仲裁庭对核心争议点的主要结论概要 |
A.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采取的措施构成了间接没收,不符合《阿根廷-德国BIT》第4条第2款的要求,因此是非法的。 B.仲裁庭认为,阿根廷违反了《阿根廷-德国BIT》规定的充分保护和法律保障以及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 |
裁决结果 |
支持投资者 |
后续进展 |
专门委员会根据ICSID仲裁规则第43条第1款于2009年9月28日发布的中止程序令。 |
One Page Summ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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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of Case |
Siemens A.G. v. The Argentine Republic |
Case Number |
ICSID Case No. ARB/02/8 |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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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mant(s): Siemens A.G. Respondent(s): The Argentine Republic |
Industry |
Telecom |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arties |
Representatives of The Claimant(s): Dr. Guido Santiago Tawil (M. & M. Bomchil, Buenos Aires Argentina) Dr. Peter Gnam (Siemens A.G.) Representatives of The Respondent(s): H.E. Osvaldo César Guglielmino (Procurador del Tesoro de la Nación Argentina, Procuración del Tesoro de la Nación Argentina, Buenos Aires Argentina) |
Administering Institution |
ICSID |
Seat of Arbitration |
Washington D. C., USA |
Treaty |
Argentina - Germany BIT (1991) |
Rules Used in Arbitral Proceedings |
ICSID Arbitration Rules |
Arbi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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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iding Arbitrator: Rigo Sureda, A Arbitrator (Claimants’ appointee): Brower, C. N. Arbitrator (Respondent’s appointee): Bello Janeiro, D. |
Date |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Proceeding: 19 December 2002 Date of Issue of Final Award: 6 February 2007 |
Web page |
https://www.italaw.com/cases/1026 |
Relief Request |
Claimants seek compensation for indirect expropriation, failure to provide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and arbitrary measures. |
The issues of the case |
Controversial issue: A. Indirect expropriation B.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Minimum standard of treatment Other issues: A.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Tribunal B. Umbrella clause C. Arbitrary, unreasonable and/or discriminatory measures |
Tribunal’s conclusions on the Controversial issue |
A. Tribunal finds that the measures taken by the Respondent constituted indirect expropriation which did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 4(2) of the BIT and therefore was unlawful. B. Tribunal finds that the full protection and legal security and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obligations under the BIT have been breached by Argentina. |
Award |
In favour of Investors |
Follow-up pro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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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aking note of the discontinuance of the proceeding issued by the ad hoc Committee dated 28 September 2009, pursuant to ICSID Arbitration Rule 43(1) . |
书面评析报告正文
(一)投资事实
1996年8月26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以投标的形式提供综合服务,以实施移民管制(DNM)、个人身份查验(RNP)和选举信息系统(DNE),包括提供数据处理所需的所有设备和这些设备的相互通信、启动、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以及国民身份证(National Identity Cards)的制备、印制和家庭递送。为了参与投标,申请人根据投标条款通过SNI(一家合法并入申请人的公司)创建了SITS(一家阿根廷国内公司),该公司是根据投标条款和条件成立的且其只被申请人用于投资该项目。
SITS提交了一份投标书,其中包括被申请人要求的一份声明,声明:(i)自1992年以来,SNI已并入申请人,申请人拥有SNI 100%的股份;(ii)SNI由申请人控制,申请人任命了SNI的董事,并就SNI的活动和项目向其发出指示;以及(iii)由于SNI与申请人合并,后者对SNI对第三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申请人的资质和财务状况,被申请人选择了SITS的投标。第199/98号法令授予SITS提供该系统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SITS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于1998年10月6日签署,并通过第1342/98号法令予以批准。合同于1998年11月21日生效,该合同为期六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三年。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补偿包括每个发出的国民身份证价格。
(二)被诉行为
国民身份证原定于1999年8月开始生产,但被申请人因选举事宜要求SITS延迟生产新国民身份证。因此,外国居民的国民身份证生产被推迟到1999年10月1日,阿根廷本国公民的国民身份证生产被推迟到1999年11月1日。
阿根廷新一届政府于1999年12月10日上任。DNM子系统于2000年2月1日开始运行,但于2000年2月2日即被叫停,SITS被告知运行需要政府授权,因此该子系统的运行被无限期叫停。同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暂停了国民身份证的生产,因新国民身份证出现了技术错误,且被申请人禁止SITS对此问题作出修改。
这两次暂停发生在被申请人寻求对国民身份证价格重新协商定价的背景下,为此,2000年3月,政府建立了特殊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申请人提出了几项建议,并于2000年11月10日与委员会就其中一项建议达成了合意。申请人的代表于2000年12月19日会见了阿根廷总统,据称后者承诺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发布法令,批准合同重新协商建议的谈判条款。由于未能如期获得该法令,申请人于2月份数次向内政部长发出提示(note),就此项延迟表达关切。2001年3月,内政部长替换,新部长声称不知道该合同建议。2001年5月3日,SITS从被申请人政府收到了不同于合同建议的新建议草案。新部长通知申请人新建议是不可协商的,200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经济金融紧急法》发布第699/01号法令终止了合同。SITS提出行政上诉,但被第1205/01号法令驳回。随后申请人依据《阿根廷-德国BIT》开始了为期六个月的协商过程,但是协商没有取得成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种种作为和不作为本质上构成了蚕食性征收,严重剥夺了申请人对其投资的使用和享有,并在不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大幅降低了其价值,其行为违反了《阿根廷-德国BIT》第4条第2款。
(三)程序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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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3日,ICSID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针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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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7日,ICSID通知申请人缴纳根据《调解和仲裁程序启动规则》第5条的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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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3日,ICSID确认已收到申请费,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被申请人和阿根廷驻华盛顿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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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7日,根据《ICSID公约》第36条第(3)款,ICSID秘书长登记了仲裁请求并通知了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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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7日,双方同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但双方未能对第三名仲裁员的任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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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1日,申请人要求根据《ICSID公约》第38条和《仲裁规则》(ICSI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Arbitration Proceedings)第4条任命第三名仲裁员(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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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9日,秘书长通知当事各方,三名仲裁员均接受其任命,仲裁庭被视为已成立,仲裁程序已于该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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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4日,申请人就案情提交了申请书和所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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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ICSID的Claudia Frutos Peterson女士接替Flores先生担任仲裁庭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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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8日,双方同意于2004年1月20日至22日在华盛顿举行管辖权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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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提出将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延期至20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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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8日,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的延期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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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3日,仲裁庭同意了被申请人的延期请求,并给予申请人同样的延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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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4日,被申请人提交了管辖权异议,并请求仲裁庭在宣布其具有管辖权时可以延期45天提交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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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7日,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1(3)条中止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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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1日,仲裁庭在请申请人就被申请人请求延期提出意见后,通知双方目前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来决定延长提交答辩书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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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6日,申请人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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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管辖权问题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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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请求将原定于2004年1月20日至22日进行的管辖权异议审理延期至2004年2月15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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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1日,仲裁庭邀请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请求陈述意见。同日,申请人陈述了自己的意见,要求仲裁庭驳回被申请人的请求,并维持先前商定的管辖权异议审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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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9日,仲裁庭在考虑了申请人就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因素后通知双方其决定将开庭时间定在2004年2月3日和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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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4日,申请人就管辖权异议提交了第二次反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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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3日和4日,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在华盛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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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日,被申请人称如果法庭宣布拥有对该案管辖权,则请求将为期45天的提交答辩书时间延长至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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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3日,仲裁庭作出了决定,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日,仲裁庭发布第1号程序令,设立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时间表。仲裁庭在考虑了被申请人就案情和申请人的陈述意见所提出的延长提交答辩书期限的理由后,决定将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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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0日,双方又要求于4月4日至15日就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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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通知将委任Osvaldo César Guglielmino先生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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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9日,仲裁庭确认案件的审理将在2005年4月4日至15日进行,如有需要,仲裁庭还将在2005年4月18日至19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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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请求再延长提交答辩书15天,理由是任命了Osvaldo César Guglielmino先生为代理人。申请人拒绝了这一请求,但仲裁庭在考虑后还是同意了本次延期,但说明不会再给予任何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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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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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公约》第57条提出首席仲裁员不适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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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7日,根据《仲裁规则》第9条第6款的规定,两名仲裁员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程序已中止,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时间表和案件审理的日期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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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4日,申请人要求延长15天提交答辩意见,该答辩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20日。两名仲裁员共同批准了申请人的延期请求。申请人于2004年12月27日提交了答辩意见,仲裁员要求被申请人在60日内提交对答辩意见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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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3日,两名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同意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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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日,由于翻译困难,被申请人请求延长15天提交反驳意见。2005年3月3日,申请人对该延期申请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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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0日,秘书处向双方发送了Brower法官和Bello Janeiro教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取消资格建议的单独意见。根据《仲裁规则》第9条,在就取消资格的建议作出决定之前,仲裁程序将继续中止,因此,案件审理的日期被无限期推迟。此外,仲裁员批准了被申请人请求延长15天提交反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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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6日,ICISD副秘书长通知双方,根据《ICSID公约》第58条,行政理事会主席将就被申请人的取消资格建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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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提交了反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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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5日,ICISD秘书长通知各当事方,取消资格的提议没有得到支持。根据《仲裁规则》第9条,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庭的组成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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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5日,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止期间收到被申请人分别于2004年12月7日和2005年2月25日发出的两封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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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8日,申请人要求尽快进行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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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5日,申请人以信函的形式对被申请人2004年12月7日和2005年2月25日的来函提出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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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6日,仲裁庭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将于2005年10月10日至21日在华盛顿特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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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7日至7月28日,双方就被申请人的文件内容多次进行沟通交流。仲裁庭给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文件请求内容以及申请人在这方面提交的不同文件分别陈述意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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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日,仲裁庭在注意到被申请人2005年8月17日的来函之后,就申请人提供的与被申请人文件要求相关的文件以及申请人对此回复提出异议,并告知双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不是仲裁庭于要求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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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日,双方提交了一份文件,就仲裁庭关于组织审理的指令提出了意见。此外,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规定一段期限,以便双方当事人提交在审理期间使用的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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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9日,申请人根据仲裁庭指示,提交了SNI投资SITS的相关会计资料。仲裁庭于2005年9月12日致函请被申请人,最迟于2005年9月29日就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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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9月9日至15日期间,根据仲裁庭9月2日的指示,双方当事人将计划在庭审中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姓名以及双方对证人、鉴定人出庭顺序的约定告知了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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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5日,仲裁庭决定将9月23日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相关文件提出异议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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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庭的指示提交了补充文件,申请人于9月21日提交了关于SNI对SITS投资的进一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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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7日,在仲裁庭发出邀请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关于SNI对SITS投资的材料发表了一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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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8日,申请人反驳了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23日就申请人于16日提交的补充文件所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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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3日,针对被申请人于提交的意见,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供了一份SITS账簿复印件以及仲裁庭可能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补充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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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4日,仲裁庭在考虑了双方就补充文件的来文后,将其决定通知了双方:(i)拒绝接受被申请人提交的某些补充文件,该等补充文件涉及的问题为被申请人自1998年以来已知且先前未提出的问题;(ii)要求双方对某些附加文件做出解释;(iii)接受申请人基于申请人2005年9月28日的信函所述原因而提交的其他补充文件;(iv)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某些证据,准许申请人及时作出进一步的说明。仲裁庭将2005年10月6日确定为当事各方提供要求的资料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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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4日,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同日致函要求的修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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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5日,在仲裁庭发出邀请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提出的将Claudio Antonio Michalina先生作为阿根廷代表成员参加庭审的异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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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7日,仲裁庭在对案件进行庭审之前决定了所有未决事项。仲裁庭还裁定Michalina先生可以出席庭审,因为每一方都能决定由谁代表其出席庭审。对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会计信息,仲裁庭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并注意到申请人愿意在仲裁庭需要时提交SITS会计账簿,并宣布申请人已提交与申请人投资SITS相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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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2005年9月28日的来函,认可了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新证据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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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0日至17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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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庭后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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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庭审中补充提供的会计资料提出了一些意见,并于2005年11月30日提交了报告,同时附上了申请人所提供会计资料的文件,以及评估情况与申请人的索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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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05年11月23日的来函提出了异议。仲裁庭请被申请人在2006年1月14日之前就此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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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7日,申请人指出,在仲裁庭设定的截止日期之前,被申请人尚未对2005年12月21日的申请人的函件提出意见,并要求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38条第1款宣布仲裁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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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6日,被申请人通知仲裁庭,它尚未收到仲裁庭于2005年12月27日发出的信函,并拒绝了申请人关于仲裁程序结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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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30日,申请人致函重申被申请人就其2005年12月27日的信函提出意见的已经经过了最后期限,并坚持要求仲裁庭宣布仲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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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05年12月21日的信函提出了意见,并提交了佐证文件,以证明他们没有收到仲裁庭2005年12月27日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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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6日,仲裁庭在考虑了被申请人2006年1月26日和2006年2月1日的来函以及申请人2006年1月30日的来函之后,决定:(i)接受被申请人就其迟迟未向申请人提交对于2005年12月21日来函的意见;(iii)接受被申请人2006年2月1日的来函;(iii)邀请申请人在2006年2月23日之前发表其任何意见。申请人于2006年2月17日提交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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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1日,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对其2006年3月13日的裁定进行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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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3日,仲裁庭裁定维持2006年3月13日的裁定。
(四)仲裁请求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的措施构成非法征收、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措施具有任意性,违反了《阿根廷-德国BIT》。
(2)责令被申请人就违反条约的行为进行补偿,裁定申请人有权收回在2001年5月18日征收日前为估价目的而计算的被错误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共计283,859,710美元)。
(3)责令被申请人补偿针对征收措施和其它行为造成的利润损失(共计124,541,000美元)以及额外的损害,包括申请人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就该项目提出的索赔(共计44,678,462美元),以及由被申请人征收的其他项目损失(9,397,899美元)。
(4)此外,申请人要求在授标前和授标后按每年6%计算利息。
2.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的初步反对意见为:
(1)申请人不能够将合同索赔上升为条约索赔;
(2)被申请人实施的一系列措施不构成征收行为;
(3)被申请人未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4)被申请人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社会公共事由,不具有任意性和歧视性;
(5)申请人采用的补偿标准和估价方法有误。
(五)仲裁庭结论
1、被申请人违反了《阿根廷-德国BIT》第4条第2款,在不遵守BIT条款的情况下征收了申请人的投资。
2、被申请人违反了《阿根廷-德国BIT》第2条第1款和第4条1款,未能给予申请人的投资以公平公正的待遇及充分的保护和法律保障。
3、被申请人违反了《阿根廷-德国BIT》第2条第3款,对申请人的投资采取了任意性措施。
4、被申请人须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投资价值的金额208,440,540美元,间接损失为9,178,000美元,因SITS向政府提供服务而未付账单为219,899美元。
5、被申请人应立即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向双方发出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30)天,将SITS提供的合同履约保函(保险单编号:000589772)交付给申请人(保险单编号:000589772),金额为2000万美元;否则将以复利的形式支付利息。
6、被申请人应使申请人、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无论位于何处)免受以下分包商(Boldt S.A., Correo Argentino S.A., Printrak International/Printrak de Argentina S.R.L., Imaging Automation Inc., Impsat S.A., 128 SWIPCO Argentina S.A., Mojacar S.A., Indra Spain and Indra Argentina, and Oracle)在此之前或之后对其提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索赔的损害,并对其进行补偿。
7、被申请人应就本裁决第4点所列金额每年按2.66%的复利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率为2001年5月18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适用于美国六个月定期存单的平均利率;该利息自5月18日起计算,就投资价值补偿而言,为2001年1月1日;就因政府未付账单而进行补偿的情况而言,则为2000年1月1日;就间接损害赔偿补偿而言,则为2002年1月1日,直至本裁决书发给双方之日为止。
8、若被申请人未能在本裁决书发送给双方之日后三十(30)天内全额支付本裁决中提及的金额,则被申请人应按照本裁决第7点规定的利率,每年向申请人支付复利利息;该利息应自向双方发出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30)天,直至该金额全部付清。
9、根据本裁决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以美元支付,并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阿根廷境外账户,扣除任何税费和费用;
10、各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律师费;
11、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应分别承担75%和25%的仲裁员费用和开支以及ICSID秘书处的费用。
二、主要法律争议
(一)适用法
1.申请人的主张
2.被申请人的主张
3.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认为,首先,根据《ICSID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通过接受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争议,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应适用这一法律。就《ICSID公约》第42条第1款所适用的法律而言,双方之间的同意构成一项协议。
(二)管辖权问题
在管辖权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为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程序条款。
申请人主张最惠国待遇标准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对投资者实体权利的保护,而且包括对投资者程序权利的保障。申请人认为《阿根廷-德国BIT》第3条对可以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活动”的规定, 不仅没有限制反而扩大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 因为投资者根据条约解决争端的活动正是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申请人认为, 即使对有关“活动”做出狭义解释, 对外国投资进行“管理、维持、使用和获得收益”的活动无论如何也包括解决投资争端的活动,参与法律诉讼的行为正是公司典型的管理投资的行为。
被申请人主张最惠国待遇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它只适用于东道国给予投资者的实体待遇标准,不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
(三)保护伞条款问题
1.申请人的主张
2.被申请人的主张
3.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不同意被申请人的主张,即投资协议不应与行政性质的特许协议区分开。《阿根廷-德国BIT》意义上的“投资”一词与“任何义务”联系在一起,这就将涵盖被申请人就此类投资作出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1.申请人的主张
2.被申请人的主张
3.仲裁庭的裁决
(1)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
仲裁庭认为要使国家作为合同当事方的行为被视为违反投资条约,则这种行为必须超出普通合同规制的范围。第669/01号法令终止了合同,而该法令并不是简单的合同方会采取的措施。除此以外,被申请人还有很多措施也不是单纯的合同当事方的做法。其一,被申请人基于政府交替和财政紧急事件而通过改变经济方程式(economic equation)来干涉与SITS的合同关系,这是一个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采取的措施而非基于正常的合同当事一方。其二,被申请人未能与各省份达成合意,这不仅仅是一个合同违反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利用其警察权而不是作为合同缔约方行事,即使它有时试图以合同为依据采取措施。
(2)蚕食性征收的定义
仲裁庭认为,从定义上讲,蚕食性征收是指一个逐渐过程,最终会产生征收的效果。如果该过程在到达临界点之前停止,则不会发生征收。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不会发生不利影响。尽管在这一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必须有不利影响,但其本身可能并不显著或不被视为非法措施。
(3)合同权利的征收与合同准据法
合同受阿根廷法律管辖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从国际公法和投资条约的角度合同权利不能被没收,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毫不相干。该合同属于BIT中“投资”的范畴,且BIT第4条第2款提及对投资的征收或国有化。因此,实际上被申请人认识到根据BIT进行的投资可能被征收。同时,仲裁庭指出,长期以来的判例显示,征收并不仅限于有形财产,因此合同权利可构成征收的对象。
(4)投资是否被征收
第669/01号法令本身可被视为征收措施。它不是以合同为依据,而是以《紧急状态法(2000)》为基础的,它是一项永久性措施,其效果是终止合同。
同时,在本案中不存在国内救济一说,本案中的措施(第669/01号法令)是由被申请人最高级别政府机构作出,被申请人关于低级别政府的不当行为应在地方法院追究的论点,在本案的情况下缺乏效力。
(5)征收行为是否符合《阿根廷-德国BIT》
根据《阿根廷-德国BIT》,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目的且需要补偿投资者。仲裁庭认为在发布第669/01号法令之前,并无证据显示此前的措施体现了公共目的,只是以行使公权力来降低其与申请人合同的成本。《紧急状态法(2000)》语境下的公共目的是指政府面临紧迫的财政困境,虽然仲裁庭认为基于此可被看作符合了BIT中征收需出于公共目的,但第669/01号法令不能被孤立看待,而必须放置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一起去考察,在这个层面上,被申请人将第669/01号法令适用于申请人投资的这一特殊情形是否出于公共目的是带有疑问的。与此同时,被申请人政府从未给予申请人任何补偿,基于以上两点理由,仲裁庭认为该项征收是不合法的,违反了《阿根廷-德国BIT》第4条第2款。
(五)公平公正待遇问题
1.申请人的主张
首先,申请人认为公平公正待遇要求通过确保透明度、规则可预期性提供一个稳定的投资环境,公平公正待遇意味着投资者免于胁迫和骚扰、正当程序、善意。但新一任政府当局滥用SITS的脆弱地位,在2000年1月的协商中以终止合同为胁迫,且政府在作出各项措施时程序不正当合法。被申请人的种种做法缺乏善意,如恶意单方终止合同、不给予补偿。因此,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公平公正待遇。同时,申请人主张公平公正待遇中的善意仅是国家对投资者的义务,且不论是合同还是《紧急状态法(2000)》均不要求申请人作价格结构披露。其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提供的保护和安全不仅包括免于自然暴力,还包括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2.被申请人的主张
首先,被申请人不认同申请人提出的公平公正待遇的涵义,其认为公平公平待遇只意味着国际法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待遇,且并不意味着它赋予仲裁庭在公平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的权力。被申请人赞同仲裁庭在近期的Genin, S.D.Myers和Azinian等案中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其次,被申请人亦不认同申请人在本案中适用其关于公平公正待遇所用的定义。它认为善意原则同等地适用于投资者和国家,而在本案中,从申请人拒绝披露价格结构且不愿为合同的履行与被申请方共同承担牺牲就可以看出其并不具备善意。被申请人主张所有的协商和申请人的同意都是在规范语境下作出的,不存在胁迫。再次,被申请人认为己方所需要提供的保护和安全,仅意味着保证投资者不受自然暴力。
3.仲裁庭的裁决
(1)公平公正待遇的涵义
仲裁庭参考了公平公正待遇的字面涵义和《阿根廷-德国BIT》。公平公正待遇的文义为公正、一视同仁、无偏私、合法。在《阿根廷-德国BIT》的序言中,缔约双方的意图是加强经济合作,其目的是为一方国民在另一方领土上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该BIT第2条第1款也规定了在任何情况下缔约双方均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投资。
综合考量以上,尽管没有提到国际法或最低标准,然而在适用BIT时,仲裁庭必须根据这些术语的一般含义、国际法的演变和使用这些术语的具体背景,找到这些术语在国际法下的含义。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s,NAFTA)第1105条的解释,仲裁庭注意到在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的解释下公平公正待遇意味着习惯国际法的最低待遇,但仲裁庭面临着的问题是,在BIT缔结的时间点上,习惯国际法上是否将该最低待遇发展到一个更高的待遇。通过考察Tecmed,Waste Management II和CMS案的裁决,仲裁庭认为现有的标准在不断地发展中,其与被申请人是否有故意或恶意采取措施无关,且这种意图和恶意仅有助于判定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待遇而非必要要素。同时现有的标准涵盖了要考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可能的合理期望。
(2)充分保护和安全的涵义
根据《阿根廷-德国BIT》对投资的定义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仲裁庭认为提供充分的保护和安全不仅仅停留在物理层面,在本案中,安全还意味着合法。
(3)是否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和安全?
综上所述,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仅为降低成本而重新谈判合同,而没有任何公共利益声明的支持,影响了申请人投资的法律安全。仲裁庭还认为,当政府授予一项合同时,该合同的关键条款包括该国政府承诺与其各省签订协议,同一政府不能辩称国家机构不允许它履行这些协议承诺,否则违背了公正和公平待遇所依据的善意原则。拖延支付补偿以及拒绝申请人为了提出上诉而查阅行政档案的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在投资方面缺乏透明度。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BIT规定的充分保护和法律保障以及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
(六)任意和歧视性措施
1.申请人的主张
2.被申请人的主张
3.仲裁庭的裁决
(七)补偿问题
1.申请人的主张
2.被申请人的主张
3.仲裁庭的裁决
①《阿根廷-德国BIT》第10条第2款规定, 投资者如果要提起国际仲裁, 必须首先将该争端提交缔约一方主管司法机关。如果经过18个月的 期间, 缔约一方主管司法机关没有做出决定, 或虽然做出了决定, 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仍然存在, 投资者此时才能向国际机构申请仲裁。
②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对“arbitrary”的解释为“仅凭意见”,“反复无常”,“无限制”,“专横”。
三、简要评析
西门子诉阿根廷案引发了有关投资者通过最惠国待遇规避当地救济等候期的争议问题。实际上,最惠国待遇条款几乎出现在所有的BIT中。在传统实践中,除非国际投资条约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包括程序事项,否则其适用范围仅限BIT的实体待遇条款,不涉及程序问题。但是自年墨菲兹尼诉西班牙案仲裁庭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阿根廷-西班牙BIT》争端解决条款以来, 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这一问题,而仲裁庭的实践并不一致。例如,在温特斯豪诉阿根廷一案中,仲裁庭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决,仲裁庭认为在没有发现对最惠国待遇可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明确规定时,仲裁庭不能违背条约的意思。这种采用严格解释的方式可能更适宜在这个问题上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的利益,而不致使天平过于倾向投资者。
关于蚕食性征收问题,其是间接征收的一种,在本案中,仲裁庭采用了“效果标准”,但应注意,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对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是摇摆不定的,仲裁庭往往根据自身的喜好去适用“效果标准”或者“目的标准”。比如在S.D. Myer诉加拿大案和Feldman诉墨西哥案中,仲裁庭采用了目的标准。因此,仲裁实践的不确定性也就决定了东道国在间接征收抗辩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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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经济法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