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获得商品RCEP原产资格
发布日期:2022-12-2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后,成员国之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主要是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这意味着各方将在较短时间内兑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进出口货物如需在RCEP项下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确定商品能否获得RCEP原产资格是关键之一。

只有获得RCEP原产资格的商品,才可以在RCEP成员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RCEP原产地规则规定了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实体性判定标准,由原产地标准和补充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关于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规定。其中,原产地标准明确了原产货物的涵盖范围,列明了货物适用原产资格的具体条件;补充规则对累积、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处理、附件、备件和工具、间接材料、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生产用材料、标准单元、对特定货物的待遇、直接运输等作出了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以判定为RCEP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 在一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  在一成员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 在一成员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完成了实质性改变。 

原产货物除了要满足上述三类情况之一以外,货物原产资格的判定还包括一些补充、辅助性规则,以考虑货物生产、运输的各种情形下判定原产资格的要求

RCEP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列明了全部税则号列适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包括区域价值成分、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加工工序标准等单一标准,以及上述标准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组成的选择性标准。对于各方议定不允许使用非原产材料的产品,如活动物、部分植物产品等初级农产品,RCEP按照国际惯例在相应的税号中标注“WO”,即完全获得,这意味着该产品只能通过完全获得或生产(WO),以及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PE)而来。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作者:苏秋晓、王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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