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喆、张国勋等:RCEP国家出口管制(一)--韩国出口管制制度介绍
发布日期:2022-08-11

本文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已获作者授权转发。作者:姜喆、张国勋、于治国

上世纪80年代后期,韩国逐步建立起了出口管制相关制度和机制。韩国的出口管制,重点对“战略物资与技术”(전략적 물자와 기술,下称“战略物项”)的对外出口进行审核和控制。由于多年来执行出口导向型的经济策略,因此韩国出口管制的政策重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助和促进韩国战略物项的对外贸易,二是确保韩国公司遵守出口管制相关的多边贸易规则。在韩国出口管制立法和执法上,既有促进出口、扩大贸易的特点,也有协同国际组织、履行国际义务的一面。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执法机构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对韩国出口管制制度和机制进行初步的梳理,旨在帮助中国企业在参与涉韩贸易、进口相关物项时,更进一步了解其法律要求,做好贸易合规的准备。

一、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韩国出口管制法律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辅以《防卫事业法》等多部法律分别管理特定领域和项目。主要的法律包括:

(一)《对外贸易法》(대외무역법)

该法规定了韩国出口管制的整体规则框架。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规定了管制物项,即战略物项。从类型角度,战略物项包括两用物项、核和核两用物项、军事物项以及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管控物项等;从内容角度,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技术、软件和服务等内容。

(2)明确了出口管制的体制和机构。从管理机构角度,成立了跨部门的“战略物项进出口管制委员会”(전략물자수출입통제협의회),统筹管理各部门的出口管制工作,并能够要求公检法、军队和情报部门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在审核出口许可方面,规定了以产业通商资源部(산업통상자원부)为主,防卫事业厅(방위사업청)和国家核安全委员会(원자력안전위원회)各负其责的机制,分别处理不同类别物项的出口许可申请。

(3)列明了出口许可授权的程序和要求。

(二)《海关法》(세관법)

该法主要包括报关清关和海关执法等方面的规定。

(1)在报关清关方面,该法要求韩国企业在处理物项出口时,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遵守的程序性规定。

(2)在执法方面,该法要求对违反海关监管法规,未能遵守出口管制相关规定的出口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三)其他法律

二、出口管制管理机构

(一)国家战略物项进出口管制委员会(전략물자수출입통제협의회)

该机构是跨部门政策协调机构,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防卫事业厅、国家核安全委员会、统一部、外交部和国防部等部门组成,主要作用是在国家层面协调出口管制有关政策。此外该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要求情报部门和调查检察部门对有关物项和贸易的情况进行调查,提供信息支持和政策建议。

其中产业通商资源部是韩国出口管制的中心机构,负责出口管制相关立法和决策,以及国家出口管制机制的实施和完善工作。

(二)出口许可签发部门

(1)产业通商资源部(산업통상자원부):该部门负责大多数两用物项和通用军事工业原料的出口许可的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果发放出口许可。

(2)防卫事业厅(방위사업청):重要军事工业原料,以及部分将用于军事用途的两用物项的出口,将由防卫事业厅负责审查和发放出口许可。

(3)国家核安全委员会(원자력안전위원회):该委员会负责审核完全用于核用途物项的出口申请,并发放相关的出口许可。

(三)政策咨询和服务机构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29条的规定,韩国成立了国家战略物项管理院(한국전략물자관리원),负责提供物项分类、政策法律研究、宣传推广和国际合作等与出口管制相关的服务。

三、出口管制具体规定

在具体实施中,韩国公布了法令和公告,对物项分类、国别分类以及调查执法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战略物项贸易公告》(전략물자수출입고시)

该公告公布了与战略物项进出口管控相关的实施细则。其附件2和附件3中分别提供了两用物项管制清单(即韩国版CCL)和军品贸易管制清单(即韩国版USML)。此外,该公告还公布了韩国对出口目的国(地区)的分类,以此为基础实施不同程度的管控措施。

(二)《战略物项进出口清关公告》 (전략물자 수출입통관에 관한 고시)

该公告主要规定了海关在管控战略物项在内的管制物项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和实体规定。

(三)《对外贸易法施行令》(대외무역법 시행령)

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具体实施和执行该法的实施细则,包括对战略物项出口管制的相关规定。

四、出口管制物项分类和出口目的国别分类

(一)物项分类

韩国管制的战略物项,主要包括两用物项和军品物项两大类;其涉及的产品主要包括:

• 部分电子产品及其配件;

• 特定电脑、相关设备及其配件;

• 电信和信息安全系统及其配件;

• 传感器和激光设备及其配件;

• 导航和航空电子系统、组件和相关项目;

• 地面车辆及其部件;

• 船用系统、组件和相关项目;

• 航空航天和推进系统、部件和相关项目;

• 核材料和相关物品;

• 导弹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常规运载系统;

• 特殊材料和相关设备,如防护和检测设备、人类和动物病原体和毒素、植物病原体以及一些转基因生物;

• 武器弹药,以及为军事用途专门设计或改装的物品,包括船只、飞机、无人机、航天器、成像和对抗设备、施工设备、软件和相关物品;

• 化学或生物毒物、防暴剂、放射性材料及相关部件和物品;

对于两用物项的分类,韩国基本采用了瓦森纳协定中的物项分类,其物项编码规则也类似于美国ECCN和欧盟的两用物项编码规则。

(二)国别分类

根据韩国的规定,将战略物项出口目的国(地区)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A组国家。该组国家是与韩国同属于瓦森纳协定、核供应国集团、澳大利亚集团和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等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国家。目前该组共有美国等29个国家。当向A组国家出口战略物项时,韩国出口商可以免于提交最终用户证明等文件材料,审查期限也从15天缩短至5天。

第二类是B组国家。该组由所有不属于A组的其他国家构成。向B组国家出口战略物项,则按照普通程序处理。

(三)出口行为分类

韩国出口管制法律不仅规制物项出口行为,还规定了对运输、转口贸易和贸易居间中介行为的管理措施。

五、出口许可主要类型

(一)一次性出口许可

该类许可适用于单独申请的单一的出口活动。审核机关将在15天内,审查该笔出口申请的物项、金额以及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并视情发放许可。该类许可有效期为批准后一年。

(二)通用出口许可

通用许可授权出口商可以面向多个用户或出口多个战略物项。因此,通用许可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1)用户通用许可:授权出口经营者可以按照许可的金额,向特定用户出口的战略物项。该许可审查期间为15天,有效期为2-3年。

(2)物项通用许可:授权出口经营者可以向A组国家出口特定物项。该许可审查时间为15天,有效期为3年。

(三)扩大的出口许可

当出口经营者知悉进口商可能用于军事用途时,不论拟出口物项是否列在受管控的战略物项表单中,出口商都应当为之额外申请扩大的出口许可。

(四)运输和转运许可

当战略物项在韩国境内不同港口或机场转运时,需要申请运输和转运许可。

(五)居间中介出口许可

当战略物项出口或再出口时,从事交易居间中介的企业需申请居间出口许可。

六、执法和违法责任

《对外贸易法》等规定了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

  1. 撤销或撤回许可:当出口许可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时,许可签发机关可以撤销或撤回许可。

  2. 暂停出口资质:当经营者在未取得许可就对外出口战略物项的,可以暂停该经营者出口战略物项的出口资格,最长期限为3年。

  3. 罚款:当出口管制相关文档的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处1千万韩元的罚金。

刑事责任包括:

  1. 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出口战略物项许可的,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3倍于出口价值的罚款。

  2. 未取得许可出口战略物项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或5倍于出口价值的罚金。

近年来,中韩双边经贸快速发展。目前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韩国贸易顺差的第一来源地。韩国物项是我国对外贸易大循环、稳定供应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韩国对华出口贸易结构的升级,越来越多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韩国产品进入中国的产业链循环,对我国供应链稳定的影响也将随之增大。因此我们建议,我国企业在从事对韩贸易,尤其在进口韩国货物、技术和服务时,需要熟悉和考虑韩国出口管制的相关规定,配合韩国出口商完成贸易合规工作,保障自身国际供应链的稳定和健康。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姜喆  律师,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 跨境投资并购,诉讼仲裁
  • 张国勋,北京办公室  高级顾问,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反垄断和竞争法,海关和进出口,特色行业类别:通讯与技术
  • 于治国  律师,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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