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向东:CPTPP知识产权规则下越南法律修订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发布日期:2022-09-28

内容提要:《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专章形式规定知识产权事项。越南作为缔约方中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在CPTPP生效后快速推进知识产权立法,先后于2019、2020年作出两次全方位修订,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农用化学品数据保护、法律执行等知识产权法领域。从越南两轮修法背后的制度建设思路来看,其非常注重平衡式法律修订。在修法内容上,注重平衡CPTPP条约义务和越南国家利益;在修法部署上,注重中央与地方协同推进;在修法策略上,注重平衡“过渡期事项”与“紧迫事项”。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修订,对中国相关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CPTPP;知识产权;越南法律;法律修订

2021年9月1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向《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于协定》(CPTPP)保存方新西兰贸易部提交了中国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函件,正式迈出了中国申请加入CPTPP的第一步。同为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越南为符合CPTPP知识产权专章所做出的修法尝试,为中国下一步成立工作组、加入CPTPP提供了较好的比较样本与“探路石”。

一、CPTPP知识产权章节的内容概要及主要特点

 (一)CPTPP知识产权章节的内容概要

1. 专利

第一,要求缔约方进行专利合作和工作共享,以减少各自专利机构在程序和流程方面的差异。

第二,规定了两种宽限期规则。

第三,缔约方可将欺诈、虚假陈述或不公正行为规定为注销、撤销专利或宣告专利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根据,但这并非强制性规定。

第四,对农用化学品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进行保护,并设定10年起步的较长保护期。

第五,保护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

2. 著作权

第一,要求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70年,其他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保护期为创作完成当年起70年。

第二,CPTPP相关权主体中未提及录像制品制作者,是因为其主要援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规定,WPPT只涉及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保护,并没有涵盖对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保护。

第三,CPTPP第18.5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给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对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以任何方式或形式进行的所有复制的专有权,包括电子形式”,复制形式更为宽泛。

第四,第18.58条之脚注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缔约方理解,应由每一缔约方的法律规定,一般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或任何特定类别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不受著作权或相关权保护,除非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已经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因此,是否固定属于国内法之判断范畴。

第五,规定“向公众传播权”。

第六,将“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两条予以冻结。

3. 商标

第一,要求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注册气味商标,但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

第二,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注册要求,从而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提升到了新高度。

4. 商业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CPTPP要求,缔约方应对下列一项或多项行为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

(1)未经授权且蓄意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

(2)未经授权且蓄意盗用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的方式盗取;或

(3)欺诈性披露,或作为替代,未经授权且蓄意披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的方式披露。

5. 法律救济

与知识产权执行有关的司法裁决和行政决定,最好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事实认定、推理过程或法律依据,并予以公布;准许根据权利人的选择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二)CPTPP知识产权章节的主要特点

一是在保护强度上,强调高水平保护。

二是在条款效力上,部分争议条款暂被冻结。

三是在文本结构上,注重全面具体且相互衔接。

二、首次修法尝试:2019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法案

2019年1月14日,CPTPP对越南正式生效。为遵守CPTPP协定相关义务,越南随即启动对包括《越南知识产权法》在内的多部法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该轮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标与地理标志

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以下称“旧法”)第148条规定:工业产权使用合同必须在国家工业产权管理机构登记,方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而CPTPP明确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商标注册以确定授予许可的有效性。为符合上述规定,越南修订旧法,增加了“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外”这一例外条款。第136条增加规定,被许可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商标的使用也被视为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

在地理标志部分,CPTPP第18条规定了撤销地理标志的理由。为此,越南修订旧法第80条之规定,增加上述撤销理由。同时,新增第120条关于“地理标志的国际申请和处理”。

(二)专利

关于新颖性,旧法第60条规定了6个月的宽限期,并具体列举了有限的适用情形。但CPTPP第18条要求设定了两种宽限期的方式,将宽限期延长至12个月,且适用情形更加宽泛。为此,越南基本按照CPTPP之要求,对旧法进行修改。

(三)法律救济

第一,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条新增两项:一项是赋予被控侵权人的律师费追索权;另一项是,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害的,其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权利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

第二,赋予权利人自主计算确定赔偿之权利。CPTPP准许根据权利人的选择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为此,越南修订旧法第205条,在侵害人违法所得和权利人经济损失两种方法之外,新增“权利人依法提出的其他计算方法”作为计算赔偿的方法之一。

第三,健全海关执法程序。CPTPP第18条要求缔约方对于涉嫌假冒或盗版的商品,通常在没收或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至少就进口货物向权利人提供有关货物的某些信息。为此,越南对旧法第218条进行相应的修订,以满足上述要求。

三、系统性修法设计:2020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草案

在2019年修法仅一年后,越南结合CPTPP相关义务,设定本轮《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的“七大目标”,即确保权利人、用户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鼓励发明、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的创造、利用和传播;维持适当、均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举措的有效性;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效率;促进知识产权的登记和确权过程;全面履行CPTPP等国际条约的承诺与义务。越南以上述目标为指引,提出了2020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草案(以下称“2020年草案”)。2020年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2020年草案重新明确一些核心法律概念的内涵,以提升这些概念的可操作性。如对“作者”“维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作出新定义;修订“再生产”的定义;引入“权利使用费”一词(越南语Tiền bản quyền),以替代术语Thù lao和Nhuận bút(字面含义为报酬,或可互换地翻译为权利使用费)的不一致使用等。

(二)著作权

第一, 2020年草案新增了合作作者、共同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确定和分配许可使用费的基本原则,并规定基于这些原则,各方可自由协商确定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分配比例。

第二,2020年草案规定作品原件或复制件首次发行后,作者的发行权即告用尽。

第三,2020年草案修改并补充关于著作权限制的内容,从而合理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关于作品使用的利益。

第四,修订了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尤其是将复制权的控制范围扩大到“以任何技术手段直接或间接复制全部或部分作品”。

第五,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表演者权、广播组织者权等相关权的权利归属规则进行完善。

(三)商标

第一, 2020年草案增加保护声音商标,但同时列举无法作为声音商标注册的声音标志,特别是“越南和其他国家的国歌、共产国际歌”。

第二,将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不使用商标予以撤销的期限减少为3年。

第三,修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第四,2020年草案第79条增加保护同名地理标志之规定。

第五,增加3种商标权的无效情形。第六,规制域名相关的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专利

第一,明确国有资金资助研发的专利权归属。

第二,新增发明专利进行外国申请前的安全审查。

第三,新增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产权,要求如果发明涉及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准确披露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以符合CPTPP第18.16条。

第四,为满足CPTPP第18.45条之要求,对于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案,2020年草案要求反对授权的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附上相关文件作为文献引证。

第五,强化对农用化学品未披露数据和其他资料的保护。

(五)法律救济

第一,为满足CPTPP第18.18、18.19条之规定,2020年草案对第198条(自我保全权利)进行修改,增加了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相关内容,确保数字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效果。

第二,新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和电信网络环境中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修改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第四,健全边境措施。

四、越南修订《越南知识产权法》的经验启示

(一)在修法内容上,注重平衡CPTPP条约义务和国家利益

1. 修法过程中着力将社会主义指导思想与CPTPP要求相结合

在修法过程中,越南注重将社会主义指导思想与CPTPP要求相结合。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两者结合亦有相应的体现,如对于CPTPP声音商标的要求,越南将“共产国际歌”列为不予核准之范围。

2. 建立制度化的利益平衡政策小组参与立法

从立法组织架构上,越南国会在修法过程中特别设置“适当且均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政策小组,以审核相关草案的具体条款,从而在源头上确保修法内容体现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特色,并在国家利益保护与CPTPP等国际条约义务之间取得平衡。

3. 在创新利益分配上向基层或科研一线倾斜,激励智力创新

2020年草案将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于社区,由代表整个社区利益的组织或社区的监管机构进行申请,以矫正过往该类立法的不足。再比如,国家资助研究项目的发明专利权利归属,旧法规定国家资本代表机构将申请专利权,这导致相应的研究机构缺乏创新动力。为此,2020年草案规定研究机构有权申请专利,尝试激发其更大的研发热情。

4. 注重平衡农民权利与企业创新利益,适度向弱势农民倾斜

2020年草案将第190条修订为,“将植物品种用于个人和非商业需要”,不构成对受保护植物品种权利的侵犯,但对于能够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蘑菇种,个人生产户不得在自有土地繁殖和种植下一季作物。

5. 健全法律执行机制,强化刑事手段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越南以往的知识产权执法曾被认为有保护乏力、诱导侵权等重大问题。此外,普遍存在行政执法罚款不高,导致难以制止侵权的问题。为此,越南两轮修法坚持CPTPP关于执行的要求,开始通过健全立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以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在修法步骤上,注重中央与地方协同推进

从中央统一政令的角度,越南统一部署包括《越南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律修订工作。在越南中央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各部门、各省级行政区划也开始就知识产权划定本部门的改革任务清单。而在省级地方,各省人民委员会根据本地知识产权立法,就落实CPTPP设立了详细的任务清单,其中一些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修订工作交由省级科技厅来牵头。在越南中央、地方均实质性地由科技部门牵头,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于科技部存在一定关系,且知识产权相对专业。

(三)在修法策略上,注重平衡“过渡期事项”与“紧迫事项”

越南立足发展中国家定位,对于高标准保护规则争取较长过渡期,“分批次”“先紧后缓”推进内容入法,避免短期震荡效应。同时,对于其他生效的条款,越南则于生效后立即开始修法任务。

在CPTPP谈判过程中,越南突出发展中国家的定位,最终在知识产权部分就26项条款获得了过渡期,是发展中国家中获得过渡期事项最多的缔约方。越南国会办公室法律部曾表示,越南“坚持履行国际条约的有关承诺,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太高,将不利于越南的国家发展”。对于少数专利事项,CPTPP甚至给予越南“过渡期+延长期(1年至2年不等)”,从而变相延长过渡期限。

五、中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与CPTPP的对标分析及完善建议

中国现行立法与CPTPP规则在专利链接、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外观设计等方面基本达到同等保护水平,甚至一些规定超越了CPTPP相关规定,处于领先地位。但在宽限期、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农用化学品数据保护、赔偿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等规定上,中国现行立法与CPTPP规则并不完全一致,一些保护规定仍然弱于CPTPP。为此,中国有必要在国内层面做好修法准备:

第一,关于宽限期的规定。CPTPP规定的宽限期为12个月,且适用情形较为宽松,没有限定公开的行为类型。而中国《专利法》则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宽限期适用情形,期限也仅为6个月,面临与CPTPP所规定的宽限期不相兼容的问题,存在修法的必要。

第二,关于复制权的规定。CPTPP规定缔约方应当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包括电子形式的所有复制”。该规定涵盖的复制形式比中国《著作权法》“复制权”的复制形式更为宽泛,虽然中国《著作权法》中复制的概念后续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扩张,但可能存在修法之必要。

第三,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CPTPP规定,缔约方应给予作者授权或禁止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中国《著作权法》与CPTPP所规定的单一、综合性的“向公众传播权”的立法模式并不完全一致,可能需要修订相应立法。

第四,关于农用化学品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的保护。CPTPP规定,自该物质产品在缔约方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十年内,该缔约方不应允许第三人引用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申请相同或相似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上市许可。中国当前立法保护农用化学品的原始数据,但保护水平低于上述CPTPP规定,可能也存在修订立法的必要性。

第五,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CPTPP并未规定具体数额或者数值区间,而是要求缔约方根据遏制未来侵权、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司法裁量,其范围更广泛。而中国修法后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范围限定为“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因此,中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与CPTPP存在差距,可能存在修法必要。

在国际层面,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在加入CPTPP谈判中“用足制度、突出发展”。对于暂时不宜适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规则条款,用足用好CPTPP规则中的“过渡期”“例外规定”等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缓冲其负面效应。

来源:摘自屈向东:《CPTPP知识产权规则下越南法律修订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3期。

作者:屈向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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