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滔、刘新宇等:国际冲突下跨境监管及争议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一)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面应对策略
发布日期:2022-05-18

俄乌冲突的爆发及持续升级,给中国企业与俄罗斯主体间的跨境经济贸易往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在此大背景下,中国企业既要尽可能维护商业利益,又要兼顾考虑与俄罗斯企业进行接触的风险和影响,在夹缝中寻求相对安全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本篇我们将从中国企业当前面临的困境出发,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对于交易前的准备、纠纷发生后的应对,以及已在俄罗斯取得了生效判决或涉俄仲裁裁决的企业在中国实现承认和执行等事项,从非诉和诉讼两个层面,进行全流程分析,并提示应对建议,供各位参考。

01、中国企业与俄交易/合作所面临的风险

我们在此前发表的《美欧等对俄罗斯“极限制裁”,中企行业领域应对分析》一文中就本次美欧等对俄制裁的背景、主要内容、方式及特点进行了系统性分析,本文不再赘述。

俄乌均为全球能源、工业原料和农产品供应大国,同时作为连接欧亚大陆的重要通道,是全球产业的重要参与方。俄乌冲突伴随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实施的制裁,使疫情下本就脆弱的全球贸易及经济往来面临更多风险,中国企业各领域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极易爆发跨国纠纷。

在此,我们将现阶段部分常见的国际贸易、国际工程、国际投融资、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事项简要梳理如下,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我们会陆续详细展开分享。

此外,中国企业还需考虑,拟进行交易或合作的俄罗斯主体,本身是否位列于美方的各类“黑名单”之上,以免盲目与其接触而导致自身落入美国的长臂管辖之中,进而引发中国企业本身被美国制裁的风险。

02、拟与俄主体交易或合作前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为防范及避免相关风险及跨境纠纷,中国企业应当在交易前合理布局,同时也应未雨绸缪,梳理并排查可能引发的诉讼风险并做好相应准备。在达成交易或者合作之前,中国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关注:

1. 在交易/合作前进行摸底调查

首先,需要针对在俄交易/合作对象进行初步调查,包含但不限于完成交易或合作所涉供应商、银行、运输公司等主体是否位于美国相关“黑名单”之上,现阶段履约能力如何等。

此外,需要综合考虑交易所涉的具体服务银行、具体支付币种、汇率等因素,以便提前确保在当前形势下中国企业能否顺利收到或支付合同对价。

最后,在整体判断交易风险的基础上,中国企业亦需同步建立或完善自身的抗风险机制,如制定业务合规底线手册,明确法律红线,例如与制裁主体或敏感领域的交易需结合交易背景及制裁法律进行个案评估,了解法律及商业风险,同时如因与俄罗斯制裁企业的交易触发了美国制裁,中国企业也需同步考虑企业自救等。

2. 合同谈判阶段

在合同谈判阶段,中国企业需结合实际交易情况约定合理的定价、工期、违约、变更、解除合同机制,有针对性设置出口管制条款、情势变更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等。

此外,需特别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当下,在合同中约定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条款已经成为各行业的常态。一方面,在与上下游交易伙伴所签署的合同版本中该等条款均应综合考虑,环环相扣;另一方面,多数涉及国际贸易企业在可能触及制裁和管制时,如遇纠纷,亦应考虑如何选择法院地或仲裁地,以及适用哪个国家的准据法等。

综上,交易或合作合同需要结合美国、欧盟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相关规则,及中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调整后方可签署。

03、涉俄合同履行争议处理阶段的初步建议

因俄乌冲突及相关制裁可能导致涉及俄罗斯交易的已签署合同出现违约付款、迟延供货、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明显不公平等情况。因此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能涉及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免责抗辩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如何恰当的解决,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难以一概而论。

但总体来讲,一旦出现合同履行障碍、僵局,建议当事人积极进行磋商解决,包括采取追加担保、协商变更、解除、签署补充协议等措施。如企业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导致被动违约或无法执行合同的,需依法积极履行通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同时,在协商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收集留存相关的通知、履约、交涉证据,以备可能的诉讼、仲裁之需。

如发生前述情形后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建议当事人尽快根据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司法途径定分止争。后续,我们将结合不同的业务场景切入,结合实际的案例探讨分析企业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合规应对策略。

04、执行阶段——在我国承认和执行俄罗斯法院判决及涉俄仲裁裁决

鉴于俄乌冲突背景下,美欧制裁导致的汇率波动,被执行人在俄资产大幅缩水等情况,致使在俄执行面临一定风险。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全面考虑合理财产保全及利益维护的执行方案,例如在我国进行承认和执行。下文所称“涉俄仲裁裁决”既包括在俄罗斯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败诉方是俄罗斯主体、仲裁地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其他缔约国的裁决。

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有两条路径,即依据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1] 就法院判决而言,我国和俄罗斯之间现存有效的条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下称“《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其中,第十六条要求两国依据该条约承认与执行在另一方境内作出的民事案件判决、裁定等,其中也包括商事案件。就涉俄仲裁裁决而言,我国和俄罗斯同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且《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双方应根据《纽约公约》相互进行承认与执行。因此,在我国进行承认和执行具有条约基础。

1. 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法院判决

(1)主要程序

1) 申请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取得俄罗斯法院胜诉判决的中国企业有两种发起承认与执行的方式,即可以自行向我国法院提交申请,也可以向作出该项判决的俄罗斯法院提出,由俄罗斯法院通过《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确立的司法协助方式转交中国法院执行。

2) 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及司法实践,申请人通常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具体的管辖法院可能还需要结合各地归口管辖、集中管辖的规定确定,例如:北京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金融民商事纠纷统一由北京金融法院进行管辖 [2],金融纠纷以外的其他外国法院判决则统一由北京四中院进行管辖 [3]。

3) 提交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五百四十一条及《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相关实践经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经过公证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申请书,经法院证明无误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副本(如果副本中没有明确指出判决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还应附有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则还需要提交外国法院进行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相关证据或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等。所有外文文件均需要提交中文译本,且部分地区法院可能对翻译具有额外要求(如北京地区法院要求翻译机构需在指定名单之中)。

4) 申请期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即期间为两年。为更好保护申请人的权益,该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认定较为宽松。在最高院指导案例37号中,上海高院认为:“执行期间并不应严格按照判决作出之日起算,而是从申请人发现在中国境内有可执行财产起算。” [4] 虽然该案涉及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对于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来说具有参考价值。尽管如此,我们建议拟申请执行人在得到外国生效裁判后尽快提出执行申请。

此外,该期间还适用我国关于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 [5],若申请人申请后又主动撤回或申请人在海外已经申请执行,均可能发生中断执行期间的效果[6]。在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的期间自法院就承认申请作出裁定生效之日重新起算。

5) 保全措施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执行回款提供保障。

(2)中国法院的审查要点及司法实践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法院受理申请后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该审查标准包括两点:

(1)该判决、裁定系生效判决;

(2)该判决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7]

此外,《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包括:

(1)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2)被请求一方法院对该案件有专属管辖权;

(3)违反正当程序,即未经合法传唤或当事一方未能得到适当代理;

(4)就同一纠纷正在审理,或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已承认第三国生效判决、裁定。

(5)承认执行将有损于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成功承认和执行俄罗斯法院判决的案例 [8]。在该案中,申请人请求承认和执行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出具的判决。赤峰中院认为,该案不存在上述规定中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且执行俄罗斯法院的判决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并最终依据《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及《民事诉讼法》裁定准许承认和执行。该案对企业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相关判决、裁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涉俄仲裁裁决

(1)主要程序

1) 申请方式

与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2) 管辖法院

与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类似,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管辖权。[9]同时,特殊类型的仲裁裁决可能由特殊法院进行管辖,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明确,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应向上述地点的海事法院提出。

3) 提交材料

与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类似,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另外,《纽约公约》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人需提交原仲裁裁决、双方之间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

实践中,如果裁决的文字为裁决地官方文字,则仅需对裁决、证据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并结合法院要求,聘请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无需对翻译进行认证。如果裁决的文字并非依据裁决地的官方文字,则翻译件亦需要经过认证。 [10]

4) 申请期限及保全措施

与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类似,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两年的时效规定 [11],并可以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12]

(2)中国法院的审查要点及司法实践

1) 审查要点

根据《会议纪要》第106条,法院应当首先审查被申请人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主张的不予承认和执行事由,具体包括:

(1)原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

(2)原仲裁具有程序瑕疵;

(3)原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授权范围;

(4)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或违反仲裁地所在国法律;

(5)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

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依职权审查涉案裁决是否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即存在裁决事项依我国法律不可仲裁,以及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会议纪要》第108条特别规定,如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已经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或者不可执行,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将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相冲突的,应当认定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规定的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

2) 报核制度与司法实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如法院经审查拟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做否定性评价的,应向高院报核;如拟同意,应向最高院报核,最终依其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报核制度显著统一了裁判尺度,因此法院整体上对于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定非常谨慎。

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涉俄仲裁裁决的案例较为常见。例如在科兹集团与东莞畜产进出口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中,被申请人提出两项抗辩:

(1)其从未收到仲裁通知等资料,导致其未能进行陈述申辩;

(2)原仲裁涉及双方在2015年进行的一笔交易,但此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仲裁条款。

对此,东莞市中院认为:首先,仲裁法院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准确,且快递公司曾多次尝试向被申请人送达材料,但均被拒收;其次,双方在合同到期后保持了连续的交易,期间被申请人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法院最终裁定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结  语

综上所述,在俄乌冲突的大背景下,美欧对俄罗斯制裁日益加码。因此,现阶段与俄罗斯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开展合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需格外谨慎。唯有全程把控风险,从交易前尽调,到合同谈判及签署阶段,以及争议发生后的执行阶段均层层布局,才能在被卷入纠纷时有更大的余地挽回损失。

后续,我们将从不同的业务场景切入,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分析企业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脚注: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二百九十条。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第一条。类似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9号)第一条。

[3]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请示》

[4] 最高人民法院37号指导案例《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2009)沪高执复议字第2号),该案裁判要点指出:“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但是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被执行人在我国境内既无经常居住地,也没有财产。但是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近两年之后,被执行人将其财产运输到中国作展览用途,申请人知悉后立即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并非其主观上不愿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是由于客观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导致其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 例如在《俄罗斯欧凯有限公司(O’KEYLogisticsLLC)与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2号)中,广州中院就认为:“申请人提出承认和执行申请后又撤回申请,应适用执行时效中断的规定,其在本案提出申请并未超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时效。”另外,在《海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通考、陈秀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2017)浙03协外认7号裁定),2017年3月申请人申请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3年2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的效力,申请时已经超过四年。申请人此前先依照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申请执行并获得了部分执行款,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作出的裁定中承认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效力,后续申请人就此承认裁定申请执行((2019)浙03执2126号之一)。

[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8] 哈维斯特塔依木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大荞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18)内04协外认1号)。

[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10] 例如在《IHS Global Limited(信息管理服务全球有限公司)诉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沪01协外认23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美克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未经公证认证,相应的翻译件也经过公证认证,不符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对此,本院认为,《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一、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乙)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二、倘前述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声请承认及执行裁决之一造应备具各该文件之此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之。经审核,申请人信息管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经过公证认证的仲裁裁决书的原件,且委托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对仲裁裁决书翻译成中文译本,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纽约公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译本需要认证的情形是指裁决的文字并非依据裁决地的官方文字作出的情形下,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是依据新加坡的官方语言之一英文做出,故不符合上述情形。”

[11]《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12]《会议纪要》第109条。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官网www.kwm.com

作者:

  • 黄滔:合伙人,huangtao@cn.kwm.com
  • 刘新宇,合伙人,liuxinyu@cn.kwm.com
  • 戴月,合伙人,daiyue@cn.kwm.com
  • 郭欢,合伙人,guohuan@cn.kwm.com
  • 苏畅,合伙人,suchang@cn.kwm.com
  • 李政浩,合伙人,lizhenghao@cn.kwm.com
  • 陈起超,贸易·出口管制顾问,chenqichao@cn.kwm.com
  • 于庆,顾问,yuqing@cn.kwm.com

感谢张波、董梦、王语嫣、王丹、刘馨忆、蔡灵珂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