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专利维权简介_贸法通

沙特专利维权简介

发布日期: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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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维权法律依据

2、管辖、对外国判例的承认、诉讼当事人

3、专利侵权案件判断依据、侵权理由、抗辩理由、专利无效案件无效理由

4、诉前措施、仲裁与调解

5、民事法庭程序:流程、证据要求等

6、刑事诉讼惩罚措施、边境/海关保护措施

7、败诉方救济途径

8、诉讼成本

 

01、维权法律依据

有关专利和专利诉讼的国家法律法规的主要来源是:

• 伊斯兰教法。

• 皇家法令,如2004年7月17日颁布的M/27号法令。

• 2004年8月7日在《官方公报》(Um al-Qura)上公布的《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植物品种法》和《工业外观设计法》。全文共6章65条。第2章(第43至48条)载明有关于专利的规定。

• 法院判决,基于皇家法令和伊斯兰教法。

沙特阿拉伯还加入了以下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

•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

•世贸组织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WIPO公约》。

• 2000年《专利法条约》。

02、管辖、对外国判例的承认、诉讼当事人

管辖

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是沙特阿拉伯所有知识产权领域的唯一主管机构,所有的专利诉讼案件需要在沙特知识产权局的管理下移交。

沙特阿拉伯专门的专利政府机构是专利争议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植物品种法》和《工业模型法》第35条通过部长会议决议成立的。

根据该法,该委员会有权审理和裁决专利侵权案件、无效案件,以及对专利局的决定提出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提出上诉,他们可以经申诉委员会或上诉法院解决和裁决所有民事或刑事专利纠纷,并确定最终的处罚。

诉讼语言

沙特阿拉伯的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不接受任何其他语言,向法院提供的所有文件都必须翻译成阿拉伯语。

对外国判例的承认

从历史上看,在沙特阿拉伯,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科技城(KACST)的沙特专利局(以前称为专利局)和申诉委员会一直不愿受任何外国意见或法院判决的约束。由于所有判决都是从当地法律的角度进行评估的,外国法院的判决通常很少会改变KACST或申诉委员会的判决。

然而,如果法官确信外国判决符合当地法律,那么外国判决或意见可以作为支持。然而,当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局移交给SAIP时,与国际知识产权办公室签署了几份谅解备忘录,即美国专利局、韩国IPO等其他机构,以促进沙特专利局根据全球最佳实践和经验开展联合合作和能力建设。因此,SAIP正在向世界开放,国际机构将对专利争议委员会在类似案件中做出的决定产生某种影响。

诉讼当事人

原告

专利权人、独家许可证持有人、非排他性被许可人、经销商、可提起诉讼,前提是他们的原始协议为他们提供了这一权利,并且这些协议已在知识产权局登记。另,强制性许可证持有人及所有经过专利权人批准的所有人均可提起诉讼。

被告

未经专利权人批准而使用商标的任何实体均可被起诉侵权,无论该实体是一个人、一群人还是一家公司。另,在诉讼期间,可以添加或删除当事人。然而,必须向法院详细解释其原因。

03、专利侵权案件判断、举证责任、抗辩理由、专利无效案件无效理由

侵权判断

一般来说,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适用于沙特阿拉伯。然而,由于当地法院的经验有限,而且专家证人的数量有限,这一原则没有得到准确的应用。法院根据自己的经验评估专利侵权行为,并对真品和侵权产品进行比较。他们的评估还取决于专利所有者提供的证据。

举证责任

沙特阿拉伯的地方法律没有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也没有将其与具体的数量标准联系起来。然而,在实践中,原告在侵权或无效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必须提交必要的法律和技术证据来证明侵权。例如,在与药品有关的专利纠纷中,原告必须提交一份化学分析报告,证明被告的产品侵犯了他们自己的产品。

然而,举证责任可能会从原告转移到被告,例如,如果侵权专利的主体是工业过程。然后,被告必须证明所述产品不是通过受保护的工艺制造的。

抗辩理由

在先使用是被指控的侵权人可以利用的辩护理由(GCC专利法第10条)。这适用于在专利注册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技术或认真安排制造或使用专利产品的被指控侵权人。这项权利不能转让。

专利无效案件无效理由

专利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而无效:

• 专利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标准或国家安全。由于公共秩序或道德标准没有明确的定义,当这些概念的解释发生变化时,专利可能会失效;

• 专利是基于欺骗、伪装或不公正行为授予的。

• 缺乏新颖性。

• 专利的商业利用违反伊斯兰教法(伊斯兰原则)。

• 专利的商业利用对生命(环境、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有害。

• 根据法律,相关发明不可申请专利。

04、诉前措施、仲裁与调解

诉前措施

警告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在开始专利诉讼之前发送警告函不是强制性的。然而,在实践中,所有诉讼程序都以警告函开始。

仲裁和调解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沙特阿拉伯已经建立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然而,这些程序很少用于解决专利纠纷。当管理专利事务的协议特别包含替代性争议解决条款时,才会进行仲裁和调解(例如在特许经营、分销或许可协议中)。

05、民事法庭程序:流程、文件要求、证据要求等

维权程序及所需文件

维权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 发送警告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

• 向专利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由部长理事会决议成立,现由 SAIP 管辖。委员会可以发布临时禁令,直到对案件做出最终决定。除了国家提交的专利外,委员会还对与 GCC 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具有管辖权。权利人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声明及其索赔要求,并且必须提供诉讼理由,并指出可以在稍后阶段提供证据。然后通过双方交换文件进行诉讼。然后委员会通过多数票作出决定。委员会的审判周期可能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

• 此外,提交权利要求书后,专利争议委员会可以发布临时禁令,直到发布最终决定。然而,在实践中,授予临时禁令的情况并不常见。沙特各级法院也有同样的权力,但很少使用。授予临时禁令的条件如下:

• 索赔人必须向委员会或法院提交索赔声明。

• 索赔人必须说明可能对专利持有人的商业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 存在侵权的初步证据。

• 如果索赔不成功,必须保证对被告进行赔偿。

如果向专利争议委员会提出的申诉被驳回,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在提交的上诉中,法院可能会接受新的证据和论点。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可在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最终上诉。上诉法院可以驳回上诉(在这种情况下,该决定是最终的且可执行的)或将案件连同其意见退回行政法院。然后,行政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了提交进一步证据/论据的机会,并且可以更改或维持先前做出的决定。如果维持该决定,案件将返回上诉法院作出最终决定。

需提供的文件及信息

• 申请人在沙特阿拉伯的专利注册证书复印件;根据沙特法律,对在沙特阿拉伯成功注册的专利提供侵权保护;未在沙特阿拉伯注册的国际申请和国际知名专利不享受同等保护。

• 侵权的明确证明(例如,索赔人的原始受保护产品和被指控的假冒产品具有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似特征,以及被指控的侵权人为被指控的假冒产品开具的发票)。

• 销售假冒产品的人的准确姓名和地址。

• 有关原始产品在沙特阿拉伯的分销信息,以及索赔人当地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法律要求当地分销商通过必须记录的书面协议与外国公司建立分销活动;完成备案时后,该部将颁发机构备案证书(ARC)。

• 授权书。

举证责任

• 证明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并指出原告必须提交法律和技术依据来证明侵权并提供证据支持。技术依据因专利的性质而异(例如,药品、制造工艺等)。

证据及要求

文件:法院接受所有类型的文件作为证据。但是,提交的文件必须翻译成阿拉伯语。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要求相关文件需要公证(认证)。

证人证言:需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询后才可能被采信。

专家证言:接受法庭指定或/和当事人提供的专家的证言。

审限延长等

在委员会层面,争议各方有一个月的时间回复对方的交流。此期限可再延长一个月。在法院层面,被告可以要求法院延长时间以遵守某些命令,也可以要求法院推迟特定听证会。法院有权酌情批准此类请求并相应地中止诉讼程序。

加速审查流程

在沙特没有加速审查这一流程。

审前披露流程

在沙特没有审前披露这一流程。

06、法院处罚措施

• 永久禁令。

• 支付罚款(最高可达 100,000 沙特里亚尔的罚款)或监禁刑罚。

• 销毁侵权商品。

• 通知海关和边境机构,解释侵权人无权在沙特阿拉伯进口货物。

07、边境/海关保护措施

海关当局可以根据职权主动采取边境措施。海关必须通知专利权人/相关人员,涉嫌侵权的货物已被扣押,专利权人有10天时间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留的货物表面上与专利权要求相符。

此外,如果专利持有人对侵权产品将通过任何边境进入沙特市场有任何疑问,他们可以向海关申请阻止这些产品进入当地市场。

08、败诉方救济途径

专利争议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没有任何条件。如果提出上诉,执行通常会暂停,等待上诉结果。行政法院级别的上诉程序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而上诉法院级别的上诉需要更少的时间,通常不到一年。

09、诉讼成本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沙特阿拉伯的专利侵权诉讼费用在 30,000 美元至 45,000 美元之间。

来源:AGIP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以上资料来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沙特知识产权局及沙特商务部官网。

作者:陈叶 Connie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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