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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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外商投资审查外,企业赴欧投资、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程序还可能需要面临强制性的外国政府补贴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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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也有权对所有在欧盟境内开展业务的企业从非欧盟国家获得的政府补贴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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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开展业务或投资的中国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预计将成为执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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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审查所需信息清单有待后续程序规则进一步明确,但预计被审查企业需要提供补贴金额、性质、目的、用途等信息,企业在配合欧盟委员会的审查工作时需要关注是否承担任何关于补贴的保密/不披露义务(例如数据安全法关于配合境外执法机构调查的事前审批要求、合同约定、政府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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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企业尽快对所获得的政府补贴进行摸底排查(追溯至2018年),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以评估潜在风险敞口并为应对审查做好准备
欧盟新规是什么?
《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政府补贴的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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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认为,非欧盟国家提供的财政资助可能会使在欧盟境内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当优势,从而破坏欧盟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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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条例旨在建立一套新型的审查工具评估受益于非欧盟国家补贴的企业在欧盟境内的并购/合资交易、公共采购投标和一般性商业活动,并对外国政府补贴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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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立法准备工作曾提及条例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控制中国对在欧洲投资的国有企业的补贴
何时实施?
2023年年中/第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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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已于2022年11月28日正式获批,条例全文预计将于2022年12月正式刊发出台,并在刊发后第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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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条例将自2023年年中起施行,相关审查工具将于2023年第三季度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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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程序性规则和实践指引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公布
谁来审?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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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进行一站式的外国政府补贴审查,具体由竞争总司(DG COMP)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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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总司(DG COMP)同时也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两项审查可以同时推进,但需要分别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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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并未授权或鼓励欧盟成员国建立国家层面的外国政府补贴审查机制
审查谁?
(1)获得非欧盟国家政府补贴;且
(2)在欧盟境内开展经营者集中、参与公共采购程序或开展业务活动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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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的范围极为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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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来源渠道:不仅包括非欧盟国家各级政府机关直接给予的资助,也包括通过公共乃至私人实体(只要这些主体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间接提供的资助,例如行业协会、国有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养老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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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表现形式:不仅包括拨款,也包括注资、信贷/贷款及贷款担保、财政奖励、税收优惠、亏损勾销、债务豁免、捐赠、商品/服务供应和采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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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有选择性(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并且使接收补贴的企业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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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情形:预计国防、国家安全相关的政府补贴可免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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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交易的审查类型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相同,包括一系列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合并、股权/资产并购和合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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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程序主要涉及电信、IT硬软件、能源、建筑、公用事业、医疗保健服务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等领域的政府采购
怎么审?
申报要求、申报标准、申报程序、申报结果
审什么?
补贴是否会扭曲欧盟境内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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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补贴的金额、性质、目的、附加条件和用途,以及企业和相关市场的情况,同时考虑补贴带来的效率(例如促进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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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不具有扭曲市场效果的补贴:近三年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欧元/约3,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从单一非欧盟国家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欧元/约150万元人民币、针对自然灾害或特殊事件(例如新冠疫情)所造成损失的补偿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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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具有扭曲市场效果的补贴:补贴濒临破产企业、无限债务担保、不符合OECD安排的出口信贷、针对特定交易或投标给予的补贴
执法措施?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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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申报标准而未申报、未经批准而提前实施交易或者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审查:最高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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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错误或误导性信息:最高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1%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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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审查工作:按日计算罚金,并可能作出不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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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的调查权力:企业信息收集、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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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补贴具有扭曲市场效果:禁止交易/投标或要求企业履行一定的承诺或补救措施,例如开放基础设施、公布研发成果、减少产能、剥离、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偿还补贴等,在审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也有权采取临时措施,例如要求当事方暂停交易
因应之策?
中国企业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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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获得的政府补贴进行摸底排查(追溯至2018年),评估金额、性质、目的、是否按照市场条件提供、用途、是否用于企业欧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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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8年以来任何超过20万欧元/约150万元人民币的政府补贴评估外国政府补贴审查风险,(若可行)分析其潜在影响、效率、(若欧盟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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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针对欧盟境内目标公司进行并购交易,交易规划和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量化和评估政府补贴情况以尽早确定是否触发强制申报义务,并在交易文件中妥善设置政府审批风险分配、分手费、交易完成日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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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程序,通常需要快速确定是否需要强制申报以免拖延项目时间表,因此更需要前期对企业所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进行摸底,还需要了解经常合作的合作伙伴(例如分包商、供应商)所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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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欧盟委员会后续关于配套程序性规则和实践指引的公众意见征询程序
[注]
[1]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9-2022-0379_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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