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鹏等:RCEP为中资企业出海东南亚带来机遇与挑战
发布日期:2022-05-27

自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正式生效,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落地。根据海关公布的最新数据,第一季度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2.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0.4%,RCEP带来的利好影响正在逐步显现。

RCEP生效5个多月以来,我们时刻关注中资企业出海东南亚最新发展动态,与政府机构、第三方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等跨境电商参与主体一道,了解中资出海企业在RCEP生效后的经济收益和发展变化。在此背景下,我们把了解、收集的信息付诸笔端,形成此阶段报告,希望能够为中资企业出海东南亚市场带来助益。

笔者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分享中资企业如何运用RCEP规则,灵活进行产业布局,并探讨中资企业面临的法律、金融、制度文化挑战。此外,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笔者为企业如何准确看待原产地管理与出口管制的联系与区别,并合理使用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身权益提出建议。

01、如何看待RCEP为中资企业企业带来的机遇?

1. 从跨境电商出海市场的角度

随着今年RCEP正式生效, 跨境电商企业将率先享受到RCEP政策红利,从市场准入扩大、贸易便利化,到关税减让等措施,给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带来更优渥的营商环境。伴随电商行业的成长,也会带动区域内包括物流及仓储等电商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

RCEP协定可以分成三部分来看,第一部分是中、日、韩三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第二部分是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是中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之间的关系。

其中,对于中国出口到日本的企业来说,RCEP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开拓此前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关税颇高的日本市场。RCEP协定签署后,日本对中国产品的免关税比例将达到88%。关税的减免有望降低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税费成本,进而为海外市场的用户带来更加优惠的价格,提高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中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之间的关系而言,RCEP实施后,其关税减让将与中国-澳大利亚,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并行实施,形成税率交叉,同一项货物在不同协定下对应不同降税水平和原产地规则。因此,企业应针对自身进口货物,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综合考量协定税率、原产地标准和原产地证明程序等,选择最适用需求的优惠贸易协定政策红利

而中国与在这三层贸易关系中,东南亚电商市场潜力大。2022年东南亚的电商销售总额预计将达到896.7亿美元,同比增长20.6%,为全球增长幅度较高的地区。预计到2025年,东南亚地区电商市场规模将达到2340亿美元。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很大一部分是供应链贸易,即基于出口欧美消费品的制造而展开的制造分工。东盟地区是中国跨境电商物流全球网络的重要支点。2021年6月,东盟与欧盟完成了区域间全面航空运输协定(AECATA)谈判,协定显示,东盟与欧盟成员国的航空公司在两个区域间的直航服务数量将不受限制;对于通往或途经区域之外的第三个国家的航线,航空公司每周可飞行14个载客航班,货物运输航班不受限制。这将推动区域间经济从新冠疫情打击中复苏。结合RCEP项下的原产地累积规则,东盟地区的物流发展不仅有助于企业灵活地进行产业布局,降低生产成本,还将极大促进区域产业链深度融合,加速传统外贸企业出海。

2. 从原产地积累的角度

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CEP达成的一个重要成果,RCEP累积规则是产品生产过程中,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把RCEP其他成员国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国的原产材料,合并计算原产材料区域价值成分。比如,我国国产机器销往RCEP成员国,使用累积规则,这台机器从日本、韩国等成员国进口的零部件就可以被累加到原产价值中,这将显著降低享受RCEP关税优惠门槛。

02、如何看待RCEP为中资企业出海带来的挑战?

1. 法律风险

除日本外,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国在RCEP签署之前已有双边或者多边的自贸协定或者优惠贸易安排,因此并不是自贸协定越新,货物能够享受到的关税越优惠。对于过渡期内(主要是10年、15年、20年)降为零关税的产品,RCEP协定下承诺的关税水平并不一定比现有的各种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的关税低。

例子:某家企业出口大理石到马来西亚,企业申请了RCEP原产地证书。这种大理石产品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已经是零关税(中国-东盟框架协议自2004年开始生效),然而目前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第一年,这种产品的RCEP关税税率是30%,因此当选择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企业将被征税更高。通过这个案例,提醒企业注意在申请原产地证书之前,可以查询一下货物相关的关税情况,选择最优关税。自贸协定对于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如果没有用好优惠关税带来的红利,也可能失去产业优势。

2. 金融挑战

以某物流企业(出口电商服务商)为例,该物流企业海外子公司开户行分散,总部还海外本土银行沟通存在文化差异,希望加强对海外子公司的账户管控权,提升资金管理效率,配合全球化拓展战略。另外,旺季需要提前预定仓位、货柜,有资金周转需要;多家供应商有小币种支付需求,需要支付本地货币;疫情期间跨境资金收付款不便利,影响该物流企业及合作伙伴的合作体验。最后,该物流企业应收/应付账款涉及多币种,外汇风险较高。[1]

以某出口电商(自建独立站模式)为例,该企业全球业务扩张迅速,在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等多个国家/地区设有实体法人,需要开立银行账户以及统一高效的账户管理;收付款及定价币种超过30个,外汇敞口管理难度较大;有大量海外销售、物流等服务费用支付需求,付款时间长且不便利;该出口电商境内外资金流动性较低,难以满足战略扩张及日常经营管理需求。[2]

3. 制度文化挑战

因东南亚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等的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东盟各国中除泰国外,其他九国都曾长期受到殖民统治,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深受这些国家的影响。如菲律宾、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等国家深受英国、美国历史的影响,均继承了英美普通法传统。在上述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中,英国、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判例法具有重要地位。此外,越南、柬埔寨、泰国等国则沿袭了德国、法国的法律习惯,形成了以成文法为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东盟十国全部加入的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在所统计的有东盟国家加入的20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 [3],新加坡以加入了16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而高居东盟国家榜首,缅甸因只加入了2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而位于末尾。由此可见,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已经达到了TRIPs协议的要求,但执行程度和国际化程度都不高。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从中国输入到东盟各国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可能不会得到这些国家的认可和保护。尤其是专利权或商标权已在中国境内注册,但在境外被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投资企业的专利技术在具备优势的情况下,有可能被盗用或伪造,更有甚者,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中国境内抢注专利,导致中国企业丧失东盟市场的专利自主权,在技术专利占优势的情况下,反而被指控侵犯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失去了市场优势和交易机会。

03、RCEP项下给予跨境电商的合规建议

1. 原产地管理与出口管制

考虑到RCEP对于企业在区域内自由贸易的促进作用以及对跨境供应链安排的巨大影响,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的大环境下区域协定所能带来的经济活力,建议相关企业深入分析自身商品、产业链情况,针对不同商品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提前做好生产和物流等方面的安排,并加快企业进出口业务系统和管理程序的优化。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运用较为成熟的原产地管理信息系统,高效分析RCEP协定给企业价值链带来的变化,用好自由贸易协定优惠政策。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进行原产地管理时,不能对美国出口管制管控抱有侥幸心理。美国出口管制的判断标准,和海关意义上的原产地规则,是两个独立的体系。

美国的出口管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管军用产品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简称ITAR,另一种是管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管制条例》,简称EAR。在EAR的范围里,受到管辖的产品又可以分为管控程度较低的一类产品:称之为EAR99(比如一支美国原产的笔)和具有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ECCN编码)的产品(比如美国原产的芯片,其ECCN编码是3A001,出口到中国就需要许可证)。美国出口管制的效力范围非常广,不仅包括属人管辖,也就是说所有美国人、美国公司的出口行为都受到管辖;也包括属地管辖,所有从美国出口的物品,例如先从墨西哥到了美国再从美国出口的物品,也受管辖;最后也包括属物管辖,在外国制造的但含有超过一定比例的美国管制的部件或软件的物品,以及外国制造的但基于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物品。例如中国台湾制造的芯片,因为是利用了3E001的技术生产出的芯片,该3E001的技术是因为国家安全原因而受到管控的技术,则生产出的3A001的芯片也会受到EAR管辖。

而原产地,是货物的“经济国籍”,是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产品的所在地。常见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以及补充规则。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某手机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美国芯片技术成分比例占20%(超过管制比例),即使剩下的所有零部件都是在越南生产,可以拿到越南的原产地证,也不能出口到美国全面禁运国家。美国出口管制的思路,是竭尽所能管制的思路。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果违反了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则可能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的黑名单,从而导致自身无法获取任何的受到EAR管辖的物项。企业一旦被列入“实体清单”,可以向BIS的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 ERC) 提出申请,向ERC证明其所指控的“风险”不在存在,且申请者积极遵守EAR的规定。

2. 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RCEP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与RCEP解释和适用相关的争端解决以及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措施与RCEP项下的义务不相符或者另一缔约方未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比如日本和韩国之间;对于一缔约方和另一缔约方的企业、个人之间的争端,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如果一家泰国水果生产公司认为新西兰的某项政策不符合RCEP的相关规定,此争端不适用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

2021年我国推出北明(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平台,实现异步调解、背靠背调解,并提供视频调解、文书智能生成、在线签署等多项功能;调解不成,企业还能在线申请仲裁,平台支持仲裁文书的智能生成、裁决书的在线送达,进一步推动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这类平台与机制可为RCEP电商争端解决所借鉴及利用。与此同时,仲裁解决具有独立性、契约性、可执行性等优势,如果在RCEP跨境下碰到国际贸易纠纷,商家可通过仲裁解决贸易争端。

04、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资企业出海有较多不可抗力相关事件的纠纷产生。假设中国公司为货物出口卖方,不排除部分国家因为疫情而对进口货物采取“禁止入境”的相对极端措施;或者部分境外公司可能因为疫情而拒收货物,或者因为卖方复工推迟、检疫增多、航路延误甚至取消,而主张变更甚至解除合同、并相应主张中国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情况下,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会考虑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请求出具所谓“不可抗力”证明。以上海市贸促会为例,应申请人的申请,上海市贸促会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贸促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可以出具包括不可抗力证明在内的各类商事证明书,并且在实践中得广范应用和充分证明,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值得注意的是,贸促会出具的是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的证明,落脚点在于证明有关事实的发生,而非在法律上认定该事实是否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具体就该等经证明后的事实,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个案具体事实认定

结  语

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当下,RCEP协定生效对外发出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支持自由贸易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强烈信号,能够提高亚洲地区经贸开放合作共识、增强亚洲区域经贸政策的稳定性,为提振地区和全球贸易信心、促进地区产业链融合、捍卫自由贸易和多边机制注入一剂“强心针”。

RCEP生效后,各成员之间关税门槛将显著降低,大幅削弱了关税壁垒,有助于区域内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拉动成员之间的贸易活跃程度。此外,协定生效还将进一步推动亚太地区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框架和机制的构建,逐步提升成员自身开放水平,促进地区经贸联系向深层次发展。

同时,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海企业可积极寻求法律支持,向贸促会等专业机构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以减轻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脚注:

[1] 《金融 | 跨境出口电商常见痛点及金融解决方案》 https://mp.weixin.qq.com/s/wWwTbW6hTKdY9OH8ayFleQ

[2] 《金融 | 跨境出口电商常见痛点及金融解决方案》 https://mp.weixin.qq.com/s/wWwTbW6hTKdY9OH8ayFleQ

[3] 除缅甸外的其他东盟国家都加入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和 《专利合作条约》(PCT);除柬埔寨、缅甸以外的东盟八国都加入了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除马来西亚、缅甸以外的东盟八国都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除此之外,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东盟各国加入的情况各异,其中,《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内罗毕条约》) 只有印度尼西亚加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只有新加坡加入,《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维也纳协定》) 只有马来西亚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洛迦诺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斯特拉斯堡协定》) 等国际公约则没有一个东盟国家加入。

以上内容节选自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2022年3月出版发行的《跨境电商大监管:底层逻辑、合规运营与案例评析》。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冯晓鹏,合伙人,合规业务部,fengxiaopeng@cn.kwm.com,业务领域: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与贸易合规及争议解决
  • 李思然,律师助理,合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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