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预警(2023-5-31)_贸法通

经贸预警(2023-5-31)

发布日期:2023-05-31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一、美国ITC发布对软弹发射装置及其部件、弹药和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3年5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软弹发射装置及其部件、弹药和下游产品(Certain Soft Projectile Launching Devices, Components Thereof, Ammunition,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325)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的初裁(No.42、44)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Yi Jin Electronics Science of Shenzhen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深圳市亿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dong Yu Lee Technology Corporation of Dongguan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Yu Lee Company Ltd. of Tsuen Wan, Hong Kong裕利(海外)有限公司、美国Gel Blaster, Inc. f/k/a Gel Blaster, LLC, Austin, TX的调查,并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371,282的第6项权利要求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640,683第1、11项权利要求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初裁(No.45)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Beam Precision Products Ltd. of Zhongshan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中山市新博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美国Splat-R-Ball, LLC, of Rogers, AR、美国Daisy Manufacturing Company of Rogers, AR的调查。同日,ITC发布另一条裁决公告,对本案行政法官作出的总结性初裁(No.37)进行复审后确认,因在法律上没有意义,废止原裁决(vacates the ID as moot),原裁决具体为基于和解终止对上述七家企业的调查和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某些诉求的调查(No.42、44、45),并对裁决其他部分继续进行复审。

2023年2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初裁(No.2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371,282的第3、13-15、17、21项权利要求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640,683第2-4、6,、10、12项权利要求的调查。

2022年11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初裁(No.10)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371,282的第1、2、4、5、7、9-12、18项权利要求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640,683第13、15项权利要求的调查。

2022年8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软弹发射装置及其部件、弹药和下游产品(Certain Soft Projectile Launching Devices, Components Thereof, Ammunition,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25)。

2022年7月21日,美国Hasbro, Inc. of Pawtucket, Rhode Island、美国Spin Master, Inc. of Los Angeles,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371,282、8,640,68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广东Shenzhen Yi Jin Electronics Science of Shenzhen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深圳市亿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dong Yu Lee Technology Corporation of Dongguan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Yu Lee Company Ltd. of Tsuen Wan, Hong Kong裕利(海外)有限公司、美国Gel Blaster, Inc. f/k/a Gel Blaster, LLC, Austin, TX、中国广东S-Beam Precision Products Ltd. of Zhongshan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中山市新博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美国Splat-R-Ball, LLC, of Rogers, AR、美国Daisy Manufacturing Company of Rogers, AR、中国香港Prime Time Toys Ltd. of Kwun Tong, Hong Kong儿童国际有限公司、美国Prime Time Toys LLC of Pompton Lakes, NJ、中国香港Easebon Services Ltd. of Kwun Tong, Hong Kong怡邦服务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二、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华镀铝锌板双反日落复审终裁

2023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32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Aluminium Zinc Coated Steel)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于2023年6月22日或之前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2012年9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铝锌板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26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铝锌板进行反补贴调查。2013年5月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决定终止对其反倾销调查。2013年8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

2017年11月10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铝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韩国的镀铝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7月17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铝锌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征税,分别为反倾销税9.5%~31.5%和反补贴税21.7%,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对进口自韩国的镀铝锌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不再继续征税。2022年8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5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06号公告称,第一次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2023年3月2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17号公告称,第二次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议。

三、巴西对华汽车玻璃发起反规避调查

2023年5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3年第18号公告称,应巴西自动玻璃工业技术协会(Abividro)于2022年2月24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葡萄牙语:vidros automotivos)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是否存在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有效性的贸易行为。此次审查产品涉及进口玻璃(葡萄牙语:lâminas ou placas de vidro)以及在玻璃层压工艺中使用的聚乙烯醇缩丁醛片材[(folhas de poli(butiral de vinila)],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006.00.00和3920.91.00。本案调查期为2021年4月~2022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2022年3月。除另行延期外(最长3个月),终裁将于6个月内作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厂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20天内通过SEI电子信息系统(https://www.gov.br/economia/pt-br/acesso-a-informacao/sei/usuario-externo-1)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之日起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电话:+55 61 2027-7770

电子邮件:vidrosautomotivoscv@economia.gov.br

2016年1月11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于官方公报发布外贸秘书处2016年第1号公告,应巴西玻璃工业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2月17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75.15~2761.35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2022年2月17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称,应巴西自动玻璃工业技术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2月17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3年第450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475.15~2761.35美元/公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007.11.00、7007.19.00、7007.21.00、7007.29.000、8708.29.99和8708.22.00。以下产品不征税:1. 铠装玻璃;2. 钢化和夹层玻璃,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起重机、升降平台、多用途起重机、非公路用自卸车、反铲装载机、非自行式机械驾驶舱、机车、飞机及船舶;3. 汽车和轻型商用车用电动太阳能天窗玻璃;4. 汽车后门玻璃(用于行李箱)。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