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世界商会联合会原产地理事会关于优惠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多证明体系的政策建议报告_贸法通

国际商会世界商会联合会原产地理事会关于优惠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多证明体系的政策建议报告

发布日期: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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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多证明体系

自由贸易协定(FTA)应当允许贸易商在货物满足FTA项下优惠原产地标准的数据要求时,能够自由选择以何种方式来做出货物符合原产地要求的声明。这些方法应包括:

• 由高信任度生态系统支持的原产地自主声明

• 由出口国授权的第三方认证的电子或纸质原产地证书

启用该双重体系将有助于确保进出口业务的法律安全,保障相关数据质量,促进多方协调一致,从而降低贸易商交易成本和政府监管成本。

1. 关键问题一:继2006年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暂停后,自由贸易协定(FTA)成为推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替代机制。FTA在全球迅速盛行,但各FTA对原产地证明的要求却不尽相同,这使得原产地证明体系对于贸易商来说过于复杂。

(1)截至2019年底,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据库中有420多个已生效的双边和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几乎覆盖全球所有经济体。

(2)为使适用协定税率国家的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能够利用FTA享受较低的优惠关税税率,交易的一方(通常是进口商)必须就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符合相关FTA《原产地规则》章节的规定进行声明。而为了做出此声明,进口商需要依赖出口供应链合作伙伴所提供的有关货物原产地的确切证据。

(3)除了关于市场准入、海关和贸易便利化章节外,几乎所有FTA都单独规定了原产地规则章节,并对数据格式和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声明机制做出特殊要求。许多FTA包含的模版文件和数据集都不同于普通多边最惠国 [1] 贸易中使用的标准化原产地证书数据集和数据格式。

(4)每个FTA的原产地规则章节还会对货物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增值投入的计算方式和需要达到的最低限度做出规定,并以原产地标准的形式体现,例如区域价值含量(RVC)、税则归类改变(CTC)、在FTA域内完全获得(PE)或其他代码。申请者通过电子或纸质原产地证书的形式向进口地海关提交申请,由此便可获得优惠关税待遇。这对于贸易商来说,通常意味着可观的节税经济效益。相应地,海关在确保所有减免关税的申请真实无误后,会免征关税。

(5)世界海关组织列举了各种FTA所使用的原产地证明类型的定义 [2]:

a. 原产地自主认证(Self-certification of Origin):以原产地自主声明或自颁发原产地证书作为声明或确认货物原产资格的一种原产地认证手段。

b.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由政府机构或被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的专门用于证明货物为原产货物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文件。

c. 原产地自颁发证书(Self-issued Certificate of Origin):一份由生产商、制造商、出口商或进口商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专门证明货物为原产货物的文件。

d. 原产地自主声明(Declaration of Origin):生产商、制造商、出口商或进口商在商业发票或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上就货物的原产地所做的声明。

(6)若贸易商未能就货物满足FTA原产地标准作出准确声明,便可能面临当地有关部门对进口商和出口商作出处罚。因此,对贸易商来说,了解通过上述四种方式获取原产地证明及附带责任十分重要。

2. 关键问题二:文件和程序的标准化有助于贸易便利

(7)若进口商希望充分利用FTA项下的优惠关税措施,就需要向相关部门作出准确的声明。这些声明主要由进口商自行在当地监管机构的进口合规文件上完成,其中部分内容与适用的FTA中的原产地规则有关(需注意任何双边贸易国之间都可能有多个自由贸易协定)。

(8)目前全球已有400多个FTA,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这些协定中对于原产地证明相关文件和数据的要求各不相同,进口商和出口商处理起来较为麻烦低效,进而导致监管负担变重以及不同FTA之间的合规要求不兼容问题。

(9)国际商会《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南》将原产地证书(CO)构建为一个标准数据集,该指南获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认可并已被全球贸易商持续使用了一个多世纪。该标准数据集搭配联合国标准贸易单证格式,有助于各国贸易商和海关官员迅速识别出单证、数据和其他重要信息的位置,而不必担心语言障碍。同时,出口国的第三方认证也能大大提高所作声明的可信度。

(10)然而,随着近几十年来各种FTA的兴起,不同的数据要求以及包括自主声明在内的原产地声明方式催生出了各种类型的数据集和呈现形式。这种差异增加了贸易商的管理负担,且不利于通过电子化文档交换(通过电子化文档或者未来更加创新的围绕分布式账本技术等)。尤其是在无法获得优惠关税减免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交易数据输入端的自主声明缺乏可信度将导致货物进入进口国时的法律风险增大。重要的是,无论何种方式完成原产地证明——不论是自主声明或是出口国第三方认证,其对可信度和数据的要求应当是一致的。

(11)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自主声明体系,其中包含对涉及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进行登记和本地处罚的规定,从而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但如果没有这种基础体系的支持,原产地自主声明就无法用于进口商优惠申请。因此,所有自主声明体系应当在贸易商完全由自己声明并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全球标准化的受信任贸易商系统,使自主声明与第三方认证具有同等效力。

(12)国际商会《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南》中的标准原产地证书,包含了一套可供贸易商使用的通用数据集,可确保所跟踪的跨境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可排除错误信息和误导性信息。还会因被授权的独立第三方离交易方非常近,这将有助于相关认证的电子(或人工)CO原产地证书的准确性增加。但是,在一些自主声明体系或其他FTA认可的新兴体系中,数据的准确性备受质疑,这表明这些系统中电子数据和追踪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仍有所欠缺。

(13)追踪数据更新的时间差可能会助长跨境货物的假冒和盗版活动。原产地证书构建了一个多边数据集,通过减少运输过程中假冒和盗版活动的几率来降低贸易风险,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贸易成本。

(14)一些FTA项下的原产地证明方式忽略了《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南》中所规定的国际标准。这使得部分WTO成员国有违反2017年生效的《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相关规定的风险。TFA第10条第三节规定如下:

《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0条:与进出口和过境有关的手续

第三节   国际标准的使用

3.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鼓励成员使用相关国际标准或其部分作为其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的基础。

3.2 鼓励成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对国际标准的编写和定期审查。

二、对关键问题的政策建议

(15)国际商会世界商会联合会(ICC WCF)原产地理事会敦促正在进行FTA谈判所有国家,提出应确保原产地规则章节的规定要包含一个具有同等效力的双重体系,即允许贸易商/出口商自行选择将原产地数据通过电子或纸质的方式,以出口国授权第三方认证的原产地证书的形式,或如联合国标准贸易单证格式一样,在标准化数据格式中以“受信任的”贸易商/出口商的原产地自主声明的形式输入原产地数据。

(16)该双重体系制度的引入将确保贸易商始终能在多边贸易、不同经济体和FTA之间同步共享数据。该规定也能够防止自由贸易区通过建立与多边原产地证书标准和实践相悖的“专属数据围墙”而产生贸易壁垒。

(17)在FTA中使用标准化的双重体系来证明原产地,也将保障未来多边贸易发展所需的数据开放与协调要求,这也符合WTO协议中的最惠国原则。

(18)此外,该双重体系制度将有助于贸易商,尤其是中小企业更大程度地利用优惠关税税率并通过该体系受益。贸易协定通常十分复杂,一个有能力、值得信赖的第三方降低了运用协定的门槛,以更为通俗的语言阐明这些要求,并确保相关规定得到落实。自主声明体系中还须配备信用等级制度,且与第三方认证体系协调一致。贸易商保留对授权第三方(如海关、商会)认证的原产地证明的求助权则有助于加强对商业机密数据的保护程度,这在政治不稳定的环境下尤为重要。此外,贸易商应保留一份正式的、特定于托运货物的原产地证明,以备自主认证通常需要的授权/注册被撤销时使用。对于通过何种方式证明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资格,应该始终留给企业自行选择。

政策建议所提方案对各方的益处

1. 对贸易商:

• 原产地声明的标准化格式可降低做出声明时发生错误陈述和造成误解的风险。

• 通过在FTA中引入同等效力的自主声明或第三方认证体系,贸易商能够在对风险水平有所了解的情况下选择适用的体系,降低贸易风险。

• 标准化的表格和数据要求,提高数字化和现代电子数据共享系统(包括分布式账本系统)应用率。

• 协调一致的文件和数据有助于达成贸易融资等目标。

• 提高FTA使用率。

2. 对各国海关:

• 鉴于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标准化文件方便地识别文件、数据和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处理优惠税率申请的效率将得到提高。

• 一致的文件和数据使海关能够采用电子化单证,并减少处理时间,并在国际贸易流动增长时提升文件处理能力。

• 通过出口国原产地证明体系和/或同等效力的基于信用的自主声明体系的运用,降低进口国对验证申请的时间和成本。

• 标准化且具有可信度的声明使分布式账本和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应用于全球的贸易和合规监管系统中。

三、结论

几十年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出现了400多个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各种原产地合规体系,为使贸易商和监管者降低成本并提升效率,极有必要对现有体系进行协调和标准化改善,第三方原产地认证、原产地自主声明已在诸多协议中经过实践检验并趋于成熟。然而两者不应被视为存在竞争关系,而应被视为商业贸易各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状况而进行选择的可行方案。

所有监管机构都要求贸易商在申请关税减免时按照FTA规定进行准确的申报,将证明责任落在提供减税优惠国家的申请人身上,相关申报的准确性又依赖于他们的供应链合作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而在监管机构官员指控申请信息不准确时,申请人需要能够拿出作为证据使用的原产地声明,从而在任何后续核查程序中进行使用。

因此,从出口国授权机构获得的第三方原产地证书可以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那么同样地,如果自主声明体系有适当的信用制度作为支撑,也应具有同等的可信度。

国家之间的谈判和优惠关税待遇应遵守全球公认的标准化体系,这种标准化体系既能降低贸易商的交易成本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又能确保当进口国的监管机构对优惠申请提出质疑时,贸易商能够为自己辩护。

四、附录:法律依据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GATT1994第一条规定WTO各经济体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规则,即WTO成员不得对其贸易伙伴加以区别对待。相关内容以粗体文字显示:

a.GATT 1994 第一条:

1. 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第4款至第10款规定了最惠国规则的例外/豁免,该规则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就FTA进行谈判(已有部分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诉讼)[3]。以下为第4、5和8款的规定,相关条件性内容以粗体文字显示:

b.GATT 1994第二十四条——第4款、第5款至第10款:

4. 缔约各国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缔约各国还认为,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问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5. 因此,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但是:

(甲)对关税联盟或过渡到关税联盟的临时协定来说,建立起来的这种联盟或临时协定对未参加联盟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联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乙)对自由贸易区或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来说,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或采用临时协定以后,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贸易区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贸易所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同一组成领土在未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时所实施的相当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以及;

(丙)本款(甲)项和(乙)项所称的临时协定,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

8. 在本协定内

(甲)关税联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

(1)对联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原产于这些领土的产品的所有实质贸易,实质上己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本协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

(2)除受本条第九款的限制以外,联盟的每个成员对于联盟以外领士的贸易,己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

(乙)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己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子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的集团。

如上第二十条所述,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7年对所有成员国生效,并被纳入《世贸组织协定》。《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0条第3款就贸易文件和数据的国际标准向各成员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相关内容以粗体文字显示:

c.《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0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

第3款 国际标准的使用

3.1 鼓励各成员使用或部分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其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的依据,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3.2 鼓励各成员在其资源限度内,参加适当国际组织对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定期审议。

在《贸易便利化协定》原产地规则章节的规定中,允许原产地申请数据机制的创新与发展,但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正在为贸易数据制造“专属数据围墙”,这与贸易愿景中的多边实践极为不符。因此,一些WTO成员国可能会违反上述GATT 1994第一条概述的最惠国原则,以及GATT 1994第二十四条中最惠国原则的例外情况。上述条款规定不得通过设立相关贸易壁垒,如果因此类FTA导致原产地规则章节产生的不同单证要求和原产地数据不兼容等问题,则将使FTA之外的WTO成员国处于不利地位。此外,世界贸易组织认可国际商会《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南》(ICC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ation Guidelines)在贸易便利化领域发挥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还承认,原产地证书是在国际贸易范围内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协调统一和全球公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鉴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明确鼓励所有WTO成员国与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就海关手续领域的贸易数据相关国际标准(如《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南》)进行协调,部分世贸组织成员国可能已经背离目前已生效且纳入《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相关原则。

五、背景

1.  随着全球供应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融入全球价值链,如何准确合规地进行商品原产地认证尤为重要。自19世纪通过设立原产地认证制度以在全球贸易中构建信用制度以来,到20世纪50年代“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概念的产生发展,各商会始终站在支持全球贸易发展的最前沿。随着FTA的出现,世界海关组织和部分国家采纳了通过原产地自主声明方式来证明原产地符合FTA要求的做法,这种自主声明也意味着在自由贸易区的范围内完成了原产地的认证。

2.  国际商会世界商会联合会(ICC WCF)始终致力于在贸易监管的各方面提供创新思路,并与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密切合作,通过寻求更优的解决方案来促进贸易发展,满足世界各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需求。

3.  原产地证书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商会《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南》在全球范围内对原产地证书进行了简化和标准化[4]。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商会的全球规则体系内,全球数百万贸易商成功应用原产地证书申请到原产地优惠,授权机构始终保持中立公平的核验程序,最终成功实现各经济体之间开展多边货物贸易时实现了贸易便利化的目的。

4.  原产地理事会是由国际商会管理的专门机制。自1923年《日内瓦公约》签署以来,各国政府明确将原产地证书的出具事宜委托给各商会进行,而该联合理事会正是汇集了对原产地证书的出具以及其他商品原产地问题有利益关系的商会。原产地理事会的使命就是加强和促进商会作为签发原产地证书和处理原产地相关事宜机构的独特地位,并保证国际原产地证书认证体系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原产地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1)与各国政府、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对接,通过国际商会全球体系保障各商会出具原产地证明的唯一地位;

(2)以国际商会《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南》为基础,监督国际原产地证书认证体系;

(3)监督原产地证书国际培训项目的开展,从而加强并提高各商会出具原产地证书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4)帮助各商会识别原产地证明和贸易文件,并在发送原产地证明和贸易文件时使用先进技术,促进各国政府认可和接受数字原产地证书;

(5)帮助各商会创建并开展与原产地证书和货物原产地相关的项目。

5.  国际商会世界商会联合会希望通过《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南》及其原产地理事会,积极为协调原产地规则以及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程序做出贡献。在各成员国商会中推广国际标准和最佳做法的不仅为了提高商会作为企业可信赖的认证机构的信誉,更是为了促进货物流动和全球贸易的发展。

6.  历史上,原产地证书曾被应用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计算货物贸易跨境关税待遇

• 获取贸易融资

• 收集贸易统计数据

• 管理反倾销和制裁措施

• 进出口经济体的其他管理用途

• 国际商会《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南》中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

7. 国际商会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参与了本政策建议报告的意见征集及审议工作。

[1] 最惠国:向其他国家提供同样有益待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各国通常不能区别对待其贸易伙伴(来源:www.wto.org)

[2] 世界海关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简编》第63页,2017年5月发布 http://www.wcoomd.org/-/media/wco/public/global/pdf/topics/origin/instruments-and-tools/guidelines/origin_compendium.pdf?db=web

[3] 特别是土耳其——纺织品和秘鲁——农产品。

[4] https://iccwbo.org/resources-for-business/certificates-of-origin/certificates-origin-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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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英文版下载地址: 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multi-systems-for-proof-of-origin-in-preferential-free-trade-agreements/ 

官方中文版PDF文件:国际商会世界商会联合会原产地理事会关于优惠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多证明体系的政策建议报告

来源: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组织翻译,翻译:徐珊珊,译审: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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