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云峰、李慧斌等:从实务应对角度,为中国企业全面解读美国涉疆法案最新执法措施
发布日期:2022-06-29

引言

本文旨在从中国企业视角全面解读美国在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下称“涉疆法案”或“UFLPA”)下新近出台的《战略报告》、UFLPA实体清单以及《进口商指引》,并就该等执法措施从实务角度提出合规应对建议。

01、美国涉疆法案最新动态

2021年12月23日,所谓涉疆法案经美国总统签字后正式生效。当地时间2022年5月25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在其官网上宣布,将于2022年6月21日前向曾经从中国新疆地区或UFLPA清单实体处进口、采购物项的美国进口商发出如下警示函 [1](参下图),鼓励这些已知进口商(known importer)采取尽职调查、有效的供应链溯源,以及供应链管理措施,以确保进口货物不是来自新疆地区、全部或部分使用所谓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同时,CBP提醒进口商,即使没有收到CBP发出的警示函,也并不代表该进口商的供应链中不涉及所谓强迫劳动。所有的进口商均应对其供应链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进口货物不是全部或部分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

当地时间2022年6月13日,CBP面向美国进口商发布了一份《进口商指引》。该指引再次明确,其将于2022年6月21日起正式执行UFLPA第3条规定的可反驳推定规则,并就最新执法流程、措施(包括扣留、排除或查封)及举证要求等进行了说明。

当地时间2022年6月17日,美国强迫劳动执法工作小组(FLETF)在收集公众意见并举行听证会后,正式向国会提交涉疆法案第2(c)条所要求的《战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 针对进口全部或部分在中国使用所谓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进行综合风险评估;

  • 针对政府计划、UFLPA要求的清单及计划,以及对优先执法部门的评估与描述;

  • 推荐能够准确识别和追踪受影响货物的努力、提案、工具和技术;

  • 描述CBP计划如何提升其利用法律授权以及工具的能力以预防违反19 U.S.C. 1307条(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的货物进入美国港口;

  • 描述确保使用强迫劳动制造商品不进入美国港口所需的额外资源;

  • 进口商指引;以及

  • 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实体协调和合作的计划。

02、中国企业关注实务重点问题解答

《战略报告》与《进口商指引》是美国涉疆法案下具体执法措施的重要依据,我们挑选了其中对于中国企业影响较大的部分内容,以问答形式加以解读。

1. 可反驳推定规则

Q1:什么是可反驳推定规则?

所谓可反驳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通常是指美国法庭假设某一事实成立,除非某人站出来提出反对意见并以证据证明推定的事实不成立[2]。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07条,19 U.S.C. §1307)规定,所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开采、生产、制造的货物、制品、物品或商品不得进入美国口岸且不得进口至美国。这一条款是UFLPA第3条可反驳推定的法律依据,即UFLPA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开采、生产或制造,或由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任何货物、制品、物品或商品按19 U.S.C. §1307要求应被禁止进口,并且该类货物、制品、物品或商品不被允许入境美国。

在此种推定下,CBP首先会推定全部或部分在中国新疆地区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及从UFLPA清单实体处进口的货物一律属于所谓强迫劳动的产物从而被禁止进口,除非美国进口商可以提供满足UFLPA举证要求的相关证据,才可以实现对前述推定的成功反驳。因此,所谓“可反驳推定规则”也可以理解为:被适用“有罪推定”后需“自证清白”才可“获准进口”。

显而易见,虽然从法规文义上来看,可反驳推定规则下的举证义务主体表面上是美国的进口商,但就其举证要求而言,真正承担举证义务的主体则是中国的出口商及全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的制造商。因此,可以预见,这一规则的实施必将会给直接或间接参与对美出口货物贸易活动的中国企业(特别是疆内企业)带来极大的挑战和风险。

Q2:中国企业如何“自证清白”,推翻“有罪推定”?

中国企业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梳理和准备相关证据。

一是,针对美国进口商可能采取的全供应链溯源、供应链管理措施等相关尽职调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重点收集可以证明出口货物涉及自身参与环节以及相应合法用工相关证据资料,同时要注意要符合《战略报告》及《进口商指引》规定的证据类型、性质和程度要求。

二是,事先与美国进口商建立应急沟通响应机制。鉴于CBP在判定UFLPA适用于某批进口货物时,其会向美国进口商发出通知函,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应当事先与美国进口商建立应急沟通响应机制,争取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避免临近举证时限导致“忙中出错”或者超出举证时限引发不利后果。

三是,事先与美国进口商约定应对CBP调查协作机制。鉴于CBP会结合美国进口商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判断是否存在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货物并非所谓强迫劳动的产物后,才会做出放行、排除或是没收的决定。因此,虽然美国进口商是应对CBP调查的正面主体,但是因为最终处理结果会直接关系到中国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建议中国企业事先与美国进口商做好约定,要求其随时就与CBP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当同意中国企业聘请的专业律师协助其推进相关应对工作。

2. UFLPA实体清单

UFLPA实体清单是《战略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也是UFLPA中适用可反驳推定规则的重要前提之一。UFLPA实体清单是基于UFLPA第2(d)(2)(B)款要求,将被认定为涉及所谓“强迫劳动”的实体列入清单,并对其适用可反驳推定规则。

Q1:UFLPA实体清单包含哪些内容?

《战略报告》规定,根据UFLPA第2(d)(2)(B)款要求,UFLPA实体清单包括五类,分别涉及生产、人才流动、产品、出口及采购等相关领域。具体如下:

    • 疆内生产实体清单:新疆地区全部或部分使用所谓“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产品的实体清单,即针对新疆地区内被认定为涉及所谓“强迫劳动”的实体;
    • 提供协助实体清单:所谓“与新疆政府合作从新疆地区招募、运输、转移、接收强迫劳动人员”或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或其他所谓的“受迫害群体成员”的实体名单,即不限于新疆地区,其他地区涉及上述所谓“与新疆政府合作,提供协助”的实体也会被纳入该清单;
    • 风险产品清单:上述第(1)项和第(2)项两类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的实体所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清单;
    • 出口实体清单:向美国出口上述第(3)项产品清单上所列货物的实体清单。目前《战略报告》表示尚未发现其他出口商,故该清单并未列入明确实体,但后续将会根据进一步调查和收集相关信息。有鉴于此,只要是从事对美出口上述风险产品的中国企业,即使其本身不属于疆内企业,仍有可能被列入本类型的实体清单;
    • 采购涉疆原料实体清单:为所谓“扶贫计划”“对口援助计划”或其他使用“强迫劳动”的政府计划,而从新疆地区或者为新疆自治区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人员处采购材料的工厂或实体清单(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该类清单主要针对为所谓“政府计划”采购涉疆材料的实体,根据其已经公布的清单主体范围来看,也不仅限于新疆地区实体。

Q2:UFLPA实体清单与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公布的实体清单有何异同点?

简而言之,两个清单所管理的供应链方向完全相反。UFLPA实体清单是从重点限制与被列入清单部分中国实体相关商品进入美国的角度设置,而BIS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则是从限制被列入该清单的部分中国实体进口(获取)受到《出口管理条例》(EAR)管辖美国物项(包括商品、技术和软件)的角度设定。

与此同时,两类清单在如下两个方面存在类似之处。

一是,虽然制度设计上留有获批空间,但现实中实现难度较大。UFLPA实体清单主要限制清单实体相关产品出口至美国,即该清单主体的产品出口至美国时,会被CBP适用可反驳推定规则进行审查,但只要可以“自证清白”仍可能获得进口许可,但鉴于其属于清单实体,说明美方事先应该已经掌握了所谓的充分证据,加之举证要求苛刻,现实中实现成功反驳的难度很大。而BIS的实体清单也存在类似之处,即理论上只要美国出口商可以事先获得出口许可证,仍然可以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企业出口受EAR管辖的物项,但BIS明示将对此类申请采取“推定拒绝”的审批政策。

二是,两类清单都有更新程序,且后续仍可能会出现所谓“双料冠军”的情况。FLETF会基于新的证据或信息对UFLPA实体清单进行增删或修改,而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也会根据有关流程决定将某个主体移除清单或者追加其他实体进入实体清单。但是,在此特别提示中国企业注意的是,在本次UFLPA实体清单中的部分中国企业此前就已经因为所谓涉疆人权或者所谓强迫劳动问题被BIS列入了实体清单,因此,不排除后续FLETF与BIS会继续充分共享信息,决定将某个中国企业同时或先后列入两个清单,导致该企业面临涉美进出口供应链双面受限的风险。

Q3:被列入UFLPA实体清单对中国企业有什么影响?

第一,对美货物贸易出口活动受到CBP高度关注和严格审查。一旦中国企业被列入上述UFLPA实体清单,不论该企业是否位于新疆地区,与其相关的涉美出口产品(也不论是否在新疆地区生产)都将受到CBP的严格审查,届时如果不能通过美国进口商间接实现“自证清白”,则会面临出口货物被扣留、排除及没收的法律风险。

第二,恶意规避监管措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升级。根据《战略报告》中对UFLPA第2(d)(2)(B)(vi)款的细化规定,FLETF可以根据获得的信息或证据级别,将案件(UFLPA实体清单)移交给美国相关政府机构,以进一步跟进或采取进一步行动,将案件移交给美国国土安全调查局(HSI)和美国司法部(DOJ)。举例而言,假设某个中国企业或者与其在美设立的贸易公司实施共谋,采取伪报或瞒报方式规避CBP进口监管,则二者可能面临被立案调查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3]。

第三,因货物无法进入美国可能引发后续争议及合同纠纷。鉴于可反驳推定规则下的举证要求异常严格,且CBP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加之只能通过美国进口商进行举证和交涉,因此,一旦产品因无法举证或被认定为证据不足而被扣留或没收时,则必然会给中国出口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违约责任,届时不排除中美买卖双方因为协商不成,最终发生对簿公堂的风险。

第四,中国企业商誉及海外市场受到严重影响。中国企业被加入UFLPA实体清单,除了可能会面临上述法律风险之外,自身商誉及企业形象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此外,美国正在积极游说和协调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家就所谓“强迫劳动”推进类似立法活动,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和有效预防UFLPA实体清单相关风险,避免海外市场受到连锁式的负面影响。

3. 供应链溯源

Q1:为何要进行供应链溯源?

如拟议进口美国的货物由于强迫劳动原因面临CBP的执法,根据《进口商指引》,进口商可通过以下两条路径向CBP证明拟议进口货物的合法性以获得放行:1)向CBP证明拟议进口商品与新疆或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缺乏联系,因此不属于UFLPA管辖范围;或2)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申请“可推定反驳”的例外。无论采取何种路径,进口商均需对拟议进口的商品进行供应链溯源,并向CBP提供拟议进口货物的供应链相关文件:

    • 如证明拟议进口的商品不属于UFPLA管辖的范围,美国进口商需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拟议进口货物的供应链中不含受UFLPA管辖的成分(即来自新疆或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要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美国进口商需对拟议进口的货物进行供应链溯源。
    • 如申请“可反驳推定”例外,美国进口商需提供证明资料以证明其完全遵守《战略报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信息问询作出全面和实质性的答复,并提供“明确并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拟议进口的货物并非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对于美国进口商而言,如涉及来自新疆或UFLPA实体清单所列实体的货物,在申请“可反驳推定”的例外时,也必须进行供应链溯源。一方面,根据《战略报告》的要求,进口商需对拟议进口的产品进行供应链溯源以及并实施供应链合规管控措施,以确保供应链任何环节均不涉及强迫劳动;另一方面,要证明拟议进口的货物并使用非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进口商同样需要进行供应链溯源,以提供“明确并令人信服的证据”。

Q2:什么是供应链溯源?

根据《战略报告》相关内容,供应链溯源是指能够展示货物或材料自供应链的起始至成品的购买者的监管链的能力。既有的供应链溯源方法包括“身份保持(Identity Preservation)”和“分离(Segregation)”。

    • “身份保持(Identity Preservation)”要求在整个供应链中,产品的每一类投入物(Input)必须与产品的其他投入物或分开包装、处理和回溯。最重要的是,不允许在供应链的任何环节出现不同产品投入物的混合。
    • “分离(Segregation)”可作为“身份保持(Identity Preservation)”的替代方法。“分离(Segregation)”允许产品的投入物进行混合,只要混合的每一批投入物在混合前都被完全追踪并有文件证明不涉及强迫劳动。使用“分离(Segregation)”方式的产品,必须与其他不能在物理上和通过文件证明被识别为没有强迫劳动的产品分开。

在进行供应链溯源时,美国进口商必须了解其供应商以及供应链所有层级所使用的劳动力情况,第一步需对全供应链进行“绘制(Mapping)”,需包括在进口货物或材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供应商,它应当使进口商能够识别在各个环节由谁在从事相关工作,以及该等工作是在什么条件下进行的,以评估进口货物从原材料到最终生产的供应链上的强迫劳动风险。进口商越能全面地绘制其供应链图,就越能准确地识别出供应链上存在最大强迫劳动风险的地方。

Q3:进行供应链溯源需提供何种文件?

如上所述,无论是通过向CBP证明拟议进口商品不属于UFLPA管辖范围,还是向CBP申请“可推定反驳”的例外,均需进行供应链溯源。根据《进口商指南》,美国进口商需向CBP提供从原材料到进口货物的全供应链溯源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 与整体供应链相关的证据;② 与商品或其组成部分相关的证据;③ 与开采商、生产商或制造商相关证据(主要适用于高风险商品,如棉花、多晶硅和西红柿)。具体如下:

与整体供应链相关的证据

    • 对供应链(包括进口商品及其组件)的详细说明,包括开采、生产或制造的所有阶段;
    • 实体在供应链中的角色,包括发货人和出口商:例如,CBP需要确定供应商是否也是制造商;
    • 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第152.102(g)条定义与供应链中的实体的关系;
    • 与生产流程各步骤相关的供应商名单,包括姓名和联系方式(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 参与生产流程的各公司或实体的宣誓书。

与商品或其组成部分相关的证据

    • 采购订单;
    • 所有供应商和次级供应商的发票;
    • 装箱单;
    • 物料清单;
    • 原产地证明;
    • 付款记录;
    • 卖方的库存记录,包括码头/仓库收据;
    • 装运记录,包括清单、提单(例如:空运/船运/卡车运输);
    • 买方库存记录,包括码头/仓库收据;
    • 所有供应商和次级供应商的发票和收据;
    • 进出口记录。

与开采商、生产商或制造商相关证据

    • 开采、生产或制造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可使CBP能够追踪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的原材料、生产订单、商品工厂产能报告、进口商、从该工厂采购的下游供应商或第三方的工厂现场考察报告、证明组成部分材料的投入量与所生产商品的产出量相匹配的证据;
    • 证明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任何其他证据。

对于进口商申请“可反驳推定”例外的情形,除需向CBP提供供应链溯源相关证明文件之外,还需提供供应链尽职调查以及供应链合规管理措施相关证明文件。

4. 合法劳动用工

Q1:合法劳动用工指标包括什么?

《战略报告》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中关于所谓“强迫劳动”的定义与《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07条规定的定义相同,即“在惩罚的威胁下被迫从事的所有工作或提供的服务,而非该人自愿从事的工作或服务”。

国际劳工组织规定了11项强迫劳动指标,包括滥用脆弱性、欺骗、限制行动、隔离、身体暴力和性暴力、恐吓与威胁、扣押身份证、扣发工资、债役、恶劣工作和生活条件、过度加班。

但《战略报告》中重点关注如下六个指标:

  • 恐吓和威胁(Intimidation and Threats):即所谓的“因政府普遍性的恐吓和威胁,以及拘留和思想灌输的处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作是在非自愿情况下进行的。《战略报告》认为,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工人受到所谓的“任意拘留的威胁”,无权拒绝所谓的“扶贫计划”或“对口帮扶”计划的就业,并非自愿工作。同时,所谓的“持续监控”也是《战略报告》认为的“恐吓和威胁”,包括电子监控、所谓的“观察塔”、来自政府人员或向政府报告的雇主的监控等。对此,中国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意保障工人,尤其是少数民族工人,具有选择工作的权利,同时在管理过程中要注意监控的使用。

  • 滥用弱势地位(Abuse of Vulnerability):《战略报告》提及新疆少数民族因所谓的“受到迫害”而依赖雇主获得安全;同时,“征用少数民族工人的私有土地、剥夺其住房和收入来源”,以及“对口援助项目”和“扶贫计划”也属于所谓“滥用工人的脆弱性”。对此,中国企业在招聘和工资制度方面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

  • 行动限制(Restriction of Movement):指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人所谓的“不被允许离开工厂、或者离开时受到严格监控”。对此,中国企业若提供宿舍等情况下,要注意管理要求,保证少数民族的出入自由,避免被认为限制行动。

  • 隔离(Isolation):指将所谓的受到“强迫劳动”的少数民族和穆斯林工人与其他工人隔离开,少数民族工人住在隔离的宿舍,由专用火车运送。对此,中国企业在员工管理方面若不注意相关宿舍分配等情况,可能会导致被认为涉及所谓的“隔离”。

  • 恶劣的工作条件(Abusive Working Conditions):指所谓的“工人必须接受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灌输,在工厂设立警察岗哨”,实行所谓的“军事化管控”,禁止进行祈祷和诵读古兰经等宗教活动。对此,中国企业需要注意在日常管理和宣传过程中,注意尺度和措辞,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习惯,避免受到误解,甚至被曲解。

  • 加班时间过长(Excessive Overtime):指所谓的“工人被要求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和职业培训”,包括汉语课程,有时轮班后仍有一整天的工作活动。对此,中国企业要注意加班工时情况,避免被外部误解,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管理,充分保证相关工人的加班自由权利。

Q2:如何证明不涉及所谓的“强迫劳动”?

根据《战略报告》及《进口商指引》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要求企业证明不涉及所谓的“强迫劳动”[4]:

第一,企业要识别产品生产相关所有实体的供应链图,并确认其中不涉及所谓的“强迫劳动”;

第二,企业要收集适用可反驳推定实体就业的完整员工名单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情况、是否来自新疆地区、户口情况、货物产量与工人数量是否相符等;

第三,企业要提供工人招聘和内部管理的信息,以确保所有员工通过正规渠道招聘并自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录用过程、从新疆地区被转移至其他地区的过程、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等。

第四,开展可靠的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强迫劳动指标,同时若需要将制定补救措施进行补救。

5. 执法措施与程序

Q1:UFLPA下CBP的执法措施包括哪些?

《进口商指引》中明确规定,2022年6月21日后美国进口货物将适用UFLPA项下的执法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1)扣留(Detention)

当CBP根据UFLPA扣留货物或商品时,CBP将发出扣留通知(Detention Notice),说明扣留原因(即UFLPA)和预计扣留时间。扣留通知还将包括对进口商的指示,要求其向CBP提交信息,以推翻UFLPA的推定。

CBP根据其所持有的法律授权,在商品提交给CBP审查之日后的5天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有权决定是否放行或扣留商品。未在5天内放行的商品将被视为扣留商品[5]。CBP将评估进口商所提供的信息,以确定商品在5天内及之后是否可以入境。进口商可提交即时保税出口(Immediate Export In-bond)申请,以寻求港口主管的许可,从而在被排除或查封之前出口被扣留的货物。

同时,扣留通知并不是对商品是否可以进口的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将在商品提交海关检查之日起30天内做出,届时美国进口商可以对最终裁决申请复议。

如果CBP认定(1)UFLPA并不适用于该批货物,或者(2)进口商遵守了UFLPA第3(b)条的要求(完全遵循指引并且完整回答相关问询),且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制造,CBP将批准对该推定适用例外,港口主管将放行货物。根据UFLPA第3(c)条,在批准例外时,CBP必须向国会和公众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在根据UFLPA第3(b)条批准例外时所涉及的货物和所参考的证据。

(2)排除(Exclusion)

《进口商指引》中未对“排除”这一法律概念进行详尽的说明。CBP可排除被认定为违反UFLPA的货物,参照美国海关法规下现有的排除措施,被给予“排除通知”的货物将不能入境美国,但是被允许出口(经过美国保税区的商品不被认定为进入美国境内)。当商品未被批准入境美国时,进口商可以在做出决定的180天内向卓越及专业中心提出复议。针对未被批准入境美国的商品,上述中心将在提交复议的30天内做出决定。如在30天内未收到决定,应认定为抗诉被拒绝。美国进口商在自动化商业环境(ACE)内提出抗诉时,必须选择“未被批准入境商品”(Merchandise Excluded From Entry)作为相关问题,以确保妥善处理。

(3)查封/没收(Seizure/Forfeiture)

被确定为违反UFLPA的进口物品可能会被查封或者没收。当CBP决定查封违反UFLPA的货物时,立案后该案件将在3个工作日内被移交至入境口岸的“罚款、处罚和没收”官员(FPFO)。FPFO在做出决定后将向进口商和所有其他相关方发送一封概述相关方请愿权利的查封通知函(Notice of Seizure letter),告知进口商如何向CBP提供信息以供审查,以及提交请愿的截止日期。

Q2:UFLPA落地前后执法措施有何不同?

在UFLPA的可反驳推定正式生效前,CBP针对中国新疆地区出口货物的主要的执法方式为对特定企业发布暂扣令(WRO),除非进口商可以证明产品供应链中不含强迫劳动,否则将扣留从该等企业进口的货物。另一种更为少见的执法措施为发布裁决(Findings),从被裁决主体处出口至美国的货物将被CBP查封。[6]

但在UFLPA的可反驳推定下,CBP将直接认定全部或部分在中国新疆地区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及由UFLPA清单实体生产的货物就是强迫劳动的产物,被禁止入境美国,实质上是在未开展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直接对货物采取执法措施,如美国进口商无法达到UFLPA规定的证明标准,则可能导致货物被排除甚至是被没收。这种情况下,美国进口商所面临的货物扣留风险急剧上升,可能导致美国进口商规避该等证明义务,将责任通过合同条款转嫁中国企业,甚至是放弃从中国进口。

另外,过往的CBP执法流程耗时很长,如果存在合理根据认定强迫劳动时,针对该批货物的调查阶段可能长达一年。在UFLPA正式全面生效后,对于被扣留的货物,决定期被缩短至5天。针对货物被排除的情形,行政复议的处理期也被控制在30日以内。因此,CBP在UFLPA下的执法速度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也压缩了美国进口商以及需要提供资料的中国企业的应对时间。

6. 法律救济

Q1:如果货物被扣留、排除或查封,中国企业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如遇出口货物被CBP扣留、排除或查封情况,中国企业应积极配合或视具体情况敦促美国进口商合理利用特定通知类型下的行政程序或救济途径,以寻求UFLPA可反驳推定例外。此外,如果中国企业认为自身出口产品不属于UFLPA管辖范围,应当及时搜集资料证明出口货物及其投入品完全来自新疆区域外且与UFLPA清单实体无关,将相关证明文件翻译成英文版本通过进口商向CBP提交,配合CBP开展审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聘用专业律师协助参与有关应对工作。

Q2:中国企业如何通过调整合同条款保护自身权益?

鉴于美国进口商可能会在合同中将相关法律风险及商业风险全部转移至中国企业,导致中国企业在货物被扣留甚至是没收的同时无法收回货款、甚至承担较大的违约责任,建议中国企业全面梳理、复核、评估并完善与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主动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原产地证明责任,避免因无法证明货物原产地是否涉疆而被美国海关扣留或没收进而引发的系列风险。

具体而言,中国企业可考虑调整以下类型条款内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义务条款:建议明确是否存在供应链溯源以及合法劳动用工等合规义务,并细化具体合规义务内容;二是,免责条款:建议判断被CBP扣留、排除、查封或没收情形是否属于免责事项,并确定可免责的具体条件;三是,结算条款:建议调整与上下游企业的结算条款,优先选取提前收付款的方式;四是,解约条款:需要约定解除事由和解除条件;五是,争议解决条款:建议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管辖地以及准据法等,尤其是要考虑到后续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反制法律法规出台的具体措施与美国涉疆法案发生根本性冲突时的争议解决方式。

03、热点问题应对建议

1. 可反驳推定

当下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进口商)向身处于供应链中任一环节的中国企业提出供应链溯源以及合法用工尽职调查及举证要求时,中国企业应当在严格遵守中国国家安全及反外国制裁法的前提下,从客观中立的角度提供相关配合。

此外,为了做到“未雨绸缪”,避免“仓促应战”,建议位于供应链末端(出口环节)或者中间环节的中国企业针对上游供应商是否包含所谓涉疆因素或者UFLPA清单实体等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预设风险场景或取证配合要求,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反之,位于供应链前端或者处于上手环节的中国企业,不要只把评估重点放在自身出口业务,还需要对于国内下游客户制成品的最终销售流向或目的地是否涉美进行排查,并纳入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工作范围之内,以避免存在风险评估“死角”。

2. UFLPA实体清单

第一,针对中国企业自身以及所有相关合作方开展UFLPA实体清单时时筛查工作。对于中国企业自身而言,应当先筛查自身是否被列入UFLPA实体清单,以便开展下一步应对计划。对于相关合作方,应当建立供应链地图,将所涉及的合作方均予以筛查,以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可以出口至美国。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清单并非一成不变,因此需要时刻关注该清单的变化,进行时时“滚动式”筛查。

第二,若企业自身被列入UFLPA实体清单,应当冷静分析并作出适度应对。首先,应当评估自身产品最终出口至美国甚至海外的情况,以判断自身被列入清单所受影响程度;其次,根据《战略报告》及《进口商指引》关于可反驳推定例外的举证要求,从供应链尽职调查和合法劳动用工两个方面制定应对方案,以实现“自证清白”的要求;最后,可以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寻求救济方式,与CBP等美国相关政府机构进行沟通,以证明自身不涉及所谓的“强迫劳动”,寻求从清单中移除。

第三,若合作方或商业伙伴被列入UFLPA实体清单,不应采取“一刀切”式的绝对性处理方式。首先,应梳理该合作方与自身企业的合作关系和涉及的产品,并确认该产品最终出口的情况;其次,针对于该合作方交易涉及的产品,进行供应链溯源和最终流向管控;最后,若存在必须出口至美国的情况,应当与该合作方、以及下游客户做好合同条款安排,避免自身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3. 供应链溯源

第一,摸排自身风险,确定应对基本方针。对于作为出口方的中国企业,应当梳理企业所在行业、地域(供应链涉及新疆地区的情况),结合出口至美国的具体产品,确定应对美国CBP调查时的策略,即采用通过向CBP证明拟议进口的商品不属于UFLPA管辖范围,还是向CBP申请“可推定反驳”的例外,并尽快着手整理和收集用于证明供应链合规性的文件及资料。

第二,收集及评估上下游潜在重大风险。对于处于产业供应链上游及中游的企业,应当尽快收集下游客户产品最终出口至美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现有的供应链情况,识别风险规模,评估UFLPA可能对业务造成的潜在影响,必要时可考虑对业务进行调整。

第三.勿忘管控海外子公司合规风险。对于中国公司在除美国外第三国设立的子公司,如其产品涉及出口至美国,UFLPA对于全供应链溯源的要求仍然适用。也就是说,该等第三国子公司产品出口美国的安排,需确保该第三国生产的产品的全供应链中不涉及新疆或UFLPA实体清单的原材料,并提供真实、全面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4. 合法劳动用工

第一,梳理当前企业用工情况,尤其是涉及出口至美国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劳动用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招聘情况、涉及少数民族情况、涉及新疆地区情况等,以确定可能存在风险。

第二,基于中国劳动法及与美国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参照《战略报告》中关于所谓“强迫劳动”的六个方面的认定指标,评估并完善中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制度、工时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

第三,针对中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落地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参照《战略报告》及《进口商指引》中关于“合法用工”用工的证据类型,保留相关举证材料,包括供应链地图相关实体尽职调查情况、招聘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用工记录、生产记录、生活和工作条件照片等。

5. 沟通机制

由于直接与美国海关进行沟通的是美国进口商,中国企业无法直接参与到CBP的执法过程中。但是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只能任由美国进口商随意回应CBP发出的各类通知或者放弃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

首先,如上所述,建议中国企业在从事涉美出口业务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存在货物被美国海关扣留、排除或查封/没收的情况时,美国进口商应第一时间通知中国企业,尽快采取挽救措施,将CBP发出的通知与中国企业共享,使中国企业能够在义务范围内提供可以“自证清白”的证明材料。

其次,建议中国企业与美国进口商保持沟通,积极参与并监督美国进口商的应对行为。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中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在美国的办公室专业律师,与美国进口商直接进行沟通,确保美国进口商真实有效地向CBP传达了中国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并且在必要时建议美国进口商积极行使救济权利,不应任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等执法机构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6. 法律救济

(1)积极举证以寻求可反驳推定例外

如上所述,在出口货物被扣留、排除或查封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应积极配合或视需要敦促美国进口商按照《进口商指引》中所列CBP可能要求的信息的类型和性质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并在确保完全符合中国反制、数据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回复CBP等美国执法机构针对进口货物来源的后续询问,利用可反驳推定规则举证获取例外处理。

(2)针对执法机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UFLPA设定的举证标准较高且美国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因此中国企业在实践中是否可以成功实现反驳所谓“强迫劳动”推定结论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不排除即便达到举证标准,出口货物仍被扣留、排除、查封或没收的风险。此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企业由于美国执法机构根据UFLPA作出的决定受到不利影响,并且认为其行为任意妄为、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与进口商协商沟通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挑战美国执法机构行为的合法性。

由于目前尚未有质疑根据UFLPA所采取的执法行动的诉讼案件,且既往实践中美国审查法院很少质疑执法机构的行为,现阶段中国企业通过诉讼方式挑战美国执法机构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难度均较大,在必要情况下应积极联系外部专业律师团队协助准备最优诉讼策略或采取其他合法维权措施。

7. 遵守中国反制要求

涉疆法案虽已正式落地,战略报告以及CBP《进口商指引》也对法案的内容做出了更详细的描述,中国企业出口美国业务压力也已成为现实。但是,中国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商业利益损失向美方提供必要配合的同时,勿忘严格遵守中国反外国制裁相关法律底线。

首先,中国企业应加强事先风险评估机制。在供应链溯源过程中,虽然中国企业不直接向CBP等美国官方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但如果所提供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个人信息,则需要进行审慎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应参照并使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安全法》要求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关键信息的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安全评估,避免为了一味符合美国的涉疆法案而导致敏感数据泄露。必要时,中国企业应当预先向主管机构进行咨询并寻求帮助。

其次,中国企业要确立优先遵守本国法律的原则。作为设立在中国的实体,中国且有责任也有义务优先遵守作为本国法的《反外国制裁法》及其他中国法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才是在对美出口业务过程中,遵守所需适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最后,建议可以适当引用国际条约加以举证和回应调查要求。建议中国企业在拟定合同条款,配合下游客户接受合规问询调查或提供资料时,可以站在有关国际公约的相对高度,出具有关合规承诺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结语

鉴于当前国际环境愈发复杂多变,作为已经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的中国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境外风险与挑战与日俱增,我们建议应当树立底线思维意识,充分重视UFLPA落地执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关注欧盟及美同盟国的有关最新动向,必要时重新评估现有业务架构及供应链安排,并尽早制定和推进合规应对之策。我们也会随时关注有关最新执法动态,第一时间为中国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及应对建议。

脚注:

[1]  https://www.cbp.gov/trade/forced-labor/UFLPA?language_content_entity=en 参考

[2]  https://definitions.uslegal.com/r/rebuttable-presumption/  参见

[3] 有关具体分析可参见《涉疆法案执行落地,企业务必关注的四个重点》, https://mp.weixin.qq.com/s/PnCpkZQGH1kMktDWz-72_A 参考。

[4] 参见《如何在实践中有效应对美国涉疆法案的风险挑战》, https://mp.weixin.qq.com/s/2FYMN8sFm1i6lOSDPIKfYw 参考。

[5] 参见 19 U.S.C. §1499 和19 C.F.R. 151.16

[6]  https://www.cbp.gov/trade/forced-labor/withhold-release-orders-and-findings  参见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

  • 景云峰,合伙人,公司业务部,jingyunfeng@cn.kwm.com,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中国反制措施与国家安全合规、海关与进出口监管等
  • 李慧斌,律师,公司业务部
  • 徐健峰,律师助理,公司业务部
  • 闫璐,律师助理,公司业务部
  • 樊佳欣,律师助理,公司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李涵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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