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漠、郭欢等:俄罗斯专利反制法令下中企知识产权策略及应对建议
发布日期:2022-08-02

随着俄乌冲突升级,俄罗斯与美欧多国及地区相继以各种形式实施相互的“制裁”与“反制”措施。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权利类型,无疑成为了俄罗斯与美欧等国家在国际冲突之下进行博弈的重要内容。俄罗斯近期出台的知识产权政令,将直接影响具有技术先发优势的美欧等国家专利权人在俄罗斯专利的保护效果,进而贬损相关专利的价值。在新的形势下,中国企业在涉及俄罗斯知识产权交易及投资领域,将面临新的风险与机遇。

本文旨在:

  1. 解读俄罗斯专利新法令;

  2. 简析中国企业在涉俄知识产权业务中的风险与机遇;

  3. 浅析相关争议解决及应对安排。

01、俄罗斯关于专利赔偿金的规定

俄罗斯总理米哈伊尔·米舒斯京于当地时间2022年3月6日签署第299号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根据《俄罗斯公报》消息,当地时间2022年3月7日,俄罗斯政府修改了法律中关于专利赔偿金的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如果专利持有人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其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则所需支付的赔偿金额为生产和销售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的实际收益的0%,即无需为非授权使用专利做出任何赔偿。[1]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 [2],截至目前“不友好国家和地区”名单包括4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美国、欧盟成员国(全部27国)、乌克兰、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瑞士、黑山、阿尔巴尼亚、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安道尔、摩纳哥、北马其顿、圣马力诺、密克罗尼西亚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涉及的专利权人包括具有这些国家公民身份的专利权人,或者以这些国家作为注册地、主要经营活动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专利权人。

上述规定显示,俄罗斯并非不承认“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权人在俄专利权,也并未豁免其他主体对“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权人在俄专利的全部侵权责任,而是对于赔偿规则进行了部分调整。关于专利侵权责任的其他内容,例如,侵权人是否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并未在此次修订内容中具体体现。关于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上述规定仅涉及“专利权人”不能获得赔偿金,但是对于合法的被许可使用人是否有权依法维权并获得赔偿,上述规定也没有进一步明确。另外,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与授权等与实际专利业务休戚相关的重要问题,也并未明确。

尽管目前公开信息中尚无关于俄罗斯此次法令修改的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内容,无法准确了解该等规定所涉及的具体时限以及细则,但是,前述规定的出台无疑将直接影响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权人在俄罗斯专利的保护效果,进而贬损相关专利的价值。长此以往,俄罗斯可能形成对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保护的“洼地”,对俄罗斯的产业结构、中俄技术贸易产生深远影响。

前述俄罗斯关于专利赔偿金的规定是对“不友好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有力措施,引发了美国的反制:美国专利商标局表示自2022年3月11日起不再批准基于俄罗斯专利局提出的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申请。另外,当地时间2022年5月5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还发布了第31号通用许可证,在现行的制裁制度下OFAC允许俄罗斯专利权人在美专利申请、维权。由此可见,美国的反制措施相对缓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美国不希望破坏目前世界已有的知识产权格局,不排除美国希望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重新拉回到法律的框架内来解决。

俄乌冲突局势的走向以及美国的态度,都可能影响俄罗斯关于专利赔偿金规定的落实,中国企业在安排涉俄知识产权业务时,需要保持对局势动态的持续关注,更需要以长远的眼光考虑未来的发展。

02、中国企业在涉俄知识产权业务中的“危与机”

中俄之间贸易领域的合作十分紧密且呈日益上升趋势,中国海关总署第一季度进出口数据显示,中俄贸易额同比增长28.7%,达到381.73亿美元。俄罗斯关于专利赔偿金的新规,可能形成对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保护的“洼地”,不排除市场上将出现利用专利保护力度削弱的投机行为,也可能催生围绕专利保护新的业务机会及新的交易架构。由此可见,俄乌冲突之下的专利博弈,对于涉俄中国企业而言是把双刃剑,可谓“危险”与“机遇”并存。

1. 中国企业需要关注拟投资在俄企业投机行为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

俄罗斯专利赔偿金新规预计将对企业在俄罗斯境内实施“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提供成本优势,进而可能为俄罗斯境内企业提供发展契机,并可能催生在俄企业利用专利保护力度削弱的投机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俄罗斯关于专利赔偿金的规定,仅豁免了专利侵权的赔偿金,并未明确,也未否认侵权的成立及其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后果。因此,根据专利保护的一般规则,实施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权人在俄专利的,侵权人仍有可能承担赔偿金之外的一系列后果,例如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此,中国企业在俄罗斯进行投资的,需要谨慎识别与应对利用专利保护力度削弱产生的投机的行为,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和商业信誉上的损失

中国企业投资在俄企业,仍应当重视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并作出合理安排。例如,在投资过程中涉及专利自由实施调查(FTO)的,仍应当考虑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权人在俄专利的影响,研判专利侵权风险并审慎评估以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为基础的改进专利价值;被投资企业涉及出口业务的,需要关注“平行进口”问题等法律风险。

2. 中国企业跨境研发机构在俄专利申请与保护面临风险

中国企业在“不友好国家和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需要在俄罗斯进行专利保护的,同样面临俄罗斯专利赔偿金规定的影响。相关中国企业及研发机构,可以考虑通过更为灵活的方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谋篇布局。

相关中国企业及研发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中立国的优势,通过相应主体(如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进行申请,做好专利持有架构安排。当然,如果在中国企业及研发机构之间涉及国际技术转移时,相关中国企业及研发机构还应关注研发机构所在国的出口管制规定所引发制裁的风险。

此外,相关中国企业及研发机构还可以合理安排向俄罗斯提出专利申请的时机,以应对俄乌冲突局势的不确定性。相关中国企业及研发机构可以综合利用专利优先权制度与《专利合作协定》(“PCT”)进入指定国期限制度等,合理延展向俄罗斯提出专利申请的时机。例如,发明专利自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从而发明专利优先权制度可以提供12个月的延展期限;PCT制度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国家阶段申请,相应的PCT制度可以提供30个月的延展期。在相应的期限内,既保留了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也可以观察局势的转机,合理作出应对。

3. 中国企业可能出现在俄专利收购或企业收购的业务机会

中国不属于俄罗斯规定的不友好国家,中国企业在这一优势地位下,存在探索新的业务的机会和机遇,如收购“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权人在俄专利或者收购相关企业。

受俄罗斯关于专利赔偿金规定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权人。专利保护力度的削弱,直接贬损专利价值,如何通过专利保持市场竞争优势、遏制竞争对手,将成为在俄“不友好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权人面临的重要问题。

俄罗斯关于专利赔偿金的规定,对于已经在俄罗斯拥有专利的“不友好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转让、许可等通常交易行为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为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权人通过将专利转让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主体,从而维持专利的价值,保留了一定的空间。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转让或者企业股权整体转让,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退出市场,或者与受让方达成其他收益安排;受让方也可以获得高价值的专利和扩展业务,存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双赢的前提。

“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不乏专利强国,对于有意收购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专利权人在俄专利或者企业的中国企业而言,俄罗斯关于专利赔偿金的规定某种程度上带来了“机遇”,但仍需关注交易相关的交易架构安排及知识产权风险。企业的整体收购,可能有利于避开目前专利转让程序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有助于完整保留企业人员、客户网络、业务以及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国企业可以结合俄罗斯当地实践以及自身商业需求,合理安排交易内容及架构。

03、中国企业需要关注与知识产权交易及投资相关的争议解决安排

俄乌冲突局势下,美欧的制裁措施以及俄罗斯关于专利赔偿金的规定,使得涉俄知识产权交易及投资所采取的模式更加复杂,应当关注的风险更加多元,且进一步具有不确定性。中国企业需要格外关注与知识产权交易及投资相关的争议解决安排。争议解决安排往往通过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条款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对仲裁或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管辖、法律适用等内容,对发生争议后,依法切实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 关于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管辖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定 [3],中国企业在俄罗斯发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将管辖地确定在中国某地从而提交中国法院诉讼解决,可能的管辖连接点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但是约定管辖连接点不得规避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未约定管辖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另外,中国和俄罗斯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根据该等规定,《纽约公约》缔约国一般互相承认仲裁条款的约定,但是《纽约公约》及各国法律关于仲裁条款效力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4],中国企业与俄罗斯企业在中国或者俄罗斯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使用适用中国法或者俄罗斯法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如授予专利权国家的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律。但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相关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则不能约定选择适用法律,应当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如授予专利权国家的法律。

3. 关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和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下称“《中俄司法互助条约》”)关于中俄两国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主要规定举例如下:

《中俄司法互助条约》第十六条应予承认与执行的裁决规定:一、缔约双方应依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在各自境内承认与执行本条约生效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作出的下列裁决,其中依裁决性质应执行者,则予以执行:(一)法院的民事裁决;(二)法院对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作出的裁决;(三)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二、本条约所指的“法院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法院批准的和解书,以及法官就民事案件的实体所作的决定。

《中俄司法互助条约》第二十条拒绝承认与执行规定了不予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一)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二)根据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该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三)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未出庭的当事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代理;(四)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或已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所作的生效裁决;(五)承认与执行裁决有损于被请求一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中俄司法互助条约》第二十一条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缔约双方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订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此外,《中俄司法互助条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及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中俄司法互助条约》《纽约公约》条件的中俄两国的法院裁决、仲裁裁决,通过履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可获得对方的承认与执行。同时,中国境内具有全球知名的国际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等,可供中国企业在解决国际争议时予以灵活选择

诉讼与仲裁具有诸多明显的差异,如法院管辖连接点的规定比仲裁管辖的规定更加严格;当事人在仲裁中有机会自行选择仲裁员;诉讼原则上需要公开开庭审理,仲裁程序不公开审理;仲裁一裁终局,我国法院适用两审制等。中国企业在考虑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结合自身的商业安排与考量,选择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全面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和展望

本次俄罗斯修改专利赔偿金制度是对“不友好国家和地区”的强力制裁措施,中国企业需要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予以全面、正确的理解,避免盲目投机面临潜在的法律和商业风险。在能充分识别风险的同时,中国企业也可能把握局势所催生收购“不友好国家和地区”在俄专利或者企业等商机。在风险与机遇中,中国企业需谨慎处理专利侵权风险、妥善安排交易内容及架构,并通过合理安排争议解决条款,未雨绸缪、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衷心希望中国企业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切实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运用好中国作为中立国家的优势,把握变幻莫测的国际局势中的商业机会,为企业不断寻觅发展之路。

脚注:

[1] 维护本国资产安全,增加外企退出难度,俄出手回击西方经济制裁,《环球时报》社官方帐号

[2] The Government approves the list of unfriendly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网址 http://government.ru/en/docs/4474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第九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张漠,合伙人,争议解决部,zhangmo@cn.kwm.com,业务领域:商事诉讼、仲裁及知识产权诉讼及专项服务
  • 郭欢,合伙人,公司业务部,guohuan@cn.kwm.com,业务领域:企业大合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以海关与外汇管理为中心的进出口贸易合规等
  • 陈起超,贸易·出口管制顾问,公司业务部,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
  • 张全胜,主办律师,争议解决部
  • 许小英,律师助理,金融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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