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简介_贸法通

《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简介

发布日期: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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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与查询网址

近年来,中国企业纷纷在墨西哥设厂,以保有并开拓美国市场。根据《美墨加协定》,在墨西哥生产的大部分产品出口到美国是0关税,但以满足《美墨加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规则为条件。

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在墨西哥生产的产品,是否享有0关税及其适用的具体原产地规则,企业可以通过美国商务部的如下网站链接查询:https://www.trade.gov/fta-tariff-tool-search

二、规则所在协定位置

原产地规则规定在《美墨加协定》第4章(Chapter 4)。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规定在第4章的附件4-B(ANNEX 4-B)。

三、规则类型

按具体原产地规则的不同要求,原产地规则可分为如下五类:

(一)关税分类编码改变

该类型又细分为两类:

1、产品的关税分类编码前四位(Heading)与其原材料的关税分类编码发生改变。比如木材及其制品:

2、产品的关税分类编码前六位(Subheading)与其原材料的关税分类编码发生改变。比如肥料:

(二)关税分类编码改变+原产比重要求。比如塑料及其制品,要求聚合物(Polymer)原产比重不低于50%。

(三)区域价值成份比例要求。比如汽车:

区域价值成份(Regional Value Content,区域指美墨加三国)比例的算法包括交易价值法和净成本法,满足其一即可。

(1)交易价值法 (Transaction Value Method):RVC=(TV-VNM)/TV x 100

  • RVC指区域价值成份;
  • TV指产品的交易价值,扣除产品在国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 VNM指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包括生产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地不确定的材料。

(2)净成本法(Net Cost Method):RVC=(NC-VNM)/NC x 100

  • RVC指区域价值成份;
  • NC指产品的净成本;
  • VNM指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包括生产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地不确定的材料。

(四)关税分类编码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份比例要求,满足其一。比如: 

(五)关税分类编码改变+区域价值成份比例要求。比如:

来源:浙江境外投资

作者:高洋,律师,大成杭州办公室的合伙人,专攻涉外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投资并购、国际贸易、国际工程和跨境争议解决等。

免责声明:本文件由作者整理,仅供在墨中资企业或拟投资墨西哥的中国企业参考使用,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或建议。建议企业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或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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