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知识产权申请概述_贸法通

肯尼亚知识产权申请概述

发布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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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肯尼亚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57年1月1日颁布的《商标法》(2007年修订)。

肯尼亚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定书》(TRIPS) 的成员。同时,肯尼亚也是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ARIPO) 的成员,但尚未将《班珠尔商标议定书》国内化,因此,无法通过ARIPO注册商标。

商标申请可直接向肯尼亚提交(国家申请),并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也可以在基于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中指定肯尼亚以此获得注册。

肯尼亚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专用权需要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须依法登记注册。

商标可以全部或部分限制为一种或多种特定颜色,如果商标在不限制颜色的情况下注册,则视为以所有颜色注册。

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局的审查员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满足要求,则将在肯尼亚工业产权杂志上公告,公告期60天,在此期间任何第三方均可对拟议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如果在 60 天内未被提出异议,则颁发注册证书。

商标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 10 年,并可续展 10 年。

申请要求

1. 简单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 商标申请基础信息。

3. 如需声明优先权,须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及其英文翻译。

专  利

肯尼亚的专利保护受2001年《工业产权法》和2002年《工业产权条例》的管辖(2018年修订)。肯尼亚是巴黎公约、非洲区域知识产权组织(ARIPO)、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成员国。

申请人可以通过直接向肯尼亚申请专利保护(国家申请),并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优先权,或通过ARIPO在申请中指定肯尼亚,也可以通过PCT申请系统在PCT国际申请中指定肯尼亚,来申请专利保护。

以下内容在肯尼亚不被视为发明,不受专利保护:

• 发现、科学和数学方法及理论。

• 商业方法,如信贷或库存方法。

• 计划,例如投资、记账方法或保险计划。 

• 通过手术或治疗对人体或动物身体进行治疗的方法,以及除产品以外的诊断方法,尤其是用于任何此类方法或治疗的物质、组合物或仪器;

• 与公共卫生有关的使用方法;

• 种子和植物品种法规定的植物品种,但不包括生物技术工艺产品的任何部分;

• 违反公共秩序、道德、公共健康和安全、人道主义原则和环境保护的发明。

专利申请须接受形式审查,审查评估是否符合申请的所有形式要求,如已提交授权书。如果符合所有形式要求,申请将进入实质性审查。如果申请未能满足实质性要求,审查员会下发通知申请人在90天内纠正申请中的问题。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起5年内申请对其发明提交实质性审查请求。

专利专用权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后届满。在20年内,专利应通过在专利申请的每个周年日缴纳年费来维持。支付年费有6个月的宽限期。不缴纳年费将导致专利被撤销,另,申请人可以在宽限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恢复该专利。

申请要求

1. 签字(盖章)的授权书。

2.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 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4. 附图(如有)。

5. 证明申请人权利的声明(如需要)。

6. 要求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和英文翻译。

外  观

肯尼亚的专利保护受2001年《工业产权法》和2002年《工业产权条例》的管辖(2018年修订)。申请人可通过直接向肯尼亚申请(国家申请)或通过申请中指定肯尼亚的ARIPO申请,在肯尼亚寻求设计保护。

肯尼亚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5年,自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可再续期两次,为期5年。

注册续期的费用必须在最初5年期限的12个月内支付。如果在12个月期限内未支付续费,则允许6个月的宽限期延迟支付续费。如果设计所有人或其他有权享有设计的人因其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无法在12个月的续展期或6个月的宽限期内续展设计,申请人可在续展费到期之日起1年内申请恢复设计保护,只要支付了规定的续展费和滞纳金。

外观设计的注册授予所有人针对第三方的以下权利:

 • 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复制其设计。

 • 外观设计进口、提供销售和销售产品。

 • 为销售目的储存此类产品。

在肯尼亚,一些类别的外观设计是不能被注册为专利的,具体如下:

1. 雕塑作品、建筑物、绘画作品、雕刻作品、搪瓷作品、刺绣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类似的纯艺术;

2. 该外观设计是在已知的外观设计上进行单一色彩上的变化;

3. 该外观设计的特征是与产品所要执行的功能所对应或者是由该功能所决定的。

申请要求

1. 简单签署的授权书。

2.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 两个相同的设计样本。

4. 工业设计的正式图纸。

5. 优先权文件的认证副本(如果要求优先权),以及英文翻译。

6. 证明申请人有权注册外观设计的随附文件(如适用)。

来源:海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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