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粮食检验检疫规程
发布日期:2022-06-23

农稳社稷,粮安天下,粮食问题关乎国计民生,而粮食安全便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国作为14亿人口大国,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之下,一方面立足国内,通过增加种植面积保证全国粮食供应,另一方面则通过进口来解决国内粮食结构性短缺矛盾。加强进境粮食的检验检疫工作,对进口粮食涉及的相关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可有效防止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对保护我国农林生态和人民的健康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粮食进境前的准备工作

一方面是确定拟进口粮食种类及来源国或地区是否获得我国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地区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阅。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地区名单。

另一方面是查询境外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是否获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在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国家或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阅。

进境粮食的入境要求

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监管场地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符合条件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阅。

进境粮食的存放要求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指定申请;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属地海关提出进口粮食存放、加工企业指定申请。属地海关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现场评审,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被列入“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进境粮食的申请材料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进境粮食贸易合同前,进口商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须先向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进口商凭《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填写、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进境申报程序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 进口货物报关单;
  • 《检疫许可证》(或报检预核销单);
  •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 原产地证(由进境粮食原产国出具);
  • 品质证书(仅限于大麦、小麦和大豆等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且有进境品质检验要求的产品);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于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
  • 熏蒸证书(仅限于经熏蒸处理的);
  •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
  •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如美国小麦的TCK检验证书,加拿大油菜籽的检验证书和/或质量分析证书等。

海关现场检验检疫规定

由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 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 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 《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 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 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 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
  • 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 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 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海关调运工作流程

口岸海关审核进口商、储备库或加工企业申报的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使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予以调运。

在粮食入境后,如果原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因加工能力或仓容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加工、存放,或者因进境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作改变用途处理等原因需变更进境流向的,进口商应向口岸海关办理变更流向手续,由原流向地、拟流向地及入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审核。口岸经营单位、进口粮食指定企业应实时在粮食系统中填报粮食发运、出入库、加工等情况。

口岸及存放、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通过“粮食系统”监管粮食调运过程。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22年4月,作者:杨欢、蒋晓玲、谢慧娟,乌鲁木齐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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