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外国人力雇佣法(以下简称,外国人雇佣法)于2009年7月31日进行修订。该法对外籍人员在新加坡境内就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在新外国人力雇佣的释义、工作准证、执行、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个人身份识别码附表等各类事项作出规定。
该法对所涉主体有明确规定。在该法中,具有职权的公职人员,包括:主管、雇佣检查员、受权官员。其中,“主管”是指依据该法第三条任命的工作准证主管;“雇佣检查员”是指主管和依据第三条任命为雇佣检查员的任何人;“受权官员”是指就该法条款而言,部长为实施此条款而受权的公职人员。此外,“雇主”是指雇佣外籍雇员的任何人,包括:a)就申请工作准证而言,任何有意或声称有意雇佣外籍雇员的雇主;b)如果外籍雇员持有或过去持有有效工作准证,工作准证中指定为该外籍雇员的雇主。“外籍雇员”包括:a)在新加坡寻找或被提供就业机会的任何外籍人员,从事自营职业的外籍人员除外;b)经公报刊登公告,由部长指明的其他人员或人员分类。“自营职业的外籍人员”是指外籍人士未按照服务合同受雇而从事或有意从事以下活动,包括:a)为了获利或其他目的,从事或有意从事任何行业、职业或专业;b)任何为在新加坡获利而进行其他活动的外籍人士。除上述主体外,该法对其他术语也有明确释义。如“工作准证”是指主管依据第七条在规定类别的工作准证中予以签发的工作准证。“个人身份识别码”,是指规定在附表中的识别码(包括任意的数字形式)。对此,部长可以在公报上发布命令修改附表。
该法对主管和雇佣检查员等的任命作出详细规定。在该法中,部长可以任命一名工作准证主管,该主管拥有该法赋予的职能和职权。为协助主管适当履行其职能,部长可以增设副主管和主管助理。此工作准证副主管和主管助理拥有并可行使和履行依据该法授予给主管的全部职权、职责和职能(第三款规定授权的权力除外),但须遵守主管认为合适的合理限制。部长也可以任命其认为合适的雇佣检查员。此外,主管可将本法授予的全部或部分职能或职权(除本款规定的授权权力以外)授权给一名或多名受权官员行使,但须遵守该法规定的或由主管以书面形式规定的条件或限制;本法中凡有关主管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受权官员。上述主管、副主管、主管助理和雇佣检查员均应视为刑法典(第224章)意义上的公务员。
该法中的工作准证是外籍雇员在新加坡就业的形式要件,对此该法在“禁止雇佣无工作准证的外籍雇员”“工作准证申请”“工作准证有效期”“保管工作准证”等方面有详细规定。关于“申请工作准证”,该法明定每份工作准证申请均应满足:a)该工作准证属于部长规定的工作准证类型的,由该类别工作准证规定的人员制作;b)采用主管可能指定的形式;c)一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如有);d)一并提交主管可能要求的信息、声明和文件。主管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可以:a)附加或不附加条件签发工作准证;b)拒绝签发工作准证。在支付规定的续期费后,主管可以在其决定的期限内将工作准证续期,该期限自如果无续期本应过期的第二天开始。值得一提,除持有有效工作准证外,外籍人士不得成为自营职业者。
此外,该法赋予主管就工作准证和外籍雇员等方面的职权,但主管行使职权不得与部长依法所作规定不一致。主管根据第七条第四款决定吊销或撤回外籍雇员的工作准证的,主管须将其决定通告该外籍雇员的雇主,该雇主须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终止雇佣该外籍雇员。在外籍雇员获得工作准证后,雇主必须备存登记册。该登记册应采用主管决定的形式,并包括主管确定的详情,而该登记册须在一切合理时间开放以备雇佣检查员查阅。若主管依法决定吊销或撤回外籍雇员的工作准证的,主管须将其决定通告该外籍雇员的雇主,该雇主须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终止雇佣该外籍雇员。雇主违法不履行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就对外籍雇员或自营职业的外籍人员的征税而言,该法规定部长可在公报刊登命令,规定向外籍雇员或此类外籍雇员的雇主,或已获得工作准证的自营职业外籍人员或此类外籍人员征收命令中规定的税款。若工作准证存在以下情形,可不缴纳税款,包括:a)已过期;b)主管已吊销或撤销;c)经雇主申请,主管已注销。主管可以指明追缴税款的方式和途径,若雇主或自营职业的外籍人员逾期未缴纳的,还应缴纳未支付税款的罚金。此外,主管对税款和罚金收取情况具有裁量权。主管或经主管正式授权的代表人也可具有对该到期税款和应缴罚金的追回权。
该法中,为确保受权官员和雇佣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该法对上述受权官员和雇佣检查员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概而言之,受权官员和雇佣检查员在合理时间或有合理理由可进入和检查相关处所,要求相关人员出示相关证件或提供相关信息,依法保留任意文件,口头询问知情人员或要求其出席,也可对相关处所和人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等。其他任何处所占用人及其代理人应上述受权官员和雇佣检查员的要求,应提供受权官员等依法行使职权所需的一切必要便利。
关于犯罪行为,该法的犯罪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除合伙外)或合伙企业以及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高级职员或成员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此,警察或雇佣检查员可逮捕有合理怀疑的人,并在必要限制下执行逮捕程序。此外,雇佣检查员可配备武装,有权扣押被逮捕者的攻击性武器,处置相关文件或物品。对于一般罪行,任何人犯有该法规定的违法事项,则构成罪行并处以相应处罚。就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言,该法明定一般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内容和相应处罚。
该法赋予主管进行调查并裁定任何人是否犯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权力,并明确在主管在法律程序中的具体职权。对已被裁定犯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任何人,主管或经主管正式授权的代表人可对未缴付的罚金或利息进行追缴。此外,若不服主管作出的裁定的,该人有权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最后,司法管辖、有代价不予起诉、格式文本等内容作为其他规定也载入该法。综上,新加坡外国人力雇佣法对外籍人员在新就业作出了系列规定,为规范和管理外籍人员在新就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秩序保障。
新加坡外国人力雇佣法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工作准证
第三章 本法的实施
第四章 犯罪行为
第五章 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其他规定
作者:刘攀,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