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明、阮东辉等:美国、欧盟、英国宣布对俄罗斯实施进一步制裁的背景之下,涉俄企业风险分析及合规应对
发布日期:2023-04-12

一、背景概述

2023年2月24日,俄罗斯-乌克兰局势升级一周年之际,美国、欧盟、英国纷纷扩大对俄制裁、管制措施,以限制俄罗斯的财政收入并打击俄罗斯获得可用于对乌克兰军事行动的物项。

二、主要制裁措施

(一)美国

1. 美国工业和安全局(BIS)

2023年2月25日,BIS发布规则,进一步加大对俄罗斯的制裁,具体包括如下措施:(1)扩大对俄罗斯/白俄罗斯的管控范围;(2)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现有管控措施的澄清;(3)将中国台湾列入EAR第746条附录3;(4)扩大对伊朗的出口管制范围;(5)将86个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1)扩大对俄罗斯/白俄罗斯的管控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EAR746的针对俄罗斯/白俄罗斯的附录管控物项只针对受EAR管制的物项,且该等附录是通过海关编码来进一步规范EAR99中的部分物项,使其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需要进一步申请许可证。因此,该等附录的内容调整不会影响使用俄罗斯/白俄罗斯FDP规则(存在EAR99例外)以及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FDP规则(不存在EAR99例外)判定一个物项是否受EAR管制从而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而是影响因最小占比而受EAR管制的物项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判定

1)扩大EAR第746条附录4的物项范围

a. 在EAR第746条附录4中新增322种物项(HTS编码),以扩大对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工业部门管制的范围,此次新增的物项包括各种电子产品、工业机械和设备等。新列入的物项包括:用于加工金属的弯曲、折叠、拉直或压平机;用于加工金属的剪切机;用于金属加工的液压机;用于锻造、锤打、压铸、弯曲、折叠、压扁、加工金属碳化物金属加工的机床;扁轧铁或非合金钢产品;蒸汽和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热水锅炉和中央供暖锅炉一起使用的辅助设备及零件;水轮机和水轮相关的物项等。

b. 在EAR第746条附录4中删除附表B以及附表B描述,保留现有的HTS编码和HTS描述,明确通过HTS编码确定物项出口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而不再通过HTS描述对物项进行识别。

2)扩大EAR第746条附录6的物项范围。在EAR第746条附录6(c)段中增加对“噻芬太尼”(thiafentanil)的管控;在EAR第746条附录6(f)中新增核酸测序相关“零件”和“配件”“微反应器”(microreactors)、“固体和液体气雾剂产生设备(solid and liquid aerosol generating equipment,)”“实验室研磨设备(laboratory milling equipment)及其相关组件、零件、附件等”“胎合成器(peptide synthesizers)及其相关组件、零件、附件等”;明确EAR第746条附录6(e)项下生物制剂管控物项为分离或纯化的核苷酸或寡核苷酸以及氨基酸、肽和蛋白质。新增一个新的段落(e)(7)、(e)(7)对寡核苷酸合成的试剂和材料、用于肽合成的树脂、试剂和材料等生物制剂进行管控。

3)扩大对俄“奢侈品”制裁。将276种物项列入EAR第746条附录5,向俄罗斯出口或在俄罗斯境内转让或向被制裁的俄罗斯、白俄罗斯的寡头出口EAR第746条附录5所列物项,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包括数字电子式个人称重机;风扇;往复式或旋转式内燃活塞发动机;电梯和输送机零件;胶版印刷机;智能手机;电话机;基站;电热器具;电动吹风机;吸尘器;电动地板抛光机;家用微波炉;家用电灶;炉灶和烤箱;电烹饪盘;烤架;电动咖啡机或茶具;电动烤面包机;电热器具;无线电广播接收器;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和无线电遥控器相关物项;机动车辆照明设备等。

4)扩大EAR第746条附录2中的物项范围,明确附录2中的物项涉及任何修改或设计前述物项的零件、组件以及附件等。BIS称,前述物项的零件、组件及附件可能并无明确的HTS代码或HTS描述。但前述物项的零件、组件及附件并不包括紧固件、垫圈、垫片、绝缘体、索环、套管、弹簧、电线或焊料等次要组件(minor “component”)。

5)扩大俄罗斯/白俄罗斯直接产品规则的产品范围。新规将外国生产的产成品的范围扩大至列于EAR 746附录7的物项,也即若该外国生产的物项落入ECCN、第746条附录6以及附录7中,则需研判该物项是否因适用新的FDP Rule而受EAR管制。

(2)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现有管控措施的澄清

1)为与伙伴国家保持一致,BIS明确通过HTS编码以及HTS描述识别附录2、附录4中物项,以与盟国保持一致,在附录中删除附表B以及附表B描述,保留现有的HTS编码和HTS描述。明确出口商在确定该物项是否适用许可证时,如果明知其所出口的物项符合附录中的HTS编码,但其不认为该物项符合相应的HTS描述,应适用HTS编码,出口该物项需要许可证。HTS描述旨在帮助出口商履行其AES备案责任,并不作为相关物项是否有许可证要求的依据。

2)明确EAR第744.7条适用于(境内)转移。此外,在EAR 746.10中添加了介绍信息,即出口商出口ECCN 5A992或5D992项下受控物项如根据EAR 746.8不需要申请许可的情况下,则该物项的许可同样适用EAR 746.10。具体而言,EAR 746.10新增前言规定,被归于ECCN 5A992或5D992项下受控物项自特定条件下出口至俄罗斯或白俄罗斯的民事最终用户没有许可证要求(do not require a license),前述特定条件为该民用最终用户为美国主体全资拥有或总部位于国家组A:5和A:6的国家/地区的公司的美国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或美国公司之间或美国公司与总部位于国家组A:5和A:6的国家/地区的合资企业的办事处或总部位于国家组A:5和A:6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合资企业、办事处等。对于总部在A:5和A:6的而言,这是一个利好政策,但中国并非A:5和A:6国家,因此在该规则范围内美国并未放宽中国企业对俄罗斯地区的出口管控。

3)澄清在746.5(b)(1)和(2)和746.10(b)项下的许可政策。此外,在746.5(b)(1)和(2), 746.8(b), 以及746.10(b)中新增了一项逐案许可政策,即若出口商的总部不在国家组D:1、D:5、E:1或E:2,相关的许可申请将按照逐案审查的方式,以确定相关交易是否有利于俄罗斯或白俄罗斯政府或国防行业。对于总部在国家组D:1、D:5、E:1或E:2的企业而言,该规则是一个利好政策,但中国为D:1国家,因此在该规则范围内美国并未放宽中国企业对俄罗斯地区的出口管控。

(3)将中国台湾列入EAR第746条附录3

依据746.8节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俄罗斯及白俄罗斯的FDP规则及军事最终用户FDP规则的物项,从中国台湾(因列入了第746章节附录3)进行前述物项的出口或再出口,或在中国台湾(或其他附录3国家/地区内)的(境内)转让无需申请许可。

(4)扩大对伊朗的出口管制范围

1)新增EAR第746条附录7

新增EAR第746条附录7(supplement no. 7 to part 746 of the EAR),对附录7所列的受控于EAR的物项的出口施加许可要求。根据EAR第746.7条规定,向伊朗出口或在出口附录7所列物项需要向美国申请许可证。附录7所列物项适用伊朗FDP规则,具体而言,非美国原产的列于附录7的物项也有可能因FDP规则而受到管控。如外国原产的列于附录7的物项因伊朗FDP规则受控,但该物项是从补编3所列国家去往补编3所列国家,则无需申请许可。此外,在研判非美国原产的物项是否适用最小占比规则时,如物项是从附录3所列国家去向伊朗,则无需计算被列于附录7的美国原产成分,前提是该成分为EAR99物项,且没有其他适用情形。

被列入第746条附录7的物项多为无人机相关物项,具体而言包括:

2)增加伊朗FDP规则

修订EAR第734.9条,新增伊朗FDP规则。这意味着,非美国原产的电子类、计算机类、电信和信息安全类以及导航和航空电子类物项去往伊朗地区需要进行研判,以确认是否需要向美国BIS申请许可证。自2022年至今,美国BIS已经先后新增俄罗斯/白俄罗斯外国FDP规则、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外国FDP规则、先进计算外国FDP规则、超级计算机外国FDP规则以及伊朗FDP规则,这也说美国未来会越来越习惯用FDP规则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贸易,以实现打击其“敌对国家”的目的。

根据该新规,外国生产的物项如果同时满足a.所规定的产品范围和b.最终目的地范围,受EAR管制。

a. 产品范围:如果外国生产的物项符合A)或B)的条件,则落入产品范围:

A)“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如果外国生产的物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落入“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产品范围:

i. 外国生产的物项是受EAR管制、归类在CCL的D或E产品组的任何ECCN下的第3至5类或第7类的美国原产的“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且

ii. 外国生产的物项被识别为第746条附录7项下物项,或其ECCN编码为第3至5类或第7类项下物项。

B)整个工厂或工厂“主要设备”的“直接产品”。如果外国生产的物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落入整个工厂或工厂“主要设备”的“直接产品”的产品范围。

i. 该外国生产的物项由位于美国境外的任何工厂或工厂主要设备生产,无论该工厂或工厂主要设备是否为美国制造还是外国制造,只要当该工厂或工厂主要设备属于受EAR管制、且归类在CCL的D或E产品组的任何ECCN下的美国原产的“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落入整个工厂或工厂‘主要设备’的“直接产品”的产品范围,且

ii. 外国生产的物项在第746条附录7项下,或其ECCN编码为第3至5类或第7类项下。

b. 最终目的地范围:如果该外国生产的物项将被运往伊朗;或者是被融合进入或用于任何零件、部件或设备生产或开发中,该零件、部件或设备为列于EAR第746条附录7项下或其ECCN编码为第3至5类或第7类项下的物项,且在伊朗生产或运往伊朗,即落入最终目的地范围。

(5)将86个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BIS以支持俄罗斯国防工业部门以及相关战争活动等为由,宣布将89个条目下的86个实体(一些实体在多个国家/地区运营)列入实体清单。前述86个实体中,79个被列入俄罗斯目的地项下、5个被列入中国目的地项下、2个被列入加拿大目的项下,前述实体为中国和俄罗斯实体的子公司。

此次被列入的中国实体有:

2. 美国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 

OFAC宣布对俄罗斯实施进一步的制裁,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发布根据第14024号行政命令第1(a)(i)节作出的决定;(2)签发第8F号、第13D号、第60号、第61号通用许可证;(3)OFAC将数百个主体列入SDN清单。

(1)OFAC发布根据第14024号行政命令第1(a)(i)节作出的决定

2023年2月25日,为应对俄罗斯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的威胁,美国财政部在经与美国国务院协商后,宣布第14024号行政命令第1(a)(i)节适用于俄罗斯金属和采矿行业(the metals and mining sector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economy),对俄罗斯的金属和开采行业(the metals and mining sector)实施制裁。[1]

2021年4月15日,美国白宫发布了第14024号行政命令(针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特定有害外国活动而进行的财产冻结),该行政命令第1(a)(i)节规定,财政部长有权决定对任何在“俄罗斯联邦经济部门”(sectors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economy)经营或已经经营的人实施经济制裁。

(2)OFAC签发第8F号、第13D号、第60号、第61号通用许可证

(3)OFAC将数百个主体列入SDN清单

2023年2月25日,OFAC宣布将数百个主体列入SDN清单。此次被列入的实体有:全俄的实验物理学研究所(All-Russian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 Of Experimental Physics)、Bank Saint-Petersburg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Bank Zenit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Botlikh Radio Plan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等。

(二)欧盟

1. 出口管制

(1)扩大受控物项清单,主要包括:

1)限制向俄罗斯国民、居住在俄罗斯的自然人或在俄罗斯设立的法人或实体提供储气设备(不包括部分液化天然气设施)[2];

2)限制向俄罗斯国民、居住在俄罗斯的自然人或在俄罗斯设立的法人或实体出口有助于提高俄罗斯国防和安全部门技术的物项,俄罗斯稀土和化合物、电子集成电路和热像仪等;

3)限制向俄罗斯国民、居住在俄罗斯的自然人或在俄罗斯设立的法人或实体出口关键技术和工业产品,例如电子产品、专用车辆、机器零件、卡车和喷气发动机的备件。此外,进一步限制为俄罗斯带来大量收入的物项的进口;

4)禁止通过俄罗斯领土过境从联盟出口的军民两用货物和技术以及武器;

(2)扩大出口管制制裁清单

主要包括:以直接支持俄罗斯军事和工业联合体为由,将96个实体列入制裁清单,对这些实体实施更严格的两用商品和技术出口限制,前述被列入清单的实体中包括七个制造军用无人机的伊朗实体。

2. 经济制裁

(1)航空领域

第三国运营的俄罗斯与欧盟之间的不定期航班运营商,应在运营前至少48小时向其主管当局通报有关航班的所有相关信息。

(2)宣传媒体

采取进一步的限制措施,暂停特定媒体机构在联盟内或针对联盟的广播活动。

(3)制裁清单,主要包括:

1)宣布将涉及瓦格纳集团的8个人和7个实体列入2020/1998号条例(EU)附件I中,对前述主体实施制裁;

2)将涉及俄乌冲突的87人和34个实体列入制裁清单,前述被制裁的实体包括阿尔法银行、罗斯银行和廷科夫银行等银行,俄罗斯联邦国家财富基金和俄罗斯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及参与俄罗斯对乌克兰使用的无人机的研制和供应的伊朗主体受到制裁;

3)禁止俄罗斯国民或居住在俄罗斯的自然人在欧洲关键基础设施相关实体或运营商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三)英国

2023年2月24日,英国更新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OFSI宣布将80个个人以及12个实体列入制裁清单,此次被列入的个人包括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MARTYNOV,Viktor Georgievich;2)将针对克里米亚、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非政府控制区域的现有措施扩大至赫尔松和扎波罗热地区;限制包括钢铁产品在内的140多种产品的进口。

三、影响分析

此次美国扩大对俄制裁,对于涉俄企业而言,合规成本、经营风险等风险增加,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交易风险

此次美国OFAC宣布将数百个主体列入SDN清单,其中包括圣彼得堡银行(Bank Saint-Petersburg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ZENIT银行公共股份公司(Bank Zenit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等银行机构。这意味着,全世界所有的金融机构在有美国链接点的情况下都不能和前述金融机构有资金往来,例如交易涉及美元,对于被列入SDN清单的银行机构的账户持有者而言,也需要在排除美国连接点的情况下处置账户中的财产。此次被列入的数百个主体中还包括科技企业、制造业企业等,一旦跟SDN名单里的对象有资金往来,则有遭受美国政府的处罚的风险,甚至自己也被列入SDN名单

(二)供应链风险

此次美国BIS、欧盟理事会将数百种物项列入出口管控范围,对其出口施加许可证要求。对于涉俄企业或与俄罗斯存在贸易往来的企业而言,需要注意排查物项出口风险。此外,此次美国新增伊朗FDP规则,该规则将特定非美国原产的物项纳入了对伊朗的出口管制范围。对于涉及俄罗斯供货商的中国企业或项目可能会面临核心零部件和材料断供的风险,此外,对于无法长期保存,无法像设备、零部件一样提前囤货的物项,一旦切换供应商可能又需要较长时间验证,对整个产线的运营亦可能会造成影响。

(三)投资风险

此次OFAC发布根据第14024号行政命令第1(a)(i)节作出的决定,宣布第14024号行政命令第1(a)(i)节适用于俄罗斯金属和采矿行业,任何确定在或已经在该行业经营的主体都有可能受到制裁,该制裁具有次级制裁效力。这意味着,如我国主体投资经营俄罗斯前述行业实体或与俄罗斯前述行业实体交易,或将面临被美国制裁的风险。

(四)高管刑事责任风险

美国曾以华为公司(Huawei)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为由,在该区联邦法院起诉孟晚舟女士以及华为等公司,并要求加拿大警方逮捕温哥华转机的华为公司副董事长兼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女士。近年来,美国持续在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等领域对外国的实体及个人进行域外管辖。美国通过制订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法律、政策,执行并实施前述规则对外国企业进行精准打击,对其高管进行刑事处罚,以满足美国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也应当高度关注高管刑事责任风险。

四、合规应对

(一)以风险为导向(Risk-based),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合规体系

企业应当就自身经营可能涉及的法律领域,结合企业自身因素有的放矢地搭建和完善合规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综合自身的业务体量规模、行业属性、与美国的关联度及依赖度、地理位置等因素,充分评估自身(包括涉美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合规风险;

2)借鉴美国商务部、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机构发布的指引,对标知名企业及最佳实践,建立自身的合规体系;

3)发挥高级管理层的示范作用,重视合规风险,同时也尽量排除自身的刑事责任;配置充足的合规资源,确保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应对合规风险;

4)有效的合规培训,提升全员的合规意识,增强整体的合规风险抵御能力;

5)嵌入强大的黑名单筛查工具(需满足模糊查询结合关联查询的功能要求),简单问题机器解决,复杂问题人工介入,包括已有客户的回顾扫描、新客户的尽职调查;

6)根据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定、监管重点的变化,及时更新调整合规战略;

7)注意档案留存,保留与跨境合规相关的全部工作记录,提前梳理自证合规的证据链。

(二)重点关注重要领域、重点客户、重要环节、重点事项

企业要坚持在全面的合规体系基础上,对重点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1)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包括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反商业贿赂、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等;

2)针对已被列入或极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客户、涉及政府及军队的客户、涉及新疆地区的客户等,及时评估风险并建立预警机制;

3)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筛选营销、采购、销售、签约、生产、研发、收/付款、物流整个供应链中的关键环节,针对关键环节设立标准化操作流程以及设置合理的审批流;

4)针对出口管制项下美国成分占比的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判定、EAR管制物项许可证的申请、军事最终用途/用户、黑名单的扫描等重要事项,识别并研判企业自身风险;

5)在前述风险识别、判定与评估的基础上,通过采取隔离风险业务、补充合规条款和/或合规承诺函等合规措施,消除、缓释或预防该等跨境合规风险。具体而言,可以向供应链中的所有主体宣传介绍公司的合规政策,并要求/建议合作主体采取相同/相似的政策;在合同中设置合规条款,要求相对方保证无违规情事,且承诺若出现违规将承担不利后果及损失;根据在各类合同中的不同地位调整合规语言以及“不可抗力”条款,例如若由于“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等原因被列入黑名单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及后续应对措施。

(三)增强供应链弹性,发展自研技术、产品

除了通过风险管理和合规应对措施,企业还应根据自身情况,增强供应链弹性,包括开发欧洲、日韩等国家、地区的供应商及市场,寻求替代美国EAR管制物项。此外,大力发展自研技术、产品,降低对美国物项的依赖,进而降低供应链由于跨境合规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关键行业尤其是半导体领域需要相关企业更加关注自主研发。

(四)关注境内外立法、执法动态及行业内的重大事项

跨境合规动态瞬息万变,更迭迅速,从事跨境活动的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境内外立法、执法以及行业内重大事项,开展风险预判工作并提前规划应对措施。具体而言:

1)关注自身及关联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若被列入,决策是否申请移除、如何整改等);

2)关注重点合规领域的重大案件,思考自身有无相同/相似情形,研判是否需要主动披露(self-disclose),因为在过往案例中,我们发现美国政府一旦对某区域某行业的某家企业采取调查和/或处罚,随后往往会对该区域内同类型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发起类似调查;

3)关注美国立法动态及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拟议新规,如若新规涉及自身利益,可积极提交评论意见;

4)关注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等法规的后续实施细则以及阻断、制裁等执法动态,合适时可经由专业人士向上反映自己的诉求,积极利用我国的反制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风控机制及应急机制

针对前述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黑名单,企业应当提前根据自身合规风险,预判自身最有可能涉及的风险清单,并针对不同清单策划应对战略,考虑剥离风险业务并寻求替代市场或产品,提前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形成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至少涵盖:

1)发生风险事项时,负责牵头风险应对事项的关键岗位与责任;

2)在企业内部,采取黑名单企业与非黑名单企业的隔离政策;

3)在企业外部,形成与监管部门接洽的计划与步骤;

4)进行上下游供应链的可替代性分析,并形成替代计划。

(六)若被美国采取针对性措施,建议积极应对

若企业目前已经被美国采取针对措施,企业应当借鉴我国企业成功应对美国执法的相关经验,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被列入的清单规定,与美国政府积极沟通申请许可证或提出申诉并寻求从黑名单中移除;

2)针对错误执法决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违反美国行政法、宪法等法律为由,在法院提起诉讼;

3)针对业务伙伴,协助对方划定合规边界,避免由于过度合规而对正常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应当注意的是,在积极应对的同时,注意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在遵守境外规定、配合调查之前,应当先向我国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在获批开展境外执法应对工作时,注意同时遵守我国相关数据安全规定,避免因遵守国外机构要求而违反国内法。

注释:

[1] 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determination_02242023_eo14024.pdf

To further address the 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foreign policy, and economy of the United States described in E.O. 14024, and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Departmentof Stateandpursuant to 31 CFR § 587.802, I hereby determine that section 1(a)(i) of E.O. 14024 shall apply to the metals and miningsector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economy.  Any person determined, pursuant to section 1(a)(i) of E.O. 14024, to operate or haveoperated in thissector shall be subject to sanctions pursuant to section 1(a)(i).

[2]限制向1)俄罗斯国民、居住在俄罗斯的自然人或在俄罗斯设立的法人、实体或团体;2)前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权益的法人、实体或机构;3)代表1)、2)所列主体行事的主体提供除LNG设施中用于储存的设备之外的储存能力(storage capacity),前述“储存能力”是指(EC) No 715/2009第2条第1款中所述的“存储容量”以及Directive 2009/73/EC第2条所述的“储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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