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致辞
发布日期:2022-05-10

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融合发展

非常高兴参加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论坛。这次论坛的主题是讨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发展与未来,特别是涉及中新两国的商事争端解决。围绕这个主题,我发言的题目是“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融合发展”。

一、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是国际商事争端治理问题的两端和两面

争端解决是指在争端发生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争端予以化解和处理的活动,而争端预防是指在争端发生之前针对其可能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引发争端的主体、事项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正的活动。由此可见,国际商事争端的预防与解决是国际商事争端治理问题的两端和两面,两者都是法律和法治的应有之义,但目前法学界比较偏重于研究争端的解决,对争端的预防研究非常不够。现有国际商事争端治理体系也存在重解决、轻预防,重对错、轻合作,重后果、轻前因的问题。所以,当我们探讨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时,不能忽视国际商事争端的预防。

二、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融合发展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内在要求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疫情全球肆虐,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中国同美西方国家之间的竞争在强化、对抗在加剧、合作在减少。国际关系和世界格局的剧烈动荡与深刻调整,对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不仅要有效应对世界上此起彼伏的矛盾、争端,甚至战争,还要善于预防潜在危机,避免争端进一步升级和恶化。这就需要我们坚守《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加快构建并施行有效的国际争端预防机制。

三、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融合发展是中华传统和合文化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的体现

和合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概念,是中华民族先贤在实践中孕育的智慧。它强调人类社会要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而不同、和谐发展。和合文化要求在社会生活中既要有效应对矛盾纠纷,又要善于预防避免潜在的争端。中华传统文化十分重视息讼和无讼,防患于未然。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东汉政治家荀况在总结军事和政治方法论时曾说:“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但是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黄帝内经》也讲:“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上述可见,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在政治军事中、司法活动中,还是在中医治病救人中,都强调预防优先,将预防和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在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中,我们也要考虑借鉴和合文化,形成国际商事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

四、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融合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在实践中,2018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支持相关单位联合‘一带一路’参与国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共同建立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事实上,2020年10月,中国国际商会联合亚非拉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高校智库共同发起设立了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这是国际上第一个明确将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结合起来建立的非政府间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它将通过提供商事争端预防、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来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地保护国际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贸易投资繁荣发展。

五、通过强化国际商事争端预防机制促进国际商事争端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可以在国际层面开展,也可以在国内层面开展。在国际层面上,既需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其创制和运行中引入争端预防机制,也需要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有所作为,践行争端预防理念,推广标准合同和示范法。在国内层面上,争端预防可以由政府来推动,也可以由企业积极主动作为,还可以发挥国内行业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出台预防性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强化企业合规管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如何融合发展,有机衔接,而不是互不搭界、自行其是。这就要求我们构建更加系统化、多元化、国际化、法治化的国际商事争端治理体系:在立法领域健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在执法领域将预防挺在前面,强化先预防后解决的执法路径;在调解、仲裁和司法领域确立争端解决与预防融合发展的理念;在守法领域强化防患于未然的观念,尽可能防止争端发生,管控争端的升级;在用法(法律服务)领域建立更加多元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大法律服务平台,大力拓展非争端解决类法律服务。

总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的融合发展,是实现市场主体和国际社会“法治健康”的可行路径,符合法律和法治的发展规律,有利于中新两国友好合作,有利于推动构建完善的国际商事争端治理体系,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投资贸易发展,有利于推动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体系的变革和建设,有利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值得高度重视,大力推进。

来源: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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