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鹏、王溢美:俄乌冲突及欧洲能源危机背景下“热源”产品出口“热潮”的冷思考
发布日期:2022-10-13

十一过后,凛冬将至,北半球各国迎来新一轮降温。受俄乌冲突升级及能源危机影响,欧盟取暖问题更是“雪上加霜”,我国出口的热源产品热销欧盟。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数据显示,我国对欧出口额增长的家电品类主要包括空调、电热水器、电暖器和电热毯,其中电热毯以97%的增速引领其他品类。这个冬天,热源产品出口欧盟的规模有望在短期内继续增长,但热源产品作为能源消耗品,并非长期刚需,故销量仍将随季节交替而波动。

中国热源产品的对外出口涉及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口合规等方面的问题,甚至涉及企业市场口碑和“中国制造”整体形象的维护(例如此前防疫医疗产品曾因质量问题而受到国际负面评论),需要中国企业和监管部门予以关注。本文将从热源产品的认证、出口、销售等几个角度对这一热潮涉及的合规风险进行分析。

01、热源产品出口资质认证

1. 欧盟:CE认证

CE认证是家用电器进入欧盟市场流通的必备条件,企业生产用于出口欧盟的热源产品,必须获得CE认证,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1]。目前,欧盟对于家用电器采用CE框架认证准入模式,包含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指令(EMCD)、能效指令(ErP)、限制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适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oHS)和电子电气产品废弃物指令(WEEE)等5个部分 [2]。

根据检测机构要求,CE认证需要准备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制造商信息
  • 产品名称型号
  • 产品使用说明书
  • 产品技术文件
  • 安全设计文件
  •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 测试报告等

测试样品通过CE合格评定后,检测机构将出具CE认证证书,制造商可以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

此外,按照欧盟法律要求,企业还需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代表其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职责,例如:

  • 保存加贴CE标志的产品的技术文件并根据认证要求变化进行更新,确保可以提供给欧盟境内CE监督机关检核;
  • 对不符合CE认证的产品或产生事故的CE认证产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等。

2. 中国:CCC认证

在出口欧盟之前,热源产品大多用于国内订单需要,故其首先需符合国内市场监管的资质要求。我国对部分热源产品的资质要求经历了一系列放权简化的过程,以电热毯为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经过《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目前,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电热毯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变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代码为0719。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国内生产销售电热毯等热源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需通过CCC认证的热源产品还包括空调器(0703)、电热水器(0706)、室内加热器(0707)、电磁灶(0711)等,适用认证依据标准为“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及其系列标准,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热源产品仅需安全认证标准的(如电热毯),通过后将获得CCC认证中“S”认证标志;热源产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的(如电磁灶),通过后将获得CCC认证中“S&E”认证标志 [3]。列入目录的热源产品未获得CCC认证即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关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是否仅用于出口”下资质认证的选择

从出口到欧盟的角度而言,鉴于电源适配器、电压器、插座等配件标准与国内有明显的不同,且家用电器的CE认证标准大部分情况下高于CCC认证标准,故如果企业生产的热源产品仅用于出口国外销售而不用作国内销售,则该产品仅需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进口国安全标准(CE认证)即可出口。通过梳理现有行政处罚案例,我们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主要针对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热源产品进行CCC认证检查及行政处罚。然而,如果企业生产的热源产品在国内及欧盟均有销售,从严格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角度而言,该热源产品均需获得CCC认证以及CE认证

02、热源产品通关商品检验与申报查验

1. 从中国出口:关注进出口商品检验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多数热源产品如电气储存式散热器(商品编码85162100)、电气空间加热器(85162990)、电磁炉(85166010)、未列名电热器具(85167900)属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海关对其实施法定商品检验。

此类热源产品出口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接受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审核验证。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凭指定实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证明符合合同进口国标准(不低于我国GB4706.1及其系列标准)后,才能接受办理出口小家电产品报检手续;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

个别热源产品如电热毯(6301100000电暖毯),其通常情况下属于法定商品检验之外的商品,海关对其CCC认证或CE认证情况关注较少。只要企业自身具备出口资质(海关注册备案登记及对外贸易经营权)或委托具有出口资质的企业,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如实申报,一般情况下可顺利出口至境外。但随着出口销量的暴增、制造产能加速,电热毯质量安全问题将日益凸显,不排除面临境外消费者的退货投诉问题,故易属于《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中“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有较大可能被列入“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典型举例如《关于开展2022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0号)中被列入出口抽查检验商品的“电热水袋”。即便电热毯尚未被列入本年度抽查检验范围,但根据出口市场反馈情况,海关总署在必要时仍然可以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

2. 进口到欧盟:关注通关申报与查验

根据《欧共体海关法典》等法律规定,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均应使用“欧盟统一报关单”(Singl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简称SAD)进行进口报关。报关人应为欧盟常住居民或在欧盟拥有永久营业地点或注册办公室的公司 [4]。

报关单证包括:

  • 供货商发票
  • 合同
  • 提单
  • 运单
  • 装货单
  • 装箱清单
  • 保险证明
  • 银行汇票

必要时还应提交:

  • 重量证书
  • 原产地证明
  • 商品检验证书
  • 批文等

报关文件齐全、申报信息真实完整、足额缴纳税费或按规定提供担保的进口货物,海关将予以放行;部分货物(如高风险货物)需进行查验,查验后单货相符的货物,海关将予以放行。海关批准进口后,将向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签发《进口入境许可书》。[5]

具体到热源产品出口,根据一些物流通关公司反馈的经验,欧盟海关查验比较关注电子电器、玩具、纺织品等涉及安全类的产品,引起查验的主要原因是低申报和海关编码错误。由此我们可以初步推断,热源产品从欧盟进口时被查验的几率较高,查验需提供与产品信息相符的CE证书及测试报告、符合性声明。[6] 企业在与进口商合作时,应确保申报要素的准确性,做好认证资质、测试报告等资料交接,以备欧盟国家海关查验。

03、热源产品不同跨境销售渠道下的责任风险

企业跨境销售热源产品的渠道主要分为两类:

  • 传统国际贸易模式:境内热源产品生产/外贸企业通过与境外采购商/经销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热源产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至欧盟后,由境外采购商/经销商再销售给当地的消费者;

  • 跨境电商模式:境内热源产品生产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网站上自行设立店铺或委托国内出口跨境电商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方式出口欧盟,以线上方式直接销售至当地消费者。

1. 传统国际贸易模式:明确合同责任分担

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下应特别关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详细约定,尤其是涉及产品质量责任、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条款。实践中,热源产品易陷入因长时间使用或使用方式不当而产生漏电、过热起火等安全风险,故企业在认证责任条款及质量安全条款中应详细界分双方责任问题,就双方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事先厘清,如:

  • 双方是否共同指定具体认证检测机构并确认认证及检测结果有效;
  • 是否确认热源产品已经具备了显著易懂的使用说明且生产方不对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是否对产品退货及召回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列明,等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也应在双方开始合作前协商明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高效寻求法律救济。

此外,基于中欧之间的语言文化差异,企业更应重视理解邮件、函件等书面往来内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单方自认风险或变更原有合同条款的表述,否则此类邮件将有较大可能在争议解决中作为不利证据影响法官或仲裁员的裁判。同时,在合作过程中,企业应时刻关注欧盟地区对于热源产品的标准要求变化,及时与境外采购商/经销商确认,并做好双方协商记录的保存。

2. 跨境电商模式:重视平台交易规则

跨境电商模式下,企业一方面作为出口方承担国际贸易合同责任,另一方面作为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入驻商家还需遵守一系列的平台交易规则,承担来自第三方平台规则/政策变动的风险,例如因产品质量投诉、知识产权侵权、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等造成下架、封号、关店等处理措施。

企业在入驻平台之前,应详细阅读平台入驻协议及规则;入驻平台后也应随时关注平台规则变动更新情况,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退换货的情况。当发现确有产品问题时,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防止侵权责任风险扩大。

结语

热源产品的热卖,反映的不仅仅是俄乌冲突、欧盟能源危机的大背景,也是中国制造业走出去的缩影。投身“短时热潮”之前,企业还需仔细考量合规成本,厘清资质认证、通关监管以及责任分担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合规要求,并对随之可能产生的市场、法律风险进行“冷思考”。

脚注:

[1] 出口+内销:海关技贸措施指南(小家电产品篇)https://mp.weixin.qq.com/s/a7Wu9Ikj97m58aHHqSZjKQ

[2] 家电出口欧盟需要哪些认证?https://www.jd-link.com/articles/encyclopedias/361/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http://www.cnca.gov.cn/zl/qzxcprz/ssgz/202008/W020200804337921720807.pdf

[4] 过境申报、暂准进口申报,或仅偶尔作为申报人申报进口货物(不进行经常性的进口活动)不受报关人主体身份的限制。

[5] 欧盟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http://shenzhen.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46/302451/zymyhbhgtgjs/om/399308/index.html

[6] 2021年欧美清关查验总结(附带各大线路查验产品) https://new.qq.com/rain/a/20220126A04Q2C00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原标题:凛冬将至,履冰慎行——俄乌冲突及欧洲能源危机背景下“热源”产品出口“热潮”的冷思考

作者

  • 冯晓鹏,合伙人,合规业务部,fengxiaopeng@cn.kwm.com,业务领域: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与贸易合规及争议解决
  • 王溢美,主办律师,合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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