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敏、杨乾武等:如何“自证清白”?中国企业应对美国海关强迫劳动审查指引
发布日期:2022-06-21

走出去智库观察 

美东时间6月21日,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将正式执行,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采、种植或生产的物品均被推定为强迫劳动产物并不得进口美国,除非能够“自证清白”。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深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晓敏律师指出,自1930年美国《关税法》307节实施以来,美国虽然已经禁止强迫劳动产品入境美国,但之前该法律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相对有限,《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中的可反驳地推定生效后,所有新疆产品及下游产品均属于307节的强迫劳动产品,强迫劳动问题预计将成为中美贸易之间的一项重要国际贸易壁垒。

中企如何应对美国海关针对强迫劳动的执法措施?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深美律师事务所曹晓敏、杨乾武、刘志刚律师文章的部分内容(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供关注美国制裁的读者参阅。

要 点

1、产自新疆,甚至包括产自全中国的多晶硅、棉花、西红柿及其下游产品将成为所谓“高风险”商品而成为重点执法对象。

2、涉及该涉疆法律的商品进入美国海关时,商品可接受检验后短短的30天内,落入假设的产品的进口商必须提供清晰而令人信服的反驳性证据,才可能得到海关的有利决定。

3、在美国跨部门强迫劳动专项执法组(FLETF)组织的公众评论及听证会上,进口商/出口商团体均建议将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满足清晰而令人信服的标准的证据类型之一。我们认为这个建议被采用的可能性很大。

正 文

美国东部时间2022年6月21日,《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该涉疆法律”)的可反驳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将生效,即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采、种植或生产的物品均被推定为强迫劳动产物并不得进口美国,除非进口商可以提供“清晰而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的证据自证清白。该可反驳推定对于传统国际贸易以及跨境电商的影响都非常深远,影响到中国乃至全球所有的产业链涉及新疆地区的产品。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美国海关”)在其官网公布的信息,化学制品(chemicals)、服装和纺织品(apparel/textiles)以及农产品是最有可能来自强迫劳动的领域。而在美东时间6月13日美国海关发布的进口商指引附件中专门对于多晶硅、棉花和西红柿产品给出了供应链溯源的文档指引,它们是受涉疆法律影响的重点产品。

我们建议传统国际贸易企业以及跨境电商企业重点关注其产业链是否受到该涉疆法律影响,参照本指引并根据中美专业律师的建议做好应对措施,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还可以考虑在美国就该涉疆法律是否违反美国宪法作出分析并采取相应法律行动;我们也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通过WTO起诉美国的该项立法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并尽量提供便利减少该涉疆法律对企业的影响。这里值得强调的是,受影响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关注美国海关的执法动态和尽职调查要求,聘请中美国际贸易专业律师尽快提供专业支持,将该涉疆法律的影响降到最低。

一、企业应对措施(密切结合海关指引)

美国海关于当地时间6月13日发布了对于进口商的操作指引,该指引是对FLETF即将公布的执行策略的补充。虽然进口商及生产商仍需等待即将公布的策略以获得涉疆法律执行的更为全面的信息,但由于海关指引的强烈实操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下面根据该海关指引为中国企业整理了最佳应对措施,为企业在第一时间提供指引。我们将在FLETF的执行策略公布后提供进一步更新的版本。可以预期,产自新疆,甚至包括产自全中国的多晶硅、棉花、西红柿及其下游产品将成为所谓“高风险”商品而成为重点执法对象。

为应对涉疆法律,中国的相关生产商应积极准备美国海关可能要求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类型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

(一)如果进口商打算主张相关进口不在涉疆法律的适用范围内,则应该准备如下文档。虽然这是对于进口商的要求,可以推想相关文档最终需要生产商配合提供,因此生产商应该提前作好相应准备:

1. 供应链溯源信息:从原材料到进口商品全过程的供应链溯源文档。以下信息可以作为证明相关进口商品的供应链完全不涉及新疆或与执行策略中的实体清单(待公布)上的任何企业都没有关联,从而不在涉疆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内,或用于证明虽然在涉疆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内,但该进口没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

(1)关于整体供应链的证据:

  • 对于进口商口及其部件供应链的详细描述,包括开采、种植、生产的所有阶段;

  • 供应链中所有相关实体的角色,如运输商、出口商等; 此类证据的使用方式举例:美国海关需要判断是否某供应商同时也是生产商;

  • 对于供应链中所涉实体,根据19 C.F.R. § 152.102(g)列明相关人员/实体是否有特定关系 ;包括是否是:a.同一个家庭的家庭成员,包括同父同母、同母或同父的兄弟姐妹、夫妻、上辈、下辈; b. 某组织的高管或负责人并列明该组织; c. 如果某组织的高管或负责人同时兼任另一组织的高管或负责人,一并列出在另一组织中的职位; d. 合伙人; e. 雇主或雇员; f. 对某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有投票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任何人并列明该组织; g. 两个或以上人士/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某人/实体、被某人/实体控制或共同被关联实体控制。

  • 列出生产过程中每一步骤所涉及的供应商清单,包括名称及联系信息(地址、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

  • 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每家公司或实体的(关于未使用强迫劳动的)声明。

(2)关于商品或其部件的证据

  • 订单

  • 给所有供应商及下级供应商的账单和收据

  • 包装清单

  • 材料清单

  • 产地证明

  • 支付记录

  • 卖家库存记录,包括码头/仓库收据

  • 运输记录,包括载货单、提单(如空运、船运、卡车)

  • 买家库存记录,包括码头/仓库收据

  • 进出口记录

(3)关于开采商、种植商和生产商的证据

  • 上面列出的关于原材料商品及其部件的证据; 关于高风险商品如棉花、多晶硅及西红柿的证据本文后面会有更为详细的指引;

  • 开采、种植及生产记录:a. 文档应当足以让海关跟踪商品所使用的经开采、种植或生产而来原材料; b. 生产定单;c. 关于工厂就某商品的产能报告;c.进口商、下游供应商或第三方对上游工厂实地探访的报告;d. 部件原材料输入量与商品产出量相匹配的证据。

  • 任何其他能够证明商品并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开采、种植或生产的证据。

  • “高风险”商品, 棉花、多晶硅及西红柿的供应链证据指引见下面“(三)对于“高风险”商品——多晶硅、棉花及西红柿产品的专门指引”。

2. 证明相关商品并非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采、种植或生产

使用上面(一)(1)中所述的供应链溯源信息证明这一点。

(二)对于落入涉疆法律适用范围的进口,如进口商主张“例外”,需提供尽职调查系统信息、供应链溯源信息、供应链管理措施信息,以及原产自中国的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开采、种植或制造的证据。需注意涉疆法案的实际影响绝不仅限于涉疆产品。

尽职调查系统信息、供应链管理措施主要适用于对进口商的指引,本文不赘述。供应链溯源信息见上面(一)(1)中所述内容。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海关指引第四节第E点(Section IV. E.),对于落入涉疆法律适用范围的商品,如果进口商寻求证明属于例外情形(即使用强迫劳动的反驳性推定不成立),进口商除了需要提供关于尽职调查方面的证据、上述(一)(1)中供应链证据、关于供应链管理措施方面的证据,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来自中国的商品并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开采、种植或生产。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供应链地图,列明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实体;

  • 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每家实体的工人信息,如工资支付及每个工作的产出信息;

  • 关于工人招聘及内部控制的信息,用以确保所有在中国的工作系自愿被招聘及工作的;以及

  • 在可行的情况下,关于强迫劳动指标进行的值得信任的审计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

应该说这一要求在操作层面将涉疆法案的影响扩大到了全中国,至少可以确定,所有来自中国的涉及多晶硅、棉花和西红柿产品的所谓“高风险”产品都会受到涉疆法律的直接影响。

(三)对于“高风险”商品——多晶硅、棉花及西红柿产品的专门指引。

对此三种商品海关指引要求提供每个一步骤的产地文档以及各步骤所涉及的所有实体的清单,针对上述三类产品的具体要求如下(除下述文档外,美国海关仍可能要求其他文档):

1. 多晶硅:

  • 进口商需提供交易的完整记录及供应链文档,以显示某一商品在生产、加工或出口过程所涉及的所有实体,以及每一种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产地是否是新疆或涉及的实体是否在涉疆法律策略中的实体清单上;

  • 提供流程图,显示所有原材料采购及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并列明生产中使用的每一种原材料的产地(如,从制造多晶硅的石英岩的位置,到制造多晶硅的生产设施所在的位置,到最终成为进口产品的下游产品的生产设施的位置);

  • 提供每一个生产环节所涉及的实体的完整清单,使用引用(citation)注明在商业记录中的哪个部分可以确认这些进口商没有直接交易的上游相关实体;

  • 海关指引中特别说明,如果某工厂既使用来自新疆的多晶硅也使用来自其他地区的多晶硅,由于确认生产链所实际使用的多晶硅产地的难度较大,则该工厂生产的产品被扣留的风险较高。

2. 棉花:

  • 提供充足的文档信息,包括在日常经营中的任何记录(如订单、付款记录等)以显示从成捆棉花的产地到最终产品的整个供应链信息。

  • 提供产品加工过程的流程图以及生产过程发生地的产地地图。沿着生产过程对每个步骤进行编号,同时对于每个步骤有关的所有额外的支持性文档进行编号。

  • 提供每个生产步骤所涉及的实体清单,使用引用(citation)注明在商业记录中的哪个部分可以确认这些进口商没有直接交易的上游相关实体。

3. 西红柿:

  • 提供供应链溯源文档(如根据商品、种类(variety)、位置和收获日期分配的批号(lot code))以显示西红柿种子、西红柿或西红柿产品的产地。

  • 列明西红柿的加工设施,包括其母公司及西红柿种子、西红柿所产自的地块。

  • 提供关于西红柿种子、西红柿和/或西红柿产品的记录以确认生产过程的所有步骤,从种子到最终产品,从农场到运输到美国。

  • 提供每个生产步骤所涉及的实体清单,使用引用(citation)注明在商业记录中的哪个部分可以确认这些进口商没有直接交易的上游相关实体。

二、行政及司法救济

涉及该涉疆法律的商品进入美国海关时,商品可接受检验后短短的30天内,落入假设的产品的进口商必须提供清晰而令人信服的反驳性证据,才可能得到海关的有利决定。并且海关在收到反驳证据后,往往会提出进一步的证据要求,因此进口商及出口商只有在充分事先准备的情况下才可能快速提供证据材料并获得有利的决定,即被海关认定为“例外”情形。在该涉疆法律执行策略及具体指引发布之前,根据19CFR §151.16及其他法律法规,商品进入海关的程序及产品如被扣押的救济程序可归纳如下(即将发布的策略和指引应该会对申请例外的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该部分内容预计会补充到“在商品可接受检验的30天内”及“决定/排除后的180天内的程序”)。

商品可接受海关检验次日起5日内

海关必须对该商品作出放行或扣留的决定;如果没有被放行,商品应视为被扣留。

放行或扣留决定后5日内

海关应向进口商发出通知并告知:

  • 启动扣留
  • 商品被检验的日期
  • 扣留的理由
  • 预计的扣留时长
  • 检测的性质及将进行的问讯
  • 加快处理的信息

在商品可接受检验后30天内(有待根据待发布的新指引补充)

海关就商品是否可以进入美国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海关没有在30天内作出决定,该商品视为被排除,这意味着任何反驳该假设的材料均应在此30天内提交。

决定/排除后180天内(有待根据待发布的新指引补充)

进口商可以抗议海关的最终决定;一般说来进口商通过提交《海关表格19》提起抗议,该表格中有相关指引(虽然没有法案规定必须通过海关表格19来提起抗议)。

抗议提交后30天内

如果海关没有在30天内准许或否决抗议,该抗议视为被否决。

决定/排除后180天内

进口商可对于被否决的抗议启动法院程序进行救济;在法院程序中,海关必须以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of the evidence)证明该决定系基于正当理由作出;海关可以在法院立案之前对被视为的否决作出准许决定。

如果商品被海关没收:可向联邦区法院(district court)起诉。

三、政策建议

政府可能从多个角度帮助企业应对该涉疆法律,我们在此仅提供法律角度的建议:

1. 允许被认可/公信力较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独立审计。

在FLETF组织的公众评论及听证会上,进口商/出口商团体均建议将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满足清晰而令人信服的标准的证据类型之一。我们认为这个建议被采用的可能性很大,原因是一来它符合美国社会对于可信任的第三方机构报告的一贯的认可态度(当然对尚未建立信任的第三方机构仍然会细挖报告的细节和可信度);二来它相比起完全由企业自己提供的材料来说有更高的可信度。尤其对于在疆企业,证明自身没有做没有发生的事情难度颇大,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被普遍认可的标准进行的审计能够较好地帮忙企业完成相关的举证负担。审计报告可以与其他支持性证据文档互相印证,达到较高的证明力。

2. 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协助受影响企业积极应对以发展、维护和扩大出口不违反《反外国制裁法》。

《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由于该涉疆法律适用范围很广,某一涉疆产品的下游产品均落入可反驳假设范围之内,因此如某中下游企业出于美国市场的考虑而避开涉及该涉疆法律的上游企业产品,或者他人或组织为相关事宜提供建议或咨询,相关企业、人员或组织的相关行为不应被视为违反《反外国制裁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反外国制裁法》的解读尚不明确,为支持中国企业的正当出口,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以打消企业和相关人员及组织的顾虑。

3. 就企业可能向美国进口商或美国海关提供数据制定明确清晰的司法解释或指引。

如前所述,为推翻该可反驳的推定,中国企业可能需要配合美国进口商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包括可能会提供订单、发票及付款单据、日常⽣生产过程报告、员工身份证件信息……等数据。这种情形下,中国企业该如何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又能配合该等证明需要,需要相关机关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或指引。

来源:走出去智库(CGGT)。内容来源:深美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深美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或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或任何关联组织的观点。本文用于专业研究目的,不用于也不应该被视为法律建议。曹晓敏律师(中美)

作者:

  • 曹晓敏,深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国际贸易合规和美国337调查以及涉外知识产权。
  • 杨乾武,深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和主任。
  • 刘志刚,深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是美国337调查以及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合规与涉税法律事务。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