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已就瑞典政府5G建设禁令发出争端通知_贸法通

华为已就瑞典政府5G建设禁令发出争端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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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华为在英国、德国等国的5G基础设施投资频频遭遇东道国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此类措施往往披着维护国家安全的政治外衣(见 华为与ISDS:5G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仲裁索赔)。

2021年1月6日,据报道,华为已就瑞典政府关于华为参与5G建设的禁令向瑞典政府发出争端通知,认为瑞典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国—瑞典双边投资协定》,华为可能就此诉诸仲裁。

争端背景

2020年10月20日,瑞典邮政和电信管理局(PTS)禁止参加其下月举行5G频谱拍卖的企业使用中国科技公司华为和中兴的设备,并要求瑞典的运营商在2025年1月1日前移除现有基础设施和核心功能中的华为和中兴设备。PTS在声明中称,该禁令是依据该国2020年1月开始生效的新法案,并经过了瑞典军方和安全部门的审查,以保障瑞典国家安全。[1]

就此,中方表示强烈不满。2020年10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在例行记者会上指出,瑞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国家安全为借口,无端抹黑中国公司,公然打压中国电信企业,将正常经济合作政治化。这一做法有悖于瑞典奉行的自由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市场经济原则,也违反了国际经贸投资规则。

2020年11月5日,华为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行政法院针对PTS的行政决定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发布临时禁令,立即停止执行该行政决定,并撤销决定中对于华为的限制性要求。2020年11月9日,法院颁布临时禁令。2020年11月16日,PTS针对临时禁令向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6日,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停止斯德哥尔摩行政法院颁布的临时禁令。瑞典斯德哥尔摩行政法院将继续审理华为诉PTS一案。[2]

2021年1月1日,瑞典主流媒体《每日新闻报》(Dagens Nyheter)网站报道了美方就排除华为参与瑞典5G建设对瑞施压的情况。美驻瑞大使曾对媒体表示,很高兴瑞典就5G建设作出了与美、英、澳同样的结论。就此,2021年1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希望有关国家能够明辨是非,为有关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合作提供公正、公平、开放、透明、非歧视的营商环境。

仲裁依据

2021年1月6日,据报道,华为公司已致信瑞典首相斯特凡·勒文,认为瑞典政府关于华为参与5G建设的禁令给华为在瑞典的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Sweden AB)造成了严重损害,有违《中国—瑞典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公平公正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华为希望就此与瑞典政府展开谈判,若谈判无果,其将考虑诉诸仲裁。

《中国—瑞典双边投资协定》订立于1982年,系我国缔结的首个双边投资协定。该协定第二条规定了公平公正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协定第六条仅允许将“与协定解释与适用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

2004年,中国与瑞典签订《中国—瑞典双边投资协定》议定书,[3]新增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如下:

新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投资者和另一缔约方间任何有关投资的争端应尽可能友好解决。

二、投资者可以决定将争端提交至投资所在的缔约方境内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在此情况下该投资者仍可提交国际争端解决,前提是在该国法院就争端事项作出最终判决前该投资者已经撤诉。

三、如果本条第一款所指争端未能在投资者以书面通知形式提起争端之日起三个月内友好解决,缔约各方特此同意,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将争端提交以下仲裁庭之一以国际仲裁解决:

(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依照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进行仲裁,或

(二)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涉及争端的缔约一方时,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在将争端提交第三款规定的仲裁程序前用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该国内行政复议程序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诉诸国内行政复议程序不妨碍该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

五、任何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根据争端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在作为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署的《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方的国家进行。

六、任何依照本条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并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争端各方应毫不迟延地执行任何此类裁决的规定,并对在其境内执行裁决作出规定。

据此,投资者可在发出书面争端通知三个月后,将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端提交至ICSID仲裁庭或临时仲裁庭。需注意的是,根据岔路口条款,如投资者已经就相同争端寻求国内司法救济,需在国内法院就争端事项作出最终判决前撤诉,方可诉诸国际仲裁。

[1] 参见瑞典邮政和电信管理局网站,https://pts.se/en/news/press-releases/2020/four-companies-approved-for-participation-in-the-3.5-ghz-and-2.3-ghz-auctions/。

[2]  参见https://cn.reuters.com/article/sweden-court-5g-auction-huawei-1217-idCNKBS28R05C。

[3] 参见《中国—瑞典双边投资协定》议定书(2004)第一条,https://jusmundi.com/en/document/treaty/zh-protocol-china-sweden-bit-1982-protocol-china-sweden-bit-1982-monday-27th-september-2004。

来源:国际经济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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