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松、戴健民:新版欧盟《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及《纵向限制指南》主要变化及要点概览
发布日期:2022-08-05

2022年5月10日,在对2010年版本的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后,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Vertical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 “VBER”)》和配套的《纵向限制指南(Guidelines on Vertical Restraints)》。修订后的VBER和纵向限制指南已于2022年6月1日开始生效。欧盟委员会称,新修订后的规则将帮助企业在因电子商务和在线销售增长而重塑的商业环境中,评估供销协议在欧盟的竞争规则下的合法性。

一、集体豁免条例的背景

集体豁免是指欧盟委员会基于集体豁免条例,将通常促进竞争效果超过其反竞争效果的某些类型协议排除出《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101(1)条的适用范围。集体豁免条例明确界定了自动适用于TFEU第101(3)条的豁免条款的协议范围,企业和竞争监管机构无需再就这些协议是否可以享受豁免进行个案分析,因而有助于提高法律确定性和执法效率。

VBER通过双重市场份额限制为供应商和经销商设置安全港:一方面,对符合安全港条件的分销供应协议推定适用集体豁免,另一方面,对含有核心限制条款的协议排除集体豁免的适用,并针对具体行为设置排除适用的例外。《纵向限制指南》则就如何解释和适用VBER,以及如何根据TFEU第101(1)条和第101(3)条对落在VBER范围之外的纵向协议进行评估提供了指导。

二、安全港的限缩与扩张

本次欧盟委员会对于VBER及《纵向限制指南》的一大重要修改,在于对安全港范围进行了调整,确保其既不会过宽也不会过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缩小与双重分销和平价义务相关的安全港范围

VBER在以下两个方面限缩了安全港的范围:

(1)双重分销(dual distribution),即供应商既通过独立经销商销售,也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其商品或服务;

(2)平价义务(parity obligations),即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供与第三方销售渠道(如其他平台)和/或卖方的直接销售渠道(如其网站)相同或更好的交易条件。

本次调整后,双重分销的某些限制和某些类型的平价义务在新的VBER下将不再被推定适用豁免,而是必须根据TFEU第101条进行个案评估。

2. 扩大主动销售与在线销售相关的安全港范围

VBER在以下两个方面扩张了安全港的范围:

(1)对买方积极接触个人客户的能力的某些限制,即主动销售;

(2)与在线销售有关的某些做法,包括向同一经销商的线上和线下销售的产品收取不同批发价格,以及在选择性分销体系中对线上和线下销售实施不同标准。

根据新的VBER,只要满足所有其他豁免条件,这些限制也可以被豁免。

三、新规对几类具体情境的关注

(一)双重分销

就双重分销而言,欧盟委员会认为,在没有核心限制的情况下,只要买方不与供应商在上游层面竞争,纵向协议对供应商和买方在下游层面的竞争关系的潜在负面影响就不如纵向协议对上游或下游层面的总体竞争的潜在积极影响重要,因此集体豁免可适用于双重分销。但欧盟委员会经审查发现,旧的VBER可能使具有显著横向竞争问题的纵向协议得到豁免,特别是涉及供应商和经销商信息交换和混合平台(hybrid platforms)的情境。

就双重分销中的信息交换而言,新版VBER将与纵向协议实施没有直接关系,或/及对非提高所涉商品或服务的产销所必需的信息交换排除在豁免范围之外。

混合平台是指具有混合功能的在线中介服务平台,其在提供在线中介服务的同时也销售与平台内经营者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新版VBER同样将此类在线中介服务提供有关的纵向协议排除在豁免范围之外,因为具有这种混合功能的在线中介平台可能有能力和动机影响相关市场上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竞争结果。应当注意,新版规则将平台定位为在线中介服务供应商,既包括撮合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也包括撮合企业和终端消费者直接交易的平台。那么,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构成纵向关系,如果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进行限制,例如限制销售价格,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同时,新版指南也指出,如果协议的内容不包含目的性限制(object restrictions)的条款,并且平台不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那么委员会对该类混合平台相关纵向协议没有执法倾向。

(二)平价义务

平价义务有时也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 Favoured Nation clauses, MFNs),一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广义最惠国条款意味着卖方对买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低于卖方在任何销售渠道所提供的条件,而狭义最惠国条款仅意味着卖方对买方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卖方在自营的销售渠道所提供的条件。根据旧版VBER,所有类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都属于可豁免范围。然而,近几年中,涉及向终端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经常成为竞争监管机构执法的对象。据此,欧盟委员会对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安全港范围进行了调整,广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再适用集体豁免,而需根据TFEU第101条进行个案评估。

狭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仍将受益于集体豁免条例,但新版VBER及《纵向限制指南》也警示,如果狭义最惠国待遇条款波及大量平台用户(从而产生累积效应),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条款有提高效率的作用,那么仍可能无法适用集体豁免。

(三)主动销售

对于主动销售的限制涉及对买方积极接触个人客户的能力限制。旧版VBER认为,这一行为通常构成核心限制,因而除少数例外情况外,不能适用集体豁免。但在审查中,欧盟委员会发现,关于主动销售限制的规则在某些方面并不明确,且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根据业务需要设计其分销体系。据此,新版VBER对于主动销售限制作出了定义,并对主动销售限制的规则进行如下修改:

新版VBER引入了共享独家经营权的可能性,允许供应商在每个独家经销区域或客户群指定最多5个经销商。新版《纵向限制指南》解释称,如果超过这个上限,经销商之间可能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经销商投资意愿受挫,无法达到独家经销所希望实现的效率。

其次,新版VBER为供应商要求其经销商将主动销售限制延伸至客户提供了可能。新版VBER和《纵向限制指南》指出,供应商要求其经销商向客户“传递”主动销售限制,即限制客户向划分给其他经销商的独家经销器与或客户群进行主动销售的,也可以适用集体豁免。但是,这种传递不能延伸至分销链的更下游。

其三,新版VBER对选择性分销体系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供应商可以禁止买方及其客户向供应商实行选择性分销体系的地域范围内未经授权的经销商进行销售,无论买方和客户自身是否位于该地域范围内。

(四)在线销售

出于对线上销售渠道的保护,2010版VBER对于双重定价和等价原则做出了特别规定。也即,根据旧版文件,供应商(1)对同一经销商收取的线上销售产品批发价格比在线下销售产品更高,和(2)对在线销售和线下销售实施不同标准的行为,均属于核心限制,不适用集体豁免。

然而,新版VBER认为,在线销售已发展为一个运作良好的销售渠道,相对于线下销售渠道,不再需要特殊保护,因此前述两种行为将不再被视为核心限制。供应商可以为同一经销商的线上和线下销售制定不同的批发价格,但这一价格差异应当与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的成本和投资差异有合理联系,并且不应有限制跨境销售或阻碍买方有效使用线上销售渠道的目的。此外,虽然供应商和经销商可以为了有效实施双重定价自由建立系统,用于监测销售渠道情况和事后结算,但该系统不应限制经销商在线销售的产品数量。而在选择性分销体系下,供应商也被允许对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实施不同标准,但其目的不应当是阻止买方或其客户有效地使用互联网来销售产品或服务。

四、结语

新版VBER及《纵向限制指南》关注了2010年以来的市场发展,结合实践中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复杂多变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对纵向协议规制相关规则和豁免制度进行了调整,其中对于平台经济和在线销售等新业态的关注,尤为值得我国借鉴。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于6月21日至24日会议期间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其中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平台经济等均有重点关注。我国将如何完善纵向行为规制制度,如何在促进公平竞争、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之间寻找最优解,有待持续关注和思考。

来源:反垄断实务评论(大成反垄断团队)

作者:
  • 邓志松,大成北京,专业领域:竞争与反垄断、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邮箱:zhisong.deng@dentons.cn
  • 戴健民,大成上海,专业领域:竞争与反垄断、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生命科学与医药,邮箱:jianmin.dai@dentons.cn

(大成反垄断团队的Stella和Edith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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