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明确聚碳酸酯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通知
各利害关系方:
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应利害关系方申请,经审查立案申请书及相关评论意见,12月26日,调查机关初步澄清改性聚碳酸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
截止12月29日,台湾地区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意见,申请进一步明确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以便海关准确执行措施。
经审查,上述公司评论意见中提及的生产工序、原材料或产品规格型号不宜作为海关执行措施的标准。调查机关注意到,申请人提出以分子结构中含碳酸酯基结构的质量占比作为标准,台湾地区工业总会、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化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胶粒中聚碳酸酯比重(以重量计)99%作为划分标准。为保证措施可执行性,调查机关决定进一步明确本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碳酸酯。
英文名称:Polycarbonate,简称PC。
结构式:
物化特性:被调查产品是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外观通常为透明的圆柱状或球形粒子或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工性能好、透光率高、耐热及耐寒性好等性能。
主要用途:聚碳酸酯可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汽车、光学、包装、医疗器械、安全防护等诸多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
各利害关系方可就进一步明确后的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提交评论意见。如需修改或补充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请于本通知发放之日起10日内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含公开和保密版本),同时向我局提交纸质版本。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http://trb.mofcom.gov.cn)或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下载。
各利害关系方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公开版和保密版)。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如有疑问,可向本案经办人员咨询。
联系电话:(010)65198474、85093410
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3年2月27日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二、韩国正式对涉华聚酰胺薄膜征收反倾销税
2023年2月27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3-57号公告,依据韩国企划财政部第960号令,正式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 BOPA Film)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表),其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90%~4.94%的反倾销税、对泰国涉案产品征收24.61%的反倾销税、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28.60%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涉及韩国税号3920.92.000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层压聚酰胺薄膜。
2022年2月2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2022年9月1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0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2022年12月2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税率介于4.90%~28.60%的反倾销税;与此同时,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公告,将涉案产品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4日延长至2023年3月13日。
附表:韩国对涉华聚酰胺薄膜反倾销案原审征税表
国家 |
供应商参考中文名(英文名) |
反倾销税(%) |
中国 |
1. 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De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及其关联出口商 |
4.94 |
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Canzhou Donghong Packing Material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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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Can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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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珠塑料有限公司(Chongqing Mingzhu Plastic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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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Cangzhou Mingzhu Plastic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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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东鸿新材料有限公司(Dezhou Donghong New Material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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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Hyosung Chemical Fiber (Jiaxing)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
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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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供应商 |
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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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
4.A. J. Plast Public Co., Ltd. 及其出口商 |
24.61 |
5.其他供应商 |
2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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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
6 PT. KOLON INA及其出口商 |
28.60 |
7.其他供应商 |
28.60 |
三、马达加斯加对进口面粉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2023年2月24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马达加斯加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3年2月18日,应马达加斯加国内企业申请,马达加斯加调查机关(ANMCC)对进口面粉(法语:Farine)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与此同时,建议自2023年3月1日起对进口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12%的保障措施税,有效期为200天。涉案产品包括小麦或混合麦细粉(法语:Farines de froment (blé) ou de méteil),涉及马达加斯加税号11010000项下的产品。涉案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家为印度、埃及、土耳其和俄罗斯。本案调查期为9个月,可延期至12个月。
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进行应诉登记,提交调查问卷、案件评述意见及书面材料。
调查机关(ANMCC)联系方式:
Monsieur Le Directeur Général de l'ANMCC
Enceinte Ex-Conquête Antanimena, Antananarivo 101–Madagascar
电子邮箱:dg@anmcc.mg, dg.anmcc@gmail.com
网址:www.anmcc.mg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盒装铅笔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3年2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盒装铅笔(Cased Pencils)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决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定中,5名委员均投肯定票。
1994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盒装铅笔征收反倾销税。此后,美国对该案先后进行了四次日落复审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分别于2000年8月10日、2005年12月20日、2011年7月12日和2017年9月1日,四次延长反倾销税的有效期。2022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盒装铅笔启动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1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盒装铅笔作出第五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五、美国对进口大型家用洗衣机终止保障措施
2023年2月20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美国代表团于1月16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鉴于美国国内企业未提起延期申请,美国决定终止对进口大型家用洗衣机(Large Residential Washers)继续实施保障措施。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50.20.00项下产品以及税号8450.11.00、8450.90.20和8450.90.60项下部分产品
2017年6月5日,应美国生产商Whirlpool Corporation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大型家用洗衣机进行贸易保障措施调查,。2017年1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大型家用洗衣机保障措施案提出征税建议:大型家用洗衣机的进口量激增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建议对涉案产品实施为期三年的配额关税,加拿大、墨西哥以及韩国等国家涉案产品不适用该保障措施。2018年2月7日,依据2018年1月23日第9694号总统声明,美国开始对涉案产品以配额形式实施保障措施。依据2021年1月14日第10133号总统声明,美国将大型家用洗衣机保障措施延期至2023年2月7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