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朱凡:新《反垄断法》修改亮点及实务影响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14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法大大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垄断违法成本。抓住仅剩的一个多月的时间窗口,快速了解新法的重点变化及其实务影响,相应做好反垄断合规调整,对于各企业和相关个人而言,至关重要。

本文将基于天元反垄断团队在反垄断领域丰富的实务经验,提炼、总结新《反垄断法》下的修改亮点,并解读实务影响。

一、垄断协议方面的修改亮点

亮点一:新增轴辐协议条款,组织或实质性帮助他人达成垄断协议同样违法

修改亮点

新《反垄断法》增加第十九条,禁止轴辐协议,即“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实务影响

该新增条文将产生较大的实务影响。尤其是:

(1)企业在管理经销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在处理经销商矛盾、召开经销商会议等实践中的轴辐协议风险;

(2)平台企业应重点关注与平台内不同商家沟通过程中的轴辐协议风险。

亮点二:解决转售价格维持(“RPM”)违法判定分歧,明确“推定违法”规则,同时赋予经营者反证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权利

修改亮点

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新增加第十八条第二款,即“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实务影响

针对RPM行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次新法选择了相对中间的路径,既非原则禁止,也非合理原则,而是类似于“推定违法”原则。也即,对于无法自证落入“安全港”的经营者,新法赋予了其举证证明RPM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不构成违法的权利。这一修改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裕泰行政处罚再审审查决定中的裁判观点一致。

需注意的是,我们认为上述修改并不意味着RPM行为的风险实质降低。基于该条,对于无法自证落入“安全港”的经营者,执法机构在查处其RPM行为时,仍无需证明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就可直接推定RPM违法。相反,经营者如需推翻推定,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包括相关市场范围是什么、为何没有反竞争效果、又产生了什么样的促进竞争效果等。

亮点三:新增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低于规定标准市场份额的企业,纵向风险实质降低

修改亮点

新《反垄断法》增加第十八条第三款,“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实务影响

该安全港制度可能实质降低小企业面临的纵向垄断协议风险。需注意的是:

(1)目前安全港规则仅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也即横向垄断协议下,无论企业市场份额有多微小,都不能成为不违法的理由;

(2)关于安全港具体市场份额标准,目前仍有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机构进一步明确,对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何,也有待后续细化;

(3)《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具有相对特定的含义与专业的判断方法,往往涉及到专业复杂的分析,其范围很可能与通常商业认知下的市场范围并不一致。

因此,如企业希望从事纵向管控行为,应事先对相关市场范围和市场份额做更为专业的评估,从而相对准确地判断是否可以满足安全港的标准。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修改亮点

亮点一:新增对互联网和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为的关注

修改亮点

新《反垄断法》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此外,新《反垄断法》还在总则部分增加第九条,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体现了中国对于互联网和平台经济带来的新发展和新问题的关切和回应。

实务影响

新法保持了修正草案中对于平台经济特殊关注的条款,回应了对《反垄断法》列举式的滥用行为规定,无法全面涵盖互联网平台借助新技术与新商业模式衍生出新型限制竞争行为的挑战。

建议各互联网平台应更全面地审查自身经营行为是否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影响,比如已经开始引发关注和讨论的对自身产品予以优待等行为,应当在合规中予以更高重视。

三、经营者集中方面的修改亮点

亮点一:新增停表制度

修改亮点

新《反垄断法》增加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实务影响

投资并购中需要履行申报义务的企业需更为重视配合执法机构的审查,及时提交文件、资料,或更切合实际地与执法机构商谈附加限制性条件,避免因审查期限中止而导致交易进程被搁置。

同时,在出现影响审查的新情况和对附加条件需进一步评估时中止计算审查期限,也能够避免在某些复杂案件,尤其是附条件案件中,由于审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而导致企业需要撤回重报的情况。

亮点二:完善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

修改亮点

新《反垄断法》增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实务影响

这一修改弥补了此前审查的空白,即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收购科技、金融、电商和娱乐等垂直领域的初创企业,虽然达不到申报标准,但是对市场竞争有着不小影响,加强了对这类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这也体现了中国执法机构对掐尖并购的关注,企业在实施这类交易时,需要充分评估受到执法机构关注的可能,以及对交易时间表的可能影响。

亮点三:引入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修改亮点

新《反垄断法》增加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实务影响

这一新增条款将使得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成为可能。但审查权具体如何分级,案件申报如何分类审查,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行政垄断方面的修改亮点

亮点一:新增对政企合作协议的关注

修改亮点

新《反垄断法》增加第四十条,禁止通过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实务影响

这一新增行政垄断关注也与执法实践中的新趋势契合。2022年6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2022年第一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在共计12起行政垄断案件中,有3起涉及行政机关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不再引入其他企业或者划定一定采购比例给合作方,被认定构成行政垄断行为。这些案例体现了政企合作协议已成为较为常见的行政垄断手段,已经引起执法关注,新法的修正也回应了这一关注。

亮点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到法律层面

修改亮点

新《反垄断法》增加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务影响

新《反垄断法》在2016年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义务,这充分显示了中国规范、约束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政府文件、切实落实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决心。

五、罚则方面的修改亮点

亮点一:引入刑事责任条款、新增个人责任、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实务影响

上述法律责任的新增以及大幅加重,充分体现了中国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决心。企业和个人均将面临巨大的垄断违法成本,应抓紧目前所剩不多的时间窗口抓紧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

如果您对新《反垄断法》的解读和影响,以及反垄断合规工作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来源:天元律师事务所

作者:天元反垄断团队

*特别声明: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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