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作者:蒲凌尘、王路路
欧盟的立法将传统意义上的反补贴调查扩展到了在欧盟境内的投资、并购、公共采购的补贴行为。中国企业将受到“双重”补贴与反补贴的调查:(1)传统意义上的跨境货物贸易引发的反补贴调查;(2)欧盟境内投资活动引发的“反补贴”调查。
2023年2月6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发布了《外国补贴条例实施条例草案》(Draft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n detailed arrangements for the conduct of proceedings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简称“《FSR实施条例草案》”)以及附件。
《FSR实施条例草案》及其附件对投资并购的预先通知义务主体和通知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
01、通知欧委会的主体
《FSR实施条例草案》第2.1条规定,应通知投资并购的通知方(notifying parties)是FSR第21.3条中规定的主体:
(1) 合并: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
(2) 收购:收购企业或联合收购企业
(3) 成立合资企业:获得合资企业控制权的企业
02、通知形式与通知内容
《FSR实施条例草案》第4.1条规定:对投资并购的通知应以附件中规定的通知表格形式提交;当通知方包含多个企业时,应提交一个合并表格。
根据通知表格,通知主体应提供7类必填信息和自主填报1类选填信息,具体是指:
1. 关于投资并购的摘要:
说明投资并购参与方、投资并购过程(是否存在竞争程序)、投资并购的性质(并购、收购或设立合资企业)、投资并购的战略和经济考虑以及参与方的活动。
2. 关于投资并购各方的信息:
提供投资并购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箱及职位(欧委会通知对象),企业外部授权代表(如有)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箱及职位(提供授权证明),以及企业的经营性质。
3. 关于投资并购、所有权和控制的详细信息:
(1)投资并购的性质:说明通知主体的最终控制企业、通知主体在投资并购前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投资并购类型、执行方式(合同或招标)、进展及预期步骤,投资并购完成后被投资方或合并后企业(combined entity)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
(2)投资并购的经济考虑;
(3)投资并购交易价值及支付形式(资本注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对象的价值及其计算方法;
(4)列明投资并购的全部融资渠道(包括债务、股本、现金、资产,如涉及银行贷款应指出每一债务工具的借方和担保方,如涉及股本应指出每一出资方及出资条件);
(5)列明通知主体近三年获得控制的欧盟境内活跃企业。
4. 作为管辖基准的在欧盟营业额和外国财政资助信息:
(1)前一财年在欧营业额:以欧委会竞争事务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mpetition)网站上的表格形式,提供前一财年所有合并企业、被收购企业(包括已成立的合资企业)或新设合资企业的在欧盟的营业额。欧委会在附件中澄清了FSR第20.3条a项在欧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即在收购或设立合资企业时,被收购企业或新设立的合资企业(均为欧盟设立企业)在欧盟营业额达到5亿欧元及以上数额,而不是收购与被收购企业或新设合资企业及其股东在欧盟的营业额之和达到5亿欧元以上数额。
(2)说明所有合并企业、收购与被收购企业或新设合资企业及其股东在近三年是否收到5000万欧元及以上数额的第三国财政资助。
5. 外国财政资助信息:
(1)外国财政资助清单:通过下表,提供投资并购合同缔结前、宣布公开竞标前或获取控制利益前三年,所有合并企业、收购与被收购企业或新设合资企业及其股东收到的单笔数额等于或超过20万欧元的财政资助和同一第三国在一年内提供的总额等于或超过400万欧元的财政资助清单。

(2)说明上述财政资助是否与投资并购存在关联,并对此作出解释;
(3)如果上述财政资助属于FSR第5.1条a-d项规定的类型,还须提供财政资助的目的和经济考虑、是否附有使用条件、财政资助是否授予利益和是否具有专项性等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4)说明接受财政资助的一方是否存在非经济活动以及上述财政资助是否仅用于非经济活动。
6. 投资并购中的财政资助对欧盟内部市场的影响:
(1)竞标程序(a structured bidding process):说明投资并购活动是否存在竞标程序,如存在竞标程序应提供对该程序、其他竞争者及其关注原因的详细描述,并说明收到的意向书和非正式报价的数量及来源,以及退出的竞标人及其退出阶段;
(2)外部机构协助:说明投资并购活动是否有银行、咨询公司或类似机构协助,如有请说明是否存在对投资并购活动的经济和商业考虑的尽职调查(如有请详细描述该尽职调查并提供报告副本);
(3)提供对并购活动感兴趣的其他投资者的详细联系信息;
(4)解释投资并购各方在欧盟的不同业务线或活动、不同产品类型或提供的不同服务类型;
(5)对于投资并购各方在欧盟的不同业务线,提供每条业务线的全球营业额和欧盟营业额,以及欧盟营业额占相关企业总营业额的比例;
(6)与投资并购前相比,说明与投资并购活动相关的财政资助是否直接或间接提高了通知方或投资对象在内部市场的竞争地位(企业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应说明财政资助的性质、数额、用途或目的);
(7)说明投资并购是否触发了欧盟的合并控制机制,例如成员国层面的投资审查,如有请说明该程序的状态,并提供该程序中的竞争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8)提供投资对象在欧盟的前5大竞争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7. 关于积极影响的信息:
此部分信息是选填信息。通知主体可以列举并说明外国补贴对欧盟内部市场受资助的经济活动的发展、政策目标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
8. 支持文件(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通知主体应提供关于FSR第5.1条a至d项规定的补贴类型的支持文件副本,财政资助提供者或接受企业关于外国财政资助目的、经济考虑及其对欧盟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的分析、报告、研究、调查、演示文件等,以及获取投资并购各方最近年度账目或报告的网络地址或副本。
03、预通知及豁免请求
根据《FSR实施条例草案》附件,在提交通知前,欧委会鼓励通知主体在提交预通知表格(draft Notification Form)的基础上与欧委会展开讨论。这一服务是欧委会自愿为通知主体提供的服务。在与欧委会讨论过程中,根据《FSR实施条例草案》第4.4条,通知主体可书面请求欧委会豁免其提供相关信息。如果通知主体提供了相关信息不可获取的充分理由并对缺失信息提供了最佳估测信息及其来源,或者通知主体充分证明相关信息不是调查所必须信息,欧委会将考虑该豁免请求。不过,尽管欧委会可能同意将特定信息从通知表中删除,但是,欧委会仍然可以在随后的调查程序中根据FSR第13条要求企业提供该信息。
04、提供补充信息
根据《FSR实施条例草案》第6.3条,在提交通知后,通知主体应立即通知欧委会任何必要相关信息(包括重要事实变化),如果欧委会认为该信息对应通知投资并购的评估具有重大影响,欧委会可将收到该信息之日认定为收到完整信息之日。
05、通知语言
根据《FSR实施条例草案》第4.3条,通知应以任一欧盟官方语言提交,通知语言也将是后续程序的语言。通知的支持文件应以原始语言提供,不过应提供对该文件的翻译。
06、通知表格签署及提交
通知表格应由所有通知方签署或所有签署方的代表签署,并确认通知表格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根据《FSR实施条例草案》第26条,应以数字方式(digital means)向欧委会提交文件,需要签署的文件应以EU910/2014号条例中的合格电子签名(Qualified Electronic)签署。具体技术要求会在欧委会竞争事务总局网站上公布。
07、保密信息的提供
根据《FSR实施条例草案》附件,如果通知方认为公开某些信息将会损害其利益,通知方应单独提交此类信息并在每页标注“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s)。不过,通知方说明此类信息不应被公开的理由。如果通知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完成的,多个主体应以附件形式分别提交商业秘密信息,并在通知中对附件进行说明。
作者:
- 蒲凌尘,合伙人,业务领域:国际贸易与合规、海关、投资、公司治理,电话:8610 8541 9666,邮箱:lingchen.pu@chancebridge.com
- 王路路,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事仲裁等,电话:8610 8541 9666,邮箱:lulu.wang@chancebrid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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